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填报指引(内部指引第3号)
证券公司各业务合规风险点汇总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
1、业务操作风险。
如客户适当性管理中如风险揭示不到位、向不适当群体主动推介、客户资料审核不严格;合同、协议非客户本人签署;账户实名制管理中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未发现客户账户违规借他人使用;对交易所发布的重点监控账户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等。
(东方财富证券某营业部因未能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未发现并纠正同一客户多处填报信息明显不一致、与真实情况明显不相符的问题;未对部份客户账户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及时报告,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风险。
未将相关岗位人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处理客户投诉与纠纷等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委托外部机构或者人员从事客户招揽或者服务;从业人员违规进行证券买卖、代客理财、内幕交易、员工兼任、履行相互冲突的岗位或者职责等。
(国盛宝鸡营业部负责人因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被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
)3、客户服务不到位的风险。
未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纠纷造;信息公示不全面;客户回访比例不达标、回访内容不全面、通知记录留痕存在瑕疵等。
(监管局现场检查时曾经多次口头指出此类问题。
)4、监管配合风险。
监管报表未及时报送,存在错报、漏报情形; 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经营范围,未及时更换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
(国融证券某营业部因未按经批准实际经营的业务种类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被广东证监局出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东吴证券股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长期未按要求填报监管报表,经多次提醒,仍然未能及时整改,深圳证监局对该公司时任负责人采取了监管谈话措施。
)5、为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的风险。
违规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广发证券某营业部私自违规为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被浙江证监局出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投资顾问业务(经纪)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经营机构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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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向投资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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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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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指引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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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一)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第六条投资者对其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配合经营机构进行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
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投资者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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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第八条符合《办法》第八条(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经营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许可证、登记或备案证明、开户类型证明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审核通过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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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符合《办法》第八条(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投资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机构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本机构的投资经历等;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近一个月本人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6年12月28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动态监控和净资本补足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动态监控和净资本补足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的风险监管指标的动态监控和及时的资本补充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风险监管指标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风险监管指标管理的最终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应根据各自的权责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董事会负责确定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净资本规划。
第四条公司建立该内控制度,是为了确保经调整净资本(以下简称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净资本补足,是指期货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净资本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不足时的金额。
第六条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预警标准。
第七条本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净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实施工作,包括制定本期货公司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率水平,并建立相应的净资本管理机制,加强对净资本评估程序的检查和审计,确保各项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公司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定期制作相关财务报表和风险监管报表,并按要求报告,签字确认。
报表由财务部专人负责制作,保证其内容的真实、准确、无遗漏。
