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经济困难家庭失能老人和高龄老人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1)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渝民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经重庆市民政局2015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将《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5年6月19日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一)资格条件1.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2.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3. 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4.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5.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申请受理1.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重庆养老服务调研报告

重庆养老服务调研报告《重庆养老服务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重庆地区养老服务的现状和需求,为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共发放15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20份。
调研对象为已经办理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及其家属。
三、调研结果1. 养老服务类型调研结果显示,重庆地区的养老服务类型主要包括养老院、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等。
其中,居家养老的占比最高,达到45%,其次是养老院占比为35%,社区养老占比为20%。
2. 养老服务满意度在评估养老服务满意度时,调研发现,老年人对养老院的满意度较高,达到80%,而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的满意度分别为60%和70%。
其中,老人对服务人员的态度和技术水平的满意度最高,而对生活环境和服务设施的满意度稍低。
3. 养老服务需求调研结果显示,重庆地区老年人对养老服务需求较高。
他们希望有更多的养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设,并增加服务种类和数量。
同时,老年人还提出了对养老服务质量的要求,希望服务人员要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四、调研结论1. 需要增加养老服务机构的数量和种类,以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2. 提升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老年人。
3. 加大对养老服务的宣传力度,使更多老年人了解并参与养老服务。
五、建议1. 政府应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提供更多的养老机构和服务。
2. 养老服务机构应加强员工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3. 社会各界应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高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认知度。
4. 鼓励社区组织开展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活动,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
六、参考文献1. 罗慧等. 养老服务质量调研与评价技术. 《质量控制》,2016年第4期,61-64页。
2. 孙树兰等.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调研及服务需求分析. 《医学研究杂志》,2017年第5期,212-215页。
3. 张明等. 居家养老服务满意度调研与服务改善策略研究. 《现代医学杂志》,2018年第2期,147-150页。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党委政法委、民族宗教委、公安局、城管局、卫生健康委、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委、应急管理局、气象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减负的有关精神,切实抓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3号)落地实施,进一步厘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推动村(社区)减负增效,经征求市级各部门意见,形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清单管理。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进一步清理延伸到村(社区)的工作事项,对清单之外的事项,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有权拒绝。
对确需延伸到村(社区)、但未纳入协助清单的工作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完成。
二、全面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对政府部门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购买服务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的工作事项,积极创造条件,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经费上给予保障,在社区工作人员补贴上给予落实,切实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利。
重庆市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对策研究

重庆市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对策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日益加剧,重庆市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问题。
高龄失能老人的养老需求日益增加,而现有的养老服务体系却面临着诸多挑战,为了更好地满足高龄失能老人的养老需求,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对策。
本文将对重庆市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的现状进行分析,同时提出一些有效的对策,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一些建议。
1. 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目前,重庆市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存在着诸多问题。
养老服务机构不足,床位紧缺,不能满足需求。
现有的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的护理人员和医疗设施。
高龄失能老人的精神需求得不到充分关注,缺乏心理抚慰和陪伴。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完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不足,使得高龄失能老人的养老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2. 养老服务面临的挑战重庆市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正面临着多重挑战。
首先是养老金不足,使得部分老年人无法支付养老服务费用。
其次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健全,导致养老服务供给不足。
再次是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较低,缺乏专业护理人才和管理人才,不能满足复杂的养老需求。
老年人的独居和空巢问题日益突出,缺乏家庭照料和社区关怀,使得养老服务难以渗透到老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1. 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重庆市应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力度,增加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并提高服务质量。
建设更多的养老机构,包括养老院、疗养院、康复中心等,以满足高龄失能老人的养老需求,同时将现有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提高服务水平。
2. 提升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重庆市应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专业水平,满足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护理需求。
引进和培养更多的老年医护人才,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高龄失能老人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3. 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庆市应加大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完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项目,提供更多的社区养老服务供给。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权限下放镇(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权限下放镇(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4•【字号】江津府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关于印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权限下放镇(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权限下放镇(街)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4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权限下放镇(街)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便民、惠民的服务水平,更好地落实镇(街)社会救助主体责任,实现“权责统一”,切实方便人民群众。
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民〔2019〕32号)《2020年全市民政工作要点》的部署要求,结合白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权限下放试点的具体实践经验,拟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特困供养认定权限下放范围扩大到全区所有镇(街)。
