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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9.07•【字号】穗财规字〔2016〕1号•【施行日期】2016.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6〕1号市直各主管部门:《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穗财资〔2007〕183号,下称《使用办法》)实施有效期已经届满,为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适应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我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使用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使用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2016年9月7日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有关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打算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第三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可在按年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二、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资源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4月、5月资源税的,可在2023年7月征期按季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三、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爱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四、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3年5月28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为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广州市非税收入汇缴和清算账户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广州市非税收入汇缴和清算账户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广州市非税收入汇缴和清算账户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穗财综[2007]148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广州市非税收入汇缴和清算账户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综〔2007〕148号)各有关代收银行:根据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开设非税收入汇缴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综〔2006〕134号)规定,我市非税收入征收环节需开设的账户包括:市财政局在各代收银行主办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在非税收入清算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清算账户、在非税收入清算银行开设的待处理款项专户,上述各账户均应开设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

现将各账户相关核算问题明确如下:一、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各代收银行主办行负责将当日晚12点前本行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归集的所有资金,于次日上午11点前全额划缴到非税收入清算账户。

二、非税收入清算账户清算银行负责将当日非税收入清算账户归集的所有资金,于下午4点前,按财政部门下发的清算指令执行清算。

即将待报解预算资金全额按预算级次上划国库,预算外资金全额划缴到财政专户,不明账款全额划入待处理款项专户。

三、待处理款项专户待处理款项专户开设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用于归集非税收入代收过程产生的资金信息不完整的不明账款。

不明账款查明后如属于非税收入的款项先划入清算银行的非税收入汇缴户转做代收处理,如不属于非税收入的款项,缴款人信息明确的(缴款人姓名,账号等)则退回原缴款单位(人)。

若12月31日由于通讯、数据核对等原因不能在清算时间内清算,则将该笔清算资金转入待处理款项专户,在第二年第一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清算资金转回清算户处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粤国税发[2007]7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05.23
【实施日期】2007.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7〕71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附件格式要求,于2007年6月10日前将本
市、县(区)已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开户银行网点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上级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等情况的电子文档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计统处。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07年6月10日前将本市《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计划用量的电子文档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计统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部分区地方税务局合并涉及税费征收管理具体业务衔接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部分区地方税务局合并涉及税费征收管理具体业务衔接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部分区地方税务局合并涉及税费征收管理具体业务衔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21•【字号】穗地税发[2005]258号•【施行日期】200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部分区地方税务局合并涉及税费征收管理具体业务衔接的通知(2005年10月21日穗地税发[2005]258号)登记分局,越秀区、荔湾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第二、三、四、五稽查局:为保证原越秀区、东山区地方税务局合并为越秀区地方税务局,原荔湾区、芳村区地方税务局合并为荔湾区地方税务局(以下将原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芳村区地方税务局简称为原征收单位,新越秀区、荔湾区地方税务局简称为新征收单位)合并过程中,相应的税费征管业务有序进行,纳税服务及时到位,根据《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税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215号,以下简称“215号文”),现将有关涉及税费征收管理具体业务衔接事项通知如下:一、税务登记的管理事项2005年8月29日起,登记分局(含各外点)对行政区划调整范围内的新设立业户,根据属地征管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并指引相关业户按以下地址,前往办理到主管税务机关报到的事宜:(一)越秀区地方税务局原越秀区地方税务局辖区范围内业户到诗书路9号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原东山区地方税务局辖区范围内业户到广九大马路4号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二)荔湾区地方税务局原荔湾区地方税务局辖区范围内业户到西华路98号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原芳村区地方税务局辖区范围内业户到浣花西路1号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二、文书管理事项(一)10月1日起,文书受理、回复事项仍然由原征收单位的办税服务厅负责对原辖区范围内业户受理、回复。

文书审批事项原则上按照新征收单位的文书审批流程办理;(二)原东山区、芳村区地方税务局对未办结的已受理文书,在征管系统中作内部退件处理,并区调整后进行补录入并应抓紧妥善办理有关事项。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人社函[2010]228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12.27【实施日期】2010.1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2011)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2282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贸局、国资局(公资办)、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75号)有关精神,为扶持本市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节能减排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援企稳岗补贴的条件申请享受援企稳岗补贴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参保时间及参保人数企业2008年1月或之前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且2009年10月企业参保人数在500人以下(不含500人)。