第九条财务部提供资本充足率的具体数据,当出现监管指标预警时,当日通知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首席风险官,并提出资本变动和出现不足的具体原因,在首席风险官出席的前提下召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并报全体股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本补足。
第十条公司开展重大业务时,如新设营业部,必须进行敏感性测试。
测试由财务部具体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资本补足的程序由财务部门另行制订并实施。
第十二条资本补足的办法是:追缴客户穿仓保证金;将流动性强的资产如债券或股票产品变现;以次级债或具有次级债性质的长期借款或现金的方式要求股东注入资本金。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03.07•【文号】中证协发[2012]047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机关工作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047号)各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指导,协会组织专家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0)》的基础上,编制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征求意见稿)》。
经先后征求有关监管部门、全体会员单位意见,并结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现予发布。
请各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按照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好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工作。
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中国证券业协会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中国证券业协会2012年月)目录使用说明第一部分必修内容必修内容之一:法律法规一、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自律规则必修内容之二:执业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要求二、执业行为规范第二部分选修内容一、新产品二、新业务三、理论与技术前沿四、其他使用说明《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以下简称《大纲(2012)》)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行业培训需求,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0年)》的基础上修订、编制的。
《大纲(2012)》分为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两大部分。
其中,必修内容包含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两部分,选修内容包括新产品、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等部分。
1104基础报表填报说明(最新)知识讲解

1104基础报表填报说明(最新)目录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填报说明 (3)G01《资产负债项目表附注》填报说明 (16)第Ⅰ部分:非应计贷款、委托业务及债券发行情况报表 (17)第Ⅱ部分: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简表 (18)第Ⅳ部分:存贷款明细报表(二) (19)第Ⅴ部分:人民币备付率报表 (21)第Ⅵ部分:各项垫款情况表 (22)G02《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情况表》填报说明 (24)G03《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填报说明 (29)G04《利润表》填报说明 (34)G05《利润分配表》填报说明 (42)G06《个人理财业务统计表》填报说明 (45)G11《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填报说明 (48)G12《贷款质量迁徙情况表》填报说明 (57)G13《最大十家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情况表》填报说明 (71)G14《授信集中情况表》填报说明 (75)G15《最大二十家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表》填报说明 (84)G16《抵债资产账龄情况表》填报说明 (91)G17《银行卡业务情况表》填报说明 (94)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填报说明 (98)G22《流动性比例监测表》填报说明 (105)G23《最大十家存款客户情况表》填报说明 (110)G24《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拆入情况表》填报说明 (113)G31《有价证券及投资情况表》填报说明 (115)G32《外汇风险敞口情况表》填报说明 (119)G33《利率重新定价风险情况表》填报说明 (125)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填报说明 (133)G4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填报说明 (139)G43《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填报说明 (144)G53《分地区情况表》填报说明 (153)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填报说明第一部分:引言本表反映填报机构在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分项列示。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1.报表名称: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2.报表编码:银监统0001号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和邮政储蓄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6.06•【字号】浙证监机构字[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机构字〔2013〕29号)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近期,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等事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内容,根据《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3〕191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理解《规定》有关要求《规定》放开了分支机构设立的主体资格限制、地域限制、数量限制,明确了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类型和实际管理能力,审慎决定分支机构设立及布局,推进业务转型,鼓励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
各证券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遵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与分支机构业务运营、人员管理相关的各项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二、认真做好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工作分支机构变更业务种类、负责人、名称、营业地址、面积、信息系统建设模式的,应当向我局备案。
其中,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增加或减少)业务种类的,应当在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及时向我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变更说明、公司确认文件、变更后的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以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其他变更事项的备案要求,请各证券经营机构参照我局已制发《辖区证券机构报备事项工作指引》执行。
