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表彰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合集下载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决定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决定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苏基协[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决定(苏基协[2008]1号)各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建立一支“心系群众、热情服务、精通业务、形象良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更好地推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组织开展了“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选活动。

按照省厅、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关于开展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7]18号)精神,经过推荐申报、考察和审核,决定授予南京市玄武区盛达等120家基层法律服务所“2003-2006年度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称号,授予王步云等293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以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所”和“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榜样,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统领全局工作,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坚持服务为民,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基层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诚信为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所务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努力工作,进一步树立良好形象,在“对标找差、全国争先”工作中,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和促进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向着规范化方面稳步、健康地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法律服务,全国领先”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优秀公共法律服务集体和个人候选名单公示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优秀公共法律服务集体和个人候选名单公示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优秀公共法律服务集体和个人候选名单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优秀公共法律服务集体和个人候选名单公示根据《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推选优秀公共法律服务集体和个人的通知》(赣司公法服字〔2021〕3号)规定,经各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组织推荐,省司法厅审核,现将拟通报表扬的优秀公共法律服务集体和个人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1年2月5日—2月10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省司法厅反映。

反映问题须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情况。

联系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联系电话:*************。

江西省司法厅2021年2月5日优秀公共法律服务集体和个人候选名单一、优秀公共法律服务集体(一)优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南昌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南昌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乐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萍乡市安源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新余市渝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鹰潭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龙南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于都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赣州市南康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奉新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铜鼓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上饶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德兴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吉安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峡江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抚州市东乡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二)优秀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集体江西省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办公室景德镇市法律援助中心萍乡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新余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贵溪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赣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宜春市袁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上饶市广信区法律援助中心遂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宜黄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三)优秀法律援助(公益)律师事务所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江西达金律师事务所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江西金纶律师事务所江西赣润律师事务所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江西周庆武律师事务所(四)优秀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所永修县赣新法律服务所景德镇市昌江区吕蒙乡法律服务所萍乡市湘东区148法律服务所新余市渝水法律服务所贵溪市新源法律服务所于都县方安法律服务所万载县云帆法律服务所横峰县法律服务所吉安市吉州区文山法律服务所金溪县象山法律服务所二、优秀公共法律服务个人(一)优秀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者万洪林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徐水兰武宁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干部冯自安景德镇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科长彭雨阳新余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科长蔡子瑶鹰潭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工作人员吴智尧赣州市赣县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股长吴靖勇奉新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桂勇成高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张伶俐上饶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负责人陈琼吉安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科长刘芬黎川县司法局副局长(二)优秀公共法律服务明星周明江西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邬芸进贤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刘珺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甘双喜修水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罗冬根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刚新余高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廖北林鹰潭市司法局二级主任科员谢永红信丰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任陈奕霖石城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负责人蒙雪梅上犹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股长熊婷宜春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冷晶晶上高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熊丽丰城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股长欧阳樱子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涓婺源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洪伶万安县司法局科员康鹤鹏江西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扬扬峡江县司法局科员黄炜祺江西维尔正律师事务所主任苏沛黎川县司法局科员冯树敏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浩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红红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文娟瑞昌市司法局干部曾瑞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丹新余市渝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王春节鹰潭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邓子东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塘兴国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郭春雷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云高安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股长陈金标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钧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玉芳遂川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何震华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阎敏抚州市临川区司法局四级主任科员(三)优秀法律援助律师程雪梅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万贤贤江西澄湖律师事务所刘新斌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欧阳承惟江西洪星律师事务所罗自颜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钱海琼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何再顺广东普罗米修(景德镇)律师事务所金鹏光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易韬江西赣天律师事务所周磊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陈蓉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苏节进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祝俊颖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孙莉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温珍志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严军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李河芳江西冠群律师事务所甘露江西正子和律师事务所刘磊江西竹鄉律师事务所谢其波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程友华江西廉诚律师事务所徐玉仙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朱银梅江西盛义(婺源)律师事务所王涛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李清泉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尹祖华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王建勇江西丰凯律师事务所江华江西博衍律师事务所刘江平江西平诚律师事务所邹丽丽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蒋美林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范庆银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张平乐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尹正林上栗县法律援助中心许琼分宜县法律援助中心陈忠明瑞金市法律援助中心吕倩上饶市广丰区法律援助中心戴菁鄱阳县法律援助中心陈四英永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杨友宗乐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四)优秀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周晓金南昌高新区法律服务所徐友祥共青城市百信法律服务所王中俭景德镇市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林浩建芦溪县正大法律服务所何诚新余市钢城法律服务所张快华鹰潭市余江区邓埠法律服务所谢文伟大余县为民法律服务所刘烨靖安县清华法律服务所熊居辉铅山县法律服务所蒋志尧遂川县雩田法律服务所陈贵富宜黄县城关法律服务所。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2007年全省为民办8件实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2007年全省为民办8件实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2007年全省为民办8件实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湘政函[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2007年全省为民办8件实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湘政函[2008]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6年、2007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把办好8件实事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连续两年都圆满完成了8件实事各项目标任务,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为表彰先进,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省民政厅等100个单位先进集体;授予邹苏华等同志先进工作者;给予唐亚武等80名同志记一等功;给予赵爱平等202位同志记二等功。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立新功。

