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处理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处理作者:王涛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24期摘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也需要纳入消费税的计征范围,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针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处理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界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受托方来说,只有加工业务收入,没有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对委托方来说,只有用原材料换回产成品并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也没有取得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因此从形式上看,似乎不应当征税。
但应当明确用原材料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外购应税消费品,其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取得应税消费品的方式不同。
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中不含税金,这就使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同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税负不平衡,因此为了平衡税负加强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管理,《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做了明确的规定。
所谓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受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业务中的纳税义务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委托加工业务是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给受托方,受托方加工结束之后将应税消费品交给委托方的过程。
因此委托加工业务当中既有受托方又有委托方,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
作为受托方负有两方面的义务:其一是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托方是法人的,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之账务处理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之账务处理作者:骆长琴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第6期骆长琴摘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核算,财务类教材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分为“直接出售”和“继续加工”两种情况核算,但税法规定“高于计税价格”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不属于“直接销售”。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能完全对接,“高于计税价格”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核算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收回后继续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怎样抵扣的会计处理相关教材也很少涉及,笔者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一、税法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会计实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税法[2012]8 号的规定:自2012 年9 月1 日,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销售的,为“直接出售”,销售时不再计算缴纳消费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销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申报缴纳消费税,但准予扣除加工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
即税法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核算分为三种情况:不高于计税价格销售;高于计税价格销售;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而《企业会计准则》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核算分为两种情况:“直接销售”和“连续加工”。
由于税法层面和会计准则层面的规定不能完全对接,或者会计准则没有详细规定,在会计实务核算中存在如下问题:第一,税法规定的以“高于计税价格销售(不属于直接出售)”已经缴纳消费税如何核算;第二,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当收回后再次加工的消费品售价小于加工环节的计税价格,销售时计算的消费税小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尚未抵扣的消费税该如何处理;第三,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当期加工生产领用数量小于当期收回数量时,当期已交的消费税按照领用数量占收回数量的比例抵扣,未领用的委托加工物资负担的消费税不能在本期抵扣,那么尚未抵扣的消费税(即库存委托加工物资负担的消费税)期末时该如何处理。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将结合目前教学及实务中的相关操作方法予以剖析并提出可行的个人建议。
谈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鼹 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 消费品和消费行 为在特定的环
节征收 的 一种 流转 税 , 实现 在 对货 物普遍 征 收增值 税 的 以 基础 上 , 某 些 需要 特 殊调 节 的 消费品 或 消费行 为再 征收 对
、
一
道 消 费税 . 成 交叉 征税 、 形 双层 次调 节 的模 式 。 消费税 的
资 产 2 0 年 末 的 计 税 基 础 为 13 0万 元 01 5 ( 0 —15 0 15 0 0 /
税 前 扣 除 ,所 以该 无 形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为 l2 0万 元 0
( 0 — O /0 2 。无 形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小 于 计 税 基 础 , 15 0 15 O1 x )
象 . 当计 提 减 值 准 备 , 提 的 减 值 准 备 在 以 后 的 会 计 期 间 应 计
处 理 上 存 在 很 大 的 差 异 , 生 这 些 差 异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以 下 产
方面:
( )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处 理 更 体 现 了谨 慎 性 一 企 从 会 计 准 则 的 会 计 处 理 来 看 .其 处 理 方 法 更 加 体 现 了
产 或 收 益 , 好 地 保 证 会 计 信 息 的可 靠 性 。 企 业 自行 研 发 更 如 创 造 的 无 形 资 产 的初 始 确 认 和 计 量 都 体 现 出 了这 一 点 。 ( ) 法 的 处 理 体 现 了 国 家 的 鼓 励 政 策 二 税
取 得 成 本 为 150万 元 ,企 业 预 计 其 使 用 期 限 为 l 0 0年 , 按 直 线 法 对 其 进 行 摊 销 。 0 0年 1 21 2月 3 1日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可
会计实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账务处理按照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如果委托加工的物资属于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交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所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在会计处理上,也要区分上述不同情况:委托方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应按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委托方应将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人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后,应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
例: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一批甲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成本为100000元,支付加工费为26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汽车轮胎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尚未支付。
