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股权投资基金优惠政策比较两篇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多个合伙人组成的投资基金,用于投资不同公司的股权。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是作为有限合伙人制度进行管理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上有其独特性。
本文将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包括税收政策、避税策略和税收合规等方面。
一、税收政策在中国,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主要由《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这些法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取得收益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在获得分配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基金在进行交易时需要缴纳印花税等。
在税收政策上,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投资基金在投资的收益中,如果持有一定的时间,则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交易时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或者征收优惠的政策。
二、避税策略在实际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采取一些避税策略来降低税负。
最常见的避税策略包括以下几种:1. 合理安排收益分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调整合伙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来降低合伙人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将投资持有的时间合理安排,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的政策。
3. 合理运用税收工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合理使用税收工具,比如通过对投资结构的调整、跨境投资等方式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税收合规在实际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税收合规的规定,以避免触犯税法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在税收合规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 合规运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合规运营,包括及时申报纳税、履行税务登记手续、报告税务信息等。
2. 遵守法律法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等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不合法手段来规避税收。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专业化的投资服务。
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各国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本文将介绍这些优惠政策的主要方面。
税收优惠为了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很多国家都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对基金的投资者、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公司给予税收减免或者税收优惠。
例如,美国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获得的收益,如果是在一定的投资期限内(通常是12个月以上),可以享受长期资本利得待遇。
在申请税收优惠的过程中,需要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税务申报。
此外,需要保留相关的投资收益凭证以备查验。
投资者税收减免为了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一些国家还实行了投资者税收减免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是在一定期限内,对投资者从基金获得的收益进行减税或者免税。
投资者要享受这些税收减免政策,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例如,投资者必须是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投资,并且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税收减免申请。
引导基金政府引导基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基金,旨在通过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特定的产业领域,促进产业发展。
引导基金通常会与私募股权基金合作,共同投资于企业。
申请引导基金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
通常情况下,引导基金会对申请的项目进行严格的筛选和评估,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投资。
费用减免证券投资基金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支付多种费用,如交易费用、托管费用、审计费用等。
一些国家为了降低基金的运行成本,对这些费用给予了一定的减免。
费用减免政策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
投资者在享受这些政策时,需要了解相关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费用申报和减免手续。
鼓励创新政府还通过鼓励创新的方式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这种政策通常是通过设立创新基金来实现的。
创新基金允许投资者投资于创新型企业或项目,并给予投资者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资金支持。
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简析——京、津、沪具体政策比较分析
于其只占很少部分 ,并不 影响上述私募股权 投资的
基金 含义及本文 论 域 定义。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难 的 局 面 一 直 未 得 到改 善 , 特 别 是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后 ,由于 投 资 资 金 主 要 流 向基
国,基金具有 三种含义 。 ( )一 种是公益基金 ,即 1 慈善事业 。 ()另一种是专项基金 ,即产 业基金 , 2 它是 政府 的 财政 工具 ,主 要体 现政 府产 业发 展 政 策 。 ( )最后一种是投 资基 金 , 3 它也 是金 融工具的
一
同时提供 专家管理 服务 。这 种 “ 私营机 构”的投资
Ent r i e e pr s
看法
本文通过研 究京 、 、 津 沪颁布实施的促进人民币基金发展 的具体政策 , 结合工作中的实际经 验, l 对- _ ' 地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 问题, 尤其是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和政策 优 惠 问题 , 行 简要 的 比较 分 析 。 进
础 建设和 国有 企业 ,中小企业 的处境愈加 困难。同 时 ,在我 国对外资进 入采取限制性规 定的影响下 ,
虽 然 目前 存 在 一 些 外 币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可 以给 中
小 企 业 投 资 ,但 是 必 须 经 过 比 较 严 格 的 审 批 程 序 , 从 而 挫 伤 了一 些 外 币 私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的
业管 理暂行办 法 ,而 外商投 资创业投 资企业则适 用商务部颁 布的 外商创业 投 资企业管 理办法 》, 以及 《 伙企 业法 》。另外 , 股 权投 资基 金管理 合
我国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作者简介:关睿,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财政、税收政策等研究;云佳祺,女,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财政、税收政策等研究。
我国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关睿,云佳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北京100142)摘要:深化金融创新,占据产业链高端,已经成为我国各地政府的共识,各地纷纷出台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规划。
为规范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运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香港、新加坡的税收政策合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这对我国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中图分类号:F121.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2-0041-04一、我国各地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优惠政策现状(一)全国普遍适用的税收政策现状中国目前的现代化进程已经开始由偏重实业产业向实业和资本行业并重的方向发展。
各地产业结构的升级除了市场机制发挥基础作用之外,还有赖于政府积极发挥财税政策的积极效应,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制度、税收制度,吸引国内外知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国设立全球总部或地区总部,推动总部经济发展,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以良好的资本行业环境吸引私募股权金融资本的流入。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主要有两种组织构成形式,分别为公司制和合伙制,在法律关系上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央政府为规范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运行,制定了统一的税收政策。
