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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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的角色定位是什么

CFO的角色定位是什么

CFO的角色定位是什么CFO的角色定位是什么CFO,是现代公司制企业中,极为重要和有价值的高层管理职位之一,是仅次于CEO的二把手。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CFO角色定位的知识。

欢迎阅读。

一、CFO的角色定位(一)国外公司对CFO的定位CFO,是现代公司制企业中,极为重要和有价值的高层管理职位之一,是仅次于CEO的二把手。

在很多公司,CFO甚至是比肩CEO 及董事长的重要职位,既是领导财务部门的高管,又是CEO的战略伙伴;既是公司发展战略和董事会决策的执行者,又是战略和决策制定的参与者和支持者;既是公司财务活动的决策者,又是财务执行活动的领导者和监督者。

正如CEO在企业中扮演的角色是独一无二的一样,CFO在企业中所承担的角色也是独一无二的。

CFO的角色可定位为“公司的价值管理者”。

根据这一定位,CFO的工作目标应确定为价值增值与价值创造。

因此,CFO应树立价值创造新理念,将价值增值与财务管理融为一体;引领财会工作,以历史成本信息为基础,提供价值预测报告;全过程参与公司价值创造战略的制定,全方位参与公司价值管理能力的培育。

(二)CFO的中文名称CFO,英文全称是CHIEF FINANCIAL OFFICER ,直译为首席财务官,国内有四种翻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执行官、总会计师。

其中总会计师是财政部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官方翻译。

在2002年11月28日以前的《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上,其英文名称为“Chinese Institute of General Accountants”,缩写为“CIGA”。

2002年11月28日经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将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英文名称变更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英文缩写:CACFO。

自2002年11月28日始,总会计师的英文名称正式定为CFO,并正式以CFO的名称开始国际交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0•【文号】国资发改革[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5号)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指导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二十日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指导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严格遵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资委和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通过董事会试点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科学决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第五条国资委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的职权,指导公司董事会运作,鼓励董事会探索有效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黑龙江地区国资委监视管理组织事项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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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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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必须作为、出资企业必须上报的具体事项,每一事项列一条;“监管事项内容”是对每项监管事项的具体化;“实施依据”是实施该项监管事项权力的法律法规依据,按照级次递减顺序填列;“监管方式”包括审批、审核、事前备案、事后备案、报告等。

资讯:国资监管

资讯:国资监管
目前, 央视经济频道在京揭晓 “C V05 CT20 年度 中国最具价值 上市公司 5 强入围名单” 经专家 0 。 投票, 在此基础上评选 出 “05 20 性奖” “ 和 最佳投资回报奖” 5 各 名.
固 将消外资汇 中 取境投用 国 规限 模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 示, 中国正计 划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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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不会取消利息税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 前我国不会取消利息税. 目 利
息税 的征收, 一定程度上起到 了调节收入 分配的作用。利息税主要用到
、 国 册 融 析 培 计 C A经 年 的 备 于 世 坼 注 金 分 师 养 划(R ) 过1 多 准 终 面 F
了, 标志着中国自主的、 与国际接轨的、 应用性的注册金融分析师培养计 划正式启动。这是我国第 1 个针对 中高端金融、 财务和投资专业人士的 系统培养方案。
提高到 58%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 .5,
进行境 外投资的需要 。
全 国境外投 资用 汇规模限制, 以满足企 业购汇 年度 最具价值 上市公司 1 名及 “ 0 最佳公 司治 理 奖”、 最具成 长 “
一批 中国 国 际信 用 企 业将 推 出
中国国际信 用企 业” 推展 活动 日前正 式
人民币 “ 8 破 ”中国经济面临中长期升位挑战
央 行上调盒舶贷款誓准利率
02 .7个 百 分 点
4月 2 7日, 中国人 民银行发 布 ( 《 关
了中低收入者群体生活的改善。
于调整金融机构人 民币贷款利率的通
知 ),决定从 4月 2 ) 8日起上调金 融贷款 基准利率 0 2 . 7个百分点,由现 行 5 5% . 8