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A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0贷:原材料——甲材料100000(2)支付加工费用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00000+26000)÷(1-10%)=140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40000×10%=14000(元)应纳增值税=26000×17%=4420(元)根据计算结果A企业编制会计分录如下:①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借:委托加工物资26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20——应交消费税14000贷:应付账款——B企业44420②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借:委托加工物资40000(26000+14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20贷:应付账款——B企业44420(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原材料甲①若A企业收回加工的材料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借:原材料——甲材料126000贷:委托加工物资126000②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借:原材料——甲材料140000贷:委托加工物资140000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整理]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再交纳消费税;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按规定准予抵扣。
按上述规定,财政部规范了“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现结合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就此问题作一简介: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时因发出的货物不同,其核算的科目是不同的:如发出的是材料,应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设“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在产品,则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增设“委托加工产品”明细科目核算。
因此而交纳的消费税也分别不同情况记入上述相应的科目。
委托方在向受托方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和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产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受托方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
按其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和应扣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例:某A企业委托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加工烟丝,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4000元,加工费800元(不含税价),B企业同类、同量烟丝的销售收入为8000元。
A企业将烟丝提回后直接销售,已售7900元,烟丝的加工费及B企业代交的消费税均未结算。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做账实操-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会计处理分录
做账实操-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会计处理分录
用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应按照规定,采用从价或从量的方法计算出应交消费税金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
随同产品一同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消费税的,所应缴纳的消费税,应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计提时,应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账户,贷记,,应较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
企业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应按实际交纳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分录
(1)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某加工物
(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4)收回人库后
借:原材料—某加工物
贷:委托加工物资
(5)对外销售时除了作收入实现的账务处理外,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某加工物。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与账务处理
托 方 交 货 时 代 收 代 缴 税 款 ,向 受 托 方 机
构所 在地 的主 管税务机 关解缴 消 费税税 款 。如 果受托 方没有 代收代缴 消 费税 ,
以高 于受托 方的计税价格 出售 委托 方将委托 加工 收回 的应 税消费
委 托方应 补交税 款 。如果 受托 方是 个体 品 .以高 于受托方 的计 税价格 出售 的 . 经 营者 .委托方须 在 收回加 工应税 消费 且 符合税 法规 定的 扣税 范围 ,出售时 , 品向其机 构所在 地或者 居住地 主管税 务 允许扣 除加 工环节 已纳 的消费税 。
财务风 险 的预 警作 为企事 业单位 发 回
况预 先告知企 业经营 者和其他 利益 关系 展 中和 日常经济 的活动 中 .不可或缺 的
人 ,并分析企 业发 生财务危 机的可 能原 对 于风 险监 控和预 防的有效 手段来说 .
因和 企业财 务运营体 系 中隐藏 的问题 . 以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的财务分析系统 。
机 关 申报 纳 税 。
( 二 )委 托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扣税
1
.
二 .委托加 工应税消费 品委托 方 的账务处理
( 一) 将 委 托 加 工 收 回的 应税 消
费 品用于对外销售
口
口口
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随同支付的加工
将外购的应税 消费品委托加工应
税消 费品
管 理 是 伴 随 着 人 类 实 践 活 动 发 工应税消费
来的 ,哪里有 人类活动 ,哪里就 需要管
理 在 经 济 、政 治 、文 化 方 面 对 于 科 学
三 、结语
管 理及 管理 学 科 学 化 方 面 要 求更 高 。 ( 作者单位 :中航 工业 昌河飞机工 业< 集 团> 有限公 司 )
会计实务: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财税处理
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财税处理
对于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主要掌握以下二点:
第一,必须清楚“委托加工物资”账户结构:
该账户借方登记的是:领用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以及支付的税金(包括应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该账户贷方登记的是: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的实际成本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完工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物资的运杂费等。
《关于增值税税金的说明》:关于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非纳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及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第二,掌握在不同情况下所发生的消费税,在账务处理上有所不同:
1、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所负担的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其所付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及其分析
9月 2 8日, 从“ 力生 卷烟公 司 ” 收 回烟丝 时 , “ 力生
支付 受托方代 扣的消费税 借: 委托 加T物资—— 已纳消费税 贷: 银行存款
收 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借: 原材料f 库存 商品 )
、
企 业由于设备 、 技术 、 人力 、 成本等方面 的局限或其
他 方面 的原 因 ,常常委 托其他 企业代 为加 工应税 消费 品, 然后 , 将 加_ 丁 好的应税消费 品收 回, 直接销 售或继续
生产应 税消费品 。这是生产应 税消费 品的另一种形式 , 已纳入 征收消费税 的范 围。例 如 , 甲卷烟公 司在烟 叶种
5 5
品,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消 费税暂行条例 》 ( 下简称《 暂行 条
日, 用银行存 款转付加 工费 4 2 1 2 0元 , 取得增 值税专 用 发票 上注 明 :加 工费及 辅料 费 3 6 0 0 0元 ,增 值税税 款
6 1 2 0元 。
( 三) 收回加 的应税 消费品时( 委托方会计处理 )
加 工应 税消费品 , 以及 由受托 方 以委托方 名义购进原材
当期准 予扣除 的外购 ( 委托加 工 ) 应税 消费 品买价 期初外 购 ( 委 托加 工 ) 应 税消 费品 的买价 +当期 外购 ( 委托加 工 ) 应税 消费品 的买价 一期末库存 外购 ( 委托加
工) 应税 消费品的买价
关 键词 : 消费税 ; 成本 ; 会计处理 消费税 是在对货物普遍征 收增值税 的基 础上 , 选择
消
毒 费 贝
少数应 税消费品再加征 的一个税种 。 消费税实行价 内税 是 消费 品价格的组成部分计人 应税消费 品成 本 中 , 税款
消费税的会计分录账务如何处理
