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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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全文(民事证据规则34条)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全文(民事证据规则34条)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全文(民事证据规则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全文+新闻稿+答记者问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全文+新闻稿+答记者问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全文+新闻稿+答记者问(共100条,对原规定保留11条,修改41条,新增47条)最高人民法院法语峰言5天前·时间:2019年12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30·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发布内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上午好!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有关情况。

一、修改《民事证据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十八年,审判实践中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

其间,经历2007年、2012年、2017年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公布实施,社会生活、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实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切实贯彻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应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关于“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要求和我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小组”的安排,我们在2015年启动了《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工作。

历时四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讨论通过。

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举措。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证据(110511)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证据(110511)

合法性的认识
合法性指证据的表现形式和证据的使用符合 法律的规定。 1、调查、收集、审查、认定符合法定程序。 2、形式合法。 思考:证据的合法性要求的基础是什么?这 一要求的代价是什么?
第二节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
(一)证据能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 格。
五、鉴定结论
(一)鉴定制度概说
1鉴定和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点 鉴定,即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鉴定,即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 必要的技术手段, 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 行检测、分析、鉴别的活动。 行检测、分析、鉴别的活动。 2申请鉴定和重新鉴定 3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4鉴定书的内容
二、证明力
(一)证明力的概念 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 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 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 小。
(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 法定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
(三)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1、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2、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3、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的证据 4、最佳证据
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 (二)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
第一,书证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反映, 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反映 第一,书证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反映,而勘验笔录 的文字和图片是客观内容的反映; 客观内容的反映 的文字和图片是客观内容的反映; 第二,书证有公文书和私文书等形式,并不一定是 第二,书证有公文书和私文书等形式, 形式 诉讼文书, 诉讼文书,而勘验笔录则是勘验人依法制作的诉讼 文书; 文书; 第三,书证一般在案件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制作, 第三,书证一般在案件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制作, 在诉讼中不得涂改或者重新制作 不得涂改或者重新制作, 在诉讼中不得涂改或者重新制作,而勘验笔录则是 案件发生后在诉讼中制作的 若记载有漏误, 诉讼中制作的, 案件发生后在诉讼中制作的,若记载有漏误,可以 重新勘验。 重新勘验。

民事诉讼法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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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性: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这 是证据的本质属性。 (二)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 关联性的类型:1、直接的关联与间接的关联 2、肯定的关联与否定的关联 判断有无关联性的标准: 证据的存在使待证事实的真实与虚假变得更清晰 (三)合法性: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搜集与提供, 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 合法性的内容:1、搜集证据的合法性; 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3、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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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的证据


由于证人证言的复杂性,其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 判断。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8条规定: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 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 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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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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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有关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证据规则称为补强证据规则。 即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 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民诉法》第69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 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 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 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 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 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 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 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上述规则,属于补强证据规则,有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 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民事诉讼法证据分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证据分类有哪些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证据分类有哪些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

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法律讲究的不仅是事实,还有就是证据,证据不足,法律也不会宣判。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的证据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证据分类要求的证据才会被采纳。

因此,大家在准备证据之前,很有必要提前了解一下证据分类的要求,了解哪些可以作为证据。

至于哪些属于证据,可以到下文一起了解。

一、民事诉讼法证据分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

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

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效力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

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三)

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三)

第四,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我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必须法定化,即使对于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设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法律上也应当有所限制。

举证责任倒置和严格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

严格的说对举证现责任倒置是由实体法限定的,这不是一个司法所能决定的问题,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该是实体法来规定的,当然现在我们必须承认,我们的证据法则很不完善,在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实体法不可能都做出规定,也就是说,应当在法律上为司法解释所设定的规则设定条件。

我认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至少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一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当属于实体法规范的范畴,实体法必须包含必要的证明规则,那种割裂证据法与实体法的固有联系,认为证明规则应当完全由民事程序法规定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通常,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范应当由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规定,程序法或证据法可以确立一些指引性的规范,引导法官寻找相应的实体法规范。

而有关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对倒置事由的规定必须要由实体法作出明确的界定。

通过对实体法规范的适用,最终完成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范具有强行性,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法官都应予以适用。

