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劳局[1997]421号-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天津劳动律师
天津市劳动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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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法实施细则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实施细则。
下文是天津实施劳动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天津劳动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12号--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9e8795e312b3169a451a445.png)
津人社局发〔2010〕12号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发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限期订立劳动合同,逾期劳动者仍不同意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三)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
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书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
(五)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及时动态记录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履行、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应包括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856a9f0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f1.png)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津劳社局发[2007]58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58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局):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建设,统一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尺度,现将《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联系。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1、问:如何处理市与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重复执法问题?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出现重复执法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管辖;一般情况下,本着先介入、先查处的原则处理。
区县先行介入的案件,须将查处结果通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2、问: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出现违法行为应由注册地还是经营地监察机构查处?答: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
对管辖有异议的,报请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3、问:在商场租赁经营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如何处理?答:由商场协助调查确定用人单位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监察。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4、问:劳动者在投诉时效内,对连续多年的拖欠工资、加班费问题进行投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时,应如何处理?答:投诉人无法提供证据材料,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仍无证据证明拖欠工资、加班费等违法事实的,终止调查,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规定(津劳合[1997]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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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局
津劳合[1997]272号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补助费
有关问题的规定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因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其劳动合同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
因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全体职工,不再区分原固定工和原劳动合同制职工。
二、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标准的,按职工本人实际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支付。
四、下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其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标准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也按此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628117b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77.png)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2.04•【字号】津劳社局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四日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下统称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告知劳务派遣组织。
第四条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天津劳动法规章制度
![天津劳动法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eb0f834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a5.png)
天津劳动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天津市的劳动法规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规章。
第二条本法规章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履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者应当尊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提高劳动效率,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和解决劳动争议。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通过集体谈判、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人力资源仲裁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共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共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十条本法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明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内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材料,并且要求劳动者提供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纠正其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五)-津劳办[2002]42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五)-津劳办[2002]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a4da9b9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f3.png)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五)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五)(津劳办[2002]42号)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座落地不一致的,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答: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遵循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邮电、电力、石油、铁路等中央驻津单位的分支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并应将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列为被申请人。
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等区、县属经济技术开发小区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座落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小区注册座落在小区外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市仲裁委管辖范围的,由市仲裁委管辖。
银行业和保险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是否有效?答:无效,应按法定管辖执行。
三、劳动者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时,因要求用人单位补发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前所拖欠的工资和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拖欠的生活费,报销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前所拖欠的医药费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如何处理?答:应当受理。
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补发和报销。