为确保相关工作的有序有效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为主线,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改善民生和助推脱贫解困的作用,改进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救助供养审核、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城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向规范化、便捷化、高效化的方向发展。
通过将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权限下放至镇(街),由镇(街)负责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救助供养事项审核审批工作,实行“谁受理、谁调查、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确保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权责一致。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现将《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21年8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政部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做好信息备案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报备、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低保边缘家庭的走访发现、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等工作。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9.14•【字号】渝民〔2017〕143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2017〕143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社会救助的要求,探索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现就做好我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健全,救助水平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
但现行救助政策侧重于解决收入型贫困,较少考虑家庭刚性支出因素,部分低保边缘家庭,虽然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因病、因学支出较大,实际生活非常困难,按相关规定又不能纳入低保保障,其他专项救助措施也很少,客观上造成这部分支出型贫困家庭应救未救,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
去年以来,国务院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完善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将支出型贫困纳入社会救助。
2017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制定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
根据家庭收入、财产和长期刚性支出综合判定一个家庭的贫困状况,是一项重大的政策创新,也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迫切需要。
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认识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让社会救助政策惠及到更多的困难群众。
二、救助范围和条件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因为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子女在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长期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在一定时期内陷入贫困的低收入家庭。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保留和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9〕12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保留和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保留和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9〕12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8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18年12月30日前由市民政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已经2019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对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文件目录见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5月17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重新确认本市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渝民社〔2001〕175号);2.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05〕104号);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和管理的通知(渝民发〔2006〕202号);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建立稻草援助基金的意见(渝民发〔2007〕3号);5.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资助家庭困难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民发〔2010〕1号);6.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的意见(渝民发〔2012〕76号);7.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2〕116号);8.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13〕91号);9.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敬老院建设标准(试行)》和《重庆市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13〕105号);10.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渝民发〔2014〕103号);11.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4〕149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渝民〔2019〕93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根据《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扶组发〔2019〕7号)要求,结合民政部门职责,制定了《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9月16日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重要讲话和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重庆市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渝扶组发〔2019〕7号),按照民政部门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兜底作用的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扎实做好兜底保障,着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
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实行社会救助政策保障性兜底,坚持应保尽保、加强精准认定、强化动态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按质按量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分户计算”制度。
全面落实《关于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民〔2018〕175号)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兜底保障,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政策,切实解决重病、重残等符合条件贫困人口的“两不愁”问题。
银川市民政局关于对失能失智半失能和高龄老年人身体生活状况进行摸底评估的通知-银民发[2013]41号
![银川市民政局关于对失能失智半失能和高龄老年人身体生活状况进行摸底评估的通知-银民发[2013]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2861752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1c6d953.png)
银川市民政局关于对失能失智半失能和高龄老年人身体生活状况进行摸底评估的通知正文:---------------------------------------------------------------------------------------------------------------------------------------------------- 银川市民政局关于对失能失智半失能和高龄老年人身体生活状况进行摸底评估的通知(银民发〔2013〕41号)三区民政局:为了积极对应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连续三年把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列为政府为民办实事和文化惠民工程,今年又把建设10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列为政府为民办的10件实事之一。
为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鼓励吸引社会组织参与日间照料服务,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市民政局将在市辖三区对失能失智、半失能和高龄老人生活、身体状况进行摸底调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摸底调查本次摸底对象为市辖三区60岁以上失能失智、半失能和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调查了解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和高龄老年人生活状况。
同时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日间照料等级评估,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标准。
二、评估等级(一)评估类型。
评估类型为首次评估、持续评估和复检评估三种1、首次评估:对初次需要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中心托管的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
