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风险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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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商业银行。

2019年6月,甲公司因一笔出口业务需要支付给国外供应商货款,遂向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

甲公司将汇票交给供应商,供应商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以下简称“丙”)。

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以下简称“丁”)。

丁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将汇票交付给了戊公司(以下简称“戊”)。

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未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2020年3月,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发现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于是向乙银行请求退款。

乙银行经调查,确认汇票系伪造,拒绝退款。

戊公司遂将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2.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属于使用伪造的汇票进行诈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二)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甲公司:甲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对汇票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甲公司开具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但甲公司并未发现汇票存在伪造,因此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乙银行:乙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有义务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银⾏承兑汇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近⼏年,我国商业银⾏承兑汇票业务发展迅速,扩⼤了银⾏服务范围,完善了服务⼿段,⽀持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但与此同时,利⽤银⾏承兑汇票舞弊的案件也屡有发⽣,致使银⾏承兑汇票案件占了票据案件的绝⼤部分,银⾏承兑汇票风险也⽇益成为⾦融会计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加强对银⾏承兑汇票的审计监督,对有效防范票据风险,维护⾦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银⾏承兑汇票风险产⽣主要有以下⼏个⽅⾯:1、⽆真实交易背景,主要是关联交易和交易失实,尤其是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不真实;2、滚动签发银⾏承兑汇票,部分商业银⾏为了掩盖不良资产,对⽀付能⼒差、⽆⼒⽀付到期票据款项的企业,继续为其签发银⾏承兑汇票,由企业⽤贴现资⾦归还到期的银⾏承兑汇票款;3、超信⽤额度签发银⾏承兑汇票,为了逃避上级⾏对其授权限额的规定,部分商业银⾏未执⾏《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承兑量未授权,未实⾏总量控制。

针对银⾏承兑汇票容易产⽣问题的上述⼏个⽅⾯,审计应围绕银⾏承兑汇票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情况、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合法合规性、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的风险状况进⾏,如重点关注同⼀申请⼈短期内集中承兑和贴现的、承兑与贴现⽇期⾮常接近的、贴现申请⼈和承兑申请⼈是关联企业的以及滚动签发的情况。

1、审查合同的真实性。

审计时重点关注⼏个⽅⾯:⼀是交易双⽅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是否是⼦母公司或关联企业等;⼆是交易合同的商品标的是否属于双⽅的经营范围;三是交易合同的签订时间与承兑汇票的签发时间是否吻合,有⽆先签发承兑汇票后签订交易合同的问题;四是关注合同交易双⽅的地址及交易商品的产地与合同中交货地点的关系,有⽆交货地点与运输⽅式相⽭盾的问题;五是审查承兑汇票的签发⾦额与企业的经营规模是否相称,注意审查承兑档案中企业报表反映的经营规模、注册资⾦、盈利情况与承兑⾦额、合同中商品交易数量是否相适应,有⽆明显的夸⼤⾦额、数量失真的情况。

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和防范对策1

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和防范对策1
由于监管部门对业务发展规范、讲求信誉的银 行缺乏明确的政策鼓励措施,对违规操作、不讲信誉、 经营风险较高的银行缺乏动态的掌握和控制,致使 部分银行在日常交易监督松弛的状态下,凭侥幸心 理进行违法违规操作,放宽票据承兑和贴现条件, 违规降低保证金交存比例和贴现利率,形成同业间 的恶性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的票据市场秩序。
4.信用风险。
与国外同类金融业务相比,我国银行承兑业务的收费水 平普遍极低,对于不同的时间期限、客户信用等级别和保证金比例,均 按照票面金额的0.5‰收费,其不仅有欠公平与合理,并且不足以用来补 偿风险损失。《商业汇票办法》明确规定,“银行对已承兑的银行承兑
汇 票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和本身承兑的责任拒付 票款,并且对经背书转让取得汇票的权利人不得提出抗辩”,该规定表 明,承兑汇票到期时,如果承兑申请人账户上无足额款项时,承兑银行 必须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垫付此款,然后将此垫款转为逾期贷款, 自行向承兑申请人清收。显然,尽管银行以获取贷款利息为最终目的, 但在实际的承兑汇票业务中银行将不可避免地处于被动发放贷款的地 位,能否顺利回收贷款并获取利息这一问题与信用风险相伴而生。特别 是普遍较低的保证金收费标准不足以弥补信用风险损失,无疑更加重了 信用风险问题的严重性。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的成因分析
1.票据法规不够完善。
现行的《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 《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票据的法律法规对银行承 兑汇票承兑和贴现、再贴现的有关规定不够详尽, 实务操作中难以准确地把握。从票据解付环节的纠 纷来看,各商业银行执行尺度宽严不一,存在随意 性。
2.市场监管不到位。
一、我国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主要风险
1.融资性风险。
即是指银行对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形

