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报验所需材料
企业税务注销、跨区转移查账报告应提供资料清单(共5篇)
![企业税务注销、跨区转移查账报告应提供资料清单(共5篇)](https://img.taocdn.com/s3/m/3d586a74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1a.png)
企业税务注销、跨区转移查账报告应提供资料清单(共5篇)第一篇:企业税务注销、跨区转移查账报告应提供资料清单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应提供资料清单企业税务注销、跨区转移查账报告应提供资料清单按税局的要求,企业税务注销、跨区转移查账报告应披露企业近三年来各项税费的应交、已交及未交情况。
这里的三年是指三个年份,如企业在2008年7月进行注销或跨区转移,查账期就是2006年1月至2008年六月。
需提供资料分不同情况:(一)如上两年度企业已出具《企业所得税查账报告》,则应提供上两年度的查账报告,以及当年度所有的会计、税务资料,具体见以上第三条表格所列的资料;(二)如上两年度未出具《企业所得税查账报告》,则应提供近三年(即以前两个整年以及当年度截止当前月)所有的会计、税务资料,具体见以上第三条表格所列的资料;(三)如企业开业不足三年,则开业的整个经营期为查账期。
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应提供资料清单(一)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1、各种原因形成坏账应提供包括下列相关凭证、文件等基础资料的内部证据:(1)与形成有关资产相关的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或据以进行会计核算的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2)公司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制度、对有关债务的催收记录;(3)企业内部对资产损失的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4)企业对债务人情况的有关分析报告,包括实地调查报告、经营情况分析、资产负债状况分析、现金流状况分析等;(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2、不同坏账形成原因应提供的资料(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时,对债务人尚未清算的,应提供下列外部证据资料: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法院公告;②、债务人被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的主管单位决定书或者政府批文及公文;③、债务人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公告或决定书。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https://img.taocdn.com/s3/m/6bb7cf22783e0912a2162ae1.png)
1.3.2—014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申请条件】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四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跨区涉税事项报告表办理流程
![跨区涉税事项报告表办理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565e8f07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dd.png)
跨区涉税事项报告表办理流程
跨区涉税事项报告表办理流程是从被报送单位准备资料开始,到报告表审核、确认结束。
整个办理流程需要涉及各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协调,以保证报告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被报送单位准备资料
跨区涉税事项报告表办理的首要步骤是被报送单位准备相关资料,包括报告表本身以及可能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被报送单位应当确保所报送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有效的,并遵循规定的格式。
二、报告表上报
报告表上报是指报送单位将报告表及其附带资料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单位应当确保报告表中纳税人或者纳税申报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及其他相关信息均填写正确,以便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告表的准确性。
三、报告表审核
报告表审核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对报告表及其附带资料进行审核,以确认报告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审核时,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规定的原则和规则,审核报告表的各项内容,如纳税人或者纳税申报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及其他相关信息,以确定报告表是否符合要求。
四、报告表确认
报告表确认是指在报告表审核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报告表及其附带资料确认为有效,并正式归档备案。
报告表确认后,即可在跨区涉税事项中使用,以便及时处理涉税事项。
五、报告表更新
报告表更新是指在跨区涉税事项发生变化时,主管税务机关将报告表更新为最新版本,以便及时处理涉税事项。
报告表更新时,主管税务机关需要重新审核报告表,然后确认报告表的有效性,以保证报告表的准确性。
总之,跨区涉税事项报告表办理流程包括被报送单位准备资料、报告表上报、报告表审核、报告表确认和报告表更新等步骤,需要涉及各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协调,以保证报告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缴销网上办理操作手册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缴销网上办理操作手册](https://img.taocdn.com/s3/m/524f96db89eb172ded63b787.png)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缴销网上办理操作手册一、业务概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要求,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办理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于事项办结后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对于未能及时反馈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的,及解决对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完成缴销操作,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供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缴销”功能。
二、业务前提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2.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三、功能节点网上办税服务厅——我要办事——税务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缴销四、操作步骤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缴销”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
1. 下拉列表选择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编号,选中后系统将带出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缴销-外出经营情况数据,如有效期限起、有效期限止、经营地点和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等。
