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助学贷款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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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经办银行面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学生发放的,以个人信用为保证,用于帮助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它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重大措施,实行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由个人自付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我校在籍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及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其额度为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条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与我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

其贷款性质属于商业性贷款。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党委校长办会室、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助学贷款管理的领导工作。

在学生处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并修订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二)按期向教育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和年度总结;(三)履行介绍人职责,负责对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复审,并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四)安排学院(系)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还贷确认等相关手续。

协助经办银行进行贷款的发放、回收及催收工作;(五)负责全校学生贷款有关数据和资料的整理统计,编制年度报表;(六)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人的相关情况;(七)指导学院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八)接受学生有关贷款问题的咨询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各学院(系)学生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并指定一名专职辅导员负责日常性工作。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大学助学贷款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助学贷款的申请、发放和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助学贷款,是指由商业银行向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无需担保的币贷款。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是指具体为我校办理助学贷款的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条助学贷款只能用于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在校学习期间,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财政安排专项贴息资金给予补贴,借款学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贷款。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助学贷款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专人负责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第八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且持有居民身份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五)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六)严格遵守、经办银行、学校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七)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贷款额度第九条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总和确定。

第十条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总和确定。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控制和确定当年的贷款规模,并具体分配各学院本年度助学贷款名额。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条件国家助学贷款是为了解决经济困难家庭大学生的教育资金问题而设立的一项贷款政策。

那么,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条件是什么呢?首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2)已经获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证明;3)已经被普通高校录取,且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学费减免或者学费资助;4)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平均每人年收入低于规定标准;5)有一定的诚信记录。

其次,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要求,还需要满足以下具体条件:1)家庭经济状况:贫困家庭学生的家庭收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贫困线,并且在校生的平均人均年收入低于规定的标准;2)学业成绩:学生必须保持良好的学业成绩,一般要求年级排名在前30%以内;3)诚信记录:学生必须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没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此外,国家助学贷款还对不同类型的学生有一些特殊要求。

对于残疾学生,需要提供国家残疾人证明和相应学校的残疾证明;对于农村学生,需要提供农村户口和相应学校的农村学生证明;对于来自特殊困难地区的学生,需要提供有关地方政府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还需要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定,一般由学生所在高校的资助管理部门负责。

学生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学生证明、学习成绩证明等。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所面临的政策可能会有一定的变化,需要及时关注最新的政策规定。

同时,学生在申请助学贷款之前,也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并与学校的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沟通,获取更详细的申请要求和材料清单。

总之,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条件主要包括家庭经济状况、学业成绩、诚信记录等方面。

同时,不同类型的学生还需要满足一些特殊要求。

通过申请助学贷款,能够帮助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并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

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三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助学贷款(含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规范只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规范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XX、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XX、XX、河南、XX、湖南、海南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二章代偿范围第五条基层单位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

在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房地产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所属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助学贷款申请条件2024年

助学贷款申请条件2024年

助学贷款申请条件2024年
一、申请对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且本学年未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三、贷款额度
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

学生申请的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四、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2、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扫描件。

3、本人户口页、户口本首页扫描件。

4、未满18周岁的学生需提供《法定监护人同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证明书》及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

XX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高效运行,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依据《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仅适用于在我校办理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校园地助学贷款)。

国家开发银行及其他银行开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不在我校申请,可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交申请。

第三条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其它用于高校学生资助的资金。

第四条各学院(含研究院、中心,下同)负责本学院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

第五条学校助学服务中心负责校园地助学贷款的还款救助申请材料复审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二章救助对象及原则第六条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五类在我校学习期间获得过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毕业借款学生:一、死亡、失踪的;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五、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

第七条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第八条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学校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

第三章救助条件第九条死亡、失踪类的救助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中国农业银行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中国农业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下⾯是⼩编给⼤家分享的是关于中国农业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欢迎⼤家阅读! 中国农业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持教育事业发展,更好地开展助学贷款业务,规范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民银⾏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意见的通知》、《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民银⾏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和印发〈中国⼈民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以及《中国农业银⾏个⼈消费贷款管理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 助学贷款是指农业银⾏各分⽀机构向正在⾼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学⽣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般助学贷款。

其中,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对符合中央和地⽅财政贴息规定的⾼等学校在校学⽣发放的⼈民币贷款;⼀般助学贷款是指对⾼等学校在校学⽣和新录取学⽣发放的⽆贴息的⼈民币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和⼀般助学贷款都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常规贷款管理。