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

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

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202*-12-0809:53:32)转载标签:杂谈分类:风险预警风险提示第7期(总第7期)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2*年12月8日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近年来,由于银行票据管理制度没有落实到位,违章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票据业务已成为继银行贷款风险之后的又一重大风险业务。

为了制止违规操作行为,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现将当前银行票据业务违规形式和相关操作风险提示如下。

一、当前银行票据业务违规操作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一)集团公司通过关联企业或关联交易套取信贷资金。

集团企业内部组织关系错综复杂,关联方交易频繁,资金往来较多,交易的真实性难以认定。

目前,一些关联企业利用关联关系虚假交易,签发大量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性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以满足其自身资金的需求。

(二)企业相互串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

按照银行承兑汇票有关规定,当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时,购销双方只是签订了购销合同,商品交易并没有发生,而银行审查商品交易的主要依据是购销合同,一些企业相互串通签订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获取银行信贷资金。

(三)内外勾结,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内外勾结作案是当前票据案件新的趋势和特点。

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防范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严密,通过更改票面要素变造票据或盗取银行票据防伪技术,采用高科技手段“克隆”票据,内外勾结违规开立、贴现质押银行承兑汇票,诈骗银行信贷资金。

(四)银行审查不严,违规签发贴现银行承兑汇票。

据相关资料显示,少数银行为了追求票据业务规模和表外业务收益,擅自降低票据业务准入门槛,对票据贸易真实性审查流于形式,对有关证明文件核查不严,必备要素不齐全,增加了票据业务风险。

目前,这类问题在全省农村信用社也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当前银行票据业务违规操作行为的主要原因据分析,导致票据业务违规操作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银行承兑汇票制度不尽完善,业务操作规程不严密;二是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存在漏洞;三是审核不严,违规操作;四是经办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

承兑汇票风险简介

承兑汇票风险简介

承兑汇票业务中常见的风险银行承兑汇票, 通常都是6个月可以向银行兑现钞票, 也可以向银行办贴现提前兑现钞票。

按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只能在发生真实贸易的背景下,方可在企业或个人之间自由转让,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此外,还可以用于质押作为融资的担保物。

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无金额起点限制、风险低、期限短、周转快等特点,成为企业融资手段。

一、银行承兑汇票买卖法律风险涉及的当事方有:卖票人、买票人、承兑银行、出票银行、中间人。

(1)、卖票人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方法提示:如果直接将票据卖给中间人,最好一手交票一手收钱,票钱当场两清为好,否则,存在票据权利就无法兑现的风险。

(2)、买票人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方法提示:购票方有必要审查一下你的直接前手,其签章的真实性。

因为《票据法》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所以,如果一旦被追索而直接前手签章不真实的话,那么作为购票方是要承担民事上的不利后果的。

买票人的直接前手最好是你熟悉的。

(3)、贴现银行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作为贴现银行,一定要实时关注人民法院等相关报纸或者相关网站的票据挂失或者除权判决信息。

以便于及时采取申报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利益的措施。

当然即使错过了这个时机也还有其他司法救济措施,只是需要承担的救济成本大和最终胜诉的标的款未必能够全部得到执行。

(4)、出票行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受理票据后,都会向出票行发出查询通知,以明确受理票据的真实性及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即票据未被挂失或者除权判决。

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出票行会回复后贴现行才放心办理贴现。

如果贴现行查询以后,日后再有人民法院发来的挂失支付通知书时,出票行一定要及时通知贴现银行票据现在被申请挂失,让贴现行及时申报权利。

同时告知人民法院票据并没有丢失的事实。

以让挂失申请人选择其他司法救济途径维权。

如果出票行既受理了贴现银行的查询并发出无误通知后,又受理人民法院的挂失支付通知,那么出票行在行为上是有过错的。

银行承兑汇票的注意事项

银行承兑汇票的注意事项

银行承兑汇票的注意事项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的开展,改变了过去农村信用社业务单一的局面,为实现资产多元化、培植新的利润增长点提供了新的思路。

