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伤残等级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1 – 35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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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条例法第31条

工伤条例法第31条

工伤条例法第31条工伤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工伤或者职业病的,享受下列待遇:一、医疗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其中职工个人支付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费用的20%。

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接受医疗治疗的费用,按照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买断社会保险或者参加社会统筹范围内的工伤医疗费用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按照就餐的实际需要每天支付不低于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金额。

三、伤残津贴。

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伤残津贴:(一)一级伤残津贴按照工资总额的600%支付;(二)二级伤残津贴按照工资总额的540%支付;(三)三级伤残津贴按照工资总额的480%支付;(四)四级伤残津贴按照工资总额的420%支付。

四、丧葬补助费。

职工因工伤死亡,用人单位给予丧葬补助费。

具体金额由用人单位与职工的近亲属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该地区工伤保险规定的最低标准。

五、工亡抚恤金。

职工因工伤死亡的,给予工亡抚恤金。

具体金额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普通工人按照死亡职工实际月工资总额乘以连续工作年限的5倍支付;(二)无工资收入的工人、家政服务工人按照调查核实的年平均工资乘以连续工作年限的3倍支付;(三)承包土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连续工作年限的5倍支付。

六、其他。

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待遇需求,能够提供的其他待遇,可以由国家和地方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工伤条例第31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工伤或者职业病的,将享受到医疗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丧葬补助费、工亡抚恤金等一系列待遇。

这些待遇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有一定的规定,确保了职工的权益。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待遇需求,还可以提供其他待遇。

这是为了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工伤人员的康复和家庭的稳定。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一、引言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根据《劳动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对工伤事故中的劳动者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依据评定结果确定赔偿金额。

本标准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 一级伤残1.1 彻底失能:指劳动者失去全部劳动能力,生活彻底不能自理。

1.2 分级失能:指劳动者失去全部劳动能力的一部份,生活部份自理。

2. 二级伤残2.1 丧失一个肢体:指劳动者丧失一个或者一只肢体,但仍能自理生活和工作。

2.2 分别丧失两个或者两只肢体:指劳动者分别丧失两个或者两只肢体,但仍能自理生活和工作。

3. 三级伤残3.1 肢体残疾: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的肢体有明显残疾,但仍能自理生活和工作。

3.2 智力残障: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的智力有明显缺陷,但仍能自理生活和工作。

4. 四级伤残4.1 轻度智力残障: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的智力有轻度缺陷,但仍能自理生活和工作。

4.2 普通智力残障: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的智力有普通缺陷,但仍能自理生活和工作。

5. 五级伤残5.1 重度智力残障: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的智力有重度缺陷,不能自理生活和工作。

5.2 全残: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彻底丧失自理能力。

三、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结果以及劳动者基本工资、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标准如下:1. 一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基本工资×工作年限×赔偿比例。

2. 二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基本工资×工作年限×赔偿比例。

3. 三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基本工资×工作年限×赔偿比例。

4. 四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基本工资×工作年限×赔偿比例。

5. 五级伤残:赔偿金额为基本工资×工作年限×赔偿比例。

四、附则1.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将及时更新。

工伤保险第35条解释

工伤保险第35条解释

工伤保险第35条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工伤定期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对于保障工伤人员的医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事故导致职工需要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医疗费用:(一)治疗期间的全部费用,包括医疗、住院、手术、检查、药品、材料等费用;(二)工伤定期医疗期内的康复治疗费用。

第一段规定了工伤人员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中包括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药品费和材料费等各种费用。

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基本义务。

保障工伤人员的义务不仅仅在于担负其事故造成的责任,更在于给予其必要的治疗和关怀,帮助其早日康复重返工作岗位。

因此,通过支付工伤人员的全部医疗费用,不仅能够有效减轻其负担,还能够提高其治疗效果和自我认同感。

第二段规定了工伤定期医疗期内的康复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定期医疗期是指工伤人员在医疗期结束后到达工伤认定期限届满时的医疗期,一般为一至二年。

工伤人员的康复治疗是指患者在医治过程中,为更好地加快患者康复速度和降低复发率而进行的系统性的康复治疗。

康复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保障工伤人员的全面康复,帮助其尽快恢复工作能力。

同时,对用人单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需要建立完善的康复治疗机制,为工伤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总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工伤定期医疗期内的费用承担,为保障工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出了要求。

同时,规定的制度也对于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的医疗机制提出了要求,在遇到工伤情况时更加注重工伤人员的康复治疗。

这不仅有利于用人单位加强与工伤人员的联系和沟通,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长远来看更有助于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工伤条例31条

工伤条例31条

工伤条例31条
工伤条例是保护工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中第31条是对
职工工伤待遇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工人在发生工伤后享有的待遇和权益。

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后,按照残疾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首先,工伤医疗费是指工人发生工伤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药物费等。