内部控制审计操作手册

目录第一章获取审计业务约定书 (1)一、获取审计业务约定书 (1)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1)三、连续审计 (2)四、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2)五、业务约定书的文档记录 (3)第二章建立审计项目组 (3)一、项目小组成员的要求 (3)二、组建项目小组的考虑 (3)三、管理、指导、并监督项目小组 (4)四、项目小组成员的角色及责任 (5)第三章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6)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必要性 (6)二、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程度 (7)三、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主要内容 (7)3.1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 (7)3.1.1行业因素 (8)3.1.2 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8)3.1.3 其他外部因素 (8)3.2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9)3.3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 (10)3.4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 (10)13.5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 (11)四、了解IT在企业中的角色 (12)4.1了解IT复杂程度 (12)4.2了解IT对我们审计工作的影响 (13)五、如何了解企业及其环境 (13)5.1检阅相关信息 (13)5.2询问企业管理层及其他人员 (14)5.3观察及检查 (14)5.4信息来源 (14)六、确定重大错报风险 (15)七、工作底稿记录 (15)第四章利用专家的工作 (15)一、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16)1.1确定IT专家的介入程度 (17)1.2确定税务专家的介入程度 (17)1.3确定相关行业专家的介入程度 (18)二、利用管理层专家的工作 (18)2.1评价管理层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养和客观性 (18)2.2 了解管理层专家的工作 (19)2.3 评价管理层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20)三、利用事务所的内部专家的工作 (21)四、利用事务所外部专家的工作 (23)五、记录审计工作 (26)第五章了解企业整体的内部控制 (27)一、企业层面控制的内涵 (27)二、企业层面控制对其他控制及其测试的影响 (28)三、了解和评价企业层面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29)23.1与控制环境(即内部环境)相关的控制 (30)3.1.1管理层的理念和经营风格 (31)3.1.2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的沟通与落实 (31)3.1.3治理层的参与程度 (32)3.2针对管理层和治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设计的控制 (32)3.3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 (34)3.4对内部信息传递的控制 (35)3.5对控制有效性的内部监督(即监督其他控制的控制)和内部控制评价 (35)3.5.1管理层是否定期地将会计系统中记录的数额与实物资产进行核对 (36)3.5.2管理层是否为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有效性而确立了相应的控制 (36)3.5.3管理层是否建立了相关的控制以保证自我评价或定期的系统评价的有效性 (36)3.5.4管理层是否建立了相关的控制以保证监督性控制能够在一个集中的地点有效进行(如共享服务中心等) (36)3.6集中化的处理和控制(包括共享的服务环境) (36)3.7监督经营成果的控制 (37)四、企业层面控制对其他控制及其测试的影响 (38)五、如何了解企业层面控制 (39)5.1了解企业层面控制的方法 (39)5.2审计证据的考虑和了解企业层面控制的范围 (39)六、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40)七、工作底稿记录 (40)第六章识别舞弊风险并确定应对措施 (40)一、识别舞弊风险的相关要求 (40)二、识别舞弊风险的主要程序及考虑因素 (41)2.1组织项目组讨论 (42)2.2就舞弊风险询问管理层和其他人员 (42)2.2.1询问管理层 (42)2.2.2询问内部审计人员 (43)32.2.3询问内部其他人员 (44)2.2.4询问治理层 (44)2.3考虑舞弊风险因素 (45)2.4考虑异常关系或偏离预期的关系 (45)2.5考虑其他信息 (45)三、识别由于舞弊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45)3.1收入确认 (46)四、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46)4.1总体应对措施 (46)4.2特别措施 (46)五、应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措施 (47)六、应对与关联方有关的由于舞弊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措施 (47)七、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 (48)第七章确定重要性水平 (48)一、了解确定整体重要性水平需做的考虑 (48)1.1确定整体重要性水平时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展望与预期 (49)1.2整体重要性水平的恰当基准 (49)1.2.1是否存在特定会计主体的财务报表使用者特别关注的项目 (49)1.2.2被审计单位的性质、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以及所处行业和经济环境 (49)1.2.3治理层的看法和预期 (49)二、了解确定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需做的考虑 (50)三、了解确定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可容忍误差)需做的考虑 (50)四、确定整体重要性水平 (50)4.1定义整体重要性水平时确定应用适当百分比的税前利润 (51)4.1.1上市企业或重要项目 (51)4.1.2非重要项目 (51)4.2当税前利润作为计量基准不恰当时确定应用适当百分比的计量基础 (51)4五、确定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 (52)六、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52)七、在审计过程中修改重要性水平 (53)第八章识别重大账户、重大列报及相关认定 (53)一、识别重大账户、重大列报及其相关认定 (53)1.1重大账户或列报 (53)1.2确定重大账户或列报的金额标准 (53)1.3确定重大账户或列报的性质考虑 (54)1.3.1重大账户或列报的性质确定 (54)1.3.2考虑已识别的固有风险 (54)1.3.3评价财务报表项目及附注的错报风险因素 (54)1.4有关账户的其他考虑因素 (55)二、确定相关认定 (55)2.1利润表科目的重要账户的相关认定 (56)2.2资产负债表重要账户的相关认定 (56)2.3与列报和披露相关的认定 (56)三、更新我们确定的重大账户或列报及相关认定 (57)第九章识别重大业务流程和重大列报流程 (57)一、识别业务流程 (57)1.1常规的业务流程 (58)1.2非常规的业务流程 (58)1.3估计的业务流程 (58)二、确定重大流程 (58)2.1确定重大业务流程 (58)2.2对重大估计业务流程的考虑 (59)2.3重大列报流程 (59)三、识别相关信息系统 (60)5第十章关于集团审计的特殊考虑 (60)一、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 (60)二、了解集团及其组成部分的内部控制 (61)三、集团管控风格的影响 (62)四、确定重要性水平以及可容忍误差 (62)4.1确定集团整体财务报表重要性 (63)4.2确定集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可容忍误差) (63)4.3确定组成部分可容忍误差 (63)五、确定重要组成部分 (64)5.1根据规模确定 (65)5.2根据特定性质或情况确定 (65)5.3不重要组成部分 (65)六、识别重大账户、重大列报及其相关认定 (65)七、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审计策略 (66)八、设定组成部分审计策略的标准 (66)第十一章了解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以及利用他人的工作 (67)一、了解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 (67)二、利用他人的工作 (68)2.1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的考虑 (68)2.1.1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对可利用他人工作程度的影响 (68)2.2对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特殊考虑 (69)2.2.1评价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69)2.2.2评价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 (70)2.3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成果 (71)2.4确定利用他人工作的范围 (74)2.5测试由他人执行的部分工作 (74)三、工作底稿记录 (75)6第十二章评价企业层面控制测试 (75)一、间接的企业层面控制 (75)二、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董事会、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的控制 (76)三、控制环境 (77)四、充当业务层面控制的直接企业层面控制 (77)五、工作底稿记录 (77)第十三章了解重大业务流程和重大列报流程 (78)一、考虑企业层面控制对重大业务流程和重大列报流程的影响 (78)二、识别重大业务流程和重大列报流程的关键流程 (78)2.1信息来源 (80)2.2询问 (80)2.3观察和检查 (80)2.4对服务机构的考虑 (81)三、在重大业务流程和重大列报流程中识别可能出错项 (81)3.1如何识别可能出错项 (82)3.2将可能出错项联系到相关认定 (83)3.3特别风险和可能出错项 (83)3.4 IT方面的可能出错项 (83)四、识别与审计相关的控制活动 (84)4.1相关的控制的种类 (84)4.2如何开始识别相关控制 (84)4.3对识别降低特别风险的控制的特殊考虑 (84)五、对了解不同性质的重大业务流程的具体考虑 (85)5.1重大业务流程的种类 (85)5.2相关控制活动 (86)5.2.1管理层对专家的利用 (87)75.2.3改变会计估计的方法 (87)5.2.4估计的不确定性 (88)六、对了解重大列报流程的特殊考虑 (88)6.1重大会计账户的列报 (88)6.2财务报表决算过程的列报 (88)第十四章执行穿行测试 (89)一、执行穿行测试 (89)1.1穿行测试的程序 (90)1.2与穿行测试过程中进行的询问相关的考虑 (90)1.3对穿行测试的结果得出结论 (91)1.4对控制有效性的初步评价 (91)二、穿行测试的特殊考虑 (92)2.1会计估计的流程 (92)2.2关于降低重大错报风险的控制的穿行测试的考虑 (92)2.3在执行穿行测试时利用他人工作 (93)2.4针对自动化程序里的数据和交易信息 (93)第十五章选择、测试内部控制 (93)一、选择拟测试的控制的基本要求 (94)二、选择拟测试的控制的考虑因素 (94)2.1选择适当的控制测试 (94)2.1.1控制的目标和分类 (95)2.1.1.1预防性控制和检查性控制 (95)2.1.1.2手工控制和自动执行的控制 (95)2.2确认已选测试的控制与审计相关 (97)2.3评估已选测试的控制是否充分敏感 (97)三、与控制相关的风险 (99)四、控制测试的程序的性质 (100)84.2观察 (100)4.3检查 (100)4.4重新执行 (101)五、控制测试的时间安排 (102)5.1期中测试的两种方法 (102)5.2是否测试被取代的控制 (103)5.3期中测试和前推程序 (103)5.4针对信息技术一般控制(ITGCs)和应用控制的前推程序 (104)5.5集团内部控制审计中实施前推程序的考虑 (104)六、控制测试的范围 (105)6.1影响测试范围的因素 (105)6.2抽样方法的一般考虑 (105)6.3样本参考量 (106)6.3.1测试人工控制的最小样本规模 (106)6.3.2测试应用控制的最小样本规模 (107)6.4追加控制测试 (107)七、执行内部控制测试 (108)7.1执行控制测试的一般考虑 (108)7.2审计证据质量的额外考虑 (108)八、评价控制偏差 (108)8.1确认控制偏差 (108)8.2确定控制偏差的属性 (109)8.3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110)九、工作底稿记录 (110)第十六章了解和评价财务报告流程(FSCP) (111)一、了解和评价财务报告流程过程 (111)1.1财务报告流程了解程度 (111)91.2对财务报告流程进行了解的起点 (112)1.3了解和评价财务报告流程的程序 (113)1.3.1了解财务报告流程的子过程 (113)1.3.1.1编制试算平衡表并进行任何必要的合并 (113)1.3.1.2生成、授权和记录记账分录 (113)1.3.1.3编制财务报表及相关列报 (113)1.4识别可能出错项 (114)1.5识别和了解财务报告流程中的控制活动 (114)1.6初步评价控制的有效性 (115)第十七章了解、穿行测试、测试和评估IT一般控制 (115)一、信息系统审计范围界定 (116)二、信息系统环境中的控制测试 (116)2.1信息系统审计策略的确定 (116)2.2信息系统一般控制测试 (117)2.3系统应用控制测试 (119)三、控制测试底稿 (120)附件一信息系统环境复杂度判断指引 (120)附件二信息系统环境控制测试底稿 (122)第十八章评价内部控制缺陷 (123)一、控制缺陷的分类 (123)二、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时的一般考虑 (124)2.1衡量缺陷严重性的标准 (124)2.2充分考虑缺陷组合 (124)2.3补偿性控制 (124)2.4考虑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结果 (124)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124)3.1定量标准 (125)3.2定性标准 (125)10四、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126)五、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程序 (127)六、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特殊考虑 (130)6.1对信息系统一般控制的考虑 (130)6.2对企业层面控制缺陷评价的考虑 (131)6.3与其他缺陷一同进行评价 (131)6.4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其他关注领域 (132)七、内部控制缺陷整改 (132)八、工作底稿记录 (132)第十九章完成审计工作 (133)一、项目组内部讨论 (133)二、取得管理层的书面声明 (134)三、与企业沟通控制缺陷 (135)四、形成审计意见 (136)第二十章出具审计报告 (137)一、出具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37)二、出具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38)2.1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38)2.2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39)2.3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39)三、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限制 (140)四、对期后事项的考虑 (140)五、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衔接 (141)11第一章获取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开始前,我们应先确定我们已遵循了风险管理委员会拟订的《业务承接制度--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操作规程》,评估客户承接/保持程序的结论以确定其对我们审计风险评估及审计策略的影响,确定客户承接/保持决定是适当的。
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三篇

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工作认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实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第一节机构设置第三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公司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组员分别为: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交易客服部经理、各营业部经理、公司总部反洗钱岗、公司总部合规岗。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由主管财务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公司总部反洗钱岗、交易客服部经理、公司总部合规岗组成。