四、未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地来津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工资等劳动争议的,是否受理?如何处理?答:应当受理,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是否受理?答:劳动合同中就住房公积金事项有约定的,应按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受理。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4501f1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fa.png)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11.04•【字号】津人工[1997]13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津人工[1997]13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财务)部门: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9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从1997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现将《天津市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天津市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199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在考核基础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具体实施办法仍按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津人工[1996]2号)执行。
机关行政人员在原级别任职期间,经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的,继续按照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津人[1996]29号)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并兑现相应的级别工资。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工作,对于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及时兑现新增工资,确保今年工资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天津市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2c8fa50767f5acfa1c7cdf8.png)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1995年1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规范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报酬;(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社会保险与福利;(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应当于录用之日起10日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有利于发展生产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双方同意签订或者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劳动者男性四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四十周岁以上,且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三)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天津市劳动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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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合同规定一、引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天津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之一,制定了一系列劳动合同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
本文将介绍天津市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劳动合同订立1.合同书面化:根据天津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关系建立前就劳动条件等事项达成书面合意,并签订劳动合同。
2.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条款。
3.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根据天津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超过3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时间限制。
4.劳动派遣合同:劳动派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
根据天津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派遣合同应当明确派遣期限、派遣地点和工作任务,并保障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劳动者相同的待遇和权益。
三、劳动条件和待遇1.劳动条件:根据天津市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岗位要求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工作设备以及必要的培训等。
2.待遇保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按时足额支付。
天津市劳动合同规定还明确了劳动者的休假制度、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保护的保障措施,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四、劳动争议解决天津市劳动合同规定还明确了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劳动者在享受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并获得公正的对待。
五、违约责任根据天津市劳动合同规定,一方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包括拖欠劳动报酬、不支付加班工资、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进行等。
违约方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赔偿劳动者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
天津劳动合同规定
![天津劳动合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8767a51fd0a79563d1e72a5.png)
天津劳动合同规定关于贯彻《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范围:(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人员。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一九九三年以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如退伍义务兵自愿签订有期限合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对用人单位有一定贡献、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者;符合《规定》第九条(二)的劳动者;患有难以治疗疾病的劳动者,医疗期可适当延长。
具体实施办法由用人单位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五)劳动者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区(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按津政发[1994]92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或只发给一次性养老金;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3b3f3ce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03.png)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11.12•【字号】津劳局[2002]361号•【施行日期】200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劳局[2002]361号)根据市政府清理法规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我们对现行的我局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工资福利部分┌──┬───────────────────────────────┬───────────┐│序号│文件名称│文号│├──┼───────────────────────────────┼───────────┤│ 1│天津市劳动局对你局新录用艺人确定工资问题的批复│ 津劳工字11979]285号│├──┼───────────────────────────────┼───────────┤│ 2│天津市劳动局、总工会印发《关于生产奖实行计分计奖的办法》和《关│ 津劳工字(1979]287号│││于工厂企业劳动竞赛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对临时工招收为固定工后工资待遇和工龄问题的│ 津劳工字[1979]336号│││复函││├──┼───────────────────────────────┼───────────┤│ 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文艺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问题的复函│ 津劳工字[1979]371号│├──┼───────────────────────────────┼───────────┤│ 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办理工资基金审批手续│ 津劳工字[1979]391号│││的通知││├──┼───────────────────────────────┼───────────┤│ 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全聚德饭庄定为接待外宾单位厨师“相似级”问题│ 津劳工字[1979]471号│││的复函││├──┼───────────────────────────────┼───────────┤│ 7│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劳动总局(79)劳总薪字153号│ (80)津调资办第2号│││等文件的通知(摘录)││├──┼───────────────────────────────┼───────────┤││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 8│体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中若干具体│ (80)津调资办第4号│││问题的处理意见││├──┼───────────────────────────────┼───────────┤│ 9│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劳动总局(79)劳总薪字153号│ (80)津调资办第6号│││文件的通知││├──┼───────────────────────────────┼───────────┤│10│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三类职工”升级指标调剂使用的通知│(80)津调资办第14号│├──┼───────────────────────────────┼───────────┤│11│天津市调资办公室、天津市环境卫生局关于给粪便清除工增加升级指│(80)津调资办第15号│││标的通知││├──┼───────────────────────────────┼───────────┤│12│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干部升级面的掌握问题的通知│(80)津调资办第18号│├──┼───────────────────────────────┼───────────┤│13│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对(80)津调资办第4号文中有关问题的│(80)津调资办第19号│││补充处理意见││├──┼───────────────────────────────┼───────────┤│14│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职工升级计分(评分)考核中需要注意的│(80)津调资办第20号│││几个问题的通知││├──┼───────────────────────────────┼───────────┤│15│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通知│(80)津调资办第22号│├──┼───────────────────────────────┼───────────┤│16│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通知│(80)津调资办第23号│├──┼───────────────────────────────┼───────────┤│17│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普通班大学毕│(80)津调资办第25号│││业生在调资升级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18│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对改办转业的军队复员干部升级中有关│(80)津调资办第26号│││具体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19│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全民职工的升级指│(80)津调资办第27号│││标使用问题的意见││├──┼───────────────────────────────┼───────────┤│20│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郊区农村基层供销社中全民与集体职工│(80)津调资办第28号│││升级指标使用问题的处理意见││├──┼───────────────────────────────┼───────────┤│21│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通知│(80)津调资办第36号│├──┼───────────────────────────────┼───────────┤│22│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通知│(80)津调资办第37号│├──┼───────────────────────────────┼───────────┤│23│天津市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冻结职工的附加工资问题的通│ 津劳工字(80)103号│││知”的通知││├──┼───────────────────────────────┼───────────┤│24│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冲销粮(煤)价补│ 津劳工字(80)140号│││贴问题的补充通知││├──┼───────────────────────────────┼───────────┤│25│天津市劳动局对新招工人中具有技术专长的提前定级问题的复函│ 津劳工字(80)310号│├──┼───────────────────────────────┼───────────┤│2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畜牧兽医站录用兽医人员工资待遇的复函│ 津劳工字(80)326号│├──┼───────────────────────────────┼───────────┤│27│天津市劳动局、财政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津政办函[1980]10号│ 津劳工字[80]346号│││文的通知││├──┼───────────────────────────────┼───────────┤││天津市高教委员会、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关于转民政部、国家劳动│││28│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若干具体│ 津劳工字[1980]379号│││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对不扩权试点企业提取奖金手续的通知│津劳工字[80]451号│├──┼───────────────────────────────┼───────────┤│3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录用从事现岗工作的农民工工资待遇的通知│津劳工字(80)494号│├──┼───────────────────────────────┼───────────┤│31│天津市劳动局、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五八”集体幼儿园工资标准问题│津劳工字(80)510号│││的通知││├──┼───────────────────────────────┼───────────┤│3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粪便清除、扫道、垃圾拉运等工人工资待遇问题的│津劳工字(80)569号│││复函││├──┼───────────────────────────────┼───────────┤│3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提高送煤员工资待遇的复函│津劳工字(81)32号│├──┼───────────────────────────────┼───────────┤│3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去年招进的农民工工资定级问题的复函│津劳工字(81)78号│├──┼───────────────────────────────┼───────────┤│3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税务助征员工资定级的复函│津劳工资(81)112号│├──┼───────────────────────────────┼───────────┤│36│天津市财政局、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支付问题的规定│津劳工字(81)153号│├──┼───────────────────────────────┼───────────┤│37│天津市劳动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计件│ 津劳工字(81)167号│││工资的管理和监督问题的补充通知││├──┼───────────────────────────────┼───────────┤│3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川苏菜馆等三个有接待外宾任务单位的厨师工资│ 津劳工字(81)228号│││标准问题的复函││├──┼───────────────────────────────┼───────────┤│39│天津市劳动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计│津劳工字(1981)237号│││件工资的管理和监督问题的通知││├──┼───────────────────────────────┼───────────┤│40│天津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重申要求坚决按照237│津劳工字(81)284号│││号文执行的通知││├──┼───────────────────────────────┼───────────┤│41│天津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一九八一年调整│津调资办[1982]5号│││部分职工工资中有关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42│天津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一九八一年调整│津调资办[1982]9号│││部分职工工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43│天津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天津市一九八一│津调资办[1982]13号│││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有关问题补充意见││├──┼───────────────────────────────┼───────────┤│4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石矿山上和平作业的工人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津劳工字(82)27号│├──┼───────────────────────────────┼───────────┤│4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一轻局调整汉沽印刷厂工人工资标准问题的复函│津劳工字(82)145号│├──┼───────────────────────────────┼───────────┤│46│天津市劳动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计│津劳工字(82)167号│││件工资的管理和监督问题的补充通知││├──┼───────────────────────────────┼───────────┤│47│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工交系统一九八一年奖金年度结余限的使用、支取│津劳工字(82)227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请检察纠正规划技校毕业生改变工资标准,提高定│││48││津劳工字(82)270号│││级工资问题的通知││├──┼───────────────────────────────┼───────────┤│4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二商校烹饪技术班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津劳工字(82)273号│├──┼───────────────────────────────┼───────────┤│50│天津市劳动局、经济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节约奖金发放的通知│津劳工字(82)300号│├──┼───────────────────────────────┼───────────┤│5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调整个别企业偏低工资标准问题的复函│津劳工字(82)301号│├──┼───────────────────────────────┼───────────┤│5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调整汉沽五金厂生产工人工资标准问题的复函│津劳工字(82)302号│├──┼───────────────────────────────┼───────────┤│5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二机局调整个别企业偏低工资标准问题的复函│津劳工字(82)321号│├──┼───────────────────────────────┼───────────┤│5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二商局调整茶叶加工厂工人工资标准问题的复函│津劳工字(82)322号│├──┼───────────────────────────────┼───────────┤│55│天津市粮食局调整个别企业(工种)偏低工资标准问题的复函│津劳工字(82)350号│├──┼───────────────────────────────┼───────────┤│5