为防范风险,现将贴现、转贴现业务操作中易造成隐患的几个方面作一简要探讨。

一、受理时要认真审查(一)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贴现申请人应为在贴现信用社开立帐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能够提供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转贴现的金融机构,应提供经过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贴现企业办理贴现时的有关凭证、贴现协议、商品劳务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

(二)对汇票的审查: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出票人的签章应与出票人名称一致,汇票收款人应与第一背书人签章一致;各背书人签章应清晰到位,与被背书人名称一致,且背书转让不得有个人行为;粘贴单为银行统一格式,骑缝章应清晰、规范;连续背书转让时,日期填写应符合逻辑关系。

票面上标明“不得质押”、“不得转让”和背面标明“委托收款”字样的汇票不得贴现。

(三)对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的审查:审查申请贴现企业与其直接前手间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期限及签订日期,审查增值税发票的真伪及开票日期。

合同的签订日期、汇票取得日期及增值税发票的日期应符合逻辑关系。

免税的贴现申请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贴现单位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或提供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虽未明确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收款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将票据直接转让给出票人”,但这种背书转让有利用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的企图,不利于银行资金安全,对这类票据应认真审查,一般不予贴现。

二、贴现的办理及汇票管理(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

鉴于承兑行对贴现行的查询只做原则性的查复,贴现行只能将“查复”做为识别票据真伪的参考,对于大额、有疑问的汇票,应坚持双人实地查询。

票据市场相关案例

票据市场相关案例

票据市场相关案例票据市场是金融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提供了一种便捷的融资和投资工具。

下面列举了10个与票据市场相关的案例。

1. 2019年,中国票据市场发生了一起大规模票据案件。

一家小型企业伪造了大量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将其贴现出售给多家金融机构。

这一案件揭示了票据市场监管的薄弱环节,引起了对票据市场风险的关注。

2. 2020年,中国政府推出了电子票据试点项目,旨在推动票据市场的数字化转型。

电子票据的推广将提高票据市场的交易效率和安全性,减少票据操作中的纸质流程。

3. 近年来,中国票据市场不断创新,推出了不同类型的票据产品。

例如,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票据等,满足了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

4. 2018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票据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票据市场的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

这一举措进一步提升了票据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5. 2017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票据交易所业务,为票据市场提供了一个专业的交易平台。

这一举措有利于提升票据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效率。

6.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推出了大额支付系统(票据交换系统)的票据业务,使票据交易更加便捷和高效。

这项改革促进了票据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7. 2015年,中国票据市场协会发布了《票据市场基础法》,对票据市场的基本规则进行了明确和约束。

这一法规强化了票据市场的合规管理,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

8. 2014年,中国票据市场迎来了一波创新潮。

市场上推出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新型票据产品,丰富了票据市场的投资选择。

9. 2013年,中国票据市场迎来了一轮监管整顿。

监管机构加大了对票据市场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整顿了市场秩序,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10. 2012年,中国票据市场实行了票据准入制度,对票据发行和交易进行了严格的资格审查。

这一制度加强了对票据市场的监管,减少了市场风险。

总结:票据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融资和投资的重要作用。

银行票据业务典型案例

银行票据业务典型案例

成功堵截及稳妥处置A银行票据诈骗案始末2006年3月16日,黑龙江银监局及A银监分局成功堵截了A银行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

这是一起由内外勾结引发的巨额金融诈骗案件。

这突如其来的案件,对A银行来说犹如一场“灭顶之灾”,使该行陷入支付危机。

面对惊天大案,监管当局以超强的风险识别与高超的监管技巧,力挽狂澜,成功堵截,为国家挽回了巨额资金损失。

一、案发及风险处置基本情况A银行成立于1988年9月5日,案发前,截至2006年2月末,A银行资产总额4036万元,其中贷款余额3094万元,不良贷款1889万元,不良贷款率61.05%;负债总额4022万元;账面所有者权益14万元。

2006年2月14日,经人民银行某县支行、A市中心支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总行的逐级审核同意,A银行领取了5000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

2006年2月28日,A银监分局在接到A银行开办票据业务报备的材料后,经请示黑龙江银监局,向A银行下发《监管通知》,禁止该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

