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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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范围
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业中,所经营的业务容易被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经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管理的行业。
当前,我国特种行业的范围是: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等。需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有: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
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监督管理的有:废旧金属收购业、印刷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修理业、二手车交易业、旧货业、开锁业等。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
1、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社会需求和城市规划;
(二)旅馆的房屋建筑符合安全要求,客房门窗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三)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利用地下人防工事开设旅馆的,其内部的电器、消防、通讯、通风设备和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出口及通道电梯等部位安装监控设备。
2、开办旅馆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持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的证明文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由有关部门签署鉴定意见,提交市、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通知书,提供标明旅馆座落地点和客房房号、床号的平面图,经公安派出所审查,报经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
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若需停业、歇业、转业、合并、扩充、迁移或者改变名称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原审批公安机关备案。
租赁或者转让旅馆给他人经营的,双方应当共同向原审批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
1、申请经营公章刻制的企业必须履行何种手续?
经营刻制公章的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使用印章管理制作信息系统。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刻字业务,个体刻字人员须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经营刻字业务。
2、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如何办理刻章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第三条“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须凭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办理。
3、违章违法经营刻字业务的,给予何种处罚?
违章违法经营刻字业务行为的处罚: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规定,对违章违法经营刻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典当业治安管理
1、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程序。
根据《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云商市﹝2006﹞185号)有关规定:
(一)州、市商务部门正式受理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的申请后,申请人应当将《公安机关设立典当行安全条件初审意见表》及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初审。县级公安机关初审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州、市级商务部门。州、市级商务部门收到同级公安出具的初审意见表后,做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和省公安厅审查后将审核合格的典当机构向商务部推荐,同时报公安部治安局备案。
(二)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由公安机关对照申请人先前已递交的相关材料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州、市公安机关批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分支机构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程序与新设典当行相同。
2、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四)设置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3、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五、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
1、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到公安机关备案规定: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具备经营条件,设置报警监控设备和有条件的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除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2、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3、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用于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农具,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后的金属制品。
4、对经营者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没有登记的处理。
经营者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没有按要求如实登记的按照《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办理。
5、对经营者收购法律法规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处理规定。
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1)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2)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3)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4)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对收购上述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收购点,按照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视情节轻重,处于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