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专职消防人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工字(82)421号│├──┼───────────────────────────────┼───────────┤│57│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纺织局调整丝织三厂(原集体所有制第九半导体器│津劳工字(82)440号│││件厂)工资标准问题的复函││├──┼───────────────────────────────┼───────────┤│5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汉沽运输公司专业营运司机实行浮动定级工资的复函│津劳薪(83)便字第9号│├──┼───────────────────────────────┼───────────┤│59│天津市劳动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加强加班工资│津劳工字(83)25号│││的管理和监督问题的通知││├──┼───────────────────────────────┼───────────┤│6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一九八二年招收林业员的工资待遇和工龄计算的复函│津劳工字(83)33号│├──┼───────────────────────────────┼───────────┤│6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修订企业汽车司机工资等级标准通知│津劳工字(83)43号│├──┼───────────────────────────────┼───────────┤│6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修订搬运装卸工人工资等级标准的通知│津劳工字(83)44号│├──┼───────────────────────────────┼───────────┤│6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修订环卫工人工资等级标准的通知│津劳工字(83)45号│├──┼───────────────────────────────┼───────────┤│6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营工厂厂长暂行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津劳工字(83)50号│││条例》对有关职工晋级增资办法的意见││├──┼───────────────────────────────┼───────────┤│6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长途汽车公司客运司机、乘务等人员工资等级标准│津劳工字(83)67号│││的函复││├──┼───────────────────────────────┼───────────┤│6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熟练工人提前转正定级问题的通知│津劳工字(83)73号│├──┼───────────────────────────────┼───────────┤│67│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对企业的正副科长及以上领导干部加班后是否发│津劳工字(83)92号│││给加班工资问题的意见││├──┼───────────────────────────────┼───────────┤│6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染化五厂等六个单位试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问题│津劳工字(83)98号│││的复函││├──┼───────────────────────────────┼───────────┤│6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专业营运电、汽车司机试行浮动定级工资的复函│ 津劳工字(83)120号│├──┼───────────────────────────────┼───────────┤│7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专业营运汽车司机试行浮动定级工资的复函│ 津劳工字(83)121号│├──┼───────────────────────────────┼───────────┤│7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市政府办公厅津政办发[1983]85号文几个具│ 津劳工字(83)186号│││体问题的通知││├──┼───────────────────────────────┼───────────┤│7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高温冶练一线主要生产工人实行浮动定级工资的复函│ 津劳工字(83)207号│├──┼───────────────────────────────┼───────────┤│7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铸造岗位一线主要生产工人试行浮动定级工资的复函│ 津劳工字(83)208号│├──┼───────────────────────────────┼───────────┤│7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桃李园饭庄、玉华台餐厅厨师出师定级工资标准问│ 津劳工字(83)215号│││题的复函││├──┼───────────────────────────────┼───────────┤│75│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发放一九八三年度│ 津劳工字(83)338号│││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7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探矿机械厂、锻压机床厂调整工资与改革工资制度│ 津劳工字(83)387号│││试点方案的批复││├──┼───────────────────────────────┼───────────┤│77│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自行车胎厂调整工资与改革工资制度试点方案的批复│ 津劳工字(83)395号│├──┼───────────────────────────────┼───────────┤│7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汽车运输二场调整工资与改革工资制度试点方案的批│ 津劳工字(83)396号│││复││├──┼───────────────────────────────┼───────────┤│7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自行车工业公司调整工资与改革工资制度试点方案的│ 津劳工字(83)397号│││批复││├──┼───────────────────────────────┼───────────┤│8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冶金实验厂调整工资与改革工资制度试点方案的批复│ 津劳工字(83)398号│├──┼───────────────────────────────┼───────────┤│8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环卫三大工种和送煤工人调资升级后调动工作工资│ 津劳工字(83)404号│││处理意见││├──┼───────────────────────────────┼───────────┤│8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卷烟厂调整工资与改革工资制度试点方案的批复│ 津劳工字(83)418号│├──┼───────────────────────────────┼───────────┤│8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市第一棉纺厂改革工资制度试点方案的批复│ 津劳工字(83)511号│├──┼───────────────────────────────┼───────────┤│8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探矿机械厂炊、保、勤杂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劳工字(83)512号│├──┼───────────────────────────────┼───────────┤│8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改革工资制度试点单位炊、保、勤杂人员工资标准│ 津劳工字(83)513号│││的通知││├──┼───────────────────────────────┼───────────┤││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计划委员会、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财政│││86│局、天津市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转发劳动人事部等五个│ 津劳工字(1984)13号│││部门《关于整顿和制止滥发奖金等问题的紧急通知》││├──┼───────────────────────────────┼───────────┤│87│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重申调离测绘系统的职工执行调入│津人工[1984]53号│││单位工资标准的通知││├──┼───────────────────────────────┼───────────┤│8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国营工厂厂长暂行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 津劳工字(1984)137号│││例》做好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奖励工作的通知││├──┼───────────────────────────────┼───────────┤│8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卫生局合同制工人工资福利待遇规定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4)178号│├──┼───────────────────────────────┼───────────┤│9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我市支援西藏建设工作人员工资、生活待遇问题规│ 津劳工字(1984)194号│││定的通知││├──┼───────────────────────────────┼───────────┤│9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国营工厂厂长暂行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 津劳工字(1984)202号│││例》做好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奖励工作的补充通知││├──┼───────────────────────────────┼───────────┤│92│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改革工资制度试点单位职工调动工│ 津劳工字(1984)213号│││作后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93│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统计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 津劳工字(1984)227号│││于支付奖金的管理和监督问题的通知││├──┼───────────────────────────────┼───────────┤│9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市肉联厂扩大岗位津贴问题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4)231号│├──┼───────────────────────────────┼───────────┤│9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由改革工资制度单位调入人员工资问题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4)358号│├──┼───────────────────────────────┼───────────┤│96│天津市财政局、总工会、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发放职工洗理费标准的│ 