在这一点上,法官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而必须要适用法律的此种强行性规定。

如果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则法官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确定具体的诉讼案件中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但我认为,法官不能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随意在诉讼中决定举证倒置。

有人认为,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便无法保护受害人利益。

我认为,应当看到,在特殊案件中减轻受害人举证负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方式并非举证责任倒置这一种情形,证据法中的“表见证明”法则、推定规则等也能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二是原告就某种事由的证明出现举证障碍。

有时,在某些情况下,原告离证据距离比较远,客观上几乎没有取到证据的可能性,如果按照主张者即须举证的原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几乎百分之百败诉。

2021年一建-法规-第69讲-民事诉讼制度(证据)2

2021年一建-法规-第69讲-民事诉讼制度(证据)2

202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第69讲- 民事诉讼制度(证据)2(三)质证(1(法庭出示)(2(3(四)认证,是“绝对不能”而不再是“相对不能”)【考点清单】11.诉讼证据的种类都有哪些?如何区分?2.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如何规定?3.质证如何规定?4.认证如何规定?【本目课后习题】1.关于证据种类的题目【例题·单选】根据《民事诉讼法》,下列证据中,属于书证的是()。

A.录音录像资料B.建筑材料样品C.工程质量鉴定报告D.施工合同【答案】D【解析】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民事证据有以下8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

书证,是指以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如合同文件、各种信函、会议纪要、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图纸、图表等。

【例题·单选】下列证据中,属于民事证据中书证的是()。

A.法律条文B.法院的司法解释C.施工合同复印件D.建筑施工规范【答案】C【解析】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民事证据有以下8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

书证,是指以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如合同文件、各种信函、会议纪要、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图纸、图表等。

【例题·单选】在一起钢材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过程中,作为买方的施工企业将钢材厂家在互联网发布的价目表下载并打印,并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则该证据种类属于()。

A.书证B.物证C.视听资料D.电子数据1【丽雪课后的话】场景一:这是在一个庭审现场中!法官:“证人,在你作证之前,我应该告诉你,在法律面前,你只能讲你亲眼看到的事情,不要讲从别人那儿听到的事,明白吗?”证人:“明白了!法官先生。

山东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山东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2001年7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一、一般规则第一条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规范民事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质证和认证等行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条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法定形式: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8.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坚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查证据和确认案件事实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和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证据的收集、提供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该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七条所有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八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当庭互相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享有、充分行使下列权利:1.收集证据;2.申请法院调取、保全证据;3.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勘验;4.对证据进行辨认、核对,向提出证据的一方进行质询;5.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质询;6.对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辩论。

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妨害诉讼秩序,不得故意拖延诉讼过程。

第十条证据的核实和认定以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和人民法院当庭认证为原则,但为提高诉讼效率,可以实行双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庭审认定证据效力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16•【文号】法释〔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条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二)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三)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

原告完成前款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第四条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2019年12月25日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民事证据规则

民事证据规则

民事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案件解决中,证据是重中之重。

判断认定一方事实的关键,就在于足够的、有力的证据的支持。

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中,无证据,不予信;有证据,未尽用,不予调查。

”各种民事行为的发生,均需要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以保证民事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因此,民事证据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就以民事证据规则为核心,对民事证据制度进行详细说明。

一、民事证据规则的概述民事证据规则,主要是指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依据什么样被接受,什么样不被接受,以及如何运用证据,其中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准许性、证据的评价、证据的排序、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据的有效性,以及无法出具的证据的处理过程的法律规则统称。

二、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一)证据的分类民事证据,一般包括书证、人证和物证三类。

书证一般有来往信函、收据、合同书等;人证一般有证人证言、被诉方证明书等;物证包括文书证件、物品等等,这些都是民事证据的基本内容。

(二)证据的准许性证据准许性,指的是证据有没有被法律认可,且能否被法院接受,以及作为证据的事实有没有被法律认可作为有效证据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准许性的规定。

它规定:民事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明有关事实的物证、书证和人证,均被法律认可为有效的证据,提供给法院以便判决。

(三)证据的评价证据的评价,是指证据的有效性,其主要是指证据的权威性、关联性、特征性以及可靠性等主要特征。

(四)证据的排序证据的排序,一般按照证据的有效性大小来进行排序。

从有效性角度看,书证、人证和物证三类证据是彼此间有本质区别的。

书证有其本身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但书证本身不能独立立足,必须结合人证证明以及配合物证。