2、持续评估:对已享有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中心托管的老年人定期(1-2年)或不定期(因政策调整或当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身体状况进行评估。
3、复检评估:老年人及其亲属对首次评估或持续评估后的审批结果有异议时申请的评估。
(二)评估等级。
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评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照料等级。
(三)服务形式。
采取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中心托管两种形式。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2•【字号】渝北府办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3〕5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建〔2021〕2号)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情况动态监测台账的通知》(渝建村镇〔2022〕2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各镇街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逐步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要坚持安全为本、因地制宜、农户主体、提升质量的原则,以农村危房改造为主要抓手,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落实落地落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精准认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
无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1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16日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公平公正公开认定保障对象,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14-18)
【作者】无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
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和重庆市建设高质量外资集聚地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07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15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八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3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乡社区协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乡社区协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渝民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乡社区协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民政局,两江新区党工委组织部、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组织部、民政局,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人事)处:城乡社区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是以解决村(社区)公共事务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目标,以村(居)民及利益相关者为主体,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的基层民主治理形式。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1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5〕9号)精神,稳步推进全市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协商内容城乡社区协商要坚持全面性,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协商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的落实;与村(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发展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活动开展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涉及村(居)民权益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等的制定和修改;村(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十分之一以上村(居)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居)民代表联名提出的事项;其他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要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民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民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9.02•【字号】渝民〔2019〕90号•【施行日期】201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民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民政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9〕22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9年8月9日印发。
为认真做好《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
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
党的十九大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政工作,把民政事业发展纳入全市发展大局统筹谋划,把民政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全市重大工程一体规划,把民政重要工程纳入民生实事大力推进,把社会福利督查和民政工作综合评估纳入党委政府考核督查。
全市民政系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和民政部工作要求,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全面推进“八大格局”建设,民政事业发展态势良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意见》是重庆直辖以来市政府出台的首个民政的重要综合性文件,全面系统谋划部署了未来一段时期全市民政各项事业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的最新成果,是市委市政府对推进新时代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创造。
《意见》的出台,是我市民政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民政事业站在了新的起点上,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全市民政系统要充分认识出台《意见》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意见》部署的工作任务,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有力有效地推动全市民政事业不断取得新的发展。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渝民发[2013]91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13〕91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为了推进乡镇(街道)敬老院管理规范化建设,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敬老院实际情况,市民政局制定了《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标准2. 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申报表重庆市民政局2013年6月18日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乡镇(街道)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提升五保供养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举办的,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敬老院。
第三条敬老院等级评定工作坚持建管并重、以评促管、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敬老院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等情况,等级评定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敬老院等级评定工作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实行分级负责,并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凡已投入使用6个月以上的敬老院,应对照等级评定标准,自愿通过所在乡镇(街道)向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申报相应等级;乡镇(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注初审意见后报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二)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照等级评定标准,进行现场核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范围地方标准制定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范围地方标准制定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范围地方标准制定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重庆市民政范围地方标准制定资助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标准化工作是关系民政事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
标准制定是标准化工作的核心工作,对提炼和推广民政工作经验,细化和完善民政领域政策法规,提高民政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水平,维护民政服务对象权益,促进现代民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市局属各单位和各业务处室要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组织力量认真分析梳理本地、本单位、本业务领域的成熟经验,积极申报民政范围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努力把成熟的经验提炼上升为管理或服务标准,加快推进全市民政范围标准化建设进程。