2. 增加完税证明操作: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缴销-缴纳税款情况”区域点击[增行]按钮,下拉列表选择完税证明种类、征收项目、征收品目;输入完税凭证号码、电子税票号码、税额。
“完税凭证号码”和“电子税票号码”必填其一。
3. 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
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
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
第二步:上传附件并签名。
点击“+”号,选择文件后,即可上传成功(注:未标注必报的,属条件报送)。
附列资料上传完成后,点击[签名并上传]按钮进行签名。
点击[签名并上传]按钮进行签名。
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关管理制度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关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b592c36f18583d049645993.png)
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取消了?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表1)。
2.跨区域经营报验登记是否还有180的有效期?答: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在哪里填报?答: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4.跨区域涉税事项如何报验?答: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
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5.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结束后应该怎么做?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表2)。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
【提示】跨区域涉税事项全流程网上办操作手册
![【提示】跨区域涉税事项全流程网上办操作手册](https://img.taocdn.com/s3/m/10507b14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89.png)
【提示】跨区域涉税事项全流程网上办操作手册今年7月,上海税务部门推出外地企业来沪承接建筑项目涉税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大大节约了企业经济和时间成本。
常规的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新建项目(该事项内容包括完成本市跨区涉税事项报验登记,建筑业项目报告);(2)预缴申报(增值税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3)申报结果查询;(4)税款缴纳;(5)打印完税凭证;(6)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7)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那具体应该如何操作呢?且让小编一一道来~小青果一、新建项目第一步:新建项目提交成功后,在模块首页,点击“进度查询”,可以查询受理进度。
税务端办结后,纳税人可直接下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受理通知书。
第二步:受理成功后,刷新页面,在模块首页会以列表形式生成项目记录。
二、预缴申报“新建项目”后,进入该套餐模块,页面会以列表的形式显示该项目的内容;点击左侧“+”按钮,展示该项目的所有功能按钮,点击“预缴申报”;点击“预缴申报”功能后,展示“增值税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三个功能按钮。
(前一笔税款未缴纳完成前,不可对同一项目再次进行预缴申报)增值税预缴申报针对2019年5月1号前登记的项目,若预缴申报时无法带出“城市维护建设费”的征收品目,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率或前往税务大厅办理预缴申报。
第一步:点击“增值税预缴申报”;第二步:增值税预缴申报页面填写;申报表填写完成后,点击“申报”按钮。
注意:(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2)“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系统自动带出,请纳税人核对是否正确;(3)“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为必选项;(4)单个项目可进行多次增值税预缴申报,但是请纳税人根据该项目实际金额进行申报,不要将多个项目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点击“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按钮,进入填写页面;注意:(1)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前,需要有税费种认定信息;(2)单个项目可进行多次预缴税款,但是请纳税人根据该项目实际金额进行申报,不要将多个项目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1)“新建项目”事项办结后,系统将自动核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2)点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按钮后,提示纳税人:请先前往税务大厅领取“个税代扣代缴申报密码”,领取成功后,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3e2d16f1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64.png)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规定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1]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3]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
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4]自2018年7月5日起,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5]自2018年7月5日起,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6]自2018年7月5日起,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具体操作步骤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具体操作步骤](https://img.taocdn.com/s3/m/ffd83cee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ac.png)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具体操作步骤1. 确定涉税事项我们需要明确涉税事项的具体内容。
涉税事项可以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类税种。
在确定涉税事项时,需要考虑到企业或个人的经营活动,以及跨区域经营可能带来的影响。
2. 确定报验地点根据涉税事项的具体内容,确定报验地点。
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可能对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有不同的要求和流程,因此选择合适的报验地点非常重要。
3. 准备报验材料根据涉税事项和报验地点的要求,准备相应的报验材料。
一般来说,涉税事项报验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合同、发票等相关业务文件;•员工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等人力资源相关文件;•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企业相关证件;•其他与涉税事项相关的文件。