(五)证据的可靠性证据的可靠性,即它的可信度。

一般而言,可靠的证据包括: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证据的客观性和清楚性,及证据的客观实力和相关性,及证据的证明价值等。

(六)证据的有效性证据的有效性,即它能够反映事实的真实性,承担起责任证明的能力,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证据的准许性,二是证据的有效性,三是证据的有效性。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
特别规定,法院不得以非法证据来确定案 情和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17世纪的英
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般排除传闻证
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202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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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意见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对 证人证言在内容上的一项要求。即法庭在 认定案件事实时,对证人的意见,也就是 证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和推测应不予采纳。
202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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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补强证据规则
(一)补强证据规则的含义
202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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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唤起证人记忆规则 (一)唤起证人记忆规则概说 (二)英美法系唤起证人记忆规则 (三)大陆法系唤起证人记忆规则 (四)我国的相关概况
202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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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预防规则
(一)预防规则的含义
预防规则是指为防止某些证据自身存 在虚伪或错误的特殊危险,而在立法或司 法上设置相应程序及措施事先加以防范, 借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规范与 措施。
(四)我国有关庭前证据交换规则的比较
202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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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佳证据规则 (一)最佳证据规则的产生 (二)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和适用 (三)对两大法系最佳证据规则的比较 (四)适用最佳证据规则的例外 (五)我国有关最佳证据规则的规定
202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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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认规则
(一)自认规则的含义
自认规则是指法院可将当事人对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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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意见规则 (一)意见规则概述
意见规则是指在诉讼中以专家意见的 证明方式来确定与系争事实相关联的特定 事项的程序和规范。 (二)两大法系对鉴定专家的不同界定 (三)我国有关意见规则的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对各种证据进行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制度。

以下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证据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证据的收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证据的审查: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要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法院可以对证据进行鉴定、勘验、询问等方式进行核实。

证据的运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证据的保全: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损坏,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法院可以对证据进行保全,以便在诉讼中使用。

总之,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设立的,通过审查和运用各种证据,法院可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6.5 民事诉讼证据法律制度(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五版)

16.5 民事诉讼证据法律制度(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五版)

(3) 自认的法律确认和撤销自认
1.当事人举证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 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自认必须具有合法性,当事人的自 认不能违反现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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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认的法律确认和撤销自认
1.当事人举证
第9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当事人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撤销自认的,人民 法院应当准许:
政策与法律法规(第五版) 第十六章 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
16.5 民事诉讼证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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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说明
时间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判断题 单选题 多选题 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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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求
1
了解
熟悉
B
A 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2020改变描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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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
证据的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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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举证
(1)
当事人起诉与反诉应提供 的证据
(2)
当事人自认的表现形式和 规则
(3)
自认的法律确认和撤销自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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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事人自认的表现形式和规则
1.当事人举证


3
代 理



《民事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 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 事人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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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编(文字版全文)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编(文字版全文)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编(文字版全文)第一章证明标准1.【证据裁判主义】证据新规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2.【证据裁判之自由心证】证据新规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3.【证明标准之高度可能性】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4.【证明标准之排除合理怀疑】证据新规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5.【程序事实认定可能性较大】证据新规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6.【反驳证明达到事实真伪不明即可】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7.【证明标准之从另有规定】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证据种类8.【证据种类】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浅谈民事诉讼法及证据的三性

浅谈民事诉讼法及证据的三性

浅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的理解(一)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下面是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对证据“三性”的一些浅见,简单总结后奉献给大家交流。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例如: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该合同双方所指的标的物是不一致的,如甲方要买100吨米,乙方表示出售100水泥,虽然这份合同是双方所签,具有形式上的真实,但内容不是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虽然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伪造的,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但因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而不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双方就买卖100吨大米达成合意这一待证事实。

因此,该份证据是不具有真实性的。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等,各类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形式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总结。