表1全国普遍适用的税收政策组织形式或主体适用政策私募股权投资组织公司制股息、红利这类收益施行免税;利息及股权交易利得企业所得税25%合伙制按实际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人公司制管理服务费收入缴纳5%营业税和25%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免税,但利息及股权交易利得需缴纳25%企业所得税合伙制管理服务费5%营业税;利息及股权交易利得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公司制投资对象为公司制或合伙制时,股息、红利免税;利息及股权交易利得,25%企业所得税合伙制投资对象为公司制或合伙制时,股息、红利、利息及股权交易利得均需缴纳5%-35%个人所得税个人所有收益按个人利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4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NO.2,2012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二)各地税收优惠政策现状目前除了中央政府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以外,各地政府纷纷发布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税收政策浅析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浅析一、针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国家税收规定(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先把利润与各合伙人分开,再由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三)、自然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
二、各地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三、各地关于合伙制基金的优惠政策(一)珠海横琴1、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2、投资于横琴新区的企业或项目,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在项目退出时再按项目退出后形成的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给予额外奖励。
3、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当年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
4、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且注册资本与募集资金均已到位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到位之日起,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全套汇编及其适用解析(2017年度)上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上原创:西政资本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第二部分:华南地区篇(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海南省)第三部分:华东地区篇(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第四部分:华中地区篇(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第五部分:西南地区篇(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第六部分:西北地区篇(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陕西省、甘肃省)第七部分:华北地区篇(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第八部分:东北地区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一、北京市(市级、海淀区、朝阳区)(一)适用条件: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
(二)优惠政策:1.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代扣代缴。
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5.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6.高管奖励:给予股权基金有关人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自2009年1月19日起实施)。
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号,自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
国内25地股权优惠政策统计
太原
企业注册资本五亿元以上(含五亿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所管理资金 资额的10%,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或合伙人缴纳的企业(或个 给予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区级 太原高新区管委 会 关于促进股 企业注册资本在一至五亿元之间(含一亿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属于 2012.12.19至 权投资类企业发 企业,所管理资金中投向高新区企业的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50%、其他 向高新区企业的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0%,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 展的意见 所得税,按区级留成部分80%给予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未达到 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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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两级政府设立股权投资 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跟进投 资和风险补贴等方式,引进和 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共同投资 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 企业或项目
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满2年的,投资额的70%可 加计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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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财政按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六 年50%的发展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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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 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 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 业共同投资符合园区产业政策 的创业企业。对符合一定条件 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由引 导基金给予参股、跟进投资和 风险补贴。被认定为种子基金 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比例最
• 荆州市人民政 府关于促进股权 投资类企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
前两年免,后三年按地方留成60%奖励;
南京
2011.1
两免三减半
新注册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 分,前两年按80%补助,后三年40%补助。
沁阳市
2012.4
沁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股权投 资基金业发展的 若干规定
地方留成前三年80%奖励, 总部设在沁阳的企业,前三年地方留成80% 后两年奖励40%;投资本市 励,后两年40%奖励;投资本市企业2000万 企业2000万以上,前三年 以上的,前三年100%奖励,后两年60%奖励 100%奖励,后两年60%奖励
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 发展的政策
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
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政策优惠: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监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例如税收减免、资产管理人备案等政策,以降低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成本和风险。
2.市场准入:国家放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准入门槛,简化注册登记等程序,鼓励更多的机构和个人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和管理。
3.融资支持: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融资支持力度,例如提供低息贷款、担保等方式,帮助私募股权基金筹集资金和扩大规模。
4.人才引进:国家鼓励引进和培养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专业人才,通过设立专业院校和资格认证等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行业认可度。
