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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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不利影响,则属于可诉性补贴。
(1)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
(2)使其他成员在多边贸易体制项下的利益丧失 或减损,特别是关税减让约束的利益;
(3)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2、有可能造成严重侵害的补贴范围
(1)对一产品从价补贴总额超过5%;
(2)用于弥补某一产业承受的经营亏损的补贴;
(3)直接债务免除以可及编辑用ppt 于偿债的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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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的定义:第一部分总则;1-2条
1、补贴的界定 补贴是一成员的政府或公共机构对产业或企业提
供的财政资助,或对企业的收入与价格支持。 2、财政资助包括: (1)政府提供资金、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
移; (2)政府应征税收的减免; (3)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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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调查的终止 (1)补贴或损害的证据不足。 (2)补贴金额微量。如果补贴不足从价金额的
1%,则属于补贴金额微量; (3)损害可忽略不计。 (4)出口成员政府作出取消或限制补贴的承诺。 (5)出口商作出修改价格的承诺,且调查机关确
信补贴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 (6)作出最终裁决。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所允许的 各成员方在进口接受补贴产品和进口产品倾销、 进口激增等情况下采取的三种贸易补救措施。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包括十一部 分32个条款,主要涉及到补贴的定义、禁止性 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反补贴措 施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该协定的内容还涉及 到GATT1994第6条和第16条的规定。
或购买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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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企业的收入与价格的支持
主要是指符合GATT16条基础上的任何补贴 (主要有有利于扩大出口的出口补贴和减 少从某些成员国进口的进口竞争补贴), 这种支持可能是由法律限定某一产品的最 低价格,也可能是为了维持物价的物资储 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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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向性补贴 属于本协定约束的上述补贴是指符合专向性要求
励)。 (2)以是否为国产货为标准而给予的补贴(国产
进口竞争品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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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性补贴的补救措施 (1)磋商的提出。
(2)磋商。 (3)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决。 (4)争端机构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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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诉性补贴(第三部分:5-7条)
1、可诉性补贴措施 除农产品之外,任何补贴措施对其他成员造成以
2、反补贴调查发起的途径 (1)国内产业申请发起。
(2)主管机关自行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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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书的内容 (1)补贴、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证据。 (2)身份和国内产业现状说明。 (3)被控产品说明。 4、调查发起的条件 (1)通过审查确认补贴、损害与因果关系的证据
充分准确; (2)要能够代表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 5、调查的期限 调查要在1年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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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可诉补贴(第四部分:8-9条)
1、不可诉补贴的确认
不可诉补贴包括: (1)不属于专向性的补贴 (2)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 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应符合的条件是: 第一,研发补贴 第二,贫困落后地区补贴 第三,环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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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可诉补贴的通知 不可诉补贴计划在实施之前必须通知补贴与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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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磋商 (1)调查发起前的磋商。 (2)调查期间的磋商。 10、计算补贴的准则 (1)政府投资。 (2)政府贷款。 (3)政府担保。 (4)政府买卖货物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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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损害的确定 损害的确定要有肯定性的证据,并审查下列的因
素: (1)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 (2)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 (3)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生产者的影响。 (4)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损害的因果关系。
贴措施委员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也要通知 委员会,以便委员会审议。 3、磋商和授权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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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补贴措施(10-24条)
1、反补贴税的适用 反补贴税是指为了抵消对任何商品在制造、生产
或出口阶段给予直接或间接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 别税。反补贴税的征收要按照本协定和《农业协 定》的规定发起和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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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重侵害的界定 如果存在如下情形,则可视为严重侵害: (1)取代或阻碍补贴成员市场的进入。 (2)取代或阻碍第三国市场的进入。 (3)价格效果。 (4)市场份额变化。 4、严重侵害的确定者 严重损害由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设立的专
家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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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诉性补贴的救济 (1)磋商 (2)磋商请求的说明 (3)DSB解决 (4)DSB报告的执行
的补贴。专向性补贴是指: (1)给予某些特定企业的补贴(企业专向性); (2)给予某些特定产业的补贴(产业的专向性); (3)给予某些特定地区的补贴(地区的专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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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性补贴(第二部分:3-4条)
1、禁止性补贴的范围 除农业协定外,下列的补贴属于禁止性补贴: (1)以扩大出口为目标而给予的补贴(出口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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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证据的搜集 (1)有关利益相关方提交书面证据。 (2)有关利益相关方的口头信息。 (3)主管机关的调查证据。 (4)从国内消费者或工业用户获得有关信息。 (5)信息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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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信息披露、机密信息与公告 (1)反补贴调查发起申请的披露。 (2)发起调查的公告与案情有关信息的披露。 (3)调查信息的披露。 (4)裁决依据信息的披露。 (5)机密信息。 (6)结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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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定 主管机关应考虑以下因素: (1)所涉一项或几项补贴的性质和因此可能产生
的贸易影响。 (2)补贴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率。 (3)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
力。 (4)进口产品是否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抑制或压