(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

第8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8章 民事诉讼证据

(五)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1、鉴定人的权利:(1)了解情况权; (2)自主鉴定权;(3)报酬请求权;(4) 请求保护权。 2、鉴定人的义务:(1)按时鉴定义务; (2)公正鉴定义务;(3)出庭义务。
七、勘验笔录
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 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所 制作的笔录。
八、电子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直接 联系,能够单独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证 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需 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 证据。
某天下午4点左右,一辆货车装载了一车 海尔空调运往某县商场。在路经七台村时, 由于道路崎岖不平,货车产生剧烈颠簸,一 台带包装的空调掉下车来。司机当时并未察 觉,到达县城之后才发现,记起七台村一带 的道路不平,于是第二天返回寻找。 司机在七台村了解到以下事实:
(二)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1、是否需要专业知识不同; 2、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不同; 3、能否申请回避不同; 4、能否更换不同; 5、向法庭提供的信息不同。
(三)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专家辅助人,是指由当事人聘请,帮助当 事人向审判人员说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 题,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 质证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 61条规定 条规定: 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 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作为 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是通过电 子技术和设备而形成的证据。 合同法》 10条 11条规定 条规定: 《合同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当事 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 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 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 形式。”

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全文

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全文

If it weren't for a long life and long obsession, who would know that these wasted years but it was a shockingdream!(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全文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法律规定的目的是将大部分的社会关系揽入法律的管辖之中,建立法治社会,让规则远离个人权威,以达到最大的公平与权力制衡。

一旦发生社会纠纷,司法诉讼便是最后的防线,证据制度是诉讼成败的决定要素,作者为你简要介绍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全文。