根据该条款规定,工伤致残的工人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待遇。

工伤医疗费由企业承担,但工伤职工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医疗费用报销材料。

其次,伤残津贴是指工伤后工人由于伤残而导致劳动能力减少,从而享受经济补偿的待遇。

根据残疾等级的不同,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不同的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国家规定,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给予工伤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最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按照残疾等级一次性获取的经济补偿。

根据工人的残疾等级和工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数额也不同。

这笔补助金的发放主要是为了帮助工伤职工调整生活,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补偿。

总之,第31条工伤条例的规定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和利益。

通过明确规定工伤待遇的类型和发放标准,工人在发生工伤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和医疗支持,从而更好地恢复健康和生活。

这也体现了国家对工人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31条

工伤保险条例31条

工伤保险条例3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该条例通过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义务和程序,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益和工伤保险的正常运行。

下面对该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该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

这是为了确保用人单位能够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和提供必要的援助,以减轻被保险人的受伤程度,并确保事故后的证据留存。

被保险人不得故意隐瞒或拖延报告工伤事故的行为,否则会影响到他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

其次,被保险人还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这一要求是为了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及时得到工伤认定,从而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的程序涉及到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和鉴定,通过专业的调查和鉴定机构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确保公正客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保障其权益和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被保险人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和鉴定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证据,以确保工伤保险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35条

工伤保险条例35条

工伤保险条例35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办法。

该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种类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待遇的程序和方式。

根据本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疗养费、工亡抚恤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轻微伤残津贴。

工伤医疗费的计算方法为参照社会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要承担个人医疗费。

工伤疗养费根据工伤职工疾病或伤残程度计算,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亡抚恤金是对工伤职工家属的一次性补助,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一定标准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轻微工伤职工的一次性补助,由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轻微伤残津贴是对轻微伤残工伤职工的月度补贴,由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首先由用人单位负责报案和提供相关材料,然后由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及其家属进行待遇支付。

工伤职工可以通过用人单位或者自行申请获取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被故意伤害或者故意自伤的工伤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另一种是通过金融机构发放银行卡,供工伤职工或其家属自行支取。

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应当及时足额,不得拖欠或者少支付。

该条例还规定了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赔偿的责任。

对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果造成职工利益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种类和计算方法,规定了支付待遇的程序和方式,保障了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权益,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和赔偿的规定。

该条例的出台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保障。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点击: 304 日期: 2010-12-30工伤保险条例(2010国务院第586号令最新修订版)(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天津 重庆 广东
18 60 50
15 48 40
12 15 25
9 12 15
6 9 8
3 6 4
江苏
9.5
8.5
4.5
3.5
2.5
1.5
浙江 山东 河北 山西 陕西 宁夏 甘肃 新疆 西藏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30 36 22 24 24 22 18 27 25 26 28 16 16 40 34 36 32
整理制作:徐会展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伤残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5-37 条、第 64 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的,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 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 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是指工 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 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5-37 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 5-10 级的,解除或 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基金(未交缴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省区市 河南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广东 五级 16 18 18 12 12 10 六级 14 15 15 10 10 8 七级 12 12 12 8 8 6 八级 10 9 9 6 6 4 九级 8 6 6 4 4 2 十级 6 3 3 2 2 1 备注

工伤保险法三十一条

工伤保险法三十一条

工伤保险法三十一条
工伤保险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其中第三十一条对于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条款,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工伤程度进行确定,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需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首先,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与工伤职工的工资水平挂钩。

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工伤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为基准,合理确定工伤保险金的支付金额。

这样既可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又可以避免因工资水平不同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其次,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与工伤程度挂钩。

工伤职工的工伤程度不同,对于工伤保险金的需求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应当根据工伤程度进行差别化确定,对于工伤程度较轻的职工可以适当减少支付金额,而对于工伤程度较重的职工则应当增加支付金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应当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原则。

在确定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平正义原则,避免因个别因素而导致工伤职工的利益受损。

同时,也应当充分考虑保
险基金的可持续性,避免因支付标准过高而导致保险基金出现短缺情况。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对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其核心在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工伤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工伤程度进行差别化确定支付标准,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和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以实现工伤保险金的合理支付,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工伤31条

工伤31条

工伤31条工伤31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31条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内容。

下面是详细解读:1.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对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或者罹患某些职业病而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暂时或者终身丧失工作能力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 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工伤事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的意外事故,或者罹患国家规定的某些职业病。

3. 工伤报案是指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办理工伤保险申报手续。

4. 劳动者应当在工伤发生后及时到医疗机构接受诊治,并根据医疗需要进行伤残鉴定。

5. 伤残等级是根据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6.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或者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

7. 劳动者在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或者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

8. 劳动者在康复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或者工资的百分之四十。

9. 劳动者伤残等级为一级、二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或者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10. 劳动者伤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支付伤残津贴。

11. 劳动者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12. 工伤住院期间,劳动者按照普通工伤待遇支付工资,治疗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工资支付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13. 工伤救治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14. 工伤期内,劳动者应当按时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15. 劳动者因工伤暂时或者终身丧失劳动能力,可以享受生活补贴。