其中,对⾼等学校新录取⼊校前的学⽣发放⽆贴息的助学贷款按照《关于开办2000年⼤学⽣⾦钥匙助学贷款业务的紧急通知》(农银函〔2000〕500号)和《关于进⼀步做好2000年⼤学⽣⾦钥匙助学贷款业务的紧急通知》明传电报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助学贷款包括信⽤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贷款只能⽤于学⽣的学杂费、⽣活费。

办理助学贷款业务应遵循“⼀次申请、⼀次授信、分次发放、专款专⽤”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办理业务。

第⼆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借款⼈)是指正在⾼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学⽣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

其中,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符合中央和地⽅财政贴息规定的全⽇制本、专科学⽣、研究⽣及攻读第⼆学⼠学位的学⽣。

⼀般助学贷款的对象可以是全⽇制本、专科学⽣、研究⽣及攻读第⼆学⼠学位的学⽣,也可以是学⽣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

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伴随着高等教育普及的进程,贫困学生入学的问题逐渐得到了关注。

为了确保贫困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我国提出了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

这一政策旨在借助金融工具,为贫困学生提供贷款支持,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包括政策设计、贷款条件、还款方式以及对学生个人和社会的影响等方面。

一、政策设计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设计目的是确保贫困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该政策要求贫困学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向当地提供担保人或抵押品,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金额进行申请。

同时,借助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以帮助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

二、贷款条件贫困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请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

一是家庭贫困线以下;二是家庭无力提供足够贷款担保;三是家庭财产无法提供足够抵押品;四是家庭收入难以偿还高额贷款。

三、贷款金额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所选高校的学费标准等因素,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金额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贫困学生可以贷款支付全日制本科学费的70%至90%。

四、还款方式贫困学生在完成学业后,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选择不同的还款方式。

目前,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

贷款期限一般为10年,还款延期和缓缴政策也会根据贫困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

五、贷款利率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是考虑到贫困学生的还款能力和社会效益而设定的。

一般情况下,贷款利率会低于市场利率,并根据国家政策进行浮动。

较低的贷款利率可以减轻贫困学生的还款压力,创造更好的学习环境。

六、贷款使用监管为确保贫困学生将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用于正确的用途,我国建立了严格的监管机制。

高校将对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每学年核实学生的还款情况。

同时,政府也会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有效使用。

七、对个人的影响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对个人来说是一种福音。

贫困学生因经济压力而中途辍学的现象将大大减少,他们能够更加专注地学习,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

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大学助学金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和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XX大学助学金资助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四条XX大学助学金的分档及具体标准由XX省确定。

学生获得资助后,如经查实在受助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其他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发助学金。

学生申请助学金前或获得资助开始半年内,须完成校内和校外各10小时的义工或志愿者服务。

校内义工或志愿者服务由学校或学院统安排,校外义工或志愿者服务由学校、学院或学生自行安排。

未能按规定完成义工或志愿者服务的,学校将取消受助资格,并停发剩余助学金。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领导;2、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未受过违纪处分;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原则上老生上学年不得有重修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6、已经获得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

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助学金的评定。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程序第六条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评审程序: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XX省下达的具体名额,结合学校实际分配助学金名额。

2、学生根据本实施规范的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申请表》。

3、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和当年学校的具体分配名额,由学生申请,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统审核,在学院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听取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并无异议后,及时将初审通过名单报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审核学院上报名单,提出学校当年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和《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国籍;(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三)取得高校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一)无不良信用记录;(二)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1.建档立卡贫困户;2.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3.孤儿及残疾家庭;4.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5.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6.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7.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8.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10.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贷款政策第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 元。

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确定。

第七条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信用地助学贷款。

AA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AA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AA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教育部2006年3月1日召开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精神和《AA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东大学字[2005]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信用贷款,当前学生毕业后就业困难,流动性大,因此做好贷款工作特别是还款工作,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和学生社会声誉、办学资金正常运转及思想政治工作实际效果等方面。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申请贷款。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生指导服务中心、学生处、计划财经处、研究生院、宣传部、纪委、审计处和教务处等部门“一把手”组成,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助贷办),正处级建制,与学生指导服务中心合署办公,按2500:1配备专职干部,是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归口管理部门,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

学校在办公场地、经费和人员编制上按有关规定给予保障。

主要职责包括:1.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合理规划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并组织落实;2.负责与上级部门及贷款银行的工作沟通与日常业务联系;3.负责全校学生贷款的申请、发放和催还工作;4.指导各学院(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5.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研究、考核、人员培训、统计分析及政策宣传等工作;6.策划组织全校性诚信教育活动;7.编辑AA大学贷款工作简报。