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公务员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向先进学习,求真务实、团结拼搏、开拓进取,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和谐湖南、加快富民强省而努力奋力。

附件:2006年2007年全省为民办8件实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湖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2006年2007年全省为民办8件实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省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口计生委省通信管理局省直新闻单位:湖南日报政法部长沙市:长沙市人民政府芙蓉区人民政府望城县人民政府长沙县劳动保障局浏阳市民政局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卫生局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株洲县人民政府醴陵市人民政府天元区人民政府芦淞区人民政府株洲市教育局茶陵县交通局湘潭市:湘潭市人民政府湘乡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卫生局湘潭县民政局湘潭市人事局衡阳市:耒阳市人民政府常宁市人民政府祁东县人民政府衡东县人民政府雁峰区人民政府蒸湘区人民政府衡阳市水利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邵阳市:邵阳市人民政府邵阳县人民政府新宁县人民政府洞口县人民政府新邵县人民政府邵阳市交通局邵阳市卫生局邵阳市劳动保障局岳阳市:岳阳市人民政府华容县人民政府平江县人民政府临湘市人民政府岳阳市交通局岳阳市生态能源局岳阳市劳动保障局常德市:常德市人民政府桃源县人民政府澧县人民政府鼎城区水利局常德市水利局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统计局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政府桑植县水利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益阳市:益阳市水利局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沅江市人民政府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市交通局郴州市:资兴市人民政府安仁县人民政府宜章县人民政府北湖区人民政府汝城县人民政府桂阳县人民政府郴州市交通局郴州市劳动保障局永州市:祁阳县人民政府安东县民政局蓝山县交通局宁远县劳动保障局永州市财政局永州市教育局永州市交通局永州市公路局怀化市:怀化市人民政府怀化市卫生局溆蒲县人民政府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怀化市民政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怀化市交通局怀化市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娄底市:娄底市人民政府娄底市交通局新化县人民政府涟源市民政局湘西自治州:湘西自治州水利局湘西自治州商务局保靖县人民政府龙山县劳动保障局永顺县民政局沪溪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先进工作者省直责任单位:邹苏华王正军莫登友市州:余建国周汉林肖贤山王俊杰郭林春何永平叶玉生张柏枝朱元平宁秋良范培顺李波傅家齐伍美华张才金三、记一等功人员省直责任单位:唐亚武刘山蒋长福刘咏梅周雄军赵林岚范金桥省直新闻单位:刘春林长沙市:黎石秋凌勤杰胡岳龙彭彦辉胡立忠株洲市:龙松林罗克俭朱家来袁生华易桂枝湘潭市:曾辉扬陈金红胡建光衡阳市:张亮肖长河田奇邓小林邓秋林蒋炳炎周晓云邵阳市:禹志加周晓红钟义凡杨跃明蒋久高康正刚彭金林岳阳市:王益民李可波陈志莲张慕尧李德友许心豪常德市:吴新涛杨华桥王先蒙罗宏全彭德友张家界市:王德光曾桂堂熊华武益阳市:王卓传刘克强熊汉杰李建华郴州市:龙秀武周笑春徐本华曹慧芳张湘酃刘明光永州市:邓检生谢善民蒋燕平王田贤黄世才刘大兵怀化市:李自成赵婉玉XXX会杨全武杨世奇周生连刘建德娄底市:谭怀连向乾勇冯宗贵湘西自治州:秦平彭计划吴明强李龙升邓德猛四、记二等功人员:省直责任单位:赵爱平张伍生李越侯荣建陈书国金旭华李鄂辉朱宽海陈朝阳钟国梁建东吴勇胡南曾国栋陈勋星王兵熊建华何云法施柏明李宏怀谭蒲辉范乐荣杨志力徐隽徐泳斌省直新闻单位:张洁李小平肖雯栎肖雄长沙市:肖继红姚仲权周利强佘正林谈文昌易海斌刘凯希李凤英黄晓蒙李颖陶鑫莫龙谢卫红株洲市:凌志勇陈福乐罗奋勇李羽齐张金华刘智勇廖达平陈社平信长华彭水冰尹湘秦赵湘兵王国安湘潭市:罗君江南屏李远征成建良刘鹤群张贻超陈友芬衡阳市:汤文选康岳庭颜科军曾祥月傅丹舟黄顺发唐秋成郭兴中刘桂英谷田生李勇刘云华张亚红胡滨罗威邵阳市:蒋水源石世伟刘细云陈玉琪肖金东唐祥生吕伟平刘建明李斌张能峰刘德胜蒋小军蒋文强李华陆先君岳阳市:李石东丁道剑卞菊花贺正哲谢钢彭志明陈晓波刘勇贺伟奇陈砚发高治波官为忠曾绍辉吴铸常德市:甘志敏刘佳昌范力郭辉勇李治江黎惠龙陈集章马先桃陈遵义尹俊戴建李建坤伍云张家界市:刘西红刘佳富寇宣银李海杨金海鲁成海钟文平益阳市:刘昭阳彭永华李青曾建科张正安杨永志罗特生郭腾芳杨志刚陈群郴州市:段海清陈湘安刘小明李水福刘军严时友曹修松李根朝冯军陈章彪高及红蒋丛祥廖甲新欧阳平欧阳建华永州市:蒋德贵刘翼平金长青张学明陈利平龚述安陈勇华温凤全义盛章欧阳小泉钟江波朱忠和徐银飞陈裕兴李全富怀化市:宋玉娥刘育军杨锡恭方平程永培刘兴旺侯小俊王强山陈吉凡陈祖士周毅李玉沫张世勇滕建华刘立新谢亚雄娄底市:邹小雄宁又清刘玉喜张桂海陈郁琼胡立冬陶慧孜刘盛华谢养民湘西自治州田茂军张建新段跃进龙胜利肖光志戴春恩向顶天张世忠田国强田儒模周斌。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
人才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2.11.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
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选聘优秀律师担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的办法>的通知》(湘办[2012]29号)要求,按照大局意识强、法治意识强、敬业精神强和专业技能强的遴选条件,在律师自愿报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初审、市州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推荐的基础上,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律师协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建立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人才库人员名单附后。