低,是否会增加对更多进口产品的需求。 (5)被调查查票的库存情况。
(1)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
(2)使其他成员在多边贸易体制项下的利益丧失 或减损,特别是关税减让约束的利益;
(3)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2、有可能造成严重侵害的补贴范围
(1)对一产品从价补贴总额超过5%;
(2)用于弥补某一产业承受的经营亏损的补贴;
(3)直接债务免除以可及编辑用ppt 于偿债的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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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的定义:第一部分总则;1-2条
1、补贴的界定 补贴是一成员的政府或公共机构对产业或企业提
供的财政资助,或对企业的收入与价格支持。 2、财政资助包括: (1)政府提供资金、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
移; (2)政府应征税收的减免; (3)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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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调查的终止 (1)补贴或损害的证据不足。 (2)补贴金额微量。如果补贴不足从价金额的
1%,则属于补贴金额微量; (3)损害可忽略不计。 (4)出口成员政府作出取消或限制补贴的承诺。 (5)出口商作出修改价格的承诺,且调查机关确
信补贴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 (6)作出最终裁决。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所允许的 各成员方在进口接受补贴产品和进口产品倾销、 进口激增等情况下采取的三种贸易补救措施。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包括十一部 分32个条款,主要涉及到补贴的定义、禁止性 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反补贴措 施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该协定的内容还涉及 到GATT1994第6条和第16条的规定。
或购买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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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企业的收入与价格的支持
主要是指符合GATT16条基础上的任何补贴 (主要有有利于扩大出口的出口补贴和减 少从某些成员国进口的进口竞争补贴), 这种支持可能是由法律限定某一产品的最 低价格,也可能是为了维持物价的物资储 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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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向性补贴 属于本协定约束的上述补贴是指符合专向性要求
励)。 (2)以是否为国产货为标准而给予的补贴(国产
进口竞争品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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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性补贴的补救措施 (1)磋商的提出。
(2)磋商。 (3)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决。 (4)争端机构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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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诉性补贴(第三部分:5-7条)
1、可诉性补贴措施 除农产品之外,任何补贴措施对其他成员造成以
2、反补贴调查发起的途径 (1)国内产业申请发起。
(2)主管机关自行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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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书的内容 (1)补贴、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证据。 (2)身份和国内产业现状说明。 (3)被控产品说明。 4、调查发起的条件 (1)通过审查确认补贴、损害与因果关系的证据
充分准确; (2)要能够代表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 5、调查的期限 调查要在1年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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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可诉补贴(第四部分:8-9条)
1、不可诉补贴的确认
不可诉补贴包括: (1)不属于专向性的补贴 (2)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 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应符合的条件是: 第一,研发补贴 第二,贫困落后地区补贴 第三,环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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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可诉补贴的通知 不可诉补贴计划在实施之前必须通知补贴与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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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磋商 (1)调查发起前的磋商。 (2)调查期间的磋商。 10、计算补贴的准则 (1)政府投资。 (2)政府贷款。 (3)政府担保。 (4)政府买卖货物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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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损害的确定 损害的确定要有肯定性的证据,并审查下列的因
素: (1)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 (2)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 (3)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生产者的影响。 (4)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损害的因果关系。
贴措施委员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也要通知 委员会,以便委员会审议。 3、磋商和授权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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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补贴措施(10-24条)
1、反补贴税的适用 反补贴税是指为了抵消对任何商品在制造、生产
或出口阶段给予直接或间接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 别税。反补贴税的征收要按照本协定和《农业协 定》的规定发起和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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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重侵害的界定 如果存在如下情形,则可视为严重侵害: (1)取代或阻碍补贴成员市场的进入。 (2)取代或阻碍第三国市场的进入。 (3)价格效果。 (4)市场份额变化。 4、严重侵害的确定者 严重损害由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设立的专
家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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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诉性补贴的救济 (1)磋商 (2)磋商请求的说明 (3)DSB解决 (4)DSB报告的执行
的补贴。专向性补贴是指: (1)给予某些特定企业的补贴(企业专向性); (2)给予某些特定产业的补贴(产业的专向性); (3)给予某些特定地区的补贴(地区的专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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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性补贴(第二部分:3-4条)
1、禁止性补贴的范围 除农业协定外,下列的补贴属于禁止性补贴: (1)以扩大出口为目标而给予的补贴(出口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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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证据的搜集 (1)有关利益相关方提交书面证据。 (2)有关利益相关方的口头信息。 (3)主管机关的调查证据。 (4)从国内消费者或工业用户获得有关信息。 (5)信息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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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信息披露、机密信息与公告 (1)反补贴调查发起申请的披露。 (2)发起调查的公告与案情有关信息的披露。 (3)调查信息的披露。 (4)裁决依据信息的披露。 (5)机密信息。 (6)结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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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定 主管机关应考虑以下因素: (1)所涉一项或几项补贴的性质和因此可能产生
的贸易影响。 (2)补贴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率。 (3)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
力。 (4)进口产品是否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抑制或压
低,是否会增加对更多进口产品的需求。 (5)被调查查票的库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