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21新版)
烟花爆竹的防火安全要求(最新版)
( 安全常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烟花爆竹的防火安全要求(最新版)Safety accidents can cause us great harm. Learn safety knowledge and stay away from safetyaccidents.烟花爆竹的防火安全要求(最新版)烟花、爆竹统称为花炮。
目前,花炮生产企业遍及全国各地,超过20万,从业人员超过千万。
花炮的品种日益增多,有声、光、烟、色和造型等综合效果的产品约500多种。
烟花爆竹的危害由于花炮是爆炸物品,其药物成分、物理现象和化学反应都十分复杂,从原料到成品都是易燃易爆物质,因此,在生产、运输、储藏、销售等过程中有很大的燃烧、爆炸危险。
花炮中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隐患不断发生,给群众带来了严重危害。
去年,全国近200个城市烟花爆炸由禁改限,虽极大地丰富节日庆典,增加了群众欢乐气氛,但由此引发的火灾事故也不在少数。
因此,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烟花爆竹消防安全工作势在必行。
防火安全要求烟花爆竹品种繁多,工艺也有差别,有一些不同的防火要求,但也有一些共同的防火要求,下面简单介绍几种防火安全常识。
(一)烟花爆竹在运输中应注意的安全要求1、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使用汽车、手推车、禁止使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时遮盖要严密。
2、手推车、板车的轮盘必须是橡胶制品,机动车应以低速行驶。
3、进入仓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有防火花装置。
4、装卸作业中,只许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滚和剧烈震动,不得使用铁橇等铁制工具。
5、运输中不得抢道,车距应不少于20米,烟花装车堆码不超过车厢高度。
6、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派专人押运,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二)在烟花爆竹贮存当中应注意的安全要求1、产品应存放在专用危险品库。
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
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第十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小区内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小区内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燃放能为节日增添不少喜庆氛围。
但在小区这样人员密集、环境相对复杂的区域,为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良好的生活环境,制定合理的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一、燃放时间规定1、节假日与传统节日期间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允许在规定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时间为每天 18 时至 22 时。
元宵节(正月十五):当天 18 时至 22 时可进行燃放。
2、其他特殊日子如小区内有重大庆祝活动,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并向相关部门报备后,可在特定时间段内燃放。
3、非允许时间除上述规定时间外,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这是为了避免影响居民的正常休息和工作,尤其是在夜间和清晨等居民休息的时间段。
二、燃放地点规定1、小区指定燃放区域物业管理部门应在小区内划定专门的烟花爆竹燃放区域,通常选择在空旷、远离建筑物和易燃物的地方,如小区内的广场或停车场的特定角落。
该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标志,提醒居民在此处燃放。
2、禁止燃放地点小区内的居民楼附近,包括阳台、楼道、窗户等。
小区内的绿化带、树木密集区,以防引发火灾。
燃气管道、电力设施、消防通道等重要设施和通道附近。
小区内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场所周边。
三、安全注意事项1、未成年人燃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由监护人陪同,并在监护人的指导下进行。
2、遵守操作规程居民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严格按照产品的说明和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燃放方式。
3、保持安全距离观看烟花爆竹燃放的居民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避免被烟花爆竹误伤。
4、灭火与清理燃放结束后,居民应使用水或灭火器等工具,确保燃放区域的火星完全熄灭,防止引发火灾。
同时,应自行清理燃放产生的垃圾,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
四、违规处理1、警告与教育对于首次违反燃放规定的居民,物业管理部门应给予警告和教育,告知其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可能承担的后果。
2、罚款与处罚对于多次违反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居民,将依据小区的管理规定进行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xx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城区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城市行政执法、环境保护、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机构)、社区,以及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精品学习文档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益性宣传工作。
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第五条下列区域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二)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三)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交通干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安全保护区;(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树林、苗圃、公园、旅游景点;(七)军事设施保护区;(八)住宅小区、商贸、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九)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和地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禁放区域和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第六条xx市城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制度。
具体实施范围为西郊街以东、康平路以南、接融大街以西、精品学习文档东丰路和平东南路以北的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情况,适时调整扩大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20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刘佳晨2021年2月5日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城乡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空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督促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教育体育、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有关重点单位,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设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宣传力度。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城乡居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应注意事项(2024年)
燃放烟花爆竹应注意事项
(2024年)
一、高层小区燃放烟花爆竹,要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1、要合理合规合法燃放烟花爆竹,尤其要注意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性,广大市民要配合属地公安机关、街道、社区和物业的管理工作,在划定的合理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2、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燃放距离为25米。
二、燃放烟花爆竹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所有的烟花爆竹产品都要在室外燃放,且严格按照产品上的说明选择符合要求的燃放场地。
2 .未成年的小孩慎用烟花爆竹产品,要由大人燃放,不要让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
3 .不要取出烟花爆竹内的火药做其他玩具。
4 .要选择安全地点,且平衡放置后燃放。
5 .严禁用鞭炮玩打“火仗”的游戏,这样很容易伤人。
6 .燃放时,应将鞭炮放在地面上,或者挂在长竿上,不要拿在手里,这样做很危险,容易发生伤害。
7 .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个人不得燃放礼花弹、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燃放产品。
8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最新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 ___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___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 ___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 ___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鞭炮烟花燃放标准
鞭炮烟花燃放标准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控制鞭炮和烟花燃放,相应的标准如下:
1.地点:燃放鞭炮和烟花必须在规定的地点燃放,严禁在室内、密闭空间、易燃物附近或人群集中的地方燃放。
2.时间:燃放鞭炮和烟花的时间必须遵守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间,严禁违反规定的时间点燃和燃放较长时间。
3.数量:燃放鞭炮和烟花的总数量不得超过规定限制,超出限
制的将被没收并罚款。
4.种类:燃放鞭炮和烟花的种类必须符合规定,不得使用超标
的鞭炮和烟花。
5.安全措施:在燃放鞭炮和烟花前,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证燃放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6.燃放者:燃放鞭炮和烟花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燃放证,否则禁止燃放。
7.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将对燃放鞭炮和烟花的场所