(二)金融危机发生之后,企业保持增员或不减员与金融危机发生前的2008年9月份相比,2009年10月企业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应持平或增加。

(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2009年1至10月,企业在本市无社保欠费。

提交援企稳岗补贴申请上月,企业应为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四)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利润总额出现下降1.企业2008年度盈利;2.企业2010年上半年会计报表累计利润总额(税前)与2008年同比下降幅度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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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州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标 签】所得税分享改革【颁布单位】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穗财预﹝2002﹞628号【发文日期】2002-05-29【实施时间】2002-06-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支库;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人行广州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预﹝2002﹞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各级国、地税部门必须在2002年5月31日之前,按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要求,对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按旧体制入库的所得税开出更正通知书,通知国库进行调库。

从2002年6月1日起,各级税务部门必须按新方案征收入库。

二、根据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及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我市所得税具体分为5类,即: 1、中央固定及中央与省共享所得税;2.中央、省与市(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花都区、番禺区和县级市)共享所得税;3.中央与市(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花都区、番禺区和县级市)共享所得税;4.中央、省、市与原市属八区共享所得税;5.中央、市与原市属八区共享所得税。

各类所得税的划分方法及分享比例等详见市财政局《转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穗财预﹝2002﹞517号)等文件。

三、我市所得税从今年6月1日起统一使用我省及我市所得税收入科目代码及名称。

附件:广州市增设所得税科目名称及代码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新增设所得税收入科目名称及代码 科目代码 科目名称 29 中央、市与原市属八区共享所得税税类 298000 其他国有企业所得税 298390 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298400 联营企业所得税 298700 其他企业所得税 298509 其他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299001 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299002 港澳台和独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7]13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7]13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5月23日穗国税发[2007]135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17号,穗财法[2007]18号文转发)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程序(一)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第三点“企业认定条件”的福利企业,应先按照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的《福利企业办理资格认定工作流程》要求,到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管中心”)申办《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附件3)。

企业取得上述证明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资格。

(二)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应报送的资料和报送时间1.向国税部门申请时报送《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向地税部门申请时报送《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均为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3.经企管中心确认、加盖公章的《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用工情况登记表》新办企业在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次年1月底前申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民政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民政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财规字[2017]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7.04.13【实施日期】2017.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1号)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民政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41号文”),及省财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以下简称“粤财法〔2016〕24号文”),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格确认权限和程序参照财税〔2015〕141号文和粤财法〔2016〕24号文规定程序,对市、区两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权限和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在区级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各区民政局于每年4月10日前,根据社会组织新登记、开展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年度报告、评估等情况按附件要求向市民政局提交有关材料。

市民政局根据在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新登记、开展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年度报告、评估等情况,于每年4月25日前按照附件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市、区两级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联合确认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将公告抄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市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继续实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制度。

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意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或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出具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委托和受托双方应明确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实施委托和受托行为。

受托方须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格式,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

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有关独立审计准则建立了类似工作底稿的,在受同一客户委托既出具审计报告又出具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可不重复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

上述税务代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格式、《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可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查询下载。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二○○八年一月二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2.11•【字号】穗地税发[2002]74号•【施行日期】2002.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74号)局属各单位:近据部分单位反映,在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中遇到一些问题,要求予以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纳税人接受非实物资产捐赠的处理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收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我局以穗地税发[1999]404号文转发,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1999年第5期)第三条规定处理外,其他纳税人接受非实物资产的捐赠收入,应并入损益计算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纳税人取得的代收代付款结余并入损益的处理不论纳税人是否提供应税劳务,其年度内取得的代收款项收入,减除代付的实际支出后,结余部分应并入企业损益计算企业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代收款项收入与其所属的代付支出不在同一年度内发生,则代付支出应在实际支付时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必须将代收代付款项与其他的往来款项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缴交医疗费、退管资金的处理(一)纳税人按规定为离休干部一次性缴交的统筹医疗费,可在当年税前扣除。

但对缴交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扣除有困难的,报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备案后,可在2至5年内平均摊销税前扣除。