但该行拒不执行《监管通知》,于2006年3月2日为出票人A公司办理了30笔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合计金额3亿元(单笔金额为1000万元),收款人为深圳B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6年9月1日,用途是出票人承建A市中五路改造工程项目(经向A市政府咨询,中五路改造工程项目尚未立项),向B公司购买原材料和设备(提供伪造的3.5亿元的购货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2006年3月2日,B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廊坊C公司;农行辽宁省某县支行为该公司办理了票据贴现;C公司将贴现款29609万元分3笔全额划回出票人A公司在A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A公司从该账户提现40万元,同时办理两笔转账,分别为3900万元和60万元。

其中, 3900万元转入该公司总经理在A银行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60万元划给A市某公司。

上述行为均发生在同一天。

2006年3月2日-7日,A公司将2869万元分别汇往河北、安徽、山东、杭州、深圳、江苏、A市等地的个人和企业账户。

会计经验:承兑汇票丢失案例分析

会计经验:承兑汇票丢失案例分析

承兑汇票丢失案例分析承兑汇票丢失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1991年3月21日,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安新华出差途经宝鸡时,被他人盗走汇往临安采购原料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金额为30万元,出票人是某中国银行支行,持票人是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是中国银行临安支行,承兑协议编号114,交易合同号码99110,未向任何单位背书转让。

申请人于1999年3月26日向临安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临安市城区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之规定,决定受理申请,并于接到申请的第二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之规定,分别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向支付人中国银行临安支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

 经60天公告期,没有利害关系人向该院申报权利。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于1999年5月30日判决: 一、宣告承兑协议编号为1-1-4和交易合同号码为99-11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发票人为某中国银行支行、持票人为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为中国银行临安支行、票面金额为叁拾万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专业解析承兑汇票风险案例

专业解析承兑汇票风险案例

专业解析承兑汇票风险案例案例一:工行海宁支行于2009年8月28日收到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三份,挂失申请人均为C公司。

银票1,金额50万元,出票日2009/06/22,到期日2009/12/22。

银票2,金额40万元,出票日2009/07/01,到期日2009/12/31。

银票3,金额165万元,出票日2009/03/04,到期日2009/09/04。

经查,该三张银票分别由农行嘉兴分行于7月20日、锦州太和区农信社于3月5日、中信吴江盛泽支行于6月23日发来查询,此现象引起该行警觉,立即与三家银行进行电话联系并告知法院止付情况,得知该三张银票均已贴现,该行立即发出查询报文正式书面告知三家银行,并要求在法院公示期 60天内,及时进行权利申报。

银行承兑汇票分析要点:①目前地下票据买卖现象频繁发生,票据卖方为了免去办理银行贴现的麻烦手续,将银票卖给一些“票贩子”,直接盖好背书人章,而票贩子实际上并不在背书中体现,而是直接找到下家,由下家直接成为被背书人。

②贴现银行风险增加。

案例一中,若非该行善意告之三家贴现银行,尽快在公示期60天内办理权利申报,贴现银行极有可能无从知晓票据已被挂失止付,如银票1,到期日为2009年12月31日,那么当贴现银行寄来银票托收时,早已过了法院公示期,届时,贴现银行将面临复杂的法律程序。

③法院通过《法制日报》进行公告,建议各行均应订立,并做好查阅工作。

案例二:工行海宁支行于2009年2月5日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持票人A公司,票面金额20万元整,出票日期2008年7月24 日,到期日2009年1月24日。

经查发现,该银票于2008年9月28日由自然人汪某申请,经法院进行了挂失公示催告,并出具《停止支付通知书》,2008年12月19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决该票据无效,并出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汪某自判决公告之日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海宁支行于2009 年1月24日(银承到期日)将款项划付给汪某。

银行承兑汇票法律案例(3篇)

银行承兑汇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银行第三人:丙公司甲公司与丙公司因业务往来,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的出票人为丙公司,收款人为甲公司,承兑人为乙银行。

甲公司持有该汇票后,向乙银行提示付款。

乙银行在审核后,未发现任何问题,按照规定在汇票上进行了承兑。

然而,乙银行在汇票到期时,以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拒绝支付票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银行支付票款。

二、争议焦点1. 乙银行是否有权拒绝支付票款?2. 甲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三、法院判决1. 乙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款。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按照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乙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后,应当按照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乙银行在审核汇票时,未发现任何问题,已对汇票进行了承兑,因此,乙银行无权以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拒绝支付票款。

2. 甲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甲公司在取得汇票后,按照规定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在审核汇票时未提出异议。

甲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并未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因此,甲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规定,主要围绕承兑人乙银行是否有权拒绝支付票款以及甲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展开。