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予以处罚。
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0年7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制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等安全管理活动。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安全管理,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非经营性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非经营性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经营性储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气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地区、本单位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21修正)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21修正)【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7【实施日期】2021.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8月28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1月15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9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燃放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统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协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发文字号】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31号【发布部门】辽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30【实施日期】2021.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三十一号)《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8日经辽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3月31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30日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2020年12月28日辽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辽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实行限制管理。
全市域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白塔区,文圣区庆阳街道、东京陵街道所辖的社区,太子河区所辖的社区,宏伟区、弓长岭区所辖的街道,辽阳县和灯塔市的建成区域为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启动应急预案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1年)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8日烟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7年1月18日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21年10月28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
第四条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为:(一)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二)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的建成区。
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大型仓库、停车场;(七)景区、林地、绿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的决定(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06年9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2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
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7日揭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广旅游体育、民政、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烟花爆竹燃放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教育,培养学生、未成年人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方面的公益宣传。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居住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宁波修改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宁波修改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作者:周子琳来源:《宁波通讯·图话版》2021年第07期新闻回顾6月28日下午,宁波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出席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规定》主要修正了关于禁燃范围的调整、关于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关于普通群众投诉举报的权利和婚丧嫁娶承办企业的义务、关于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关于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等五方面的内容,于7月1日起實施。
新闻解读◆《规定》对禁燃范围做了哪些调整?对重污染天气有何应对?根据《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为:绕城高速封闭区范围内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和高新区(包括贵驷街道),慈城镇古县城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区域,以及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修改前的法规对中心城区采取的是限制燃放的管理模式,在春节、元宵等时期允许燃放。
为了回应全面禁燃的呼声,法规明确,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并授权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告。
同时,为了增加规定刚性,保证宁波大市内的政策统一,其他区县(市)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此外,《规定》还明确“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如果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现违法行为,市民如何投诉举报?宁波市的每一位市民都有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权利。
本次修改在法规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二级巡视员周国连介绍了针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方式:市民可通过实名或匿名形式,拨打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或公安报警电话“110”,进行投诉、举报;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线投诉、举报。
鹰潭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
鹰潭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发布部门 : 鹰潭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鹰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批准部门 : 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 : 2021.03.26发布日期 : 2021.04.08实施日期 : 2021.06.01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 : 化学易燃产品管理鹰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鹰潭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已由鹰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7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8日鹰潭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2020年12月17日鹰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气象、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教育、供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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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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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21新
版)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21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二、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七、不得让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下燃放。
八、不得在加油站、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仓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农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金融机构等重要处所燃放烟
花爆竹。
九、不得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
十、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县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青杠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宣
二0一0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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