该人才库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从该人才库中选聘律师成立法律顾问团或者担任法律顾问。

请你们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并加强对当地入选律师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更加深入、有力地推进律师担任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努力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助推法治湖南建
设。

附:湖南省律师行业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人员名单
湖南省司法厅
2012年11月27日附件:。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HNPR-2014-11002湘司发〔2014〕4号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三个文件已经厅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2、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3、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湖南省司法厅2014年3月26日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监管,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执业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投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或者交办、转办投诉;(二)直接处理投诉;(三)监督、指导或者协调处理投诉。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解决问题与调解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晋司办〔2018〕109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司办〔2018〕109号各市司法局:《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第13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2018年8月23日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正常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年度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并作出评价结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初审工作,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第六条成立基层法律服务协会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应当与协会的年度考核结合开展。

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是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的基本要求。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湘公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20〕16号各市州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2020年8月17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人口信息查询与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人口信息,包括查询全国户籍人口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户口登记信息,以及湖南省居住证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的人口信息属于户籍人口信息的,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户籍人口所在地或者委托单位(委托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负责查询。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的人口信息属于居住证信息的,查询单位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查询时,应出具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委托单位或者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和复印件,委托单位证照(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委托人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打印并加盖律师事务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印章的《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2)。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2013年度调研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2013年度调研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2013年度调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湘司办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2013年度调研工作的通知(湘司办发[2013]31号)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2年,根据《关于开展2012年度调研工作的通知》(湘司办发[2012]21号)的要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统筹部署,采取课题组攻关、骨干力量领题、重点任务落实等形式和绩效考核、评比奖励等机制,积极推动调查研究。

全系统涌现出了一批理论创新性较高、实际指导性较强的调研成果,为全省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切实起到了理论支持、工作参谋作用。

其中一批调研论文在国内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或在系统内外和学术团体组织的评选中获得荣誉、出刊出版,成果运用和转化能力明显增强,调研工作呈现较好发展态势。

为总结工作、交流成果、表彰先进,推动全系统调研工作再上新台阶,经各单位推荐,省厅对各级各部门选送的187篇调研论文进行了认真筛选、审阅和评比,经报厅领导批准,共评出特别奖8篇、一等奖6篇、二等奖8篇、三等奖10篇、优秀奖25篇(名单附后),现予通报表彰。

2013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强调,“积极推动理论研究,大力支持司法行政文化发展。