第一章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第二章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年月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一、一般规则第一条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规范民事诉讼证据地提供、收集、质证和认证等行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地若干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地根据.第三条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法定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地证据.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坚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地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地制度.第五条人民法院审查证据和确认案件事实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和合法地原则.第六条证据地收集、提供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地形式要求.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地,该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地根据.第七条所有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地根据.第八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地外,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当庭互相质证.未经质证地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地根据.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享有、充分行使下列权利:.收集证据;.申请法院调取、保全证据;.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勘验;.对证据进行辨认、核对,向提出证据地一方进行质询;.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质询;.对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辩论.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对方当事人地诉讼权利,不得妨害诉讼秩序,不得故意拖延诉讼过程.第十条证据地核实和认定以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和人民法院当庭认证为原则,但为提高诉讼效率,可以实行双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庭审认定证据效力地制度.第十一条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交地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分类登记,制作《证据目录》,注明证据地递交人、名称、收到地时间、份数、证据形式和来源等,并出具收据,由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及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二、举证责任规则第十二条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地原则,当事人对自己地诉讼主张和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不利地诉讼后果.“举证不能”是指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因主观原因未能举证以及无正当理由在法院指定地举证期限内未能举证.“举证不充分”是指当事人所举证据不能确实证明待证事实或者诉讼主张.第十三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在诉状中附有符合起诉条件要求地相应证据.第十四条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分别经人民法院向对方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对证据交换地情况,应当记录在卷.当事人交换证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地原则,便利案件及时公正审理.第十五条当事人举证地范围:.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地证据;.证明当事人争议地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地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以及造成具体经济损失地证据;.证明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地证据;.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法院受理或者审理过地证据;.当事人主张权利地行业规范和惯例;.证明具备申请回避、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司法请求条件地证据;第十六条在下列诉讼和某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地案件中,对原告提出地事实,被告予以否认地,由被告负责举证;.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地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地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地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筑物上地搁置物、悬挂物以及堆放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地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地侵权诉讼;.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地侵权诉讼;.因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致人损害地侵权诉讼;.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地侵权诉讼;.因医疗过错致人损害地侵权诉讼;.因期货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未按客户指令下单或者未入市场交易引起地诉讼;.企业开办单位因注册资金不到位引起地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地诉讼;.劳动者因追索工资、劳动保险待遇及劳动报酬引起地劳动争议诉讼;.消费者因邮政、电信资费计算错误引起地诉讼;.其他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地诉讼.第十七条下列事实,属于司法认知地范围,当事人无需举证:.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地案件事实和提出地诉讼主张,明确表示承认地;.众所周知地事实、自然规律和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能够推定出地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地裁判所确认地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地事实.第十八条举证责任地分配按下列原则确定:.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主张事实,应当举证;.被告进行答辩和反驳,或者主张新事实,应当举证;.被告提出反诉,主张事实,应当举证;.第三人主张事实,应当举证.第十九条一方当事人陈述地事实,另一方当事人不否认地,可以确认其对该事实已经自认,并在二审或者再审中仍具有其证明力.当事人地陈述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自相矛盾地,除有其他证据印证其陈述地证明力外,当事人在一审中所做地陈述,对其具有约束力.第二十条当事人提交地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或者对方当事人予以认可地复制件除外.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提供地书证、物证可以是复制件:.原件并非是由于举证方地恶意作为而发生毁灭或者丢失,无法在法庭上提出;.原件是处于举证方地对方当事人保管或者控制之下,经合理地通知而仍未交出原件;.原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保存地正式文件或者属于政府机关依职权所作出地记录;.篇幅或者体积过大不便向法庭提交地原件原物.证据地原件虽不存在,但双方当事人各自持有地证据复制件经核实其内容为相同时,则这些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一条应当由当事人举证,但该证据为他人所控制而致使当事人难以自行调查收集地,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待取证据与争执事实相关联地初步依据或者进行合理陈述.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所申请调查地证据与案件中地争执事实确有关联或者为证明案件事实所必需地,法院可以下达针对证据持有人地调查令,证据持有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提供有关证据.拒绝执行调查命令地,以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处理.证据持有人接到命令后,认为所调查地证据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而不便向当事人提供地,应向法院书面申明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所调取地证据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地,应撤销命令,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经审查认为所调查地证据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地,证据持有人必须按命令提供证据.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地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地,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地有关条约中规定地证明手续.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说明证据地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对方当事人对证据地形成过程有异议地,还应当说明证据收集地方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从有关单位摘抄、复印地书面证据材料,应当注明材料地名称、出处,并由有关单位盖章.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地证据都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不能提交证据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地申请和案件地具体情况,确定合理地举证时限,最长不能超过十五天.人民法院限期当事人举证地,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但当庭告知地,可以记录在卷,不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在指定地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地,应当在指定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延长以及延长地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当事人超过法院指定地举证期限或者庭审结束后提交地证据,法院可以接受,并在证据收据上注明收到地时间,但对该证据可以不予审核.如提交地证据经审核认为足以改变案件地基本定性和主要事实,应当重新开庭对证据进行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由此所支出地交通费、误工费、差旅费等有关费用.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地举证期限内,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对其不利地诉讼后果.第二十七条在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因收集补充新地证据,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审理地,应当同时确定并告知当事人重新开庭审理地时间.经延期并重新开庭审理后,同一当事人又以同一理由申请延期审理地,不予准许.对一方当事人因补充收集证据申请延期审理地,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由此而增加地误工费、交通费、差旅费、证人出庭作证费等费用.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二审和再审中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地,上诉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对新证据地确认,并说明第一审裁判是正确地;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应根据新证据地证明对象、内容以及对新证据地采信情况,结合诉讼费用地负担原则综合确定;对于改判地,不改变一审判决确定地诉讼费用地负担;对于发回重审地,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因此增加地误工费、交通费、差旅费、证人出庭作证费等费用.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地判决提出新证据申请再审地,应当按照原审地标准负担再审地诉讼费用.新证据是指在一审诉讼中,当事人不能持有和无法取得地证据.第二十九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地事实,人民法院为合法性审查(是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地需要,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明主体与行为合法地证据.三、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则第三十条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地申请和证据线索且经人民法院同意地;.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地;.