津劳险字(1984)402号│││通知││├──┼───────────────────────────────┼───────────┤│97│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一九八四年度│ 津劳工字(1984)419号│││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9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合同制工人初期待遇的通知│ 津劳工字(1984)482号│├──┼───────────────────────────────┼───────────┤│99│天津市劳动局、总工会、财政局关于重申调整企业发放职工洗理费标│ 津劳险字(1984)497号│││准的通知││├──┼───────────────────────────────┼───────────┤│ 100│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发放一九八五年度│ 财事[1985]47号│││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 10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待遇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5)97号│├──┼───────────────────────────────┼───────────┤│ 10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第一煤制气厂职工工资标准问题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5)196号│├──┼───────────────────────────────┼───────────┤│ 10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同意你局六个企业试行岗位工资制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5]413号│├──┼───────────────────────────────┼───────────┤│ 10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同意你局所属十四个(全民)企业试行岗位工资制│ 津劳工字[1985]414号│││的复函││├──┼───────────────────────────────┼───────────┤│ 10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市属国营企业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津劳工字[1985]462号│├──┼───────────────────────────────┼───────────┤│ 10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同意你局玻纤总厂一线运转生产工人试行岗位工│ 津劳工字[1985]493号│││资制的复函││├──┼───────────────────────────────┼───────────┤│ 107│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严格控制干部晋级奖励比例的│ 津劳工字(1986)3号│││通知││├──┼───────────────────────────────┼───────────┤│ 10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国营饮食行业早点门市部职工津贴标准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55号│├──┼───────────────────────────────┼───────────┤│ 10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修订临时工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劳工字(1986)74号│├──┼───────────────────────────────┼───────────┤│ 11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物资处加工厂铸工实行铸工工岗津贴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94号│├──┼───────────────────────────────┼───────────┤│ 11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对你局试行岗位工资制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107号│├──┼───────────────────────────────┼───────────┤│ 11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工资改革后专业搬运装卸、送煤工人调动工作│ 津劳工字(1986)141号│││工资处理意见││├──┼───────────────────────────────┼───────────┤│ 113│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纺织、丝绸行业│ 津劳工字[1986]269号│││完善岗位工资制和实行中班津贴的通知││├──┼───────────────────────────────┼───────────┤│ 11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玻璃纤维厂完善岗位工资制和实行中班津贴的通知│ 津劳工字[1986]270号│├──┼───────────────────────────────┼───────────┤│ 11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市属国营企业实行中班津贴的通知│ 津劳工字[1986)273号│├──┼───────────────────────────────┼───────────┤│ 11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津京联合玻壳厂及其工业玻璃分厂建立岗位津贴│ 津劳工字[1986]302号│││的复函││├──┼───────────────────────────────┼───────────┤│ 117│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玻璃厂、碳素厂部分生产工人建立岗位津贴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323号│├──┼───────────────────────────────┼───────────┤│ 11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显像管厂建立岗位津贴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324号│├──┼───────────────────────────────┼───────────┤│ 11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一、二沥青厂和一、二制管厂部分生产工人建立岗│ 津劳工字(1986)325号│││位津贴的复函││├──┼───────────────────────────────┼───────────┤│ 12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十级以上增设副级的│ 津劳工字(1986)335号│││通知││├──┼───────────────────────────────┼───────────┤│ 12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暂行处│ 津劳工字(1986)336号│││理办法》的通知││├──┼───────────────────────────────┼───────────┤│ 12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提高饮食服务行业特级技师工资标准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341号│├──┼───────────────────────────────┼───────────┤│ 12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盛锡福制帽厂礼帽车间帽胎工人实行岗位津贴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360号│├──┼───────────────────────────────┼───────────┤│ 12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蓄电池厂、砂轮厂、绝缘材料厂、电瓷电器厂部分工│ 津劳工字{1986)365号│││种建立岗位津贴的复函││├──┼───────────────────────────────┼───────────┤│ 125│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单位从成本中每人每月预提│ 津劳工字(1986)402号│││1.6元与奖金捆起来使用问题的通知││├──┼───────────────────────────────┼───────────┤│ 126│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算奖金税的月标准工资额的│ 津劳工字(1986)412号│││通知││├──┼───────────────────────────────┼───────────┤│ 127│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标准件三厂部分工种建立岗位津贴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424号│├──┼───────────────────────────────┼───────────┤│ 12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学徒工、熟练工、技校毕业生、社会招收干│ 津劳工字(1986)445号│││部的初期待遇和定级工资水平的通知││├──┼───────────────────────────────┼───────────┤│ 129│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发放一九八六年度│ 津劳工字(1986)446号│││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 130│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单位从成本中每人每月预提│ 津劳工字(1986)457号│││1.6元与奖金捆起来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131│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你局服装加工行业实行提成工资完│ 津劳工字(1986)468号│││不成定额时计发工资问题的复函││├──┼───────────────────────────────┼───────────┤│ 13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日用化学公司火柴厂等七个单位的特殊工种建立│ 津劳工字(1986)483号│││岗位津贴的复函││├──┼───────────────────────────────┼───────────┤│ 13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标准件材料改制厂部分工种建立岗位津贴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514号│├──┼───────────────────────────────┼───────────┤│ 134│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你局服装加工行业实行超额提成工│ 津劳工字(1986)556号│││资问题的复函││├──┼───────────────────────────────┼───────────┤│ 13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建立公共交通外勤早班津贴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562号│├──┼───────────────────────────────┼───────────┤│ 