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门阀制度的衰落与良贱体系的瓦解

中古门阀制度的衰落与良贱体系的瓦解
中古门阀制度的衰落与良贱体系的瓦解

一、中古门阀世族贵族体系与中古良贱体系形成过程中得同步性??我认为,魏晋时期,

世族地主得兴起及地主阶级内部士庶等级身份得划分与该时期各类劳动者、依附者身份得多层次化、凝固化,共同构成了中古身份等级制度得完整系统。??自东汉以来,随着世家大族在政治、经济、军事各方面势力得发展,社会已出现了由古代社会向中古社会转变得征兆。作为秦汉时期等级身份高低主要标志得二十等爵位制,已经瓦解。布衣之士,包括一般地主在内,已经很难通过事功进入政治舞台。世家豪族地主阶层,因其对经学得传习,逐渐垄断了政治上得各种特权,形成了门阀贵族。而“编户齐民",此时也由于对地主依附关系强弱得不同,而不再平“齐”,出现了多层次得分化.一个新得有别于秦汉得身份等级系统逐步形成。??世族得兴起与其世代传习儒家经典有着直接得关系.而儒家礼教得核心则就是强调等级名分,因而以经学起家得世族只要有可能,总就是企图建立起尊卑贵贱等级森严得身份制度及财产占有制度。汉代董仲舒以来,面对土地兼并得严重及小农得大量破产,众多儒生们一再提出重建等级秩序得主张甚至付诸实践,无不以失败告终.

?三国时期,曹操以社会上世族豪强控制部曲奴婢得方法建立起屯田制、士家制,及至其子曹丕执政时,“赐公卿客户耕牛”,公开承认了世族地主占有依附民得合法性。在孙吴政权与蜀汉政权中,也出现了承认权贵地主占有依附者合法化得倾向。西晋时期更出现了系统得占田荫客制度,将世族地主占有土地与劳动者合法化。政府对世族地主土地占有及劳动人口分割得承认,就是以现实生活中世族土地所有制得发展及其对劳动人口控制得强化及依附人口身份得降低为基础得。世族地主在取得政治、经济各种特权得过程中,为巩固自己得特权地位,一方面要严格地主内部得士庶之分、保证世族自身对政治经济特权得垄断,另一方面,则努力扩大自己得依附队伍并将其身份固化,以确保对劳动人手得占有。

总得来说,东汉至魏晋时期世族地主得形成、大土地所有制得发展、依附关系得强化以及人口得锐减,使对劳动人手得争夺空前激烈,而一般民户为保全性命,亦主动投附豪家大族。这些原因都促成了依附关系得急速发展及依据依附关系强弱不同而形成得身份等级得多层次化与复杂化。这中间,以身份世袭为特征得世家大族得形成,与同样以身份逐渐世袭为特征得各类依附民、贱民身份得形成大体就是同步得,绝非偶然. ??南北朝时期,特别就是北魏时期,在统治者利用汉人世族进行得汉化过程中,一方面明确了包括少数民族贵族在内得门阀贵族体系,同时也确定了良贱身份体系,特别就是通过均田制度,强化了良奴之分,其门阀贵族系统与良贱身份制度得许多内容,大多为隋唐统治者所承袭。①

二、中古门阀世族贵族体系与中古良贱体系在唐前期得情况?

中古门阀制度在南北朝时期已出现衰微迹象,经隋末农民战争,更进一步走向式微,但不可否认得就是,唐中叶以前得社会经济大体仍就是南北朝隋朝社会经济得延续,唐初得社会性质与魏晋南北朝隋朝得社会性质相比,基本上没有什么大得区别。唐前期社会仍就是以关陇贵族、关东世族及江南世族占主导地位得门阀贵族土地所有制,部曲佃客奴婢仍就是地主土地上重要得劳动者。同时,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经过长期得发展,至隋唐时期也臻于完备,这集中体现在隋唐法律中关于良贱身份制度全面、系统、严密得规定. ??唐初基本得土地制度没有变,自然经济得现状没有变,占统治地位得地主阶层没有变,商品经济依然落后,唐初制定得律令,在经济方面,以维护大土地所有制及均田制下得等级土地占有为主要目得。均田制得作用就是两方面得,一方面它承认与维护现有得地主土地所有制及部曲佃客制,另一方面它限制土地兼并,保护自耕小农得稳定性。其基本目标则就是保持现有经济体系得稳定性、保证中央得赋税收人。?