办公室日常负责人员为财务部经理。
第五条业务一线反洗钱工作小组由各业务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和部门反洗钱岗人员组成,业务一线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由各业务部门经理担任。
交易中发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通过结算风控部向公司反洗钱办公室报告,由反洗钱办公室统一负责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节机构职能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对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传达、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及省银监局关于反洗钱工作的精神,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2、严格按照有关反洗钱规定,建立健全符合公司实际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3、定期组织检查小组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检查,保障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4、协助行业监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对已发现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取证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整理、复核、检查和报告、反洗钱工作的培训指导以及与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的日常联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4.02•【文号】深证会〔2021〕270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深证会〔2021〕270号各会员单位及其他交易参与人:为衔接落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各会员及相关单位交易及相关系统的运行管理,督促会员健全完善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制度,适应市场发展客观需求,提高会员技术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07年3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深证会〔2007〕16号)同时废止。
本所在系统运行部设立技术故障报告专线电话0755—82083510,以便会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会员应在每季度前十个工作日填报《交易及相关系统运行情况季报》,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的《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情况报告》,填报路径为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相关明细栏目,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由本所制定。
特此通知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2. 修订对照表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4月2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和控制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3号——管控信息报表填表说明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3号——管控信息报表填表说明颁布⽇期:2007-09-24执⾏⽇期:2007-09-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便于各证券公司理解编报《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管控信息报表,特制订本编报指引,对报表填报中易于混淆的主要项⽬予以说明。
管控信息报表反映公司股东情况、治理结构、分⽀机构情况、内部稽核检查等管控信息,要求按季填报。
D1-1股东情况表1、本表主要反映股东及实际控制⼈的出资情况,股东会运作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公司股东名称、股东性质、出资(持股)⾦额及⽐例、股权被质押或冻结情况、是否与其他股东存在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名称及性质、控制股权⽐例、派驻公司代表情况。
股东会议召开情况。
3、填报注意事项:(1) “公司股东构成情况”中有限公司要求填列全部股东,股份公司要求填列持股⽐例5%(含)以上的股东。
(2) “股东名称”填列股东全称,不得使⽤简称。
(3) “股东性质”及“控制⼈性质”按国有、民营、外资及其他填列。
(4) “派驻公司代表”指派驻到公司的董事、监事及⾼管⼈员。
(5)控制⽐例合计=直接持股⽐例+间接持股⽐例+协议持股⽐例+其他⽅式持股⽐例(6) “股东会议情况”填列年初⾄报告期内召开的股东会议情况。
(7) “股东是否上市公司”、“是否与其他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是否通过表决”填列“是”或“否”。
⽇期填列“××年×⽉×⽇”。
出资(持股)⽐例填列百分⽐格式,如60%。
上期出资⾦额(持股数量)填列年初的出资⾦额(持股数量)。
D2-1董事、监事及⾼管⼈员情况表1、本表主要反映董事、监事及⾼管⼈员任职情况,董事会及监事会运作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1)董事会成员任职情况、董事会议召开情况、下设专业委员会情况。
(2)监事会成员任职情况、监事会议召开情况。
(3)⾼管⼈员任职情况。
3、填报注意事项:(1) “产⽣⽅式”填列股东派驻、内部产⽣、外部独⽴董事等,如由其他⽅式产⽣,请予以说明。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号:保监发[2016]29号颁布⽇期:2016-04-07执⾏⽇期:2016-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为全⾯掌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满⾜保险集团风险监管的需求,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本制度⾃2016年7⽉1⽇起施⾏,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从2016年7⽉开始按本制度要求报送⼆季度报表。
执⾏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业务联系⼈:朴雅琳 010-66286568创新系统管理员:孙思 010-66286832创新系统技术服务:刘⽂⽴ 010-66286110屠晓东 010-66288379中国保监会2016年4⽉7⽇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总体说明(⼀)统计内容。
本制度根据《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等规章制度制定,统计内容主要是保险集团的整体风险状况,包括保险集团规模、并表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业务类型、风险集中度、重⼤内部交易、系统性风险以及偿付能⼒等并表风险相关内容。
本制度包括7张统计表。
其中,表1和表2为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表3⾄表7为保险集团并表风险统计报表。
表1表2: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按照现⾏《企业会计准则》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包括总公司、全部⼦公司及结构化主体等。
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作为决定因素⽽设计的主体,包括证券化⼯具、资产⽀持融资、部分投资基⾦等。
表3:保险集团并表风险监测表,主要反映集团整体的财务、资本、复杂程度等风险状况。
表4:保险集团业务分部情况表,主要反映集团保险业、⾮保险⾦融业以及⾮⾦融业的业务规模占⽐以及利润贡献情况。
表5:保险集团重⼤内部交易统计表,主要反映保险集团公司与⼦公司,以及⼦公司之间的重⼤内部交易情况。
表6:保险集团主要交易对⼿⽅及风险敞⼝统计表,主要反映保险集团外部交易对⼿⽅的集中度情况。
期货保证金监控系统数据报送接口(期货公司4.3.1版)