加强财会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加强财会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经济管理127加强财会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徐早娥 国电福建电力有限公司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内部加强管理的需要,财会工作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也给财会队伍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文围绕如何加强财会队伍建设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实行财务与会计机构分设、“内融外引”改善队伍结构、建立“专家”团队、促进队伍的流动性,以及强化总会计师的地位和职能等五个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财会队伍;建设;思考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36-0127-01一、推行财务与会计机构分设会计强,财务弱,是目前企业财务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从表象看,会计人才多、财务人才少是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财务与会计机构长期合并设立,弱化了财务职能。

实行财务与会计机构分设,则有利于突出财务工作的作用和地位,其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现实需要上来讲,都是可行的,有必要的。

首先,企业财务与会计具有不同的工作目标和服务主体,两者既有密切联系,又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企业财务与会计属于并列的两个不同的管理范畴,从理论角度来讲,两者完全应该分设。

其次,企业财务与会计机构合并设立,造成两者职责分工不明确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很容易导致重核算轻财务的现象发生。

实行财务与会计机构分设是企业强化财务管理的内在需求和必然选择。

再次,由于财务与会计工作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两者对财会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甚至对人的性格的要求也有区别。

实行企业财务与会计机构分设,有利于明晰会计目标和财务目标,提高专业化程度;有利于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但是,对于中小型企业、经济业务简单的企业可以合并设立,不可一概而论。

二、“内融外引”改善队伍结构要加强财会队伍建设,还必须要不断改善财会队伍的人员结构和知识结构。

为此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1.注重与其他业务的融合一是要进行知识的融合,即加强财会人员对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养;二是要进行人员的融合,即加强人员交流,根据需要将其他专业的人员吸纳到财会队伍中来。

丁学东:通过制度创新释放经济潜力等学术资料-中国总会计师

丁学东:通过制度创新释放经济潜力等学术资料-中国总会计师

丁学东:通过制度创新释放经济潜力等丁学东:通过潜力财政部副部长丁学东近日表示,根据近来国内外国家发展值得关注的问题。

丁学东认为,第一是需要进一步进行制度创新。

通过创新释放的活力,这涉及到、政府职能、财政经济体制等多项发展的差距,并使经济发展惠及百姓,带动社会各项事业,改善民生。

第三是如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发展质量,优化,推动友好型、经济环境面临严峻挑战的情况下,需要对国内宏观调控趋向、各项政策间协调配合以及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胡柏枝:总会计师(CFO)职业资质水平测试具有三大特色10月17日,经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授权,由湖北中央会计学会承办的湖北省首期总会计师(CFO)职业资质水平测试培训班开班。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专员胡柏枝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胡柏枝强调了总会计师(CFO)职业资质水平测试的三大特色。

一是行业权威性。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是我国总会计师队伍唯一的、具有一定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全国性行业,其主要职责和任务就是致力于推动我国总会计师行业的建设与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总会计师(CFO)职业资质水平测试体系是以《会计法》和《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为依据,提出我国企事业单位高层财务管理从业人员履行其工作职责应具备的职业资质标准,体现了行业的权威性。

二是培训针对性。

作为定位于高端的一种学习,总会计师(CFO)职业资质水平测试培训无论是在信息支持企业决策,有效地进行企业资本运作,推动企业战略目标的实施,提高企业的综合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财务在和资本运作决策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是品牌独有性。

测试合格者,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总会计师(CFO)职业资质水平测试合格证》,并被注册到协会统一组织管理的中国总会计师人才库。

其资格证书全国通用、国际认可,将作为在岗人员履职评估的依据;取得资格证书将作为非在岗人员进入总会计师(CFO)岗位的准入条件,这一品牌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所独有。

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初探

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初探

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初探作者:林燕飞胡秀群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2期第一,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是总会计师制度建立阶段(20世纪50年代一1985年)。

我国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立于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确立计划经济体制的特殊时期,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一些大中型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

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国有企业的经济核算和会计管理。

二是总会计师制度法制化、规范化阶段(1985年~2005年)。

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

1990年,国务院正式发布了《总会计师条例》,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并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都作出了较为全面的具体规定,使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993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有关总会计师制度的法律条款并未作大的调整,继续保留了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的规定。

1999年再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总会计师设置范围又重新作出规定。

2003年5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再次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总会计师的任免规则。

三是总会计师制度向现代CFO制度转轨阶段(2005年至今)。

2005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中国总会计师体制和机制建设的议案。

议案提出,要加强总会计师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其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和管理职能。