1. 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按照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承兑人作为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到期后,应当按照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乙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后,无权以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拒绝支付票款。

2. 欺诈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甲公司在取得汇票后,按照规定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在审核汇票时未提出异议。

甲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并未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因此,甲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五、启示1. 银行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进行,确保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提示(5篇模版)

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提示(5篇模版)

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提示(5篇模版)第一篇: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提示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提示近期,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欺诈活动及伪造变造银承的案件有明显反弹趋势,银监会特下发了关于银承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银监办发(2011)206号),为了进一步强化我行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防范案件风险,现结合我行情况,从签发、解付、贴现、质押四环节进行梳理,做如下风险提示:一、银行承兑汇票签发1、加强与信贷部门的审核放款通知单须经有权人签字;柜员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前必须将银承协议与信贷发送信息、银承明细核对一致。

2、加强保证金管理柜面经办人员经主管审批后,按协议和信贷业务办理申请书约定存入足额保证金并冻结或办理抵质押相关手续。

银承签发前必须通过核心系统核对保证金及一般结算账户账号关联的正确性,确保银承到期时的正常兑付。

不得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保证金未覆盖的部分所要求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必需严格落实到位。

加强对保证金来源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和管理。

不得以贷款或贴现资金缴存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账户与其他账户串用。

3、加强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领用、登记、交接、作废和销毁制度,1坚持印押证分管原则,禁止出现“一人多岗、审贴不分”情况。

严格空白、作废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尤其要防范内外勾结、伪造、变造票据、“假作废,真盗用”、“大头小尾”等重大风险。

出售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审验客户身份;严禁预出售及交给客户带离营业场所。

客户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柜台经办人员视线和监控范围内办理。

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柜员必须及时收回,并逐联清点,双人核对,剪角作废做当日凭证附件。

日终营业室经理或专人必须对当日使用和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实物与系统中银承明细中凭证号码核对相符。

严禁当日出售的银承不当日签发。

4、柜员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要逐笔双人审验客户印鉴,票面要素与业务办理通知、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业务系统要素核对一致。

5、柜员必须对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留存暗记。

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

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

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作者:靳艳萍来源:《商业会计》2017年第01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银行承兑汇票已成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

由于利益的驱使,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甚至形成了一条黑色的链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因此,如何防范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件的发生,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迫切任务。

关键词:银行承兑汇票诈骗防范措施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一、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例分析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票据”)以其流动性强、收益较稳定、具有信贷和资金的双重属性等特点,深受广大商业银行的青睐。

票据创新模式也层出不穷,票据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

这其中的利益,也让一些不法分子嗅到了“面包的香味”,票据诈骗案件日益增多,已经遍布整个金融行业。

2012年2月9日,龙湾一位坐拥3家贸易公司的女老板管某利用伪造的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1 000万元并贴现使用。

之后管某还清银行贷款1 000万元并要求该银行给予续贷。

为了顺利办理贷款,管某利用与浙江某金属有限公司业务往来时留存的已盖好该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填报虚假的购销合同,送交银行。

银行顺利为她办出共计1 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半年。

后因经营不善,投资失败,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银行的借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该案例中,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资信情况等进行深入的调查,没有了解申请人在所属的行业中的口碑及资信情况,不确定其是否有良好的还款意愿,也没有对其交易背景和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调查,该银行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该案例中,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做到尽职调查的义务,忽视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信贷审批部门也没有做到尽职审核复查的义务。

也许各部门是为了完成任务指标,但决不能为了任务指标而损害银行的利益。

当然,这当中也不排除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可能。

2013年9月10日,朱某伙同李某预谋用变造银行承兑汇票后质押借款的方式诈骗。

会计经验: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会计经验: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隐藏在票据承兑、贴现、市场、保管等各个环节,稍有不慎,就会给银行以及经办人员带来损失,请注意防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六大风险。

 一、承兑风险
 承兑风险主要是指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因未坚持合法、合规经营所形成的风险。

政策风险最集中和典型的表现就是不严格执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建立在真实交易关系基础上的规定,承兑融资票所形成的垫付风险。

 二、假票风险
 假票风险主要是指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由于操作不慎或审查不严,将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了贴现而造成的风险。

 三、从业人员道德风险
 从业人员道德风险主要是指银行票据从业人员受利益诱惑,在承兑、贴现等环节违规操作,既给银行带来损失,自身也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

 四、信用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承兑人因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承兑汇票延迟兑付或不。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A公司因业务需要,向B公司支付一笔货款。