16. 因工致残的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康复金。

17. 直接负责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对工伤事故有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8. 受害劳动者或者国保险机构有权向直接负责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异议。

19. 直接负责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责任认定有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20. 工伤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平均费用支付方式。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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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1日(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点击: 304 日期: 2010-12-30工伤保险条例(2010国务院第586号令最新修订版)(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编辑本段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事故伤残鉴定后如何赔偿

工伤事故伤残鉴定后如何赔偿

工伤事故伤残鉴定后如何赔偿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或为足额购买工伤保险的,则工伤赔偿是由单位承担的。

单位的赔偿在你出工伤开始那天开始给你发工资,等有工伤伤残鉴定书后可以马上向单位申请一次性补偿。

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了足额的工伤保险的,则等工伤伤残鉴定书下来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会在60个工作日内赔偿给工伤职工或其家属。

实践中,对工伤事故中遭受伤害的职工的赔偿,是根据工伤伤残鉴定结果确定的。

由于可见,工伤事故伤残鉴定的重要性。

那么你知道在工伤伤残鉴定后,该如何进行赔偿吗?小编整理相关文章将在下文中告诉你答案。

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 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

修正版:工伤1-10级及工亡赔偿标准(2015)| 人力资源法律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是一种保障工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经济赔偿的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工伤保险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对参保人员享受保险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是:“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实施。

定期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两周内,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发放。

”这一条款主要涉及到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及其发放时限的问题。

首先,工伤医疗保险是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

工伤医疗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护理费用、住院伙食费、伤残津贴等。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应该及时发放给工伤职工,以确保其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

其次,根据该条款规定,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应该在发生后两周内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发放。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在受伤后及时获得经济赔偿以支付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保险待遇的发放应该及时、准确,用人单位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确保工伤职工权益得到保护。

总之,工伤保险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了工伤医疗保险待遇的内容及发放时限,为工伤职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一条
款的实施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以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了几个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一定的收入补偿。

这些情况包括:遭受工伤致残后,因伤残等级调整,致使生活自理能力降低,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遭受工伤导致丧失生命能力的,依法给予残疾人护理费的;遭受工伤导致死亡的,按照规定给予丧葬补助费的。

根据该条款,对于因工致残的被保险人来说,一旦其伤残等级发生调整,比如由一级调整为二级,该被保险人将享受到更多的赔偿。

因为工伤导致的伤残,往往会导致被保险人生活自理能力降低,甚至丧失劳动能力,因此,该条款的规定能够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也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伤残后的生活。

当被保险人因工伤致残后,生活自理能力降低,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还规定了残疾人护理费的支付。

这意味着,被保险人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支付雇佣护理人员的费用。

这样一来,被保险人就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和护理,提高生活质量和福利。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还规定了对于因工伤导致丧失生命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残疾人护理费的情况。

这意味着,被保险人的家人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支付护理费用。

这样一来,被保险人的家人就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和护理,减轻经济负担,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新的生活状态。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还规定了对于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被保险人,给予丧葬补助费的情况。

这意味着,被保险人的家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助,以支付丧葬费用。

这样一来,被保险人的家属就能够得到经济上的帮助,减轻负担,为被保险人送行。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的规定能够为因工致残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这些规定既能够帮助被保险人更好地适应伤残后的生活,提高生活质量,也能够减轻家属的经济负担,为被保险人的离世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

伤残赔付标准

伤残赔付标准

伤残赔付标准
伤残赔付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35%

工伤35%

工伤35%工伤35%是指工伤造成的伤残程度达到35%以上的情况。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包括职业病和工伤。

工伤35%是一个比较严重的伤残程度,对受伤职工的生活和工作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我国,对于工伤35%的职工,有一定的政策保障和相关的补偿措施。

首先,工伤35%的职工在医疗上可以享受一定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偿。

对于工伤35%的职工来说,由于伤残程度较高,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因此医疗费用的支出也会相对较高。

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补偿可以帮助工伤35%的职工减轻经济负担,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其次,工伤35%的职工在工伤鉴定和伤残评定上也有相应的权益保障。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35%的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鉴定,确认其伤残程度和工伤认定。

在工伤鉴定和伤残评定过程中,职工可以享受公正、公平的待遇,确保伤残程度的评定符合实际情况,从而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金和伤残津贴。

另外,工伤35%的职工在工伤保险金和伤残津贴方面也有相关的政策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35%的职工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金和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金是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基金共同支付的,主要用于补偿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伤残津贴是根据伤残程度和职工工资水平确定的,可以帮助工伤35%的职工维持基本生活,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总的来说,工伤35%的职工在工伤保险、医疗补偿、伤残评定和经济补偿等方面都有相应的政策保障和权益。

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对于保护工伤35%的职工权益,提高其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要加强对工伤35%职工的关爱和帮助,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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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
工伤保险伤残等级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1 – 35 条)
工伤与社会保险
工伤者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来自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强制实施,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

其五项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待遇有所不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待遇参照下表。

缴费计算对照表:
社保待遇
工资)养老及工伤的缴费工资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最低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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