消费税的会计分录账务如何处理消费税的会计处理⼀般包括两部分,即应交消费税额的会计处理和实际交纳消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下⾯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加以说明。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公司⽣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或⽤于换取⽣产资料、消费资料及抵偿债务、⽀付代购⼿续费等⽅⾯时,应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营业税⾦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发⽣销货退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明天橡胶⼚销售汽车轮胎应纳消费税额为36000元。
对此应做如下会计分录:借:营业税⾦及附加36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6000【例】假定上述⼯⼚⽤汽车轮胎换取某进出⼝公司的⽣产设备,应纳税额仍为36000元。
应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36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6000如果公司⽣产的应税消费品⽤于投资且按规定需要交纳消费税,那么其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如果公司⽣产的应税消费品⽤于公司在建⼯程、⾮⽣产机构等⽅⾯且需交纳消费税,那么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在建⼯程”、“营业外⽀出”、“销售费⽤”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例】⼤成汽车制造公司⽤⾃产乘⽤车8辆投资于某客运公司,按规定这8辆⼩车共应交纳消费税额40000元。
对此应做如下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4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0000【例】某啤酒⼚为了扩⼤产品销路,举办⼀个啤酒展览会,使⽤啤酒20吨,共计应纳消费税额4400元。
对此应做如下会计分录:借:销售费⽤440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400对于随同应税消费品⼀同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出”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对于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出”、“其他应付款”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委托加工的会计核算(增值税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会计核算(增值税、消费税)
一、委托加工——增值税企业委托加工货物,将发出货
物的实际成本、加工过程中发生的加工费、运杂费等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的借方,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及按税
法规定计提的运费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税(进项税额)”科目,加工完毕收回后再由“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转入“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委托加工的认定: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
辅助材料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由受托方以
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
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消费税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以
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用于销售的将受托方代收代
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
消费品成本借:委托加工物资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1. 发出原材料时借:委托加工物资贷:原材料 2. 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借: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税额)贷:银行存款 3. 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委托加
工物资贷:银行存款 4. 收回入库后借:原材料贷:委托加
工物资 5. 对外直接销售时除了作收入实现的账务处理外,。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 售应税消费品向购 买方收取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
实例实训:
例2、10月份纳爱斯公司领用自产应税产品一批,用于在建工程,该产 品成本40 000元,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60 000元(不含增值税),适用税 率为10%,增值税率17%。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实际缴纳
多缴纳的消费税
(负债类)
应当缴纳的消费税
尚未缴纳的消费税
实例实训:
例1、10月份纳爱斯公司销售所生产的化妆品,共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 000 000 元(不含增值税),包装物收入3000元,适用税率30%。
A: 生 应纳税额=(2000000+3000)×30%=600900元 产 销 企业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应借记“主营业务 售 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应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600 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 900 税 消 11月初,企业实际缴纳上月的消费税600900时,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费 品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 900
借: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 贷: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例实训:
C: 委 托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例4、2009年10月纳爱斯公司接受传化企业委托加工一批应税产品 (非金银首饰),收到加工材料成本为21 000元,加工费6 000元 存入银行。当月加工完毕,消费税税率30%。 一般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税款 10月份计算并收取加工费和税金:
用于职工福利、广告、赞助等怎么处理呢?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及税法处理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及税法处理某一般纳税人的烟草企业将成本为10万元的烟叶(从烟农手中购入)委托A 企业(一般纳税人)加工成烟丝,加工费用为4万元;收回烟丝后,20%的烟丝以10万元的价格直接出售,80%的烟丝继续加工为20标准箱卷烟,加工成本为8万元。
卷烟全部销售,售价为40万元。
外购烟叶时:借:原材料-烟叶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0×13%=1.3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10×(1+13%)=11.3委托加工发送烟叶时:借:委托加工物资10贷:原材料-烟叶10支付加工费、增值税、消费税时: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用)/(1-消费税税率)=(10+4)/(1-30%)=20(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30%=6借:委托加工物资4+6×20%=5.2应-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0.68应-应交消费税6×80%=4.8贷:银行存款10.68收回烟丝入库时:借:原材料-烟丝14×80%=11.2库存商品-烟丝14×20%+6×20%=4贷:委托加工物质15.2销售烟丝时:借:银行存款11.7贷:其他业务收入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借:其他业务成本20*20%= 4贷:库存商品-烟丝4加工卷烟时:借:生产成本19.2贷:原材料-烟丝11.2应付职工薪酬8加工好的卷烟入库时:借:库存商品-卷烟19.2贷:生产成本19.2销售卷烟时:借:银行存款46.8贷:主营业务收入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6.8借:主营业务成本19.2贷:库存商品-卷烟19.2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0×56%+0.015×20=22.7贷:应-应交消费税22.7交纳消费税时:借:应-应交消费税22.7-4.8=17.9贷:银行存款17.9【总结】1、委托加工的界定(1)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
做账实操-委托别人加工产品的会计处理分录
做账实操-委托别人加工产品的会计处理分录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物资。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费等。
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应当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金等。