5.监管规范:国家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力度,提升行业的透明度和风险防控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旨在推动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促进创新创业和经济转型升级。
国内各地股权投资最优惠政策统计
诸暨
6
落户补 贴
"公司制: 5 亿补 500 万 15 亿补 1000 万 30 亿补 1500 万 合伙制: 10 亿补 500 万 30 亿补 1000 万 50 亿补 1500 万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 按 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以合伙制形 铜川市 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 规模,按 0.5%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 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注册一年以上、且在本市投资企业 1 家以上,在实收资本达 到 5000 万元以上的(不含财政匹配资金) ,可一次性给受托 襄阳市 管理公司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襄阳的主要负责人实收资本 1% 的奖励。 2011-15 年,每年不低于一亿元引导基金;江宁区每年不少 于 2 亿元,跟投比例最高 100%(跟投) 选择优秀的股权投资机构,按 10%的比例匹配政府引导基金, 支持其发展(参股) "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可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由 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所缴纳契税由受益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对其缴纳的房产税由 受益财政给予三年内全额补助: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由受益财政给予连续 3 年的租房补贴, 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30%,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人员,年薪在 10 万元以上的, 实际缴纳的年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 励给缴纳人 "投资襄阳市企业, 投资完成后给予项目投资团队单笔投资总 额的 1.5%奖励。1 年内投资襄阳市 2 家以上企业的,按照其 投资总额的 2%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 100 万元。 投资的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含新建) 】 在注册后 3 年内,年度纳税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老企业 在投资后 2 年内纳税增长 30%并绝对额不低于 300 万元,给 予项目投资团队一次性投资额 3%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 100 万元。" 若本地项目获投资,则由受益财政给予基金管理团队投资额 1%奖励,若该基金已获我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参股, 则再将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从该项目上市后退出税 后净收益的 50%(含投资收益分成)奖励给基金管理团队
2019年浙江股权投资机构优惠政策word资料11页
1 2019年浙江股权投资机构优惠政策对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杭州、绍兴、舟山等6个地市于2019年都相继出台指导性意见和一系列的优惠奖励政策,从企业入驻、投资税收、政府资金奖励以及办公用房、高管奖励等诸多方面均给予丰厚的优惠措施。
1.1 杭州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杭州市于2019年5月2日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9]11号)基础上提出了补充意见(杭政办函[2019]134号。
(一)、新设立或已设立但尚未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当年起,可按其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新设立或已设立但尚未获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按其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
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已设立且有营业税应税收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按其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已设立且有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按其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
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二)、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按其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三)、新设立或已设立的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自上述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3年可予以全额奖励,后两年可予以减半奖励。
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资金规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资金规模在2亿元(含)以下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资金规模在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每增加1亿元的资金规模,可相应增加1个奖励名额,奖励名额不超过10人;资金规模在15亿元(含)以上的,可适当增加奖励名额,具体由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新设立或已设立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既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又为出资人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取得所得能划分清楚的,对所得中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适用20%的税率。
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政策解读:(一)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优惠。
考虑到证券投资基金形成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财产彼此独立,证券投资基金应当作为一个单独的纳税主体。
但是考虑到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需要国家鼓励扶持,财税[2008]1号文件重申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确定其为免税收入。
但是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以外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原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文件也仅仅是将财税[1998]55号文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修改为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
(二)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投资者(法人购买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一般称为基金分红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
但是对法人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形成的差价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扶持政策汇总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扶持政策汇总全国各地私募基金扶持政策汇总1. 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非公开募资的投资工具,逐渐成为投资者多元化配置资产的重要选择。
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
本文将对全国各地私募基金扶持政策进行汇总,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当前的政策环境。
2. 北京市私募基金行业在北京市得到了积极的政策支持。
首先是北京市财政局设立的私募基金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各类私募基金在北京设立,提供补贴和贷款支持。
北京市还对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并提供场地、税收等方面的扶持。
3. 上海市上海作为中国金融中心,也在私募基金扶持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
首先是设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服务平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便捷的登记和备案服务。
上海市对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资金支持,并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
4. 广东省广东省在私募基金扶持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首先是设立了私募基金发展支持基金,为广东省内的私募基金提供贷款和投资补贴。