第六条各学院(部)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研究生院成立由管理处副处长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设秘书一名负责日常工作。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发放操作细则(最新版)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发放操作细则(最新版)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发放操作细则第一部分:贷款申请及发放一、学生提出申请贫困学生有贷款需求,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并且完整提交以下资料: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由银行提供统一制式表格)2、学生的学生证、有效身份证件(新身份证需要正反两面均复印)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A4纸)3、村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原件(由银行提供统一制式表格)4、高校给经办银行出具的学生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推荐信及学费证明(由银行提供统一制式表格)5、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原件(由学生本人书写,统一为16K稿纸)二、院系初审二级学院(系)收到学生提交的以上贷款申请资料后,对其资料进行初审:审核要点如下:1样表填写注意要点:(1)必须统一使用碳素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毛笔、铅笔、圆珠笔等书写工具填写;(2)借款人姓名的每一个字必须与学生证、学生身份证上的姓名完全保持一致;(3)身份证号码必须与学生最新的有效身份证号码完全保持一致;(4)院系和专业必须填写全称,不能简写;学号、班级编号必须填写齐全,不能省略。

(5)“申请贷款金额”一栏的填写:a)在保证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的前提下,必须由借款学生按照自己的实际需求填写,不得统一规定填写申请贷款金额;b)已经交足本学年学费的学生一律不允许申请本学年贷款,但可以签订以后学年申请贷款的合同;c)部分交纳了本学年学费的,本学年申请贷款金额要相应减少,但申请的本学年贷款金额应为100的整数倍;以后学年的贷款申请金额可以按标准填写;d)贷款金额的申请原则为:学费在4500元以上的,每学年可以最多申请6000元贷款;学费在4000—4500元的,每学年可以最多申请5500元贷款;学费在4000元以下,每学年可以最多申请5000元贷款。

每年的生活费及住宿费贷款金额原则上控制在1000元左右。

(6)“贷款期限”一栏,统一按以下规定填写:贷款期限及起止时间的计算:贷款期限=毕业后政策规定的最长还款月数(72个月)+贷款合同起始日后的在校月数特殊规定:A、贷款起始日统一规定为签订合同所在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B、还款期限统一规定为毕业后六年(72个月)。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政策解读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政策解读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政策解读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

以下是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政策的具体解读:
1. 学生在读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此次免除利息,参照贴息政策执行。

2. 学生毕业后: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学生需要自己承担贷款利息。

考虑到毕业生收入情况,为减轻毕业生负担,2022年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免除当年9月份之前的利息。

3. 特殊情况:对于2022年及以前毕业的贷款学生,如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难以偿还学费和住宿费,可向经办银行申请暂缓还款,在2022年内还本付息,延期期限最长可延长到2023年底。

此外,如因服兵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等原因未能及时就业,也可申请延期偿还本金。

总体来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政策旨在减轻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确保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同时,通过提供暂缓还款和延期偿还本金等措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高校毕业生的关心和重视。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受理办法及其细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目前开展生源贷款业务的试点省市有:湖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陕西省、甘肃省、重庆市、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北京市、河北省、山东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上海市、湖南省、江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天津市。

学生可以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具体申请办理的相关事宜。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规定如下:一、申请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申请时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启动时间和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时间一般由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网络、报纸等方式通知,一般一年一次。

申请时间大致在6—8月份期间。

学生可到“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上的“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生源地)”注册,按提示查询当前进程。

开行审批程序为:县级资助中心提交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提交省开行,省开行提交国家开行。

生源地贷款各地快慢不同,一般年底可放款,放款时会通过支付宝短信通知,学生也可到学校财务部门查询相关款项事宜。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引言2.申请条件(1)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须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证明其家庭基本无法负担其学费和生活费用。

(2)学业成绩优秀: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学业成绩,保持学业进步,以证明其对于获得助学贷款的需求。

(3)遵纪守法: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守法意识,无违法犯罪行为。

3.助学贷款发放程序(1)申请: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贷款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收费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3)贷款发放:经过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将获得助学贷款发放通知书,并按照相关流程完成贷款发放手续。

4.助学贷款还款方式及期限(1)贷款利率:助学贷款的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市场情况和贷款金额的大小进行浮动。

(2)还款期限: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为毕业后一年起,按照分期还款的方式进行,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3)还款方式: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两种方式,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5.违约处理措施(1)逾期还款:如申请人逾期还款,贷款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催收和追偿,并记录其信用信息。

(2)恶意欺诈:如申请人存在恶意欺诈行为,贷款机构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其助学贷款资格。