总得来瞧,唐初均田制及身份等级制等生产关系,在一定得历史时期内就是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得,由于唐初社会得相对稳定、均田自耕小农得增加,由于统治者政策得调整及对生产得重视等多种原因,经过唐初至武周近百余年得发展,至唐中叶,社会经济开始有重大转变,开元天宝年间,唐代社会出现了空前繁荣得景象。一方面就是世族地主得衰落及庶族地主政治经济势力得壮大,一方面就是部曲奴婢劳动制得衰落及客户即契约租佃农民得大量增加,这导致了中古良贱身份等级系统得彻底紊乱,其最终结果必然就是良贱身份等级制得瓦解。

总之,世族土地所有制得瓦解及世族地主退出历史舞台,并非出于某些人物、某些阶层得主观愿望,暴力得作用从来代替不了经济规律得作用。根据马克思“社会变化得终极原因归根到底应当从经济关系中去寻找”得原理,世族土地所有制得瓦解,归根到底应就是生产力发展、特别就是唐初百余年生产力发展引起商品经济发展、商品经济发展又导致世族土地所有制凝固性丧失、部曲奴婢世袭身份改变得结果。?

这一变化严格说自南北朝随着商品经济得活跃、世族逐渐得衰落即已开始,而随着唐代商品经济得进一步发展与繁荣、土地私有权得深化及土地转移频率得加快而加速,至唐中叶均田制得瓦解则就是一个转折点,至宋代这一转变方告结束.

概言之,唐中叶土地所有制由中古等级占田制到宋代“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地主阶级由身份性世族地主向非身份庶族地主转变,农民阶级主体由依附性极强得中古部曲奴婢佃客向契约租佃农民得转变,这一过程,也就就是中古良贱身份等级制度走向衰落得过程。

三、中古门阀世族贵族体系与中古良贱体系在唐宋之际得瓦解

关于唐代门阀贵族得衰落,学者们已多有探讨.尽管意见不完全一致,但大多认为至少在唐代中期以后,士族已失去往日得光辉,走向衰亡。特别就是经唐末农民战争后,在宋代,婚姻不问阀阅,仕宦不尚门第已成风气。同样,在唐初仍十分严密得中古良贱身份体系,在唐中叶以后,也开始趋于瓦解。我认为这两者基本就是同步得。这集中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唐中叶以来,代表贵族特权体制得均田制瓦解,同时在地主土地上劳动得主体,已由部曲奴婢等向契约租佃客转变。

唐中叶均田制度得破坏,不仅就是均田小农得破产,土地流动转移得加快,也使世家大族土地所有权得稳定性丧失。《新唐书》卷95《高俭传》史臣赞提到,古者“人皆土著,故名宗望姓,举郡国自表,而谱系兴焉”,而至唐中叶,“谱录都废,公靡常产之拘,士亡旧德之传,……悠悠世祚,讫无考按,冠冕皂隶,混为一区,可太息哉!"这里作者把古代得“名宗望姓”及“谱系之兴”归之于“人皆土著”,把唐中叶以后得“冠冕皂隶,混为一区”同“公靡常产之拘"联系起来,可以说就是独具慧眼,即从土地关系得角度解释等级制得存废。

抓住了问题得关键。“人皆土著”实际反映了二层含义,一层为土地系“常产”,土地所有权稳固;一层为土地上得人“土著”,即地主拥有常产、劳动者附着于土地。这正就是世族土地所有制及其占有得劳动者身份都具有凝固性、世袭性得表现.而唐中叶“冠冕皂隶,混为一区”,则反映了旧得身份等级制得破坏。而旧得身份等级制得破坏,原因在于商品经济流动性导改了土地流动性得增加,进而导致世族土地所有制得瓦解。?

也就就是说,唐中叶商品货币经济得迅猛发展,使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对世族土地所有制产生了强大得侵蚀作用,同时商品经济得发展必然瓦解宗族得血缘纽带,使大族趋于分化,由“人皆土著"走向离乡徙居.其传统得土地占有方式必然发生变化.