广东省还鼓励私募基金与科技创新企业合作,为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提供项目评估和技术支持。
5. 浙江省浙江省对私募基金的扶持主要体现在创新和资金方面。
首先是设立了浙江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浙江省内的私募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和补贴。
浙江省还鼓励私募基金在创新领域进行投资,为私募基金提供技术评估和专业人才支持。
6. 深圳市深圳作为中国的科技创新中心,对私募基金的扶持也非常重视。
首先是设立了深圳市科技创新私募基金发展专项资金,为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提供贷款和投资补贴。
深圳市还鼓励私募基金与高科技企业合作,为私募基金提供技术评估和创新项目支持。
7. 总结与回顾各地私募基金扶持政策的出台,无疑为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政府的扶持措施不仅提供了资金支持,还为私募基金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登记和备案服务。
政府还鼓励私募基金与科技创新企业、高科技企业合作,促进私募基金行业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全国各地QFLP试点政策的比较与演变
全国各地QFLP试点政策的比拟与演变自2021年12月24日,上海率先发布QFLP试点政策并于2021年1月12日启动QFLP试点政策以来,北京、天津、重庆、深圳、青岛、贵州、平潭、珠海、广州也相继出台了QFLP试点政策,推进当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地工作。
至今,从首部QFLP试点政策公布并施行至今已有愈八年之久,本文将对全国各地的QFLP试点政策进行系统梳理与比拟,以了解各QFLP试点政策的历史演变情况。
2021年4月18 H,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开展工作指引〉的通知?(“?广州QFLP指引?〃)o?广州QFLP 指引?的制定与发布意味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以下或称“QFLP〞)试点政策在广州市的正式落地,从此以后投资者在广州申请设立QFLP试点企业将有明文规定可循。
自2021年12月24日,上海率先发布QFLP试点政策并于2021年1月12日启动QFLP试点政策以来,北京、天津、重庆、深圳、青岛、贵州、平潭、珠海、广州也相继出台了QFLP试点政策,推进当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地工作。
至今,从首部QFLP试点政策公布并施行至今已有愈八年之久,为更好帮助投资者理解与掌握各地QFLP试点政策并选择适宜试点城市实施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下文将对全国各地的QFLP试点政策进行系统梳理与比拟,以了解各QFLP 试点政策的历史演变情况。
QFLP试点企业简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根据各个试点城市称谓不同,也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一般分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也称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以下或称“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指的是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政府机构认定〔广州已放开须经政府机构认定环节〕,在试点城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俗称外资私募股权基金〔以下或称“外资私募基金〞〕,指的是经政府机构认定〔广州已放开须经政府机构认定环节〕,在试点城市依法由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各地扶持PE行业优惠政策主要条款
营业税
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0年8月)
高管人员
高管按当年个人所得税的40%给予补贴,投资经理等骨干按个人所得税的20%给予补贴
办公场地及其他
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租赁办公用房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补贴,或按购房价给予1.5%补贴;投资于浦东新区鼓励产业的企业,奖励所获投资收益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的50%
重庆
有限合伙制PE
个人LP:所得税率20%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60%给予奖励。
《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11年4月)
《深圳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010年7月)
所得税征收
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0年8月)
个人所得税
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GP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不收营业税
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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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报告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报告【摘要】净利润是分析股东创造价值的最核心指标,所以针对我们研究的主要对象——股权投资企业来说,先了解国家对这类企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优惠措施,对我们分析一些必要考虑因素(比如设立的地理位置、投资的产业或行业、如何进行投资等)和投资项目的未来投资收益率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该报告主要介绍了三种类型的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以及它们对应的税收政策,重点分析了有限合伙型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和全国各地对有限合伙投资企业不同的税收和优惠政策,并对其进行了简单的分类、归纳和总结,以方便对各地的税收对企业和企业合伙人的净利润收入进行比较,使得税收的优惠政策更直观化、简明化。
报告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基金做了简单的描述和介绍;第二部分,讨论了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基金国家实施的一般税收政策;第三部分,也是该报告的核心内容,归纳了全国各地对有限合伙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各地的政策做了简单的比较(详细见附件 Excel )。
【正文】一、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首先,股权投资基金(PE),通常为私募股权投资,也就是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且通过被投资企业的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的方式等,出售所持股份获利。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VC ),这三种不同的投资基金来说,其界限不是特别清楚,股权基金可以通过对特定产业或者一些高新技术类产业的股权投资变向地作为产投基金或创业基金进行投资,而产投基金和创投基金也可以通过对目标产业进行非公开的股权投资转而涉及到股权投资基金的领域。
该报告的主要分析对象是私募股权基金,但通过对一些政策的分析,当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于特定的产业(高新技术类、西部大开发类、当地支持产业类)时,也可以同时享受到当地政府对产投基金和创投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股权基金按其组织架构的特征,可以分为三类: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关于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政策较为复杂,为更好地服务我县企业,鼓励我县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现将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梳理如下[1]:第一部分不同类型纳税人的所得税处理一、对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等有关规定,以投资者(或合伙人)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对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规定如下: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基金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在当今的投资领域,基金投资因其多元化和专业化管理的特点,受到了众多投资者的青睐。
而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基金投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能够降低投资成本,还能增加实际收益。
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基金投资中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我们来谈谈公募基金的税收优惠。
对于个人投资者买卖公募基金份额,目前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这意味着,您通过买卖公募基金所获得的差价收益,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政策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了较大的税收优惠空间,使得投资公募基金在税收方面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再者,企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对于企业来说,可以减轻投资基金的税务负担,鼓励企业将资金投入到基金市场中,实现资产的增值。