确保准备的材料齐全、准确,并且按照要求进行整理和归档。
4. 填写报验申请表根据报验地点的要求,填写相应的报验申请表。
报验申请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报验事项的具体描述;•报验人员的基本信息;•报验材料清单。
填写报验申请表时,需要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并且符合报验要求。
5. 提交报验申请将填写完整的报验申请表及其附属材料提交到指定的税务机关。
可以选择邮寄、传真或在线提交等方式,具体根据报验地点的要求进行操作。
6. 等待审核结果提交报验申请后,需要耐心等待税务机关的审核结果。
审核时间可能因地区和涉税事项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在提交后的一段时间内会收到审核结果通知。
7. 完成补正或缴费如果审核结果需要进行补正或缴费,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进行操作。
补正可能包括提供更多或更准确的材料,缴费则根据涉税事项和金额确定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
8. 获取相关证明文件审核通过并完成补正或缴费后,税务机关会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
根据涉税事项的不同,证明文件可能包括税务登记证、税收减免证明、纳税清单等。
确保妥善保存这些证明文件,以备日后需要使用。
9. 定期复核和更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并不是一次性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的变化,有可能需要定期复核和更新相应的报验材料和证明文件。
跨区涉税登记证流程及资料
![跨区涉税登记证流程及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9088d7bc9b6648d7c0c74635.png)
跨区涉税登记证流程及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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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跨区涉税登记证资料及流程
一.跨区涉税登记证(税务局)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份
3.企业机构代码证 2份
4.工程承包合同 2份
5.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份
6.跨区涉税登记证申请表 3份(税务局提供+盖公章)二.征管鉴定(税务所专管员)、
1.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份
2.涉税登记证缩印件 1份
三.开发票户(税务局)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
2.涉税登记证缩印件 1份
3.发票专用章(带税号)
4.发票开户申请表+专管员签字(税务局提供+盖公章)四.领发票(税务局)
1.发票领购批准单+专管员签字(税务局提供+盖公章)
2.发票领购簿
五.代开分包票(税务所)
1.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复印件 1份
2.代开普票申请表(税务局提供+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
4.带银行卡缴税
六.缴税(税务所)
1.所开发票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2.缴税申报单(盖公章)
3.带银行卡缴税
七.注销发票(税务局)
1.发票领购簿
2.空白发票
3.发票缴销审批表+专管员签字(盖公章)
八.注销涉税登记证(税务局)
1.跨区涉税登记证原件
2.公章。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办理详细介绍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办理详细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7a5a73e9ba0d4a7302763ad6.png)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办理大麦目录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业务流程 (2)1.1实现省内、或跨省电子开具 (2)1.2未实现省内、或跨省电子开具 (3)2.业务办理和原《外经证》的比较 (4)3.常见问题 (5)2017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新业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文件规定比较,进一步优化了办理流程,带来了实际业务办理的一些变化,下面就该业务和大家分享几点理解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业务流程1.1实现省内、或跨省电子开具1.2未实现省内、或跨省电子开具2.业务办理和原《外经证》的比较3.常见问题1.那些经营活动需要按照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相关制度进行报告、报验、反馈?以下经营方式的经营活动需要销售货物类——“批发”、“零售”、“批零兼营”、“零批兼营”销售劳务类“加工”、“修理修配”建筑业服务类“建筑安装”“装饰修饰”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税总发〔2016〕106号)2. 企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在预缴增值税时,需要怎样办理?企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向不动产所在地国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首次办理时,国税机关会进行相关的税源登记,目前有两种模式(跨区税源登记或组织临时登记)。
3.“一合同一报告”仅适用于建筑安装经营方式为货物劳务类的(“批发”、“零售”、“批零兼营”、“零批兼营”“加工”、“修理修配”)和“装饰修饰”时仍然是“一地一证”。
4.经营地企业所得的缴纳向国税缴纳还是地税缴纳?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专题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专题](https://img.taocdn.com/s3/m/81514c2db90d6c85ec3ac659.png)
10.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未到期的外 管证要怎么处理?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 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 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 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 机关反馈。 办理材料: 1.《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现场办理流程
第二步
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
无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在纳税人首次发生涉税业务时,税务机 关依职权对其进行报验登记。 办理材料: 纳税人无需提供资料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目录 01
前生今世
02
现场办理流程
03
网上办理流程
04
常见问题
PART 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前生今世
听说有个东西叫外管证?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前生今世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常称“外管证”或“外经证” 最后一份文件是 税总发〔2016〕106号,目前还 未失效
答: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管证 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 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 〔2016〕106号)执行。
谢谢聆听!