双方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C银行作为承兑行。

A公司在C银行开具了该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

随后,A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D公司持票到C银行请求承兑,C银行在审查无误后予以承兑。

然而,不久后,C银行发现该汇票存在重大疑点。

经调查,发现A公司在开具汇票时,并未实际向B公司支付货款,而是通过伪造B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骗取了汇票。

D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

E公司再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

当F公司持票请求C银行承兑时,C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票据欺诈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伪造B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骗取了汇票,其行为已构成票据欺诈。

2. 票据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票人,伪造汇票,应对票据上的款项承担全部责任。

D公司作为背书人,虽然不知情,但其在背书时未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C银行作为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未发现票据存在欺诈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3. 刑法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在本案中,A公司伪造汇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全部票据责任,并追究其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

D公司作为背书人,因在背书时未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被判决承担部分票据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票据欺诈案件,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票据作为信用工具,具有极高的安全性。

票据法案例分析汇编

票据法案例分析汇编

票据法案例分析汇编(1)[根据郭守杰老师讲义摘录][精华帖]案例分析题【案例1】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货款,于1996年6月5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

C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

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获得该汇票,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1996年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付款人在对该汇票进行审查之后即为拒绝付款,理由是:(1)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得票据的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无效票据。

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D公司。

要求: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以下问题:(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并说明理由。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3)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1996年)【案例1答案】(1)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在本题中,D公司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取得票据,并已付对价,因此D公司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持票人D公司的前手存在权利瑕疵而对抗持票人。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不属于无效票据。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并不必然导致票据的无效,根据规定视为见票即付。

(3)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在作出拒绝证明后,可以向本案中的出票人A公司、背书人B公司、C公司以及付款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部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案例1:甲市一个建筑公司因为基建工程资金不足,后期工程无法完成,欲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600万元,但是该市工商银行资金困难,无法出货,乙市一家百货商场经理闻知,提出本市银行可以帮助解决资金问题。

于是,建筑公司经理、工商银行行长以及信货科长一行数人赶到乙市,约见该市工商银行行长以及商场经理。

四方商量提出一个方案:先由建筑公司开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甲市工商银行(以下称甲银行)承兑后,再由百货商场送交乙市工商银行(以下称乙银行)办理汇票贴现,所得1000万元,转汇甲银行600万元,货给建筑公司使用,留下400万元留给商场使用。

到期则由乙银行收回各方票款。

甲银行当场开出两张汇票,一张600万元,一张400万元,汇票上均未填具交易合同号码和承兑契约编号。

当天,乙银行即办理了票据贴现,次日则以百货商场名义转汇甲银行600万元,留下400万元冲抵了百货商场的债务。

年底建筑公司如期归还到百货商场,但是,百货商场无力归还400万元本息,汇票到期后甲银行拒绝付款。

乙银行遂告甲银行,并将百货商场和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

问:(1)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银行有无权利拒绝付款?为什么?(3)如果汇票到期之前乙银行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了丙银行,甲银行能否拒绝丙银行的付款请求?为什么?答:(1)本案中甲银行签发的两张汇票均属有效票据。

依照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四方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均违反了上述规定。

作为甲银行,在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违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

作为乙银行,同样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但是为达到收回百货商场所欠贷款的目的,利用他行资金周转困难,诱引他行出具违法承兑汇票,并且违法为其办理票据贴现。

关于承兑汇票的法律案件(3篇)

关于承兑汇票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案由:承兑汇票纠纷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一家外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李某,男,某市一家银行的行长。

2019年5月,张某所在公司因业务需要,向李某所在银行申请开立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张某在汇票上注明了付款期限为60天,并在汇票上签章确认。

李某作为该银行行长,在汇票上进行了承兑,并在汇票上签章确认。

2019年7月,张某持该汇票向李某所在银行提示付款。

银行在审查汇票时,发现汇票上李某的签名与银行档案中的签名存在差异。

银行遂拒绝支付汇票款项,并告知张某需解决签名差异问题。

张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李某的签名差异是笔误,不应影响汇票的效力。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1. 汇票上李某的签名是否存在笔误,是否影响汇票的效力?2. 银行拒绝支付汇票款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关于汇票签名差异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的签名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签名存在笔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签名的规范性,但并不影响签名的真实性。