13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企业领导干部实行职务工资差额补贴的通知│ 津劳工字(1986)587号│├──┼───────────────────────────────┼───────────┤│ 137│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硅酸盐制品厂等十五个单位的一线主要工种建立│ 津劳工字(1986)589号│││岗位津贴的复函││├──┼───────────────────────────────┼───────────┤│ 138│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单位从成本中每人每月预提│ 津劳工字(1987)3号│││1.8元的通知││├──┼───────────────────────────────┼───────────┤│ 13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公安干警、野外测绘队、野外地质队实行结构工资│ 津劳工字(1987)23号│││制的职工调到企业后的工资处理办法的通知││├──┼───────────────────────────────┼───────────┤│ 14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库工定级工资水平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51号│├──┼───────────────────────────────┼───────────┤│ 14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屠宰加工厂企业低温冷库作业人员建立岗位津贴│ 津劳工字(1987)74号│││的复函││├──┼───────────────────────────────┼───────────┤│ 14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提高水产养殖工人定级水平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121号│├──┼───────────────────────────────┼───────────┤│ 14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提高浴池修脚工定级工资水平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127号│├──┼───────────────────────────────┼───────────┤│ 14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市海运公司船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172号│├──┼───────────────────────────────┼───────────┤│ 14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津劳工字(1987)245号│├──┼───────────────────────────────┼───────────┤│ 14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脏、累、高温工种定级水平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250号│├──┼───────────────────────────────┼───────────┤│ 147│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对外供应公司船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258号│├──┼───────────────────────────────┼───────────┤││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 148│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津劳工字(1987)259号│││的通知││├──┼───────────────────────────────┼───────────┤│ 14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石矿潜孔钻工、电铲司机等工种定级水平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265号│├──┼───────────────────────────────┼───────────┤│ 15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海洋渔业公司海洋捕捞渔轮船员和冷藏运输加工│ 津劳工字(1987)315号│││船船员工资改革方案》的复函││├──┼───────────────────────────────┼───────────┤│ 15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外运公司船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316号│├──┼───────────────────────────────┼───────────┤│ 15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新招和在职职工取得大中专学历的工资待遇处理意见│ 津劳工字(1987)328号│├──┼───────────────────────────────┼───────────┤│ 15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市航运公司船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329号│├──┼───────────────────────────────┼───────────┤│ 15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水泥石矿的定级水平和岗位津贴等有关工资待遇│ 津劳工字(1987)330号│││按天津石矿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复函││├──┼───────────────────────────────┼───────────┤│ 15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新招工人中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工资待遇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337号│├──┼───────────────────────────────┼───────────┤│ 15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熟练工定级水平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362号│├──┼───────────────────────────────┼───────────┤│ 157│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发放一九八七年度│ 津劳工字(1987)393号│││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 15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第一、第二煤制气厂高温繁重工种建立岗位津贴的│ 津劳工字(1987)395号│││复函││├──┼───────────────────────────────┼───────────┤│ 15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港务局船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396号│├──┼───────────────────────────────┼───────────┤│ 16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港务局船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414号│├──┼───────────────────────────────┼───────────┤│ 16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第二煤气厂高温、粉尘等工种定级工资水平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436号│├──┼───────────────────────────────┼───────────┤│ 16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专业营运司、售人员定级工资水平的报告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439号│├──┼───────────────────────────────┼───────────┤│ 16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对化纤运转生产工人中推行岗位工资制的批复│ 津劳工字(1987)458号│├──┼───────────────────────────────┼───────────┤│ 16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大沽化工厂船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471号│├──┼───────────────────────────────┼───────────┤│ 16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中国机房设施工程公司部分职工实行流动施工津│ 津劳工字(1987)487号│││贴的复函││├──┼───────────────────────────────┼───────────┤│ 16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专业仓库(冷库)搬运装卸工人工资待遇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504号│├──┼───────────────────────────────┼───────────┤│ 167│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专业营运司机定级工资水平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505号│├──┼───────────────────────────────┼───────────┤│ 16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饮食服务业特级师纳入标准的批复│ 津劳工字(1988)13号│├──┼───────────────────────────────┼───────────┤│ 169│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总工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死亡│ 津劳险字(1988)20号│││丧葬费补助的通知││├──┼───────────────────────────────┼───────────┤│ 17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单位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增加工资问题的通知│ 津劳工字(1988)103号│├──┼───────────────────────────────┼───────────┤│ 171│天津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津劳险字(1988)264号│││标准的通知││├──┼───────────────────────────────┼───────────┤│ 172│天津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对《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 [1988]津劳险字324号│││助标准通知》的几点说明││├──┼───────────────────────────────┼───────────┤│ 173│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实行“两低│津劳计[1997]27号│││于”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劳动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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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合同规定天津市作为中国的一个重要城市,其劳动合同规定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具体实施细则。
