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模板】
二十六、六盘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参
![二十六、六盘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参](https://img.taocdn.com/s3/m/91918f69cf84b9d528ea7aae.png)
《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 三十 四、三十七、 三十八、 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四十 四、六十一 条。
监 管 三 科、派驻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窗口
单位法 定代表 人、 分管领 导、 科室负 责人、 具体承 办人
2
行政 许可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核发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 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 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 三十 四、三十七、 三十八、 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四十 四、六十一 条。
监 管 一 科、职安 工贸科、 派 驻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窗 口
单位法 定代表 人、 分管领 导、 科室负 责人、 具体承 办人
5
行政 许可
权限内非煤矿矿山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 发
《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 三十 四、三十七、 三十八、 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四十 四、六十一 条。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 象范围
备 注
1
行政 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核发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 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 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权责清单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权责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6ca5ca396bd97f192279e9ca.png)
1
XKFG00010000
企业、事业单位、社 行政许 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 可 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 行政许 围、招标方式及招标 可 组织形式的审批(核 准) 行政许 车用燃气经营许可 可
2
XKFG00020000
3
XKFG00040000
4
XKFG00050000
行政许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可 能评估和审查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对违反招投标法律、 的项目招标人不按照 行政处 法规、规章行为的处 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 罚 罚 告或者招标公告,构 成规避招标的行为的 2. 对依法应当公开 对违反招投标法律、 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 行政处 法规、规章行为的处 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 罚 罚 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 公告,以及在不同媒 对违反招投标法律、 3. 对应当公开招标 行政处 法规、规章行为的处 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 罚 罚 邀请招标行为的处罚
12
QTFG00040000
其他行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政权力
第 2 页职权类 型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规章】《关于转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 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的通知(辽发 改外资[2006]78号) 规定各市每年申请世界银行贷款规划项目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 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辽发改外资 [2014]1028号) 第十一条 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 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经所在市发展改革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贯彻国家发改委 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 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发改外资[2006]423号) 规定“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国家鼓励发展 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的通知》 (辽发改规划[2007]244号) 第二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正式行文提出项 目免税确认申请。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国 发[1995]30号) 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 款,其申请借款规模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 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 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 正)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 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个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个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886d6e0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dd14353.png)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个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钦政发〔2015〕44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个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钦政发〔2015〕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桂政发〔2014〕78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钦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钦政办〔2015〕102号)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清理调整行政职权,已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2个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审定,明确市级保留权力事项737项,承接自治区委托下放权力事项18项,审核转报权力事项24项,下放权力事项418项,各部门共性权力事项10项;明确主要职责156项,具体工作事项724项,部门间职责边界事项62项,部门公共服务事项79项,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28项。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部门制定的权力运行流程图,需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务服务网站、编制清单的部门网站设置固定板块予以公布。
二、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权力清理和责任清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得擅自变更权力、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的权力事项,切实维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三、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c4ff46c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64.png)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31•【字号】六盘水府办发〔2014〕61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0月31日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38号)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党发〔2014〕25号)精神,设立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入的职责。
1.原市物价局职责。
2.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拟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市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交由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承担。
2.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交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发展规划制定、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等职能,强化发展战略规划的导向作用。
2.加强与市外区域合作交流职能,统筹推进与市外区域合作交流。
3.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4.研究拟定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黔府办发〔2021〕1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黔府办发〔2021〕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1137861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4b.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公布权力运行流程图。
《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通过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省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有关意见要求,坚持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及时编制或调整本部门权力运行流程图,与本部门权责清单一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
权责清单是依法履行行政职权和承担相应责任的重要依据,作为行政权力实施主体,各部门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清单之内的权力事项必须履职尽责,清单之外不能擅自设权扩权。
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边界,规范权力运行,确保权责清单制度落地见效,努力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三、实行权责清单动态调整。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5号)要求,对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权力实施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简政放权等情况,按程序开展动态调整。
发改局责任清单参考模板范本
![发改局责任清单参考模板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831901bb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9e.png)
5、负责对基层价格监督(监测)站的业务指导与管理。负责全区价格监督(监测)网络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监测、预报市场价格动态和变动趋势,反映市场价格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全区农副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调查分析工作。