在本案中,李某的签名虽然存在笔误,但签名的基本要素齐全,且李某对签名笔误并无否认,可以认定李某对该笔误签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银行拒绝支付汇票款项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银行在收到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应当及时审查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本案中,银行在审查汇票时发现签名存在差异,有权要求持票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然而,银行在收到张某提供的证明材料后,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对该笔误签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银行在收到张某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支付汇票款项。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承兑汇票的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汇票签名的真实性:汇票签名是汇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真实性与汇票的效力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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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风险实例本文通过建行某支行对银行承兑汇票审计的一个案例,来分析如何发现和防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

建行A支行2005年1月13日为甲公司办理了10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每笔1000万元,合计金额1亿元。

出票日期均为2005年1月13日,已经办理,期限均为6个月。

所办银行承兑汇票依据同一份客户购销合同办理,用于从乙公司购买1万吨钢材,收款人为乙公司。

10笔银行承兑汇票均采用100%保证金的担保方式,均于2005年7月13日到期结清。

出票人甲公司注册资本510万元,经营范围为建材、计算机耗材、计算机软件开发等高科技产品。

查询出票人的一般存款帐户、保证金帐户发现:企业一般存款帐户2005年1月13日开户,同日,存入现金2.4万元,乙集团转账支票转入200万元,丙公司从某农行汇入资金9797.60万元,合计金额1亿元。

2005年1月13日当日,1亿元存款经转帐后存入保证金帐户,一般存款户余额为0。

2005年1月13日至2005年3月31日,该一般存款帐户未发生业务,帐户余额一直为零。

从到期10笔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情况看,承兑汇票收款人丁公司将10笔银行承兑汇票在当地商业银行办理贴现,后由当地商业银行转贴现给中国银行某市分行。

如果仅从上述表面情况来看,这10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已经结清,没有什么问题。

但通过对该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交易和审批程序进行审计,发现该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在操作上却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值得银行以此为鉴。

第一,该银行承兑汇票未严格审核企业经营管理,而存在银行因客户违约、违法而面临的风险。

该10笔银行承兑汇票2005年1月13日办理,客户购销合同2004年12月19日签订,合同金额1.04亿元。

所办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购买钢材,数量达1万吨。

按合同约定,2005年1月31日前结清货款。

经查询甲公司2005年3月31日会计报表,企业销售成本与存货科目合计数金额8300万元,却小于合同金额,这表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依据的销售合同不实。

银行A支行上述10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的《信贷业务真实性审核声明》、《经营主责任人声明书》均记载企业申报材料真实。

这说明经办行对异地企业的出票人,在业务受理环节未未严格审核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也未按审慎性原则查询人民银行“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有关该企业信贷业务信息资料,未预测异地大额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的固有风险,存在银行因客户违约、违法而面临的各种风险。

第二,未对异地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交易背景和目的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

该10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出票人甲公司为经办行建行A支行的异地企业,注册资本510万元,经营范围:建材、计算机耗材、计算机软件等开发等高科技产品。

工商执照记载,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

从企业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分析,出票人注册资本与经营规模均不属大型股份有限公司,所办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达1亿元,而且企业会计报表不支持1亿元的合同交易,表明企业贸易背景不真实。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规严禁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背景不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经办行面临监管风险。

第三,银行办理异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备案。

出票人一般存款户出票当日开立,10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保证金在出票的当日由异地企业汇入,数额巨大而且与汇入企业的规模不相称,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以后无任何业务发生,余额一直为0,符合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公布施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额可疑资金的特征。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经办行A支行在受理时未经人民银行备案,不符合《贷款通则》第五十九条“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或者接受异地存款,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的规定,存在被国家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第四,签发与开证环节,缺乏对巨额保证金来源应有的关注。

该10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2005年1月13日办理。

但在审计中发现:(1)出票人一般存款帐户于2005年1月13日开户,同日,存入现金2.4万元,乙集团转账支票转入200万元,丙公司从某农行汇入资金9797.60万元,合计金额1亿元。

(2)2005年1月13日当日,1亿元存款经转帐后存入保证金帐户,一般存款户余额为0。

出票人保证金存款达1亿元,经办行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备,面临政策风险。

在现场审计过程中,调阅了经办行的请示报告、市分行的审批记录,调查相关经办人员,均认为100%保证金,风险较低。

实际上,出票人为经办行的异地企业,出票数额巨大,购销合同与企业规模不相称,企业一般存款户资金大进大出。

虽然存有100%保证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法发[2000]2号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解冻措施。