在增值税方面,对于公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有助于提高公募基金的投资积极性,因为免征增值税可以增加基金的收益,从而间接提高投资者的回报。
另外,对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
如果持股期限超过 1 年,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长期投资,减少短期投机行为。
接下来,我们看看私募基金方面的税收优惠。
在一些地区,为了鼓励私募基金的发展,会出台一些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可能会给予一定的税收返还或补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基金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并非一成不变,会根据国家的财政政策和经济形势进行调整。
因此,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规定,以便做出更合理的投资决策。
同时,投资者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要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四篇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四篇篇一:XX市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XX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为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下同)快速健康发展,把我市逐步建成我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行、管理、交易、信息和人才培训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
二、市发展改革委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牵头组织XX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三、市商务委负责受理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申请。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
五、XX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发展的政策,做好协调服务。
六、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七、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在本市注册并经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以下政策,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一)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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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股权投资基金优惠政策比较两
篇
篇一:XX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影响一、明确了法律地位
XX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对XX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受到了很大的鼓舞。
尽管XX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扶持出台较晚,但《规定》的出台,把XX的PE纳入金融机构管理体系,由深圳市政府金融办作为私募股权的主管单位,明确了私募股权的法律地位。
这对深圳的私募股权投资业来说,是个历史性的进步。
XX私募股权投资业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创投公司1700余家,目前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1000家左右,在规模和数量上占全国三分之一强。
然而,作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发源地,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势越来越不明显。
这一方面是由于特区效应的弱化;另一方面,北京、天津、上海先后出台优惠政策,私募股权都经历了爆发性的增长。
《规定》的出台,使XX的私募股权在政策环境上不至于落后于北京、天津、上海,有利于保持和巩固XX私募股权基金在全国领头羊地位。
二、名称更容易为投资人接受
《规定》在工商登记上,允许深圳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目前,XX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基本上是注册为“创投公司”,定义较为宽泛。
虽然在业务上主要是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但是并不能将业务体现在公司名称中,多少给人有些名不正言不顺的的印象。
《规定》不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而且允许注册的名称为更为准确。
名称上的变化,表明深圳市政府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认可程度更进了一步,使股权投资企业获得了相当于一般金融机构的法律和政策地位。
这给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带来的实质性的好处是,可以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被社会所接纳,从而可以更加名正言顺地进行资金募集,促进股权投资规模的扩大。
三、税收优惠,有助于扩大规模
XX股权投资业内最为关注的是税收优惠政策。
《规定》明确提出,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行“先分后税”方式纳税。
GP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LP按20%的比例计征个人所得税。
LP的个税率跟北京、上海、天津处于同等水平,可以避免深圳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外流。
由于合伙制企业本身不作为纳税主体,也就是说“不分不税”,这样可以鼓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将利润留在公司内部,不断积累,有利于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扩大规模。
四、落户奖励,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到深圳注册
由于天津滨海新区无论是在税收优惠上,还是在落户奖励上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不少新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都被吸引到天津注册。
《规定》对新落户深圳的股权投资基金,按注册资本分级给与奖励,并给与购置和租用办公房奖励,其水平与天津相当。
这有利于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到深圳注册。
五、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四地股权投资基金优惠政策比较
1、税收优惠比较
2、落户奖励比较
3、人才优惠
4、租购办公用房补贴
篇二:北京和上海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法规优惠政策比较
一、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
1.北京市: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
2.上海市: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享受优惠政策前提条件
1.北京市海淀区: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首期出资应在企业注册登记前缴纳,且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全部缴清。
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在北京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此前未获得过相关补助。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首期出资应在企业申请注册登记前缴纳,且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应在企业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全部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在北京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
案或会商;此前未获得过相关补助。
2.北京市: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3.上海市: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
1.北京市:在本市注册登记;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投资领
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2.上海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四、营业税优惠
1.北京市海淀区:无
2.北京市:无
3.上海市:无五、个人所得税优惠
1.北京市海淀区:无
2.北京市: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上海市:无
六、合伙制企业税收优惠
1.北京市: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
其中
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和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上海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
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奖励与补贴规定
1.北京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