以下是天津市劳动合同规定的一些关键点:1. 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2. 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长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3. 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天津市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且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4. 工时与休假:天津市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对于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加班费支付标准支付加班费。
同时,劳动者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假等休假权利。
5.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6.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7.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8. 地方特色规定:天津市可能还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制定一些地方性的规定,如最低工资标准、高温津贴等。
以上内容仅为概述,具体的劳动合同规定应以天津市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劳动行政部门,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规定(9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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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规定(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24•【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施行日期】1997.09.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劳动法规),监督和规范劳动管理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监督检查,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专门机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劳动监督检查实行专门机构监督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监督检查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劳动监督检查采取常规检查和劳动年检相结合、综合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财税、银行、卫生、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及其管辖第八条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可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监督检查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管辖或由其指定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管辖。
第九条市劳动监督检查机构指导、协调、监督区、县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的业务工作。
第十条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的专职或兼职劳动监督检查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任命。
劳动监察证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行使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法规;(二)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贯彻执行劳动法规;(三)对劳动监督检查员进行监督和培训;(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天津市执行最低工资若干规定(9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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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执行最低工资若干规定(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26•【字号】•【施行日期】1997.08.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天津市执行最低工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8月2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执行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意见》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及其劳动者,也适用本规定。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或试用期内执行最低工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本市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与检查监督。
第二章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就业者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确定,1995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10元。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或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进行合理的折算,其折算后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五条诸项因素发生变化,或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第三章最低工资的给付第八条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支付。
第九条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津劳局号
![津劳局号](https://img.taocdn.com/s3/m/91a079ae84868762cbaed505.png)
津劳局[1998]43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怀孕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有效)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一、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变更(一)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受有关的福利待遇,废除“临时工”身份,原临时工劳动合同文本同时停止使用。
(二)经职工集体选举产生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是职工(代表)大会集体选举的决议,无需再签订劳动合同。
(三)已按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可以流动,但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拟招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以下内容:1、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后的一定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2、对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从事相同性质的工作,也不得生产与原单位相同原料配方、相同技术设计的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3、在劳动合同约定本条第二项内容的条件下,双方可以约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
本条第一项中的一定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第二项中的一定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
(五)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合法、适当、对等。
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失方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六)对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时,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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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天津市劳动局文号:津劳局[1997]421号发布日期:1997-12-8执行日期:1997-12-8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附件: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按照《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规定,经两年来的努力,我市劳动合同制度已基本建立,运行良好,发展平稳,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以使我市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做出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劳动合同管理处联系。
一、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自录用之日起十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签、拒签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时,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1、初次就业的凭《就、失业证》;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凭分配报到信(派遣证、推荐书)及《就、失业证》;复员、转业军人凭分配信和报到证。