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二)纳税人按规定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交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在10年内平均摊销税前扣除。

如果纳税人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有困难,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按年或者按月分期缴交的,可在缴交当年据实扣除。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单位版(BS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单位版(BS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单位版(B/S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1.21•【字号】穗财库[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单位版(B/S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库〔2008〕9号)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按照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计划,我局从2007年6月起分步安排预算单位启用新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软件系统单位版B/S结构(以下简称新版支付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启用新版支付系统的安排尚未启用新版支付系统的预算单位,请登陆广州财政网(),进入政务公开栏下的重要公告栏目,查阅《关于填报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版系统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相关申请表的通知》,按规定做好本单位联网准备工作并填写有关表格,于2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信息中心,市财政信息中心将于3月1日前安排各单位启用新版支付系统,原国库集中支付软件系统单位版C/S结构(以下简称原支付系统)原则上于3月1日停止使用。

未参加新版支付系统培训的单位请在提交表格后与市财政信息中心联系,由其安排培训事宜。

二、规范使用新版支付系统市财政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共同开发的财政电子拨款系统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投产试运行,该系统实现财政部门批复用款计划和向代理银行下达授权支付额度、预算单位开具授权支付令和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等支付信息在市财政局、人行广州分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之间的传递。

为确保支付信息的规范和准确,预算单位在使用新版支付系统办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时必须按规定选择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指标、项目、经济分类科目等信息并通过新版支付系统及时完成与市财政局和代理银行的对账工作。

电子拨款系统试运行期间(2008年1月1日至2月29日),预算单位在新版支付系统录入授权支付令信息,同时打印纸质授权支付令送代理银行,新版支付系统中的授权支付令信息通过电子拨款系统实时发送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确定纸质和电子数据信息一致后办理支付,否则退回预算单位。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10.17•【字号】穗财规字〔2018〕3号•【施行日期】201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规字〔2018〕3号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认定机构市级和区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税务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二、认定权限(一)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市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二)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工作由区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三、工作职责(一)负责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二)接受本级非营利组织提出的免税资格复审;(三)负责取消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四)负责对下级工作监督和检查。

四、工作程序(一)申请。

1.申请时限。

认定机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两次认定。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在次年1月1日~2月28日向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的,应在期满后6个月内向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符合报送条件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受理。

2.报送资料。

(1)申请报告。

(2)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作者:佚名 就业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764 更新时间:2011-2-14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增城市支行,国家金库广州市各代理支库: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年度审核、管理的中央、省驻穗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广州市(或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计缴保障金。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五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且其工资应不低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中位数。

第六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第七条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保障金征缴的相关工作。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工作职责。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实行市、区及县级市统一管理制度。

残联负责保障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残联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区、县级市残联负责初审、广州市残联负责复审、稽查等工作),以用人单位法人注册登记的级次作为分级入库的依据核定;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具体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近服务,负责优化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服务点(以下简称年审服务点)配置;负责保障金政策制定和宣传解释工作;负责根据年审情况核定缴费单位应征数据并传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减(免、缓)审批;负责办理退费申请审批;负责对欠费单位责令限期缴纳;负责按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加收滞纳金;负责办理缴费单位对应征数据核定有异议的投诉(行政复议)事项;负责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拒不缴款的用人单位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事务。

ets协议手续

ets协议手续

ETS简介办理ETS业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通过与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及各商业银行合作,共同建立了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下称“ETS”系统),以方便纳税人交纳税款,实现税款征收无纸化,税款解缴一体化和收入对帐电子化,提高征管质量和效能。

凡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论采用何种申报方式(上门申报、语音申报、网上申报),以及领购发票缴纳工本费以及缴纳其他一切税费等(如代开增值税发票、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款等)税务事项,均应使用ETS系统。

缴税帐户确认非个体新开业的纳税人在办税厅二楼受理税务登记,发放《国税税务登记表》同时放《ETS协议书》一式三份。

纳税人可在任何一间已纳入ETS系统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开立缴税帐户。

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ETS协议书》送开户银行对其缴税帐户盖章确认后,送回一份给直属征收分局(二楼14、15窗),工作人员录入后帐户即时生效。