银行承兑汇票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这条规定为银行办理承兑业务的保证金担保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但同时也使许多的操作人员、审批人员错误地认为:承兑申请人只要存入保证金,银行承兑业务的风险便为零,从而放松了对客户资信状况的调查,忽视了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银行承兑汇票执行审批程序存在缺陷,风险提示不足。

甲公司董事会2005年1月13日作出决议,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办理1亿元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出票人甲公司2005年1月13日向银行A支行提出承兑业务申请书。

建行A支行2005年1月12日报请建行A分行为出票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建行A分行2005年1月12日批复同意办理。

建行A 支行请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及建行A分行批复同意办理时间均早于出票人申请时间1天。

也就是说,出票人授权委托书2005年1月13日出具,而银行A支行2005年1月12日就已经出具了《信贷业务真实性审核声明》,证明客户“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所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审批环节内部操作程序不合规,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通过上述银行承兑汇票风险审计的案例,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管理,在业务加快发展的同时,牢固树立风险防范优先的思想。

在业务受理、审批、签发与开证、事后管理各环节、各流程严格按照《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业务受理环节要严格审核出票人的贸易背景、资信状况、企业以及企业法人的诚信记录等项目。

2、从思想和业务两方面加强一线员工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经办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以及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掌握、理解程度。

3、切实加强基础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夯实业务发展的基础,提高基础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建设。

4、银行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基层经办机构强化指导,有效规避风险。

承兑汇票如何控制风险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支付结算工具对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受到了银企双方的共同青睐。

但是,随着银行承兑汇票的广泛应用,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做案在票据案件中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使有关各方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了银行承兑汇票的信誉。

因此,如何有效防范票据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正常经济秩序,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银行承兑汇票风险产生原因银行承兑汇票风险产生有内在和外在的原因,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票据法规不尽完善,《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票据的法律法规虽对银行承兑汇票做出了相关规定,但不是很详尽,使银行会计结算人员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把握,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

与日益发展的票据市场相比,相关制度建设滞后。

虽然人民银行陆续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但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无据可依。

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严密,银行会计结算部门没有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票据风险防范等内控制度,票据在前台受理后便不再作检查,或只流于对票据金额与票据数量的核对,因而造成了潜在的票据风险隐患。

相关业务人员业务素质低,风险防范意识差。

目前,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是来自多方面的,有市场风险,有信用风险,还有操作风险。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工作人员主观武断,个别员工识假辨假能力差,违规操作造成的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

防范银行承兑汇票风险建议根据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为有效防范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笔者建议,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尽快补充、修订有关票据法律法规,完善对贴现、再贴现业务中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规定,同时制定详尽的有关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制约。

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和约束机制,按有效性、审慎性、全面性、独立性和及时性原则,建立完整的内控机制,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建立一整套的防御体系,尤其应从签发汇票的环节上控制承兑风险。

强化银行会计结算内部控制系统。

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审查、临柜复审等都涉及会计结算部门。

因此,应加强银行会计结算部门独立防范风险能力,在搞好会计核算的同时,充分发挥检查监督作用,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作为一项重点业务进行检查,及时堵塞漏洞,防止和杜绝经济案件的发生。

应加强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专人保管,明确责任,全面实现计算机签发汇票。

配合强化内部控制,启动防范风险的“人心工程”。

这里所谓的“人心工程”主要是对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和职业操守教育。

管理者首先要把好行员的教育关,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自觉抵制畸形物质欲望的浸入和渗透。

其次,把好人事关,包括人员控制关,人员监察关。

再次,应加强领导与行员、行员与行员间的交流沟通,尽量为员工排忧解难,满足员工们的一些正常合理要求,努力改善工作环境,搞好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为规范票据市场秩序,各地人民银行要与当地银监局协作,加大宣传和指导检查力度,加强对商业汇票业务的合规性检查,强化对不规范办理票据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对违规票据行为定期通报及处罚制度,切实维护商业票据的信誉,保证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总之,只要银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从引发各种票据风险的根源上寻求控制,就能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也一定能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健康稳健运行。

强化内控管理防范承兑风险福安市农信联社自2003年3月17日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来,在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认真贯彻执行《票据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福安市联社银行承兑汇票实施细则》和《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修改规定》等有关内控制度,同时制订了各岗位的职责权限规定,逐步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操作管理,切实防范承兑风险。

截至2007年2月底止,总共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40348.45万元,到期兑付金额117776.05万元,未结清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2572.4万元,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按期承兑,到期兑付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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