发出材料:借:委托加工物资贷:原材料2、支付运杂费:借:委托加工物资贷:银行存款3、支付加工费:借: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委托别人加工记什么会计分录4、支付消费税(针对应税消费品):①若加工完毕后用于连续生产: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银行存款②若加工完毕后用于直接销售:借:委托加工物资贷:银行存款5、收回物资:借: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等贷:委托加工物资委托加工业务1.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这些应税消费品,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应当由受托方按照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且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二)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三)受托方必须开具加工费发票,委托方必须以加工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加工费必须按规定形式支付。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账务处理按照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如果委托加工的物资属于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交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所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在会计处理上,也要区分上述不同情况:委托方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应按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委托方应将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人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后,应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
例: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一批甲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成本为100 000元,支付加工费为26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汽车轮胎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尚未支付。
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A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 000贷:原材料——甲材料 100 000(2)支付加工费用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00 000+26 000)÷(1-10%)=140 000(元)(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40 000×10%=14 000(元)应纳增值税=26 000×17%=4 420(元)根据计算结果A企业编制会计分录如下:①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借:委托加工物资 26 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20——应交消费税 14 000贷:应付账款——B企业 44 420②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借:委托加工物资 40 000 (26 000+14 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20贷:应付账款——B企业 44 420(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原材料甲①若A企业收回加工的材料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借:原材料——甲材料 126 000贷:委托加工物资 126 000②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借:原材料——甲材料 140 000贷:委托加工物资 140 000。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如何处理
委托加⼯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如何处理【委托加⼯的账务处理】委托加⼯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提货时,由受托⽅代扣代缴税款。
受托⽅按应扣税款⾦额,借记“应收账款”、“银⾏存款”等科⽬,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
委托加⼯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于销售的,委托⽅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委托加⼯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材料”、“⽣产成本”、“⾃制半成品”科⽬,贷记“应付账款”、“银⾏存款”等科⽬;委托加⼯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于连续⽣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贷记“应付账款”、“银⾏存款”等科⽬。
现举例说明,企业甲委托企业⼄加⼯应税消费品,甲⽅提货时,⼄⽅代扣代缴了4000元消费税。
甲⽅委托加⼯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半⽤于直接销售,另⼀半⽤于连续⽣产应税消费品,甲、⼄⽅的会计处理分别为:
⼄⽅于甲⽅提货时,代扣代缴了4000元消费税,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000
甲⽅委托加⼯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半⽤于直接销售,甲⽅将⼀半的2000元消费税计⼊委托加⼯的应税消费品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委托加⼯材料2000
贷:应付账款2000
甲⽅另⼀半应税消费品⽤于连续⽣产,按规定这2000元消费税准予抵扣,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0
贷:银⾏存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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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按照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如果委托加工的物资属于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交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所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在会计处理上,也要区分上述不同情况:委托方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应按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委托方应将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人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后,应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
例: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一批甲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成本为100 000元,支付加工费为26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汽车轮胎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尚未支付。
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A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 000
贷:原材料——甲材料 10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00 000+26 000)÷(1-10%)=140 000(元)(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40 000×10%=14 000(元)
应纳增值税=26 000×17%=4 420(元)
根据计算结果A企业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①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 26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20
——应交消费税 14 00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44 420
②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 000 (26 000+14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2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44 42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原材料甲
①若A企业收回加工的材料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借:原材料——甲材料 126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26 000
②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借:原材料——甲材料 14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4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