个体新开业户办理税务登记后在第五管理分局索取《ETS协议书》。

变更缴税帐户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缴税帐户。

如确需变更的,在办税大厅索取并填写《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书》和《ETS协议书》一式三份,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原开户银行办理取消原帐户缴税功能手续(该帐号户其他功能不便),并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前二个工作日前将原开户银行加盖公章的《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书》和经新开户银行确认的《ETS协议书》各一份送送回一份给直属征收分局(二楼14、15窗)。

迁移外区取消ETS帐户纳税人因地址变更移外区而取消ETS缴税帐户的,在已完成清税清票工作后,请领取迁移通知书前向办税大厅或管理分局管理员索取《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书》一式三份,经原开户银行加盖公章后交回一份给税务管理员。

企业注销停止使用ETS纳税人因注销歇业而取消ETS缴税帐户的,在已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管理分局管理员索取《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书》一式三份,经原开户银行加盖公章后交回一份给管理员。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5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5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5号市直各主管部门:《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穗财资〔2012〕327号,下称《处置办法》)实施有效期已经届满,为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适应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我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处置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处置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2017年10月23日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穗财法[2002]34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穗财法[2002]34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正文:---------------------------------------------------------------------------------------------------------------------------------------------------- 续(1)┌──┬─────────┬────┬─────┬─────┬───────┐│序号│财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机关│文号│发文日期│备注│├──┼─────────┼────┼─────┼─────┼───────┤│62 │印发《关于印刷、销│广州市财│财会[1997]│1997.8.8 │许可证已取消。

│││售、使用记账凭证和│政局│594号│││││会计账簿若干规定》│││││││的通知│││││├──┼─────────┼────┼─────┼─────┼───────┤│63 │关于印发《广州市计│广州市财│财会[1999]│1999.9.16 │职能已转移,实│││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政局│755号││行行业管理。

│││算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64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广州市财│财会[1999]│1999.9.16 │职能已转移,实│││务所从事会计电算化│政局│756号││行行业管理。

│││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65 │关于组织各单位负责│广州市财│穗财会│2000.1.26 │时效性文件,已│││人认真学习《会计法│政局、市│[2000]128 ││过时。

│││》的通知│司法局、│号││││││市政府法│││││││制局││││├──┼─────────┼────┼─────┼─────┼───────┤│66 │关于印发《广州市宣│广州市财│穗财会│2000.2.2 │时效性文件,已│││传,学习,贯彻〈会│政局│[2000]129 ││过时。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驻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外受理业务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驻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外受理业务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驻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外受理业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1.22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第一审普通程序
正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驻广州市政务服
务中心对外受理业务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穗政务协办函【2008】25号文文件的要求,政务服务中心定于1月28日对外营业,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将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对外受理新设立税务登记和变更登记(部分)业务。

广仁路1号(原外经一条街)将不再受理上述业务。

各区征管局同时可办理税务登记业务。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12时下午1时-5时
周五上午9时-12时下午1时-3时
对外咨询电话:38920212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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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印发《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营改增【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文 号】穗财法﹝2013﹞47号【发文日期】2013-06-26【实施时间】2012-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国家金库增城市、从化市支库,广州市各代理支库: 现将《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2〕28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2〕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粤财法〔2013〕9号)和《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的财政扶持资金设立、申请、受理、审核、拨付、清缴和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人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在每一纳税年度内,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我市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在一个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使该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

第四条 财政扶持资金实行按季申请、按季预拨、按年清算。

第五条 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二)至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时,试点企业同一纳税年度内的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

试点企业因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检查,在当月计算调整入库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优惠。

第六条税负变化的计算: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计算期,以试点企业办理应税服务税种登记生效之日起计算,年度内未发生应税服务的月份,月平均税负增加额应连续计算。

(二)税负增加额计算公式为:税负增加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按营业税规定还原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应纳税额。

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为试点企业当月应税服务应纳税额中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为试点企业按当月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实际审批的退税额,包括出口退税额、即征即退税额和其他退税额。

按营业税规定还原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应纳税额为试点企业当月按还原的营业税应税服务收入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三)2012年11月或12月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其2013年第一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应包含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的相关数据,并合并计算该期税负月均增加额。