”各级各部门和广大调研工作者要认真围绕厅党组“深入推进和服务平安建设、经济建设、法治湖南建设,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奋力开创司法行政事业新局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贴近司法行政中心工作,选准调研主题(主要选题附后),深入分析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着力明现状、析原因,出实策、解问题,进一步提升调研工作水平。

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关于改进文风和作风的有关精神,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充分调研、占有第一手资料,努力概括、提炼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举措,切实使调研成果体现时代要求、符合客观规律、推动实际工作。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6.07•【文号】司发通[2000]066号•【施行日期】2000.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6月7日司发通[2000]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部于2000年3月31日发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这是发展、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重大举措,标志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将由此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两个规章,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要充分认识两个规章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改革开放中产生并逐步发展壮大,现已成为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和改革,在组织模式、运行机制、队伍建设、管理体制和执业环境等各个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1987年制定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已无法适应需要。

随着依法行政方针的确立以及《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必须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尤其是在面临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

因此,两个规章的出台,适应了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建设的需要,标志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将由此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轨道。

两个规章的实施,必将有利于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水平。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湘司发[2011]52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湘司发[2011]52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湘司发[2011]52号)各市州司法局: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全省基层法律服务稳步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整体水平仍然不高,基层法律服务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不明晰,内部管理不规范,没有严格落实统一收案、统一派案、统一收费的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收费、虚假宣传、违规代理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一)进一步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理顺基层法律服务所与行政机关管理关系。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原则上按照合伙性质设立,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建单位,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法律服务所主任,并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兼职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只能兼职代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进一步明确新设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条件和设立程序。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新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由3名以上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合伙设立,并有规范章程、合伙协议、固定办公场所和开办资金。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地)司法局:现将《全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司法厅2021年3月29日全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法律服务规范化建设,推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规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水平,全面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能力,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业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内提素质、外树形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和《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黑司通﹝2016﹞11号)的要求,查找当前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存在的不足,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提升基层法律服务执业形象,促进基层法律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三、内容标准(一)组织机构规范化1.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普通合伙制,有规范的章程、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2.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1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促进农村稳定发展和全面进步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促进农村稳定发展和全面进步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促进农村稳定发展和全面进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5.05.11•【文号】司发[1995]006号•【施行日期】1995.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促进农村稳定发展和全面进步的通知(1995年5月11日司发[1995]0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贯彻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去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接着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中发[1994]10号文件),提出了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

今后几年,我国农业要登上新台阶,农村改革要有新进展,农村社会面貌要有新变化,全国大多数农村要达到小康标准,任务十分艰巨,必须动员基层农村各方面的力量,作出艰苦的努力。

十多年来,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扎根基层,贴近群众,伴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积极为农村基层组织和各项农村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深受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信赖,已经成为农村基层组织的组成部分。

在全党全国重视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新形势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面临着繁重的任务和新的发展机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要认真贯彻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大服务思想,紧紧围绕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努力开拓,强化服务,促进农村的稳定、发展和全面进步。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积极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群众奔小康提供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要围绕全面发展农村经济,保证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这个党在农村的中心任务,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指导思想,树立大农业、大市场、大流通的观念,不断解放思想,在全面开展各项业务的同时,努力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03.06•【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着力宣传律师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断进步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和突出贡献,弘扬律师规范执业、维护正义、奉献社会的职业风尚,树立行业时代楷模,引领行业发展方向,经研究决定,开展2005-2007年度“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优活动”),同时推荐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2005-2007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原则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二、评选机构省律师协会成立“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及评选委员会。

评选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整个评优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对各市州律师协会评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由杨翔副厅长任组长,成员有:厅政治部副主任张湘林、省律师协会会长熊龙元、厅律师管理处处长向新林、厅政治部警务处处长李梓楠、省律师协会秘书长蒋春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省律协,蒋春林任办公室主任,厅律师管理处副处长唐礼湘、贾建萍、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田立平、鲁纪文为办公室成员。

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优秀律师”的评定工作,组成人员除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外,还将吸收部分执业律师、法学专家参加。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2017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名单的公告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2017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名单的公告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2017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2017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名单的公告现将各市2017年通过年检注册的385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年度注册的2312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公告。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受理部门:山西省司法厅基层处电话:************地址:山西省太原市狄村北街11号邮编:030012电子邮箱:****************。