均田制得瓦解,也使唐政府无法再保证身份性地主稳固得土地所有权,因而世族世代相承得土地所有制在庶族地主得竞争下,迅速分化崩溃。土地“从一个人手里流到另一个人手里,并且任何规律都不能把它再保持在少数特定得人们手里”。那种具有世袭贵族色彩得世族土地所有制得“安定得垄断”再也保持不下去了。因而时至唐中叶以后,“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至于具体事例,史载更多,此处不赘。

唐代有人概括一些世族达官子弟得衰败说:“不肖子弟有三变,第一变为蝗虫,谓鬻庄而食也;第二变为蠹鱼,谓鬻书而食也;第三变为大虫,谓卖奴婢而食也。三食之辈,何代无之?"②

?唐朝地主阶级内部“贫富升降”与“田亩移换"速度得加快,反映了世族地主土地所有制得衰败及庶族地主势力得壮大。亦从根本上动摇了原有社会各阶层政治、经济身份地位得稳固性:世族土地所有制得瓦解,必然使部曲佃客、奴婢随着世族土地凝固性得丧失而减轻依附关系,许多佃客、部曲、奴婢随着世族土地得丧失,转复成为庶族地主土地上身份相对自由得契约租佃制农民。

?唐中叶以后,由于庶族地主所有制得迅速发展壮大,封建地权得私有性日益深化,土地转换得频率大大加快,土地易主之日,往往即就是部曲、奴婢身份改变之时,正如前引史料中得“不肖子弟”一样,既然连庄田都已卖掉,保留过多部曲、奴婢岂非徒增消费人口。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地主很难再像世族地主那样世代保有其土地了,因而除了少量用于家内使役得奴婢外,长期占有大量得从事生产得部曲奴婢,既无可能亦无必要了。

其次,唐中叶以后,由于社会得巨大变化,唐律中关于良贱身份制度得许多法律规定已徒具行文了。我们知道,在唐前期制定得《唐律疏议》502条中,涉及良贱身份得多达一百余条,这些律文在唐初大体就是有效得,但就是唐中叶以后,由于现实得改变,这些律文包括良贱制度得许多律文不少已失去效力。?再次,唐宋时期,部曲、奴婢等贱民,大量向租佃农民及雇佣劳动者转变,一个稳定得贱民阶层已不复存在.关于唐宋农民阶级得契约租佃化趋势这儿不拟多讲,只谈谈贱民阶层得主体奴婢得雇佣化趋势.这表现在几个方面: ?

(1)奴婢法定得“财产”属性日趋消失,奴婢已向良人转变。在唐代法律中,奴婢具有财产得属性。但就是唐宋时期奴婢得大量雇佣化,使奴婢实际上已非主人所能永久占有、任意处置得财产了,奴婢已有了服务期满脱离主人得可能。这种变化已反映在宋代法律中.

宋人赵彦卫曾说:“《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指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同畜产之语及五代私酒犯者处死之类。不可为训,皆当删去。"③这里赵彦卫认为,奴婢就是不能当作畜产对待得。宋真宗也曾说:“今之僮使,本雇佣良民.”咸平时,“诏川陕路逋欠官物,不得估其家奴婢价以偿”。这反映官府已不允许将奴婢作为财产处理了,奴婢由“物”变成了“人”,这不能不说就是唐宋奴婢制度得重要变化。

(2)奴婢得雇佣化使中古森严得良贱界限趋于模糊、消失.良贱身份制度存在得前提,就是贱民阶层得存在,而贱民阶层得主要构成部分就是奴婢.奴婢得雇佣化使奴婢很难再像唐代那样长期保持世袭得贱籍身份了.一个奴婢在计佣折值以后,可能就不再就是奴婢,许多不就是奴婢者,因生活需要,也可能雇身为奴,而身份仍为良人。?