6.审计和监督(1)审计:国家相关部门将对助学贷款的管理和发放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2)监督:各级政府将监督贷款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助学贷款的管理和发放,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7.其他规定(1)加强宣传:各级政府将加强对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学生和家长的知晓率和申请助学贷款的意识。

(2)数据统计:贷款机构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报表,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3)机制完善:各级政府将尽快完善相关管理机制,提高助学贷款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8.总结本实施细则旨在保障国家助学贷款的公平、合理和有效发放,提高学生的受教育机会和学习环境。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国家助学金是一项重要的教育政策,旨在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为了确保助学金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实施,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助学金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申请资格和条件1.1 家庭经济困难:助学金的申请者必须来自经济困难的家庭,其家庭收入应低于一定标准。

1.2 学业表现:申请者的学业表现应良好,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标准。

1.3 诚信要求:申请者应具备良好的诚信品质,没有违纪违规行为。

二、申请流程和材料2.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者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家庭收入证明、学业成绩单等。

2.2 申请途径:申请者可以通过学校或相关教育部门的助学金申请平台进行在线申请。

2.3 申请截止日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截止日期通常在每年的特定时间段内,申请者需要按时提交申请。

三、评审和发放3.1 评审标准: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将由专业评审团队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包括家庭经济状况、学业表现和诚信情况等。

3.2 发放方式:助学金将直接发放到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学校指定的账户中。

3.3 发放周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周期通常为每年一次,学生需要按时续交申请材料以确保持续获得助学金。

四、监督和管理4.1 监督机构: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助学金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4.2 违规处理:如果申请者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将被取消助学金资格,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4.3 申诉渠道:申请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时,可以通过指定的申诉渠道进行申诉,申诉结果将由专业机构进行复核。

五、助学金使用要求5.1 用途限制:助学金仅限于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与学习相关的支出。

5.2 监督使用:学校和相关部门将对助学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助学金用于正当的教育用途。

5.3 返还要求:如果申请者未按规定使用助学金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可能需要返还已获得的助学金。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区县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学费和住宿费的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他省(市)非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操作流程参照其他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六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国籍;(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我校在读学生;(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区县;(五)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已经通过高中段预申请的学生,可以直接办理申贷手续;(六)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

学生申请的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其中,在校生按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

第九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

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第十条借款人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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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高考宣传服务系列(二十六):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提供: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阅读:38712 次时间:2012-6-10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问题,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其配套办法。

为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发了相关配套文件,建立了我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凡在今年高考中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考生,不要仅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

我省的资助政策具体内容如下:一、国家助学金1.国家助学金的资助范围: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2. 资助标准: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

我省国家助学金具体为一等助学金4000元/人.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人.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人.年。

3.基本申请条件: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范围: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奖学金1.国家奖学金的资助范围: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四、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生源地由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就学地贷款和生源地贷款两种形式。

考入本省普通公办高校的学生可以选择就学地贷款;考入本省部属高校或民办高校的学生可以选择生源地贷款。

1. 就学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①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⑥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申请材料: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需要提供的材料: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⑤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2.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①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⑥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⑦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⑧考入本省民办院校或部级院校和考入省外院校的。

申请材料:学生通过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需要提供的材料: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⑤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复印件)⑥借款人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⑦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户口复印件。

3. 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

4.贷款审批:学校有关部门(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5. 贷款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

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6.贷款利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本人全额支付。

7.借款人在毕业前签订还款确认书,确定还款金额、还款方式。

8.还款期限:借款人在毕业后六年内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毕业后前两年为宽限期,只还利息不还本金,后四年本金及利息一起偿还,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9.展期:借款人直读研究生和专升本的学生可以向贷款经办银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国家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五、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可补偿学费或代偿贷款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由国家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予以补偿学费或代偿贷款。

1.申请材料及审核: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须于每年6月15日前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由高校上报有关部门审核审批。

2.补偿或代偿标准: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并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六、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可补偿学费或代偿贷款,退役复学后可申请学费资助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1.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可以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1)每年10月15日前,应征报名的高校在校生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在校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经高校、兵役机关审核无误后,由高校将相关材料统一上报有关部门审核审批。

(2)补偿或代偿标准: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每名高校在校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2.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申请学费资助:(1)每年退役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回到原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经高校、兵役机关审核无误后,由高校将相关材料统一上报有关部门审核审批。

(2)续费资助标准:国家对退役复学的学生,每年资助学费最高不超过6000元,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资助。

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高考考入全日制高校的,可申请学费资助为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决定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具体内容如下:1.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

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2.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3.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4.资助流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高校将相关材料收集审核后统一上报有关部门审核审批。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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