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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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5.通用机打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冠名发票、客运发票、 通用定额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非增值税系统升级版开具。
1-4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5基本为省以下国税局监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纳税人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不得再领用收购发票,纳入升级版后,可通 过系统设置相关选项,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 样。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 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5〕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 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 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两种类型纳税人开票权限: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 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 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 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 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
2.在生产经营中,近三年内(含开业未满三年情况,下同)无税务机 关已查处的虚开发票行为及税收风险等级较高情况。
3.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或提供应税服 务,且设备不含税单价或单笔应税服务合同不含税总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纳 税人;连续12个月内(含未满12个月情形,下同)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一亿 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金额在百万元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台(套) 设备、合同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也可以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 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 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
2.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四、发票开具问题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6.省辖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同时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
代开票纳税人每次申请开票时,必须先行缴纳税款后方可予以开票。 开票时缴纳的税款在按月办理纳税申报时作已缴税款处理。
也即在项目所在地自开或代开发票;同时发票上不得开具建设单位提 供的材料与设备价款。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则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领取发票并开具:
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 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之前,票面信息采集范围窄,税务人员 只能看到纳税人的进项、销项数字,无法看到进的是什么原材料,销的 是什么产品等文字信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能够掌握企业的 所有购销数据和文字信息,进而实现对纳税人开票信息和受票信息的全 面比对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 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 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如果需要提高开票最高限额,需要以行政许可方式获得主管国税局许 可,比如辽宁省国税规定: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 用。
二、增值税发票联次
专用发票分为三联发票和六联发票,其基本联次为三联:
1.记账联: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发票联: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3.抵扣联: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为两联和五联,基本联次为两联: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 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 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 一一对应。
营改增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中提到: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 的当天。
(一)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可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 税人:
1.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业; 2.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能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3.能够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并进行项目一般登记的; 4.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原始凭证真实合法; 5.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江苏省普通发票管 理办法》等规定领购、开具、保管和缴销发票;
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 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 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 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 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三证合一证件); 2.企业公章; 3.发票专用章和盖有发票专用章的A4纸一份; 4.购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各类需填写的表证单书; 6.对于已有国税升级版税控设备的纳税人,需携带税控设备; 7.对于已有国税税控设备但尚未升级的纳税人,需先到各所属办税 服务厅办理升级事宜;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 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 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 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 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Leabharlann Baidu1+5%)×5%
红字发票开具:
原营业税的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 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 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 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 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 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 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 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为避免浪费, 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 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 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
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 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原因:上述专用设备无法抵扣税额从而增加未达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负 担。
8.对于没有国税税控设备的纳税人,先使用市局网站营改增专区办 理发票票种核定手续,按照网上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技术服务单位的 培训,购买税控设备,之后再办理营改增事宜。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所需设备包括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和 专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专用设备须从增值 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服务单位购买。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 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金 税盘(税控盘)价格每个490元,报税盘(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是否购买) 价格每个230元。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按每年每套330元收取 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 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增值税发票管理——基本规定
目录: 一、增值税发票种类 二、增值税发票联次 三、营改增纳税人领购发票办理 四、发票开具问题 五、滞留票问题 六、代开发票问题 七、发票遗失问题 八、发票认证 九、过渡期发票管理规定
一、增值税发票种类
1.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面向个人消费者、增值税普通发 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 式发票)
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
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 票。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三、营改增纳税人领购发票办理
以建筑业为例: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 票纳税人:
对前期无进项税额或者进项税额很少且零申报,次月集中顶额开具发 票,继续领取并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实施申报前的预警,限制这些纳税人 网上申报,要求其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核查后方可办理申报手续。
折扣开票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 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 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有哪些? 答: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 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 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 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 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 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 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 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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