2006年5月,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职位,该办法赋予了总会计师四项权力:人权、事权、监督权和联签权。

2007年12月,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长刘长琨在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指出。

现在的总会计师已经不能再局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那个传统的概念,其职能与地位应等同于国外的CFO。

财务管理规定

财务管理规定

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涉及到的由公司审批事项指公司及各子分公司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各子分公司可以按照本规定,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适合本单位的财务管理细则,并报公司财务产权部备案。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公司财务管理级次原则上控制在二级以内,公司为一级,二级以下单位由二级单位自行监管;各子分公司设立三级以下财会机构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的,须报公司审批。

第五条公司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按《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行使职权。

各子分公司符合设立总会计师条件的,可以设立总会计师职位,按《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公司设立财务产权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子分公司应按照公司的管理体制和核算要求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

对财会人员的任用应当按内部控制要求实行回避制度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制度。

第七条公司财务产权部行使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职权,负责公司内部资金的集中管理。

第八条公司对各子分公司总会计师的管理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各子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经各子分公司总经理提名,由各子分公司董事会决定任免,并报公司备案。

第九条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权集中在公司,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对外融资、对外借款、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兼并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公司统一决策或报上级公司统一审批决策。

第十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决策层次依次为:股东会、董事会、资金管理委员会。

执行层次依次为: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产权部。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资金管理委员会,并按资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具体管理办法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对公司和各子分公司的重大资金筹措、投资、担保及其他重大资金支出进行评审,为公司经理层和董事会提供决策方案;对公司日常资金管理事项进行决策。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七 条
监督 管理 的有效途径和 方法。 第十 条 担任 企业 总会 计 师应 当具 备
为加 强对员会 ( 以下简 称 国资委 ) 出资企 所
企 业应 当按 照规 定设 置 总会
以下条 件:
( ) 有相应政 治素养和 政策水平 . 一 具 坚
财务事 项监管等 工作 , 并按 照干部管 理权限 通过 一定 程序被 任 命( 者聘 任 ) 总会计 或 为
师的高级管理 人员。
当明确指 定其 履行总会计 师工作职 责。 第八 条
部 门任正职 3年 以上 .或 者 主管 子企 业或
会计 、 审计 、 资产 管理等相 关部 门 企 业 总会计 师的任 免按 照 国 单位财 务 工作 3年 以上 ; 资委 有关规定 办理 :
等重 大违法行 为 , 被判处刑 罚或者 受过党纪 主要包 括 : 政纪处 分的 ;
( ) 织制定企 业财务管 理规章 制度 , 效 履行职责 的相应 工作权限 ,具 体包括 : 一 组 对 企 业重大事 项的参 与权 、 重大 决策 和规章 制
( ) 因渎职或 者决 策 失误造 成企 业 并监督各 项财务 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 ; 三 曾 重 大经济损失 的 ;
业( 以下简 称企业 ) 总会计 师工作职责 管理 . 规范企 业财务会计 工作 . 促进 建立健全企 业 内部控 制机制 ,有 效防范企 业经营风 险 , 依 据《 企业 国有资 产监督 管理 暂 行条 例》 国 和 家 有关规定 . 制定 本办法 。 第二条 企 业总会计 师工作职 责管理 .
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 督管理 委员会主任
二 oo 六 年四月十四 日
李荣融
中 央 企 业 总 会 计 师 工 作 职 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总会计师管理细则(试行) 模版

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总会计师管理细则(试行) 模版

所属企业总会计师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会计师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财务管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22号)、《*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会计师是指企业中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原则上,集团公司所属各级企业均应设总会计师岗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二、三级企业。

集团公司参股、控股公司中,应由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其他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上市公司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四条总会计师接受出资人与所在企业双重管理,对出资人负责,并接受同级董事会、经理层的业务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管理第五条总会计师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担任总会计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具有8 年及以上企业工作或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经历,其中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5年及以上;(三)任职年龄按照《*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执行;(四)具有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一般应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五)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合法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中高级职称;(六)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在会计、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七)具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八)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合法住所;(十)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3号国资委2006-4-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号)《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第8号)