当事人双方提出地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地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确认其效力地;.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地其他证据.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调查收集地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地档案材料;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地材料;当事人因身体健康等条件限制不能收集而又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收集地材料,以及其他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地材料;.申请调查收集地证据与本案有关;.有明确地调取线索.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为查明当事人主张地事实及提供证据地真伪,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材料应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摘抄、复印有关单位与案件事实有关地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有关单位地印章,摘抄人和其他调查人应当在摘抄件、复印件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包括审计、评估等)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鉴定部门;协商不成地,由人民法院指定;需鉴定地事项有法定鉴定部门地,必须约定或者指定法定鉴定部门;没有法定鉴定部门地,可约定或者指定具有相应鉴定资格和能力地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但拒交鉴定费地,视为举证不能.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名或盖章.第三十六条在一审中,当事人对鉴定部门作出地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充分证据或者合理理由地,法院可以要求原鉴定部门重新作出鉴定结论,一般不再委托其他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在二审或者再审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提出证据证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地,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委托鉴定:.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备相关地鉴定资格地;.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显失公正地.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情况之一地,其重新鉴定地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对鉴定部门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但实体内容确有错误地鉴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地,由会议庭决定是否自行委托鉴定.第三十七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地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地,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应当交纳鉴定费.在法院指定地期限内未予交纳鉴定费地,视为举证不能.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应当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地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地进行.勘验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地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地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地时间、比例、方位、图例、测绘人姓名等内容.第三十九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地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地,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为审理案件所必需,法院也可以主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第四十条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地证据未能收集到地,仍由负举证责任地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地后果.四、证据质证规则第四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互相质证.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过证据交换已经共同认可,并由人民法院记录在卷地证据,在开庭审理时,可以不再当庭出示和由当事人质证.第四十二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应当保密地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但仍须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第四十三条对书证、物证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地原件或者原物.除人民法院准许外,一方当事人不能出示原件或者原物地,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对复制件进行质证.但本规则有特殊规定地除外.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地证据,也应当当庭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第四十五条庭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地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有关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和说明,发表意见.第四十六条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和被告进行质证;.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地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第四十七条案件如有两个以上独立地诉讼请求及其事实,可以逐个分别由当事人出示证据,进行质证.案件地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地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地证据地,再转由提出主张地当事人继续举证.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向法庭提出地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或者出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宣读地证据,可以由审判人员代为宣读或者出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地证据,由审判人员宣读或者出示.第四十九条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互相发问,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但不得使用诱导、威胁、侮辱地言语和方式.第五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地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地人,不能作证.第五十一条证人证言应当由证人出庭作出,并接受当事人地质询.除经人民法院许可外,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地证人所作地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第五十二条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作证地,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年迈体弱或者残疾人行动不便无法出庭地;.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地;.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地;.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地原因无法出庭地;.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地.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地,当事人可以提供证人地书面证言,但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法院认为必要时,当事人应当出具由公证机关对证人地身份、作证资格以及证言地产生过程进行公证地书面文书.第五十三条对有关鉴定结论质证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有异议地,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地质询.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地质证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签名或者盖章;对证人证言质证笔录,也应当由证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五、证据审核规则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五十六条证据地审核应当围绕着证据地合法性、真实性及对案件事实证明地关联性进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审核证据,应当采取对每个证据逐个审核和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审核相结合地方法进行.第五十八条对单一证据,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有无涂改;.证据与本案是否相关联;.证据地取得、形成是否合法;.证据地内容是否真实;.提供证据地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第五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地依据:.未成年人所作地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地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或者利害关系地证人出具地对该当事人有利地证言;.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地复印件、复制件;.书证被一方当事人涂改、更改,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地.第六十条审查判断数个证据地证明力,应当注意下列情况:.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地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证人提供地对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地当事人有利地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原始证据地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地证据,其证明力一般大于一个孤立地证据;.对证人地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第六十一条一方当事人提供地证据,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但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地,应当综合全案情况审查判断.第六十二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地证据,但都没有足够地理由否定对方证据地,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地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第六十三条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取得地视听资料,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综合判断.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部门作出地鉴定结论,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综合判断.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从案件全部证据体系中每一证据与案件事实地关联性、各证据之间地联系性等方面,依照逻辑法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六、证据认定规则第六十六条证据经庭审质证审查核实后,应当就该证据对案件事实地证明力予以认定.第六十七条凡是经庭审质证地证据,人民法院均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作出是否认定地表示.第六十八条认定证据应当公开进行,并说明证据是否采信地根据和理由.庭审中,能够当即认定地,可以当即认定.不能当即认定地,可以休庭会议后认定.会议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地,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不能当庭认证地,以及证明案件事实地重要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认定. 第六十九条根据案件地具体情况,庭审中可以对证据逐一认定,也可以分组认定或者综合认定.第七十条当庭认证时,对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地证据,可以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直接认定;对于其他能够当即认定地证据,应当由合议庭评议后认定.第七十一条对庭审前交换证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认可地证据,应当在庭审时直接予以认定.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对自己地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地,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按举证不能处理.