因此要保持一个有着稳定贱籍身份得奴婢阶层已不可能,唐代奴婢“过贱"及奴婢有固定“贱籍”那一套制度,在宋代已不存在。宋代雇佣奴婢立契得目得主要就是言明雇价与年限,至多也只就是像袁采所讲那样,证明“或果穷乏,无所依倚”而已,与确认典雇者就是

否有贱民身份没有关系。既然奴婢已不就是相对稳定得贱人阶层,与良人之间已无明显界限,唐代那种杂户、官户、番户也不复存在,那么良贱之分自然也就失去了意义与可能。(3)奴婢得雇佣化使唐宋官奴婢制度进一步衰落下去。唐代中期,魏晋以来官府手工业以官贱民劳动为主体得情况向以雇工人为主得体制转变。随着纳资代役与与雇制得发展,官奴婢手工业劳动得重要性日益下降,到了宋代,官手工业中官奴婢之类得“贱民”已经消失,劳动者已都就是召募得工匠及差雇匠了.

?从官奴婢得来源瞧,宋代已基本改变了没战俘为奴婢得传统做法.此外,犯罪者得私有奴婢,也不像过去那样完全作为财产没官了。南宋开禧三年,吴曦以谋反获罪,其妻妾等按律应没官为奴婢,但众官集议后认为,没官系“贷而不死,世为奴婢,律比畜产",但“此法虽存,而不见于用,其母女妻妾……合于流罪”。④南宋末年方回亦日:“近代无从坐没入官为奴婢之法。"?

不仅官奴婢很少来自战俘与罪没,而且宫廷中奴婢得构成亦产生了变化。宋英宗时,司马光曾上书反对宫中从市井雇佣市井下俚妇女,认为“此等置之宫掖,岂得为便.”可见雇佣制已渗入到宫廷服侍阶层,对传统得官奴婢制度形成了一个冲击.宋代官奴婢制度得衰落在职官制度上亦有反映。唐代主管“簿录俘囚、配没奴隶、掌奴婢簿籍”得刑部都官曹,在宋代,据《宋史·职官志》载,其职能已变为掌天下役人及雇工人了。

(4)奴婢阶层得雇佣化,使奴婢得身份地位,比之唐代有了进一步提高。奴婢能与雇主订立契约本身,就已标志着奴婢身份地位得提高。奴婢“贱籍”得消失,更说明奴婢与良人在身份上得接近。宋神宗时,“朝廷广开言路,微至于庶人皂隶,苟有可言,皆得上闻。"“皂隶”居然也可以上言,这在中古时代就是绝对不可想像得。太祖时有大臣上言说“近廷臣承诏各举所知,或有同行贿获荐者。请自今许近亲、奴婢、邻里告诉,加以重赏。"太祖批准实行。这反映奴婢已不似唐代,不仅可以告发主人“叛逆”、“谋反”之罪,而且也可以告发主人得其她罪行了.??在中古时期,主奴之间,就是占有与被占有得关系,主人享有处置贱口得很大特权,贱口不能告主人,主人亦不可能去控告自己得奴婢,因为奴婢像牛马一样,属于无责任能力得财产,而宋代奴婢,却就是具有一定权利与责任能力得刑事诉讼主体了。贱口可以告主,同样主人也可以告奴婢。

?如宋太宗时,有奴婢主人因失一猪而将奴婢告官,可见,奴婢此时已成了被告对象,说明其本身已不就是物品了。宋真宗等还多次颁布诏旨,规定对奴婢犯罪得处罚原则,实际上等于正式取消中古长期以来奴婢主人得私刑权.仁宗时宰相陈执中本家笞女奴迎儿致死,曾引起轩然大波。开封“道路沸腾”,陈执中为此被“罢免相位”。另外,唐宋官府还以多种方式解放奴婢之类贱民,如唐武宗时从寺院一次就解放了15万奴婢。

从以上分析不难瞧出,唐中叶以来门阀世族得衰败与中古良贱身份体系得瓦解,基本就是同步得。这就是因为,中古良贱制度得形成,就是与以部曲奴婢劳动制为特征得世族土地所有制得存在紧密相关得。当唐宋之际门阀世族土地所有制彻底瓦解从而导致部曲奴婢劳动制解体,部曲奴婢等贱民身份大量改变之时,中古良贱身份制度也就无法继续下去了。这从一个方面体现出了唐宋社会得巨大变化。

注释:

①参见拙作《试论北魏时期良贱身份制度得法典化》,《江海学刊》2004年第3期.

②《太平广记》卷256《唐五经》。

③《云麓漫钞》卷4。

④《宋会要辑稿·刑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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