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财政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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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财政局文件财会核〔2011〕429号签发人:胡锡萍

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会计代理核算业务规范》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会计代理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代理核算工作实施方案》(芜市办【2011】37号)等规定,市直机关财务服务中心制定了《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会计代理核算业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会计代理核算业务规范》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分管局领导:蒋庆贵联系人:项军联系电话:3122760

主题词:会计核算规范通知

信息公开类型:依申请公开

报送:市直各有关单位

芜湖市财政局办公室2011年10月24日印发

(共印150份)

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会计

代理核算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会计代理核算业务,加强财务管理,提升会计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市政务文化中心内办公的市直事业单位,可委托市直机关财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会计代理核算。

第三条委托财政会计代理核算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需与中心签订代理核算协议。

第四条财政会计代理核算期限以年度为单位,代理核算起始日为当年度元月1日,年度中间原则上不接受会计代理核算委托。

第五条预算单位需向中心提供会计科目初始余额确认表(应确保初始余额与上年期末余额一致)和单位会计报表。

第二章代理核算业务范围

第六条预算单位对其财务收支活动负责,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对预算单位送达的原始凭证,进行财务

处理,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各单位的财务活动状况,规范单位财务收支行为。

第七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规则等规定,向预算单位提供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等财会信息资料。

第八条代理核算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往来结算业务,协助预算单位做好经费使用的审核、控制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按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的编制要求,协助预算单位编制单位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

第十条负责将部门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提交财政部门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中心按年度向预算单位移交会计账册,会计账册移交后,由预算单位按会计档案要求进行保管。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财务机密。

第三章单位报账财务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由预算单位报账会计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办理。

第十四条报账会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财会业务

知识,掌握中心财务报销、审批制度等规定;

(三)熟悉本单位报销制度、审核、审批权限等规定,业务上接受中心指导;

(四)报账会计原则上要求是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第十五条单位报账会计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本单位应缴入国库、财政专户等收入业务;

(二)负责办理日常经费(事业)支出及专项支出的报销业务;

(三)负责本单位原始凭证的预审、整理和报账,受理原始凭证时应按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严格把好初审关,对本单位财务活动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四)负责本单位各类资产日常登记管理,办理固定资产的购臵、处臵等业务,实时登记固定资产辅助“备查账”,及时更新“芜湖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定期与中心核对,保证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提出单位用款计划,及时申请财政拨款,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六)按规定时间向中心报送符合规定的报账单和会计原始凭证。对报账中审核不通过的事项,按照中心《拒收通知书》上注明的原由及时向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汇报,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

行修改、重报;

(七)按时报送单位预、决算和其他部门所需报表。在中心提供的报表数据基础上,编制本单位的年度预算、决算,以及按照不同口径要求,整理编制其他部门所需报表。经单位相关负责人审定盖章后,及时报送财政及其他部门;

(八)负责本单位和中心及财政部门业务联系和信息传递工作;

(九)负责接收本单位年度会计档案;

(十)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一节原始凭证审核

第十六条报账会计受理本单位业务经办人的收入票据和支出票据时,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的预先审核,主要包括:(一)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二)报账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财经法规、票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保证项目支付票据真实、手续齐全、用途清楚、内容完整;报账附件包括:报账单、原始凭证、发票、专项资金审批表、政府采购相关审批表、相关合同复印件、文件、会议纪要、说明、明细等会计资料;

(三)报账凭证及其他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以保证经济业务金额的准确性;

(四)检查经办人、报账会计、审批人的签字(章)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有关审批权限规定。

第十七条以下票据不得作为报销票据:

(一)各类收款收据、白条、要素不全的发票;

(二)已公告过期的发票;

(三)大小写不符,进行涂改、挖补的单据;

(四)应附清单而未附清单的物资采购、汽车修理、批量印刷等费用;

(五)违反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资产管理、规范津补贴、差旅费及会议支出规定的费用。

第二节原始凭证整理归集

第十八条报账会计要及时整理资金申请、支付及报销单据,并登记备查簿。

第十九条报账会计要将原始凭证分类粘贴整齐,自制单据填制清晰、正确,项目填列规范。对填写、整理不规范的报账单据,中心不予受理。

原始凭证根据经费来源按用途进行详细分类,粘贴要平整,按票据的大小,从左到右依次粘贴,汇总凭证上应准确填写汇总金额,如报账金额与发票金额不符时,须在报账单据上填列实报金额、日期及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第三节填制报账单

第二十条报账单内容和格式要求:对整理好的原始凭证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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