6、负责全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区内价格中介机构的工作。
7、指导区级各业务主管部门价格管理工作。仲裁重大价格行为和收费争议;指导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指导培训区属企业物价人员、单位收费人员和价格监督(监测)人员监督管理;实施价格监审,审批、核准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会同财政部门审批、核准列名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对市以上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负责前置审批;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4、负责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受理对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推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指导价格(收费)公示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
9、指导和监督全区市场体系的建立,制定区内重要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和重大调控政策。
10、指导区级各业务主管部门价格管理工作。仲裁重大价格行为和收费争议;指导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指导培训区属企业物价人员、单位收费人员和价格监督(监测)人员的业务工作。
11、区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外商投资项目许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
发改局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
1、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投标工作。核准国家出资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事项。组织拟订《招投标法》配套办法、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投标项目的具体范围、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指定发布招投标公告的媒介;对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权力清单梳理表(共8项)
![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权力清单梳理表(共8项)](https://img.taocdn.com/s3/m/d03a60081ed9ad51f01df27e.png)
三
行政监督检查
共3项
1
行政监督检查
市场价格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商都县发展和改革局
2
行政监督检查
政府定价,指导价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商都县发展和改革局
商都县发展和改革局
3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内政发[2014]139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乌政发(2013)25号文,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快速增长意见的通知
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权力清单梳理表(共8项)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及数量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一
行政许可
共4项
1
行政许可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包括承接市发改委下放的27项)
乌兰察布市发改委《关于公布承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乌发改综字[2014]694号
商都县发展和改革局
2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商都县发展和改革局
4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2010年9月17日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商都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
行政处罚
共1项
1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d7d3b89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10.png)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3•【字号】黔发改法规〔2018〕641号•【施行日期】201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法规〔2018〕641号委各处(办、局)、中心:《省发展改革委“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已经委主任办公会同意,现印发大家,请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23日省发展改革委“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根据《贵州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贵州省发展改革系统2016-2020年普法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省发展改革委落实普法责任制办法》,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落实普法责任,加强普法工作,全面推进法治机关建设,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两会精神,紧紧围绕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入实施三大战略行动,以委机关内设机构工作职能职责作为开展普法工作的内容导向,进一步强化内设机构普法工作职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形成委党组统一领导、处室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我委普法工作系统化、制度化、常态化和科学化水平,以进一步增强全委干部职工法治观念、法律意识、规则意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营造浓厚的法治宣传氛围,为加快我省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落实委机关各处室普法主体责任,向管理对象、执法对象、服务对象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使发展改革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得到广泛普及,形成有利于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通知-青发改法规〔2020〕25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通知-青发改法规〔2020〕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1b0c355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3a.png)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
通知
正文:
----------------------------------------------------------------------------------------------------------------------------------------------------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通知
青发改法规〔2020〕25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精神和《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青发〔2016〕14号)工作部署,为全面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我们对《省发展改革委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行了修订。
《清单》已经省委编办审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严格抓好落实。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修订情况说明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15日
——结束——。
从“权力清单”到“责任清单”——对政府职能部门权限划分的思考
![从“权力清单”到“责任清单”——对政府职能部门权限划分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bafc97f604a1b0717fd5dd1c.png)
政许可范围 , 相关法律 、 法规依据是《 社会团体登 执法 主体 的 1 6 9项行 政执 法事 项和执 法依 据 , 2 将 记管理条例 》 国务 院令第 2 0 ,98年 1 月 ( 5 号 19 0 散见 在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 中 的行 政 执法 职权 、 准 、 2 标 5日公 布 ) 。通过 这种 方式 , 合理 划 分 了职能 部 门
工作 效率低 下 , 直至贻 误经济 发展 的大好 时机 。基 门的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提高行政执法部门 防止滥用执法权以及不作为。 于此 , 文 以贵州 省 为例 , 合理 划分 职能 部 门权 执法的透明度 , 本 就 限, 完善政 府 协调机 制谈几 点看法 。
一
、
概 况 及 特 点 : 州 省 政 府 从 贵
程 序 和责 任进 行 集 中梳理 ,列 出各 执法 主体 的行 权 限 , 以在很 大程 度上 避免 执 法混 乱 状况 , 可 明确 政 执法 事 项及 其依 据 ,执 法事 项 与其 所 依据 的法 责任 , 提高执 法效 率 。
收 稿 日期 : 0 10 — 2 2 1— 12 作者简介 : 程守艳 (9 0 )女 , 18一 , 贵州安顺人 , 讲师 , 博士研究生 , 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 。
贵 州省 政 府 自 2 0 0 6年发 布 《 州省 人 民政 府 具体条款依据。如“ 贵 工商领域行业协会成立、 变更、 公 告 )[061 ) ) 20 1 号 以来 , ( 向全 社 会 公布 省 发 改委 、 注销 审核 ” 一事 项 , 于省 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的行 这 属
之相适应 。从“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向“ 转变 , 合理划分权限, 不断完善政府 的协调机制 , 是建立 “ 运转协调” 之政 府、 保证行政组织正常运行 的重要手段 , 也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的重要内容。
市发展改革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市发展改革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29494a3203d8ce2f006623f5.png)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 第 7 号)第三十、 三十二、三十四、 三十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十、四 十二、四十四、六 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和备案管理 条例》(2016 年国 务院令第 673 号) 第二十一条。
就业与服 务业科、 农村经济 科、综合 交通科、 工业经济 科、固定 资产投资 科、资源 节约与环 境保护科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 机构进行评估。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 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书面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 决定:不予核准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项目单位申请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单位送达核准的决 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对不符合 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 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 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形成审查意见。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 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 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 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责令改正,并依 法予以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六师五家渠市发改委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模板】