3、再次就业人员凭原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就、失业证》;4、外来劳动力凭《天津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身份证;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招用与其它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应审验下岗专项协议或离岗挂编协议等其它下岗证明与其签订“临时劳动协议”。
原来签订的临时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延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临时劳动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企业与下岗职工的“临时劳动协议”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签订后需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转制过程中的原固定工,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又要求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企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限期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四、任何单位不得招用已与其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否则由此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原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法》第99条规定追究其连带赔偿责任。
五、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应包括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不同工种岗位除外)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
六、劳动合同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强加给对方任何附加条件。
否则,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双方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行为进行干预。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订立任何期限的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企业未先行告知而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企业应予变更。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未设置无固定期限的,应依法设置。
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并应写进合同正文。
不能把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作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九、合资、合作前单位的连续工作的时间与职工在合资、合作后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即为合资、合作企业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职工在分立、合并后的工作年限参照上款执行。
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时限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十一、劳动合同鉴证应按《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1992」54号)规定执行。
在鉴证过程中,劳动合同鉴证机构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1、凡是用人单位没有使用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鉴证人员应查验用人单位出示的市劳动局审查同意使用文本的批复件;2、用人单位应报送《企业申请劳动合同鉴证职工花名册》。
3、凡用人单位招录再次就业人员,鉴证人员应验明劳动者出示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就、失业证》。
十二、劳动合同书应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的鉴证机构备案一份。
十三、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字日期视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当事人的签字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的签字日期,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为准。
十四、本规定下达以前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及时办理续订手续,造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及时就签订合同问题进行协商。
协商不一致,如是劳动者本人不愿续订,应以书面形式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以提出的次日即行终止,随即办理终止手续;如劳动者要求继续维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原合同期满之日起,续订不少于一年期的劳动合同。
从合同期满至实际终止之日期间为原合同的自动顺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劳动者具备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条件,且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五、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并依据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劳动合同期限未满非因用人单位有《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不辞而别,应依法或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或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标准,国家及本市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十七、对不辞而别擅自离职的职工,即不按规定回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1、不给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2、不给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两年内各职业介绍机构不给登记、介绍就业。
3、企业可以冻结或收回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十八、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限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五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十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动合同可以变更:(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增加或取消。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者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3)由于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依据事实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原劳动合同的;(4)、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十五日内双方应进行协商。
劳动合同变更后,应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二十、职工应征入伍,用人单位未征得本人同意,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满自动续延,并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其享有的权益。
劳动者服役期满后,用人单位应予接收安排,双方约定条款发生变化或合同期限届满,应按有关规定,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
二十一、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够刑事处分被行政拘留并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款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或逮捕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双方不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二十三、用人单位与放长假、下岗的职工签订专项协议,加强对他们的管理。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或协议期满,职工不能在协议中规定的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本着对职工负责的精神,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人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挂号信、邮寄方式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只有在受送人下落不明或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公告方式,即通过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
送达后十五日内职工仍未到厂报到的此时单位可对上述职工按有关规定做出除名处理,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四、职工离岗挂编或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工作;离岗挂编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退档手续。
二十五、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待市劳动局《医疗期满劳动鉴定标准》公布,按新规定执行。
二十六、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老职工,因病一直在家休养至今未愈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二十七、职工因私出境经本人申请获批准后,要提前与用人单位就出境后劳动合同等有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协议中应当说明职工因私出境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止执行,逾期不归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因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离职费,但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局以前下发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天津市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