重庆市民政局2012年12月31日重庆市民政范围地方标准制定资助和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打造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1〕3号),鼓励和支持全市民政系统的单位和组织参与民政范围地方标准制定,推进全市民政系统标准化建设,提升全市民政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地方标准制定进行资助和奖励,主要目的是鼓励全市民政系统相关单位将自身工作的成熟经验进行总结提炼,研究制定地方标准,在全市民政系统推广实施,以提高全市民政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三条全市民政系统的相关组织,含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市民政局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相关社会组织,均可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申请地方标准制定资助和奖励。
重庆养老调研报告

重庆养老调研报告
一、调研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养老服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解重庆市养老服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本次调研旨在深入调查探讨重庆市养老服务的实际情况,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科学、可行的建议。
二、调研方法和过程
1. 调研方法
本次调研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等方式获取数据。
问卷调查主要面向重庆市的老年人群体,个别访谈则选取了养老服务机构和相关专家进行深入交流。
2. 调研过程
(详细描述调研过程,包括问卷发放、收集、个别访谈安排等步骤,保证调研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调研结果分析
1. 养老服务需求分析
(分析重庆市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涵盖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体活动等方面)
2. 养老服务现状评估
(对重庆市养老服务现有设施、服务质量、人员配置等进行评估,包括机构养老和家庭养老两个方面)
3. 养老服务问题与挑战
(分析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如养老服务供需失衡、服务质量不稳定等)
四、调研结论与建议
1. 结论总结
(对调研结果进行概括和总结,明确重庆市养老服务所面临的核心问题)
2. 改善措施建议
(提出针对性的改善养老服务的建议,包括政府加大投入、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发展等方面的建议)
五、调研报告的价值
本调研报告通过对重庆市养老服务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为相关部门提供了改善养老服务的思路和方向,促进了社会对养老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同时,也为其他地区的养老服务改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独居老人安全守护“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独居老人安全守护“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22•【字号】巴南府办发〔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独居老人安全守护“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4〕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巴南区独居老人安全守护“一件事”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22日巴南区独居老人安全守护“一件事”工作方案巴南区独居老人安全守护“一件事”(以下简称“一件事”)“三张清单”已经纳入数字重庆建设区县应用“一本账”,并获评2023年度数字重庆建设优秀应用。
根据《数字重庆建设区县应用“三张清单”论证审查办法(试行)》要求,区县应用“一本账”实行动态退出机制,对纳入“一本账”之日起6 个月内未完成开发并形成实战实效能力的应用,将移除“一本账”。
为顺利完成“一件事”后续建设及全市推广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独居老人安全守护“一件事”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周密任组长,区委办公室程亮、区政府办公室王力、区消防救援支队郭高凌、区大数据发展局舒姝任副组长。
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委机要局、区数建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南供电分公司、重庆巴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巴南分公司分管负责人,各镇街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消防救援支队承担日常工作,抓好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跟踪督办、巡查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渝民〔2024〕63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63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帮助解决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具有重庆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
高龄津贴发放从老年人年满80周岁当月起,至老年人死亡当月止。
二、发放标准各区县根据当地经济水平、老年人数量逐步落实高龄津贴政策、确定发放标准,并适时调整。
三、资金安排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发放高龄津贴所需资金以区县为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
四、发放程序高龄津贴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无需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
具体流程为:由“渝快办”应用系统通过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共享民政、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高龄老年人生存状态、社保卡等信息,在“渝悦养老”应用上进行数据清洗比对,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各区县民政局。
各区县民政局对通过系统确认的老年人信息直接采用,对未确认的老年人信息推送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核户籍流转、新增、减少、补发及挂起。
信息核实无误后,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生成津贴发放清册,并提交区县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发放,原则上应依托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渠道发放到本人的银行卡,鼓励补贴对象使用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作为其“一卡通”账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渝民〔2018〕79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民〔2018〕79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为推进落实我市《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8〕4号,以下简称《意见》),做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有关工作,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基层工作能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社会救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
截至2017年底,我市有社会救助对象130余万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职从事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仅800余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明显不足。
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和落实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有效满足困难群众基本救助需求、切实帮助缓解困难问题的具体措施;是提高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能力、提升我市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实现精准救助的重要方式。
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努力增强自身工作能力,切实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水平。
二、把握重点(一)服务对象。
主要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等救助对象,特别是要将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中的重残、重病、高龄、未成年、失能等特殊困难救助对象作为购买服务的重点,通过购买服务为救助对象提供更精准、更高效、更优质的社会救助服务。
(二)服务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围绕事务性和服务性两类工作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购买服务性工作应以为救助对象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训练、定期走访、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为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经济
状况类别
家庭住址
备注
说明:1.本表不包含已纳入失能老人统计范围的高龄老人;
2.“家庭经济状况类别”指城市低保户、“三无”人员,农村低保户、五保对象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2014年7月21日印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办公室2014年7月28日印
附件1
重庆市经济困难家庭失能老人调查登记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失能程度
残疾失能老人
残疾证号
家庭经济
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类别
家庭住址
备注
说明:1.“失能程度”指肢体、精神、智力、视力四类残疾一或二级,或重病失能;
2.“家庭经济状况类别”指城市低保户、三无人员,农村低保户、五保对象。
附件2
重庆市经济困难家庭高龄老人调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