![第六师五家渠市发改委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57a3e2cd52ea551811a68784.png)
第六师五家渠市发改委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说明:1.“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2.“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3.“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4.“公开范围”是指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5.“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三年内的办件量;6.“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写“无”;7“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取消、下放、整合、优化、转移等具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
8.“责任主体”为承担行政职权的主体,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9.“责任事项”根据行政职权行使过程划分权力运行环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各环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义务(即责任事项)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其中如有难以穷尽问题,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作为兜底条款。
第六师五家渠市发改委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单位(盖章):六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3.“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4.“公开范围”是指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5.“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三年内的办件量;6.“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写“无”;7“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取消、下放、整合、优化、转移等具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
8.“责任主体”为承担行政职权的主体,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9.“责任事项”根据行政职权行使过程划分权力运行环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各环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义务(即责任事项)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其中如有难以穷尽问题,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作为兜底条款。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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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13•【字号】六盘水府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六盘水市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六盘水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任务落实,按照《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优化政府机构职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一)推动政府机构职能协调高效。
贯彻落实机构改革决策部署,完善权责清单。
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及时动态调整。
实现一批高频、面广、问题多的“一件事”高效办理。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其他市有关部门,各市〔特区、区〕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二)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
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流程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其他市有关部门,各市〔特区、区〕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数据标准,全面汇聚各类非涉密监管业务数据。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其他市有关部门,各市〔特区、区〕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四)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16-2017年现代服务业发展任务清单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16-2017年现代服务业发展任务清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61fca02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3d.png)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16-2017年现代服务业发展任务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六盘水府办发电〔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16—2017年现代服务业发展任务清单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电〔2016〕91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2016—2017年现代服务业发展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6日六盘水市2016—2017年现代服务业发展任务清单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以现代服务业示范区、集聚区和重点项目建设为抓手,加快培育服务业重点企业、搭建服务业综合服务平台,助推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良好工作格局,特提出六盘水市2016—2017年现代服务业发展任务清单。
一、推进钟山区现代服务业示范区建设(一)目标任务。
2017年,钟山区服务业增加值完成256亿元,增长15%。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现代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达52%和38%。
服务业从业人员持续增加,达8万人,增长9%,服务业成为增加就业的重要渠道(见附表1)。
(责任单位:钟山区人民政府)(二)主要工作。
一是制定实施《六盘水市钟山区创建现代服务业示范区实施方案》。
二是大力发展以大数据、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金融业等为龙头的生产性服务业和以文化旅游、大健康服务、商贸流通等为引领的生活性服务业,初步形成凤凰、荷城、水月“三核”引领,文化旅游产业带、现代商贸服务产业带、现代物流产业带、大健康产业带“四带”联动的服务业产业发展格局。
三是培育服务业重点企业,成立供应链公司。
昆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汇总表
![昆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汇总表](https://img.taocdn.com/s3/m/aab453095901020207409ca7.png)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汇总表经梳理,本部门行政职权共计8类,共计29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共计183项,“追责情形”共计207项。
其中:
1.行政许可6项,对应的“责任事项”35项,对应的“追责情形”54项;
2.行政处罚8项,对应的“责任事项”72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72 项;
3.行政强制3项,对应的“责任事项”18项,对应的“追责情形”20项;
4.行政征收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项;
5.行政给付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项;
6.行政检查3项,对应的“责任事项”12项,对应的“追责情形”12项;
7.行政确认1项,对应的“责任事项”6项,对应的“追责情形”5项;
8.行政奖励1项,对应的“责任事项”5项,对应的“追责情形”5项;
9.行政裁决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项;
10.其他行政职权6项,对应的“责任事项”29项,对应的“追责情形”35项。
11.政府内部审批事项1项,对应的“责任事项”6项,对应的“追责情形”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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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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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标准规范清单(2021修订版)》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标准规范清单(2021修订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82b3a57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3a.png)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标准规范清单(2021修订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03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标准规范清单(2021
修订版)》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标准规范清单(2021修订版)》已经委领导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三定规定、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加大信息保障力度,拓展信息公开渠道、丰富信息公开方式,认真抓好各自领域的信息保障、信息公开和信息更新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细落实。
附件:贵州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标准规范清单(2021修订版)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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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修正)》(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执行节能审查意见。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修正)》(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即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行政许可
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九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黔府发〔2017〕14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一条。
就业与服务业科、农村经济科、综合交通科、工业经济科、固定资产投资科、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
第三十五条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实行分级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以上标准煤用能单位由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用能单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省、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将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情况指导、监督和考核,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及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