【期刊名称】《工业审计》
【年(卷),期】2004(000)006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40-4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号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J],
2.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4月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公布) [J], ;
3.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
[J], 无
4.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 [J],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J], 肖亚庆;刘昆;刘士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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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40号清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40号清单
2016/6/24
肖亚庆
33
已废止
2019/4/1
国资委令第33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2016/12/8
2016/12/8
肖亚庆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同时废止
34
国资委令第34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17/1/7
2017/1/7
肖亚庆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2006/4/7
2006/5/7
李荣融
16
已废止
2017/1/7
国资委令第16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6/6/28
2006/7/1
李荣融
17
已废止
2009/12/28
国资委令第17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6/12/30
2007/1/1
国资委令第9号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2004/8/25
2004/8/30
李荣融
10
国资委令第10号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2004/11/26
2005/1/1
李荣融
11
国资委令第11号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2005/1/20
2005/3/1
李荣融
12
国资委令第12号
2008/8/18
2008/10/1
李荣融
21
国资委令第21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8/8/18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39号清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39号清单
37
国资委令第37号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2018-7-13
2018-8-30
肖亚庆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38
国资委令第38号
国资委关于废止《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18-9-22
2018-9-22
肖亚庆
39
国资委令第39号
35
国资委令第35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17-1-7
2017-1-7
肖亚庆
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36
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2018-5-16
2018-7-1
肖亚庆
刘昆
刘士余
2007年印发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1-6-14
2011-7-1
王勇
27
国资委令第27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2011-6-14
2011-7-1
王勇
28
已废止
2017-1-7
国资委令第28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3-18
2012-5-1
王勇
29
国资委令第29号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39号清单
制作日期:2019-2-21
序号
是否废止
废止日期
文件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 副院长. 副所长 、 副局长】 符台总 会计 不得担任总会 计师 .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 .人选也 可以通过交流 或公 任
工作职 责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监督管理委 员会 f 以下简称 国资委 )所
开招聘 等方式压Bm备 . '5 J , '

师任 职资格和条件 的 .可以兼任或者 转
年 具有 良好的职 执行和监督 管理机制. 企业及其 各级子企 业应 当 管理等 管理工作8 以上 .
第五 条
1 0
中圈息鑫” 师 月千 l J
维普资讯
第十 四条
总会计 师的主要职 责包 务收支定 期稽核检查工作 ; ( ) 期 向股东会或者 出资人 、 八 定 董
c 六)党纪 政 纪、法律法规规定的 促进建 立健 全企业 内部控制机 制 .有效 和 国有控股公 司的总 会计师 应 当经董 防范企业 经营风险 .依据 ( 企业 国有资 事会 审议批准 .并按 照有关干部 管理 权 其他情形 .
产 监督 管理 暂 行条 例> 和 国家 有 关规 限与程序任命 . 定 .制定 本办法 . 第 二条 企业总 会计师工作 职责管 司 国有独资企业 的息会 计师 . 照有关 按 理 适用本办法 . 干部 管理 权限与程序任俞 . 第 十二条 具 有下列 情形之一 的 .
维普资讯
按规定 建立 和完善总 会计师 管理制 度 明确总会计 师的工作权限 与责任 .加强
第六条
业操 守和工作业绩 c ) 四 分管企业财务会计 工作或者在 审计 资产管
总会计师工作职 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 企业 c 单位 ) 财务 会计 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管理 .

国务院 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号: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 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号: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作 职 责 是 指 总 会 计 师 在 企 业会 计 基 础 董事会 审议批 准.并按熙有 关干部管理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违 法所 得 1 5 的 罚 —倍 4( ) 产 案 件 的 地 域 管辖 法 院 为 ,1 破