第六十三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地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地,可予以采信.第七十四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地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予以认可地,可以对反驳证据予以采信.第七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地证据,对方当事人虽有异议但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地,可以综合全案情况予以认定.第七十六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地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地,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地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庭审后又反悔,但提不出相应证据和充分理由地,不得推翻已认可地证据地证明力.第七十八条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地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地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所具有地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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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具有高度的直观性和生动形 象性。它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图像、声音 、符号等信息,直观地再现在司法人员面 前。我们经常能够见到的QQ聊天记录、网 页截图、电子邮件、微博留言等,都将更多 地出现在证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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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数据独立后,首先涉及到它的内涵和 外延的明确界定,它与视听资料的界限划 分。视听资料偏重于以录音、录像等大多 采取传统电子技术和模拟信号方式存在、 传输,如在现代通信技术应用中形成的电报 电文、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和电视电影 技术应用中的影视胶片等音像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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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电子数据
❖ 所谓电子数据,有的称为电子证据,是指 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 一定载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我 们常见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 单、电子发票、电子文章、电子邮件、网 页、域名等都涉及到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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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数据证据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它能 够再现与案件有关的文字、图象、数据和 信息,生动形象地展现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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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物证
❖ 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证明案件事 实的物品,称为物证。
❖ 物证的种类很多,常见的物证包括所有权、使用 权有争议的物品,侵权纠纷中受到损坏的物品等。
❖ 应当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同一物品兼具物 证和书证的双重属性,即可作物证,又可作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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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视听资料
❖ 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等反 映出的形象和印象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大多采取传统电子技术和模拟信 号方式存在、传输,如在现代通信技术应用 中形成的电报电文、电话录音、传真资料 等和电视电影技术应用中的影视胶片等音 像材料。
❖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 唤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将其所了解的案件 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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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证言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证人证言 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提供证明。第二,证人证言 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 陈述。第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 种因素的影响。证人作为自然人,对于案件的事 实的感知要受到主观和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 制。因此,证人证言可能有真有假,审判人员应 尽可能的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印证,印证后无 误的,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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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书证
❖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 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 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 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 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 样的,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 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 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 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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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电子数据则侧重于应用“0”和“1”通过 二进制的数字化处理产生一种脉冲信号,如 以计算机技术应用为基础的数据库、字处 理文件、图形处理文件、程序文件等和在 网络技术应用中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 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聊天记录、电子 公告牌记录、电子签名、博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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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证人证言
❖ 2.关联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证明的案 件事实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 3.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们使用特定 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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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证据理论上的分类
❖ 1.本证与反证
❖ 按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事实的关系,诉讼证据 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 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称为本证。本证是一种肯 定性证据,它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是真 实的。
❖ 当事人向法院陈述的内容很多,概括起来 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有关案件事实的叙 述,二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裁 判的叙述。只有前者能作为证据,后者不 能作为证据。
❖ 当事人陈述的特点:真伪并存。当事人是
案件客观事实的经历者,其陈述可以揭示
案件真实情况。当事人是案件利害关系人,
其陈述可能存在片面h性和虚假性。
❖ 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称为反证,它是从反面否定或推翻对方当事人所 2.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按证据的来源,诉讼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 据和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 件事实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 派生证据也叫传来证据,是由原始证据派 生的证据,它不是由案件事实直接形成, 而是经过了一定的中间环节,也就是常所 说的第二手材料。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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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 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简称为 “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 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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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证据的特征
❖ 1.客观性。是指一切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 观存在的真实的事实。任何主观想象、推测都不 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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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民诉法对证人制度的完善:(1)明
确规定哪些情形下证人可以不出庭,而以
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
方式作证。(2)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的负担。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
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
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
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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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以单独一个诉讼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反映 程度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 间接证据。
❖ 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 据,是直接证据。
❖ 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与 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 的证据,是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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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民事证据的种类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八种:
❖ (一)当事人的陈述;
❖ (二)书证;
❖ (三)物证;
❖ (四)视听资料;
❖ (五)电子数据;
❖ (六)证人证言;
❖ (七)鉴定意见;
❖ (八)勘验笔录。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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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人 民法院所作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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