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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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本办法根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制定。
一、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并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市级认可项目。
二、市级认可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三、申报市级认可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选题应在国内、市内具有先进性,体现学科的新进展,具有较好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二)项目负责人在同行中具有较高水平并参与部分授课活动。授课教师应以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熟悉教学环节,有较丰富的教学及临床实践经验,了解本学科国内外进展情况;
(三)理论讲授有相应的教案和系统的讲稿。实践性教学应有示教病例或演示手段,可供学员实地观摩;教学讨论时间不得超过理论讲授学时数的六分之一;
(四)组织项目活动应有考核。12学时以上(含12学时)的项目,要有书面考试安排。学习班、培训班应向学员提供讲义:(五)项目承办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教学场地和设施条件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市级认可项目的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
中医管理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级学术团体、各区县卫生局、医学院校、卫生部直属单位,每年8月31日前将下年度拟举办的项目,填写北京市市级认可项目申报表一式两份(申报表所列项目不得缺项)直接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其他单位报所在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审核后,由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五、市级认可项目申报表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分类,由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专业学科组评审并报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
六、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于每年12月下旬将批准的市级认可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办学时间、地点等向全市公布,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七、经批准的市级认可项目,根据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实际需求和扩大覆盖面的需要,可重复组织项目活动。项目主办单位或其他具备办学条件的单位,根据需要可申请跨年度或异地讲授并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申请专项备案,获准后组织实施。讲授内容、讲授人、学时、学分、考核等应与原项目保持一致。组织市级认可项目送教下乡活动,应履行专项备案手续。
八、未列入计划的临时性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全市性紧急防病学术讲座,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应急项目活动(如针对疫情、突发事件等组织的学术活动)或其它特需的应急项目活动可申请专项
备案,获准后列入市级项目。
九、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十、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