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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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业务规则

文号:[1996]浙证委第1号发文单位:

颁布日期:1996-01-12 执行日期:1996-01-12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管理

第三章挂牌

第四章交易

第五章清算与交割

第六章费用

第七章仲裁与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中心股权交易的运作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中心章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除非本规则特别规定,下列专门术语具有如下定义:

1.本中心是指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英文译名为:Zhejiang Equities Exchange Centre.(缩写ZEEC)

2.股权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3.甲类会员是指加入本中心的证券商。

4.乙类会员是指加入本中心的产权交易机构。

5.特种会员是指加入本中心的除券商和产权交易机构之外的其它机构。

6.挂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在本中心挂牌交易。

7.客户是指委托本中心会员买卖本中心挂牌股权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三条本中心市场业务,除遵照有无法令规定外,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会员管理

第四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证券商均可申请成为本中心甲类会员,凡经省体改委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本中心乙类会员。特种会员申请条件由本中心另行制订。

第五条券商和产权交易机构申请入会,须填写本中心统一印制的申请表,连同下列附件送本中心:

一、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券商)或省体改委批文复印件(产权交易机构);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近两年营运情况报告;

五、法人授权的业务负责人简历;

六、本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本中心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在两周内答复是否接纳其申请。

第七条申请入会的券商和产权交易机构在本中心批准其入会之日起,须于一周内一次性缴纳席位费和当年的会员年费,在正式开通交易前一周内,一次性交足清算保证金及清算头寸等款项。须于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建立起与本中心电脑网络兼容的电脑系统,完成与本中心的电脑联网和交易员培训工作。

第八条中心会员须配备专门的交易员从事本中心挂牌股权的交易业务。交易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与股权交易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经本系统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本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

第九条中心会员可以从事本中心挂牌股权的委托买卖和自行买卖业务。特种会员只能从事股权自营买卖业务。

第十条中心会员应设置完备的帐簿及有关交易凭证、票据、表册、合同等置于营业场所,并保存五年,本中心可以派员检查或查询,中心会员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中心会员如要退出本中心,须提前在30日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了结在本中心股权买卖及受托事务等事宜,经本中心批准同意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二条中心会员的权利:

1.有权申请本中心的席位;

2.有权享用本中心提供的公用设施和各项服务;

3.有对本中心重大业务的提议和监督权;

4.按本中心的规定发展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中心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中心的各项规则;

2.维护本中心的利益;

3.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第三章挂牌

第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在本中心挂牌。

一、公司必须依法设立,运作规范,公司自设立至今无违法及重大违规行为。

二、公司应连续二年以上盈利,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股东权益)超过10%。

第十五条股份公司申请其股权在本中心挂牌,须向省证券委提交《股权流通申请书》,经省证券委批准同意后,再由本中心安排挂牌流通日期。

第十六条《股权流通申请书》送省证券委前,须经省股权交易中心签署初审意见,申请书一式二十份,须附有下列文件:

一、公司设立的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股权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流通的决议;

三、公司最近一次募股说明书,发起设立为设立协议书;

四、公司章程;

五、公司最近两年股利分配情况;

六、企业股权流动公告书;

七、省证券登记中心出具的股权托管证明;

八、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公司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经营业绩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省证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股份公司在其股权挂牌流通申请获准后,须与本中心签订股权挂牌协议。

第十八条挂牌公司必须定期向公众披露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每会计年度应在本中心指定的报刊上公布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挂牌公司须在每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提交中期报告,该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公司管理部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

三、涉及公司的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四、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五、公司提交给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省证券委和本中心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条挂牌公司须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该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简介;

二、公司主要产品或主要服务项目简介;

三、公司所在行业简介;

四、公司所拥有重要的工厂、矿山、房地产等情况简介以及上述财产的状况和所在地;

五、公司股权的情况,包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单及前十名最大股东的名单;

六、公司股东数量;

七、公司董事及主要管理人员简介,持股情况;

八、公司的联营企业简介;

九、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信息摘要;

十、公司管理部门对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

十一、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及其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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