山西省司法厅2017年12月12日太原市(34所284人)机构名称:太原市迎泽区竞天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120120003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39号乡海大厦1118室邮政编码:030002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董慧杰联系电话:139****316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董慧杰李建斌牛鸿新张文业孟立凯朱彩凤朱景辉机构名称:太原市迎泽区荣正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120120006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寺街124号闻汇大厦A座2703室邮政编码:030012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向秀梅联系电话:135****418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秀梅李慧机构名称:太原市迎泽区柳巷街道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20035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二市场31号邮政编码:030002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任彩新联系电话:138****508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任彩新高武斌唐海玲机构名称:太原市迎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120120005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桥东正街8号桥东街道办事处2楼邮政编码:030001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柴巧云联系电话:130****495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柴巧云岳永强严莉莉郭玮郭睿乔世琳卫彩虹鹿杰机构名称: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10054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朝阳街168号邮政编码:030045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韩有生联系电话:139****857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韩有生袁万金朱敏乔岚李慧高靓机构名称:太原市迎泽区法大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20047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海边街22号邮政编码:030002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曹新光联系电话:130****901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曹新光马剑军史富贵机构名称:太原市迎泽区神风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20049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29号省财贸大楼333室邮政编码:030001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李强联系电话:137****573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强宋鑫张永宁左世民王棚文马计华杨娜王春燕岳嵘刘跃先武文生张雅莉梁艳峰刘红梅白芸张玮武星星梁月梅李国兰张茜魏君薄小荣张锐黄国辉侯文燕任树琴机构名称:太原市迎泽区智远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120120018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双塔北路106号邮政编码:030013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孟建生联系电话:137****674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孟建生代国瑞白晓亮胡霄峰机构名称:太原市杏花岭区君诚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10002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北路9号邮政编码:030003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李向民联系电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向民史艳芳陶晓静机构名称:太原市杏花岭区三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20018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00号邮政编码:030002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孟妙兰联系电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孟妙兰徐文胜刘萍芳康小屏机构名称:太原市杏花岭区杏花岭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20015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国师街6号邮政编码:030001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宿根生联系电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宿根生段长明田晋生温晓梅王琴宋雪娇王俊文王晓钟王润莲杨婷婷张宇刘佳薛艳花张若飞陈德新赵志风阎俊峰凌立强周林耿娜杨云米鑫李玺英丁娟机构名称:太原市杏花岭区巨轮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20014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29号邮政编码:030009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苏燕杰联系电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苏燕杰王育红师磊岳晓彦曹益荣郭艳鹏刘国生机构名称:太原市杏花岭区鼓楼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20016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东缉虎营65号邮政编码:030009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康旻联系电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康旻邢挽英裴世卫郭爱盈李咏梅机构名称: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街道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220056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敦化坊宝山路41号邮政编码:030043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张俊贤联系电话:135****914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张俊贤康利忠张丽娜许爱菊机构名称: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20021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北街丽泽苑小区A2西楼2层邮政编码:030012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韩仁伟联系电话:139****621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韩仁伟寇艳萍宁宝明丁双月王建武樊哲峰机构名称: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20019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79号邮政编码:030009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王凯联系电话:187****614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王凯赵义全刘爱梅张海涛王小菊郝永智宫峰张鸿张海波贺敬婷崔世盼机构名称:太原市杏花岭区华泰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20048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桃园北路119号邮政编码:030002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王太生联系电话:139****121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王太生郭慧田谷庆陈月红张福保王飞曹晋萍机构名称:太原市杏花岭区晋政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120120004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60号邮政编码:030001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吴冯保联系电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吴冯保向文海闫喜云机构名称:太原市万柏林区万柏林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20066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北路彭西三巷彭村街口邮政编码:030027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闫春荣联系电话:131****648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闫春荣周盟毛焕珍李智刘玉珠机构名称:太原和平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20052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北路117楼8号邮政编码:030024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刘玉昌联系电话:************138****157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刘玉昌秦伟姜波王冰赵静王丽娟赵俊玲张广智陈清常永旺杨茂洋李德刘婷张博弓晨霞徐秋芳高彦王坚孔九岭党方方冯国英王鹏机构名称: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街道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20042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彭西四巷9号邮政编码:030027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周晋平联系电话:189****992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周晋平周全义李贵森刘建中赵秀华李定平李慧雯机构名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街道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20059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瓦窑街10号邮政编码:030024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王绍联系电话:139****137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王绍王剑芳赵瑞明闫旭春窦娜冯成吕建新张红霞贾羽张晓婷师小军机构名称:太原市万柏林区神堂沟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20067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西峪街神堂沟街办邮政编码:030024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张国祥联系电话:188****221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张国祥牛晋森张存海寇凌李琼琼张宇兴杨仁东刘爱梅岳晓杰何娜娜机构名称: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20030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人民政府院内邮政编码:030041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李新民联系电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新民李海泉帅根槐张凤兰张秀平李超王淑平刘彩云赵文婷张福堂孟繁宾董清峰尉瑞姣杨艳萍赵越任建华机构名称:太原市尖草坪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20038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汇丰街39号邮政编码:030027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郭晋耿联系电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郭晋耿赵东会机构名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20068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86号邮政编码:030032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孙艳联系电话:138****887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孙艳陆丽萍张婷婷薛艳蓉茹国英南晓云刘亚光赵