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4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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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规范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行为。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零售门店。

3 依据《关于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通知》

4 职责质量管理部、行政部和门店部对本规定实施负责。

5内容

5.1. 电子处方的来源为经药监部门备案的所对接的合法医院或诊所。

5.2. 取得电子处方的医师应获得该医院或诊所的电子处方开具权,由医院或诊所分配登录编号和个人密码,登录和使用电子处方的开具,并妥善保管个人的登录信息,严禁将个人登录信息泄漏给他人。具有调剂资格的药剂人员获得相应的电子处方调剂、审核权,并妥善保管个人的登录信息,严禁将个人登录信息泄漏给他人。

5.3.电子处方的“前记”部分由挂号分诊处录入,要求录入人员要如实详细地将患者个人信息录入院内计算机系统,并建立医院或诊所的诊疗卡。不得采用冒名顶替的录入。

5.4. 具有电子处方权医师必须使用自己的编号、密码登陆,开具处方时必须认真核对病人信息。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

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电子处方要与诊断相一致。

5.5.电子处方按《处方管理办法》的格式及要求打印出来进行调配。

5.6.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5.7.药师对处方有质疑时,应当与门诊病历记录或医嘱核对病人信息、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并向开具医师询问、核实,无误后发给药品。

5.8.电子处方应当将其打印成纸质处方收存备查。保存最少5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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