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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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密切党群之间和干群之间的关系,把干部中出现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和减少干部犯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诫勉谈话是公司党委针对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问题,但尚未构成不胜任而需进行处理的干部,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三条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教育和保护干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子公司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本制度不适用正被纪检监察部门初核、立案调查、审查处理的人员。

第五条干部诫勉谈话教育在集团党委领导下,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采取从上至下、逐级负责的方法,即集团公司领导成员由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负责;子公司中层正职及以上、集团部室中层及以下干部由集团党委或行政分管领导负责;子公司中层副职及以下干部由子公司党委负责。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实行诫勉谈话:

(一)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执行上级决议消极,有抵触,或贯彻不力的;

(三)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效率低下,作风漂浮,敷衍塞责,出现较大失误的;

(五)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任用干部不按程序办理,未经集团审批擅自提拔干部的,或违反回避制度任用亲属,搞裙带关系的;

(六)争权夺利,闹不团结,搞内耗,造成本单位工作被动的;

(七)个人独断专横,办事违背组织原则,群众意见较大的;

(八)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

(九)对待不同意见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

(十)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或有短期行为,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

(十一)业绩一般,年度考核综合成绩76-79分之间,民意测评不称职票占33%以上,或在民主评议干部时,群众意见较多的;

(十二)违反保密制度,随意传播、泄露组织尚未公开事宜的;

(十三)有其他错误行为的,但由于错误轻微或认错态度较好不追究纪律责任的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时间,由负责谈话教育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纪检和组织(人事)等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教育谈话时,可以提请领导做出决定。

第八条诫勉谈话采取面对面的方法,根据实际情况,负责谈话的领导可以与谈话教育对象个别进行,也可以与谈话教育对象集体进行。

第九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二)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四)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十条诫勉谈话的要求:

(一)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经本人核实签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谈话记录由组织(人事)部门存档;

(三)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

(四)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谈话情况。

第十一条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集团人事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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