鹏心郝炜机构名称:太原市小店区双塔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20012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南路73号邮政编码:030021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张海联系电话:150****024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张海刘爱花李慧敏王俊王鑫白丽云机构名称:太原市小店区高新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120120002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96号邮政编码:030032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冯新民联系电话:131****232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冯新民申洁李雅菲郝炯凯郝秉治梁文燕梁红霞张丽飞庞燕荣郝彩霞张晓娟刘瑞卿刘彩艳陈红利任朝晖机构名称:太原市小店区法山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120120017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96号-9邮政编码:030006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张建仓联系电话:138****665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张建仓薄改英王四安段丽霞武建中张记华梁健康张根柱丁勇刘倩杨鹏李晓艳马军荣轶温利红蒋艳红机构名称: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20057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金胜镇镇政府院内邮政编码:030025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郭秀云联系电话:130****860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郭秀云李红霞张小琴张宇星武颖莎庞文静雷建国武俊喜刘斌赵倩倩王慧董春生机构名称:太原市晋源区义井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1010120077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和平南路281号邮政编码:030025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展建强联系电话:155****811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展建强解斌孟丽军王丹机构名称:古交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20026机构住所:山西省古交市金牛西大街牛角上邮政编码:030200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武兰兰联系电话:134****162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武兰兰张俊仙刘香香闫道宏范来福邵秀荣机构名称:清徐县东湖街道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20069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美锦大街115号邮政编码:030400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李美珍联系电话:130****288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美珍李青松冯志莲贾秋仙张继源武颖机构名称:娄烦县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10110078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政府大院邮政编码:030300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苏栓玉联系电话:183****849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闫巨峰苏栓玉曹未然贺旭慧大同市(49所 267人)机构名称:大同市真诚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20022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云中路金地福苑东8号楼7号商铺邮政编码:037006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徐武才联系电话:133****861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徐武才尹丽娟陈艳袁青郝轶张鹰王照宏王友张有林聂嫄芳庞云霞高艳琴郭促王森苑玉婧乔桔机构名称:大同市鼎源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10366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方云中路造型家属楼1层1单元2号邮政编码:037006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常慧联系电话:133****776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常慧张利宁郭金龙马玉洁常春有齐亚彪丁艳佟云鹏路瑶机构名称:大同市城区新建北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112098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新建路2号楼2单元2号邮政编码:037006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张海峰联系电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张海峰张亚靖吕继周王华纪军机构名称:大同市城区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220065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岳翠园2号邮政编码:037006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李丽平联系电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丽平杨桂花梁云龙李大同安菊花尹娇娇常乐左浩张学文姜波韩晓梅程鹏菲机构名称:大同市城区向阳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20038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向阳西街104号煤气小区院内邮政编码:037006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田春福联系电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田春福武月娥康丽清张瑾邢晓明李玉梅康雪原杨媛媛李栋尹国荣机构名称:大同市城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820086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小皮巷小区13号楼邮政编码:037006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海晓霞联系电话:131****670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海晓霞韩英丁锁成班琛琦何寰张月红刘继英李春珍李英刘月英王宇龙张爱平李芳机构名称:大同市城区新华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20022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新开西路135号邮政编码:037006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武晓英联系电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武晓英张渝林孙墨丛赵秀兰方梅生朱晓琳刘晓静裴魏张钊李全张伟李国成韩俊芳陈日富刘洁王雅娟李振宇武利芳解志敏机构名称:大同市城区大庆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20310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大庆路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037006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郑飞联系电话:186****187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刘扬王雪莲胡馨平郑飞段荣刘宇超于庆安郝丽文陶倩倩李强穆天玉尹金栋周扬机构名称:大同市城区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20303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南街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037006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武利斌联系电话:135****320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韩佳峰赵雁春刘丹王华王辰琛曲星星杨小燕王润芝武利斌韩龙骆潇李晋超韩海荣张婧婉刘佳欣王晓军王晗机构名称:大同市矿区新胜街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20016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胜街矿区分局自建楼1-1-1邮政编码:037003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苏欣联系电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苏欣荣月圆马长青李晓华石锐锋王建军安雅梁机构名称:大同市矿区文瀛湖街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1120095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文瀛湖街和三区53号邮政编码:037003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刘福来联系电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刘荣峰刘福来雷冬梅赵丽机构名称:大同市矿区和瑞街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1120096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和瑞街B区商54号二层邮政编码:037025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王有成联系电话:131****424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王有成焦超李龙梅郝美丽徐历萍温尚军机构名称:大同市矿区燕子山街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20007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燕子山街道邮政编码:037001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常春有联系电话:130****087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安宏伟杨涛机构名称:大同市矿区和顺街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1120097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和顺街E区商铺40号邮政编码:037003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张云霞联系电话:130****870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殷丽芬岳润兰张云霞辛宇婷苏全海机构名称:大同市矿区平泉路街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20008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平泉路街邮政编码:037003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杨志富联系电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杨志富祝元守贾雪花刘守国李润成王伟惠郭萃冯丽丽机构名称:大同市矿区新平旺街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20014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街道邮政编码:037003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兰楠联系电话:138****662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兰楠姜利春郭银波兰超郝志刚阳梅花机构名称:大同市矿区口泉街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20015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口泉街南下坡邮政编码:037003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安润喜联系电话:159****278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安润喜张庆华刘长富机构名称:大同市矿区新泉街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220314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泉街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037003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刘元联系电话:186****835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刘元祝启瑞机构名称:大同市矿区民胜街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220315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民胜街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037003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李云星联系电话:186****745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云星王晶代琳娜丁树春机构名称:大同市矿区平盛路街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220316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平盛路街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037003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韩祥文联系电话:186****733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韩祥文白晓宇史菊香机构名称:大同市矿区煤峪口街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220317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煤峪口街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037003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秦红芳联系电话:137****528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韩玉慧秦红芳机构名称:大同市南郊区鸦儿崖乡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10048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雅儿崖乡政府邮政编码:037001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杨进祥联系电话:139****023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杨进祥贾贵英范权机构名称: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10049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邮政编码:037001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范权联系电话:139****023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元茹机构名称:大同市南郊区平旺乡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10047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平旺乡政府邮政编码:037001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王磊联系电话:138****423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董先机构名称: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10051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政府邮政编码:037001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李生科联系电话:132****041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生科曾志军张晓静机构名称:大同市南郊区新旺乡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10046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新旺乡政府邮政编码:037001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康有宏联系电话:131****651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康有宏孟瑞机构名称: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10050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政府邮政编码:037001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王兵联系电话:138****163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王兵武新华张纲举机构名称: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10042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政府邮政编码:037001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王东联系电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王东韩永新王海机构名称: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10045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邮政编码:037001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王琳琪联系电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王琳琪陈丽周俊机构名称:大同市新荣区上深涧乡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10030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上深涧乡邮政编码:037002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丰伍铎联系电话:159****215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丰伍铎机构名称:大同市新荣区破鲁乡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10031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破鲁乡火石沟村邮政编码:037002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侯权红联系电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侯权红机构名称:大同市新荣区西村乡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10029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西村乡户部村邮政编码:037002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魏官元联系电话:189****736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魏官元机构名称:大同市新荣区新荣镇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10028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新荣镇邮政编码:037002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张海龙联系电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樊素军机构名称:大同市新荣区郭家窑乡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1220099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郭家窑乡邮政编码:037002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李久涛联系电话:187****911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久涛牛继东机构名称:浑源县恒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10052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恒山南路邮政编码:037400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陈云联系电话:189****958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陈云王凯王勇王炳哲机构名称:浑源县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810089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永安镇恒山北路邮政编码:037400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张进亮联系电话:130****969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张进亮薛培峰王利军张宏伟机构名称:浑源县南榆林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810087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永安镇迎宾路邮政编码:037400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李亮联系电话:139****432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亮机构名称:灵丘县武灵镇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810088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武灵镇司法所办公楼邮政编码:034400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武金萍联系电话:180****525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葛才贵武金萍付先平胡文娟机构名称:广灵县壶泉镇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10067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壶泉镇人民政府院内邮政编码:037500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焦晓燕联系电话:136****475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刑晓明王瑞云魏才义焦晓燕王跃军郭玉强姜美玲杨秀山杜涛刑晓东机构名称:大同县倍加造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812292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倍加造镇人民政府大院邮政编码:037300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李栋东联系电话:139****373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栋东张斌杜用平杨丽杜雪菲机构名称:大同县西坪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810091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西坪镇人民政府大院邮政编码:037300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杜用平联系电话:139****522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培华薛艳高彦超刘艳刘柏良魏雅丽机构名称:阳高县马家皂乡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210053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马家皂乡邮政编码:038107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闫志辉联系电话:138****755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闫志辉张冉杜宇包春霞李稼祥杨洪玉王生林岳红机构名称:阳高县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编号:204020110020机构住所: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龙泉镇新华居委会邮政编码:03810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2年度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2年度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2年度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13•【字号】湘政办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2年度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湘政办发〔202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促进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2022年“三大支撑八项重点”工作,坚持“稳进高新”工作方针,推动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局面,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9号)精神,结合省政府2022年综合大督查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2022年度推动高质量发展、一件事一次办、打造科技创新高地、产业建设“万千百”工程等重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市州、县市区、管理区和园区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激励支持。