第二 条
企 业 总会 计 师 工 作职 责
管 理 。 用本 办法 。 适
第三 条 本 办 法所 称 总会 计 师是
指具有相应 专业技 术资格扣 工作经验 。 在 企 业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中分 工 负责 企 业
会 计 基 础 管 理 、 务 管 理 与 监 督 、 会 财 财
内控机 制 建设 、 大财 务事项监 管等 工 重 作, 并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通 过 一 定 程 序
被任命 ( 者聘任 ) 总会 计 师的 高级 或 为
一 已设 立 董 事会 的 国有 独 资公 第十 一条 具有下 列情 形之一 的 , 本 办法 所称 总会 计 师工 司和 国有控股公 司的总会计 师,应 当经 不 得 担任 总会 计 师 :
所 出 资 企 业 ( 下 简 称 企 业 ) 会 计 师 以 总 第七 条 企 业 应 当按 照 规 定 设 置 总 工作 职责 管理 。规 范 企 业财务 会计 工 会 计 师职 位 ,配 备 符 合 条 件 的 总 会 计 师 作 ,促 进 建 立健 全 企 业 内部 控 制 机 制 。 有效履行 工作职责 。符合条件的各级子 有 效防 范企业 经营 风 险 。 据《 业 国 依 企 企 业 , 应 当按 规 定 设 置 总 会计 师职 位 。 也 有 资产监督 管理暂 行条例》 国家有 关 和 ( ) 分 管 财 务 工 作 的 副 总 经 理 一 现 规 定 。 定 本 办法 。 制 ( 院 长 、 所 长 、 局 长 ) 符 合 总 会 计 副 副 副 。 般 应 当具 有 注 册 会 计 师 、 册 内部 审 注 计 师 等 职 业 资格 , 或 者 具 有 高 级 会 计 师、 高级 审计师 等专业技 术职 称或者 类 似 职 称 ; 三 ) 事财 务 、 ( 从 会计 、 审计 、 资 产管理等 管理 工作8 以上 , 年 具有 良好的 职 业 探 守和 工作 业 绩 ; 四 ) 管 企 业 财 ( 分 单 财 会 师任 职 资 格 和 条 件 的 , 以 兼 任 或 者 转 务 会 计 工 作 或 者在 企 业 ( 位 ) 务 、 可 任 总 会 计 师 。 选 也 可 以 通 过 交 流 或 公 计 、 计 、 产 管 理 等 相 关 部 门任 正 职 3 人 审 资 开招 聘 等 方式 厦 时 配备 。 ( ) 置 属 于 二 设 年 以 上 ,或 者 主 管 子 企 业 或 单 位 财 务 、 企业高管层 的财务 总监 、 首席财 务官等 会 计 、 计 、 产 管 理 等 相 关部 门 工 作3 审 资 类似 职 位 的 企 业 或 其 各 级 子 企 业 , 不 可 年 以上 ; 五 ) 悉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 务 ( 熟 财 再 另 行 设 置 总会 计 师 职 位 , 应 当明 确 会 计 制 度 , 以 厦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知 识 , 但 熟 悉 企 业所 属 行 业 基 本 业 务 , 备 较 强 组 具 指 定 其履 行 总会 计 师 工作 职 责 。 第八条 企业 总会计 师的任免按照 织 领 导 能 力 , 以 厦 较 强 的 财 务 管 理 能 力、 资本 运 作 能 力 和 风 险 防 范能 力 。 国资委有 关规 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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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令第13号《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治理暂行方法》差不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治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操纵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体会,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治理、财务治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治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治理人员。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治理、财务治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治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形的监督治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形进行监督治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能够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能够通过交流或公布聘请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治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治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企业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究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治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样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治理等治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治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治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治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差不多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治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二)曾严峻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缺失的;(四)对企业财务治理纷乱、经营成果严峻不实负主管或直截了当责任的;(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阻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操纵机制,逐步规范企业要紧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治理机制。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的要紧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治理、财务治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基础治理职责要紧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治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治理体系;(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治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推测、打算、操纵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治理的具体措施;(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治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治理与监督职责要紧包括:(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治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治理制度执行情形;(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形,促进企业预算治理与进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治理工作;(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操纵和财务安全性、流淌性治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打算,组织成本费用操纵,落实成本费用操纵责任;(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治理;(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治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判,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形。

第十七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要紧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操纵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操纵体系;(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操纵制度的有效性;(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操纵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操纵;(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操纵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要紧包括:(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打算或方案;(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证和实施财务监督;(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缺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给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形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进展规划以及企业进展战略;(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打算、费用开支打算、物资采购打算、筹融资打算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补偿方案;(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治理工作;(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形的监督权具体包括:(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形进行监督;(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形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托付外部审计建议;(三)对企业的内部操纵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形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要紧负责人联签制度;关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二)违反企业财务治理规定;(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缺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缺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履职评估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

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形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形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依照企业财会治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形,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判,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治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形评估,应当依照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形,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形;(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治理和成本费用操尽情形;(三)企业财会内部操纵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操尽情形;(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形,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形;(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治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操纵机制,企业应当保证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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