2013年季度内新办的试点企业,该季度税负月均增加额按实际经营的月份数计算。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负责委托各区(县级市)国税局受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的相关资料;向试点企业预拨财政扶持资金;完成每季度资金拨付工作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情况报告;组织开展年度清算,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及时根据年度清算结果向试点企业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和追缴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已审核的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统一上报省财政厅;把省、市本级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应分担的财政扶持资金通过转移支付补助给各区(县级市)财政;根据省财政厅的财政扶持资金批复,把批复意见下达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汇总每季度各区(县级市)的财政扶持资金审核拨付工作情况,上报省财政厅;汇总各区(县级市)上报的年度清算结果,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与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后,依据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差额,通过年终清算向各区(县级市)财政多退少补;指导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完成本辖区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资金拨付、清算和追缴等工作;负责对试点企业的相关宣传工作。

第八条国税部门职责: (一)各区(县级市)国税局受同级财政局委托受理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负责审核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协助区(县级市)财政局督促本辖区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的财政扶持资金。

(二)市国税局指导各区(县级市)国税局的受理、审核,协助区(县级市)财政局督促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财政扶持资金。

第九条地税部门职责: (一)各区(县级市)地税局审核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

(二)市地税局指导各区(县级市)地税局的审核工作。

第十条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和区(县级市)支库(代理支库)职责: (一)各区(县级市)支库(代理支库)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缴纳的税款资金入库、财政扶持资金拨付和退还等工作。

(二)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负责指导各区(县级市)支库(代理支库)做好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缴纳的税款资金入库、财政扶持资金拨付和退还等工作。

第十一条 区(县级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月监控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市和区(县级市)财政局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对各区(县级市)支库(代理支库)办理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缴纳的税款资金入库、拨付财政扶持资金及与财政部门的季度对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财政分别设立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由地方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其中,属于地方各级财政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所增税负需由市、区(县级市)财政负担部分,市、区(县级市)财政分别按照试点前营业税共享分成比例负担。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共同在门户网站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2),宣传我市的有关财政扶持资金政策,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文件规定、填报表格、填表说明等)下载。

有关公告、宣传单张(附件3)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要设置专线咨询电话,安排专人负责解释,并向试点企业派发宣传单张,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和企业的培训,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组织对各区(县级市)国税局、地税局的培训。

第十五条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应与各区(县级市)国税局签订《委托书》(附件4),委托同级国税局受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应制作《受理通知书》、《限期补充资料通知书》、《退办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书》(格式见附件5—;8),供各区(县级市)国税局、地税局在受理、审核过程中使用。

其中,《受理通知书》、《退办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书》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加盖业务专用章,《限期补充资料通知书》由经审部门加盖业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申请财政资金的时限为:申请2012年11、12月和201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的,应于2013年7月1日~7月31日一并办理申请。

自2013年第三季度起,试点企业按季度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的,视同放弃申请当季度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试点企业按季度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时需递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三)季度内逐月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四)季度内逐月的《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还原的进项税额等抵扣凭证)复印件; (五)季度内逐月的《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六)季度内逐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七)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八)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或电子缴税回单、有关退税文书及收入退还书复印件等; (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上述申请材料第二项填报表格一式四份,其他全部一式一份。

九、十、十一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

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加盖单位骑缝公章(上述申请材料中前八项需要单独加盖企业公章)。

上述申请材料第二至五项填报表格的电子版(把以上电子表格设为压缩文件,并设定名称为:广州市×;×;区×;×;企业×;×;年第×;季度申请),试点企业在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的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指定电子邮箱。

同一纳税年度内,当季度未达到申请条件的试点企业,在下季度申请时,一并报送未申请季度的材料。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区(县级市)国税局提交申请,区(县级市)国税局应即时核对试点企业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对不符合财政扶持资金政策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区(县级市)国税局 、地税局、财政局应按下列流程审核材料: (一)区(县级市)国税局应自受理试点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试点企业按照现行税制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审核,同时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加盖业务用章,并将受理收取的全部材料送区(县级市)地税局; (二)区(县级市)地税局应自收到国税局转来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试点企业按照原税制规定计算营业税的审核,同时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加盖业务用章,并将审核后的材料和结果送区(县级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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