希望受到表扬激励的地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新的更大成绩。

202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力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落实“三新一高”要求,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永葆“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打好2023年经济工作“发展六仗”,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作出新的贡献。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5号]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5号]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正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于2000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9月28日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满足城乡基层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面向城乡基层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法律服务需求和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立。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由该所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法律服务所三部分组成。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字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湘司发[2007]116号•【施行日期】200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湘司发〔2007〕116号)各市州司法局:为加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省厅制订了《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暂行规定》、《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使用办法(试行)》、《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规范鉴定人的执业行为,保证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司法鉴定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司法鉴定的制度,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司法鉴定活动,不得歪曲或虚构事实。

第二章职业道德第四条忠于法律,忠于事实,探真求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第五条尊重科学,严密审慎,科学中立,客观、科学、独立、公正地开展鉴定活动。

第六条恪尽职守,及时高效,程序合法,保障司法鉴定质量。

第七条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谋私利,维护司法鉴定人职业声誉。

第八条爱岗敬业,勇于探索,终身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司法鉴定执业能力。

第九条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依法执业,严守国家秘密,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限制地开展见证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限制地开展见证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限制地开展见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限制地开展见证工作的通知(1992年10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目前,全国已有十多个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办了见证业务,对满足基层广大群众和经济组织的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预防和减少经济纠纷,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但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和问题,为使见证工作纳入法制和规范轨道,特作如下通知:一、协办公证是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地法律服务所应积极开展协办公证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合理地规定协办公证的收费分成,以调动基层法律工作者协办公证的积极性。

在积极开展协办公证的基础上,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办理见证,主要包括农村各业承包合同、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各种合同、简单的民事和经济合同以及其他需要服务的项目。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见证业务,是从审查完善合同,证明其真实、合法、可行到监督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及时调解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法律工作者办理见证必须当场目睹或亲自调查核实,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为能力,申请事项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主动开展法律咨询、代书和审查修改合同等工作,帮助当事人完善其法律行为,然后方可以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予以证明。

三、办理见证事项的各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及法律行为标的物必须是在法律服务所所在乡镇辖区范围。

合同或协议的见证,在合同或协议的内容、标的、履行期限上要从严掌握,其履行期一般在三年以内,标的款一般在五万元以下。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12348”法律援助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12348”法律援助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12348”法律援助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12348”法律援助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现将《湖南省“12348”法律援助热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2013年3月15日湖南省“12348”法律援助热线管理办法为规范“12348”法律援助热线(以下简称“12348”热线)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公共法律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申请、社情舆情分析等职能作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12348”热线的服务宗旨是面向社会提供及时、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条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12348”热线平台维护、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12348”热线运行、律师值班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12348”热线所需经费列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使用范围,统筹安排,确保“12348”热线正常运行。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12348”热线部门协作机制。

(一)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12348”热线接待咨询、分流、统计分析等工作。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把业务范围、办事程序、注意事项、许可条件、咨询投诉电话等进行清理、更新、汇总,输入“12348”热线信息系统,作为开展法律咨询的信息来源。

(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回复或处理“12348”热线分流转办的问题。

(四)信息技术部门应当保障“12348”热线信息技术稳定和畅通。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12348”热线的宣传,并在便民服务接待窗口醒目位置公布热线电话,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表彰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优秀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司发[2010]12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10.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表彰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决定
(湘司发〔2010〕123号)
各市州司法局:
近年来,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托自身优势,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面向基层、贴近群众、覆盖面广、收费低廉的优势,积极为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在协助基层政权组织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开展法制宣传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也涌现出一批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为树立典
型、弘扬正气、表彰先进、推动工作,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稳定,进一步推动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省司法厅决定授予长沙市正浩法律服务所等25家单位“湖南省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荣誉称号,授予长沙市民权法律服务所曹应霞等49人“湖南省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攀高峰。

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严格坚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推动我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及民主法制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湖南省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名单
2、湖南省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单
湖南省司法厅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
湖南省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名单
1、长沙市正浩法律服务所
2、长沙县兴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