答:可以到窗口办理,网上办理为必 填项。
答:不存在30天有效期的规定了。税 务机关只要在系统里有查询到报告表, 即办理报验手续。
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1977e2e5e53a580216fcfeca.png)
网上税务局增值税预缴后,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还需办理预缴企业所 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与增值税附征税费。
3
外出经营地在省内(除厦门)地区,在福建省网上税务局上进行《增 值税预缴申报》缴款操作,需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签订过税库银三 方协议,否则无法进行缴款操作。
THANKS
感谢您的聆听
增值税预缴申报
确认申报,点击【申报】
增值税预缴申报
申报成功,可以点击【缴税】按钮进行缴款。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点击【涉税事项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办理】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点击【下一步】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填写表单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上传附送资料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缴销 我省已启用自动缴销功能,注册地为我省的纳税人,在跨区
域涉税事项结束后,无需到税务机关缴销,无需提供资料。
办理网址
网站地址:
浏览器:建议使用IE9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其他工具:安装Flash插件、PDF阅读工具(Adobe Reader11.0及以上版本)
在左侧“企业办税”模块中,选择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企 业信息点击[企业进入]
企业办税桌面
涉税文书
点击【涉税文书】-【涉税事项办理】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点击 【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办理 , 进入表单填 表页面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将表单信息填写完整,黄底空格为必须填写内容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 章的副本复印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 事项报告表》。
跨区域涉税事项综合办理套餐操作流程
![跨区域涉税事项综合办理套餐操作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50d3b8a6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ad69049.png)
跨区域涉税事项综合办理套餐操作流程一、申请资料准备阶段为了顺利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首先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申请资料。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1. 营业执照: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 税务登记证:申请人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 法人身份证: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 委托书:如有代理人代办,需提供委托书;5. 申请表格:根据具体涉税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二、申请表格填写阶段在这一阶段,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涉税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表格中通常包含以下内容:1. 申请人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等;2. 涉税事项描述:详细说明需要办理的跨区域涉税事项,包括税种、税目、税务处理方式等;3. 申请理由:阐述为什么需要办理此事项,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4. 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具体事项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5. 其他附加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填写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申请材料递交阶段在完成申请表格填写后,申请人需要将申请材料递交给相关部门。
具体的递交方式和地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递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确认递交地点:了解具体的递交地点和办理窗口,避免走错路;2. 递交资料核对:在递交前,仔细核对所提供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准确;3. 递交方式选择:可以选择邮寄、亲自递交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便捷的方式;4. 递交时间选择:注意递交时间,避免错过办理时限。
四、办理结果查询阶段在申请材料递交后,申请人需要等待相关部门的办理结果。
为了及时了解办理进展,可以进行以下操作:1. 办理进度查询:通过电话、邮件或在线查询等方式,查询办理进度;2. 结果通知方式选择:根据个人需求,选择接收办理结果的方式,如短信、邮件等;3. 结果核对:一旦收到办理结果通知,仔细核对结果是否符合预期;4. 不符合要求处理:如果办理结果不符合预期,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异议。
五、办理结果接收阶段在办理结果符合预期后,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接收办理结果。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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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一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全文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全文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全文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8号)全文
•申请条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办理材料:
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地点及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及办公时间)
•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该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收费标准:
此项无收费
•样表: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1d003733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45.png)
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 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 共享。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 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 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 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附件 2)。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一 )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从业人 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 二 )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从业人 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财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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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 ( 季初值+季末值 )÷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 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 [2017]43 号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 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 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7f43191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6a.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9.15•【文号】税总发〔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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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
4
分包方发票复印件
5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份
温馨提示:不需要使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时,到国税局申请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表,以便顺利核销
当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到期,工程尚未完结,可到国税局申请延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申请时携带延期合同和其他证明。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报验所需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说明
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携带原件2-3份
2
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一式两份,左上角加盖纳税人公章
预缴税款资料(有劳务分包差额纳税)
序号
资料名称
说明
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原件2-3份
2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
加盖纳税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