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二级代理商)的基本资料,已开户客户的“开户和销户标志”
为 a ,而销户客户在其销户的当日报送销户信息,“开户和销户标志”为 d 。在客户基
本资料文件中,每个客户一条记录。
如果期货公司为中金所全面结算会员或其下具有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特殊
非经纪参与者、二级代理商,须报送其下交易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特殊
18 资产管理非本公司经 增加“产品编码”字段 纪业务资金明细文件
19 客户证券现货成交明 完善“证券类别”字段 细文件
获取与期权备兑业务相关的 数据,满足监测监控需要 获取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 协会备案的产品编码,满足监 测监控需要 完善证券类别,满足监测监控 需要
20 客户证券现货成交明 完善“流通类型”字段 细文件
5
所在地
Char(100) N
通讯地址
Char(200) N
邮政编码
Char(20) N
联系电话
Char(60) N
开户和销户标志 Char(1)
N
是否为交易会员 Char(1)
N
客户类型
Char(1)
N
客户期货期权内 Date
N
部资金账户开户
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证 Char(40) Y
号
营业执照号
Char(60) Y
通行证号码”字段名称为
“境外个人客户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并对该字
段备注进行相应修改
4
客户基本资料文件 增加“是否为做市商”字段 获取做市商信息,满足监测监
控需要
5
客户结算账户文件 完善“银行统一标识”字段 增加了新进入的存管银行的
标识
6
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指引

期货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第2号—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对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进行指导,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是指期货公司自身拥有的货币资金,不包括客户保证金及代理结算保证金。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在确保经营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
期货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应确保其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自有资金使用途径第五条期货公司以银行存款形态存放的自有资金,需随时满足自身流动性需求。
第六条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以银行存款形态存放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以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方式存放。
第七条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定期存单形式存放,不得设置质权。
第八条期货公司可以自有资金申购新股,用于申购新股的资金不得超过净资本的70%。
第九条期货公司申购新股或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在冻结期间应通过“存出保证金—认购新股占用款”核算。
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5%的比例计算资产调整值,调减净资本。
第十条期货公司在满足规定限额的最低结算准备金要求和结算要求的前提下可购买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资产。
期货公司除购买本条所列金融资产外,不得擅自购买其他金融资产。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购买第十条所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70%。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购买国债、投资级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公允价值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30%。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需为公募契约型基金,购买基金的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20%。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购买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公允价值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购买单支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已发行股份的5%。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的存款、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须以自身名义开户储存或购买,否则,在计算净资本时全额扣除。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制与报送指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制与报送指引一、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计算表、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
二、期货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报表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监管报表。
风险监管报表的数据应当与财务报表和业务报表的相关数据构成严格勾稽关系。
三、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净资本计算表所列项目的含义填列期初、期末金额,各项金融资产期末金额应当与财务报表附表明细数据一致,资产调整项目调整前金额之和应当与财务报表的资产总计相等。
四、期货公司在“其他股票”“其他公募基金”“其他金融资产投资”三项填列数额的,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最后一行备注说明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
五、剩余到期期限在5年、3年、2年、1年以上的长期次级债务原则上分别按100%、9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剩余到期期限在1年以内的短期次级债务不得计入净资本。
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次级债务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30%。
六、期货公司提前偿还长期次级债务后1年之内再次借入新的长期次级债务的,新借入的次级债务应先按照提前偿还的长期次级债务剩余到期期限对应的比例计入净资本;在提前偿还的次级债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再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新借入的长期次级债务数额超出提前偿还的长期次级债务数额的,超出部分的次级债务可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七、次级债务附带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期货公司应当以投资者可执行选择权的时间视为次级债务到期期限确定计入净资本的比例。
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对应的次级债务金额,期货公司可继续按照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八、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应当相应调减净资本和结算准备金。
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在报表附注中说明,但不得对报表日净资本和结算准备金的金额进行调增。
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附件 2为加强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指引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
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是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性、审慎性和预见性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所有表内外业务。
(二)审慎性原则。
证券公司应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严谨、审慎判断,保障公司流动性的安全。
(三)预见性原则。
证券公司应加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规模及期限结构变化方面的预测分析,合理预见各种可能浮现的风险,协调公司表内外各项业务发展。
证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及其首席风险官、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健全有效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审核批准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偏好、政策、信息披露等风险管理重大事项,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并对流动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证券公司经理层应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和政策在公司内部的有效沟通、传达和实施;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或者采取相应手段,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充分了解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等。
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充分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并及时向董事会及经理层报告;对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G4C-1(a)

G4C-1(a)《市场风险标准法资本要求情况表(利率特定风险)》填报说明第一部分:引言本表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制定。
填报机构使用标准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须填报本表。
本表反映填报机构使用标准法计量的特定利率风险头寸及资本要求情况。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1.报表名称:市场风险标准法资本要求情况表(利率特定风险)2.报表编码:银监统0056号3.填报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仅报送人民币账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内。
5.报送方式:以工作底稿形式汇总反映在相关报表中。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所有外币应折算为等值人民币。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利率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的债券(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债券、央行票据、可转让存单、不可转换优先股及按照债券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利率及债券衍生工具头寸的风险。
填报机构采取包销方式承销债券产生的头寸、交易账户中的信用衍生产品头寸,也应计提利率风险。
交易账户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特定风险不在本表填列。
特定风险是指单一证券的价格因其发行人的原因而出现的不利波动带来的表内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利率衍生工具包括受利率变化影响的衍生金融工具,如利率期货、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掉期及交叉货币掉期合约、利率期权及远期外汇头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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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监管部期货公司监管工作内部指引第3号——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填报指引第一章风险监管报表填报总体要求一、风险监管报表是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要求制订的、能够全面反映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及相关信息的系列报表,包括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净资本计算表(SR-2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SR-3表)、分离资产报表(SR-4表)、权益变动表(SR-5表)、经营业务报表(SR-6表)、客户管理报表(SR-7表)共7张报表。
二、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93号)的要求编制、报送和保存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工作,报表编制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核算和风险监管报表的准确性。
期货公司应当在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三、在增加期货交易品种等情况下,期货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期货公司监管信息系统下载更新后的风险监管报表模版,并按照更新后的格式填列风险监管报表。
风险监管报表应当与6张财务报表和30张报表附注一并填报,但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年度报表,不需每月填报。
各月度报表中的有关期间说明如下:风险监管报表的“上期”指上一个月;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指当年初,利润表的“本期”指当月、“上年同期”指上年的当月;附注的期间与财务报表的期间相同,即资产、负债和权益类项目附注的“年初”指当年初(附表20中期货风险准备金的“期初”指当月初),损益项目附注的“本期”指当月、“上年同期”指上年的当月。
四、风险监管报表与财务报表数据间钩稽关系的设置情况。
为减少手工填报工作量,提高填报准确性,风险监管报表中设定了大量对数据自动调取和计算的公式,已设定公式的表格项目以灰色和“-”表示,期货公司不需手工填列,也不能更改。
除设定公式自动生成的外,其他项目的数据应据实手工填列,其中,“上期数”根据上期相应报表中对应的“本期数”据实手工填列,“期初数”根据上期报表的“期末数”据实手工填列,如发现上期报表有错误,应据实填报本期报表,同时对上期报表进行更正。
五、每张风险监管报表有“编制单位”、“许可证号”、“编制日期”项目,在表格部分之下有“责任人”、“附注”项目,期货公司应据实认真填列。
期货公司应认真据实填写“附注”项目,根据《试行办法》、本指引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在附注中充分披露具体填报项目的金额、性质、变动幅度等相关信息,以增加风险监管报表的有效信息含量,方便公司内外部报表使用人的使用。
六、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提供专项说明,按周或按日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及采取的核减净资本额、调整扣减比例、提高风险监管指标标准等措施,期货公司应当遵照执行。
SR-1表)填列说明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第二章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一、本表综合反映《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的7项风险监管指标情况及指标的达标和预警变动情况。
二、本表表格部分之上的“公司业务资格类别”项目为本表独有,需要手工填列,填列要求见本表表格部分之下的说明2,即公司业务资格类别对应编码:经纪业务资格(编码为1);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编码为2);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编码为3);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编码为4)。
同时具有多个业务资格的公司,应当填列净资本绝对额要求最高的业务资格编码。
业务资格的取得以监管部门的审批日期为准。
三、除4、8、9、11、13、14行的“上期数”列的项目根据上期本表对应的“本期数”据实手工填列外,其它本表项目由已设定公式自动生成,不需手工填列。
四、如需对本表数据予以进一步说明,可在本表最后一列“备注”列对应行次中或本表最下面的“附注”中填列。
五、根据《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期货公司出现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风险监管指标出现预警和不达标,应该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
期货公司在书面报告的同时,还应当在本表“附注”中予以简要说明,即在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说明变动原因;在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SR-2表)填列说明第三章净资本计算表(净资本计算表(SR-2一、本表反映期货公司净资本的计算过程。
根据《试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二、本表“上期数”列除由已设定公式自动生成的17行、33行、61行、69行项目外,其他项目根据上期本表对应的“本期数”据实手工填列。
三、本表“本期数”列的30行“期货风险准备金”以上项目、33行“负债调整值合计”项目、61行“调整项目小计”项目、69行“经调整净资本额”项目不需手工填列。
四、本表“本期数”列需手工填列的项目说明如下:(一)“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次级债务”项目,反映期货公司根据《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的次级债务,在填列本项目的同时应在本表附注1中充分披露,有多笔次级债务的应分别披露。
在目前的情况下,本项目为零,待中国证监会出台次级债务相关规定时,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意后,方可将次级债计入净资本。
(二)“其他负债调整”项目,反映在“期货风险准备金”、“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次级债务”之外其他可调增净资本的负债。
一般情况下,本项目为零。
期货公司认为某项负债需要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调整时,应当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同意对该项负债进行调整的,期货公司方可填列本项目,同时应当在SR-3表附注中详细说明该项目反映的具体内容。
(三)“客户和代理非结算会员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项目,反映按交易所保证金比例计算的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和分级结算制度下代理的其他非结算会员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不包括客户因穿仓损失形成的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也不包括因客户穿仓等原因导致代理的非结算会员在期货公司权益为负时已经记入“其他应收款”的期货公司的垫付款项。
期货公司应当在SR-4表附注中分别披露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和代理非结算会员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客户和代理非结算会员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附注中说明,但不能对净资本进行调整。
(四)本表“五、其他调整项”反映期货公司在计算“经调整净资本”时,应调增或调减的其他项目,其中:“或有负债调整值”项目,反映期货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的或有负债。
同时,应当根据《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附注2”中充分披露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还有或有负债的扣减比例。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调整扣减比例。
本表“或有负债”项目不包括期货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已确认的预计负债。
期货公司应当详细填列报表附注21表,根据《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在报表附注21表中的附注中对预计负债进行进一步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调减项目”,反映中国证监会认定应在“经调整净资本”中扣除的项目,其中“所有权受限等无法变现的资产”应在52行中单独反映。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调增项目”,反映中国证监会认定应在“经调整净资本”中调增的项目。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调减项目”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调增项目”应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但期货公司应在SR-1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判断的有关情况,以后期间有关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披露。
SR-3表)填列说明资产调整值计算表(SR-3第四章资产调整值计算表(一、本表反映SR-2表中各项资产调整值的计算过程。
二、本表“表内金额”列各项目,大部分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各资产项目有对应关系,其中部分项目由已设定公式自动从资产负债表数据生成,需要手工填列的项目主要因调整比例不同而需要对资产项目进一步分类的子项目。
三、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四、本表“表内金额”列有关项目的内容及填列说明如下:(一)“货币资金”项目,分别按“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分行次据实手工填列,由已设定公司自动计算生成的“货币资金小计”金额应当与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项目金额相等。
(二)“存出保证金”项目中,“认购新股占用款”反映期末处于申购冻结期内的认购新股占用资金;“其他存出保证金”反映期末未处于申购冻结期内的认购新股资金和期货公司因办理认购新股以外的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期末余额。
“存出保证金小计”金额应当与资产负债表中“存出保证金”项目金额相等。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按“国债”、“企业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基金”、“一般上市股票”、“未上市流通股票”、“ST股票”、“*ST股票”和“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分行次填列,其中,已中签未上市的新股按新股发行价在“未上市流通股票”项目中填列,由已设定公式自动计算生成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小计”金额应当与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金额相等。
根据《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金融资产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四)“其他应收款”项目,分别按“一年以内的其他应收款”和“一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填列,其中“一年以内的其他应收款”按“应收罚款和赔款”、“预支差旅费”、“预付采购款”、“应收股东及关联公司款项(含对关联方的委托理财)”、“应收非关联方的委托理财”、“应收违约会员结算担保金”、“其他”共7个子项目分行次据实手工填列。
由已设定公式自动计算生成的“其他应收款小计”金额应当与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收款”项目金额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