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规划跟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doc160)(1)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 1 -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向管理工程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地、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专项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必须另外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列入当年度投资计划,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四)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并确定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无效,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五)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即施工场地具备了交通、水电等条件,能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全套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查批准手续;(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八)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领土完整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并已签订监理合同;(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十)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确(6月10日)
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V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及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宜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实施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了详细规划的地段、区域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其它县、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进行分类。
第五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的区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凡是《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先按规定对原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注:2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六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成片建设用地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二)202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二)一、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施工许可申请1. 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在施工前向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 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商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等;(2) 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位置等;(3) 施工图纸和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4) 勘察、设计等专业单位出具的相关报告、证明文件;(5)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前已具备的相应资质证书。
2. 主管部门应对提交的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如果有需要补充材料的情况,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施工许可审批标准1. 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许可时,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估:(1) 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2) 施工单位或个人的施工能力和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 施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4)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是否具备相应能力;(5) 施工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周边居民和建筑物是否有影响。
2. 施工许可审批标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四、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1. 主管部门对于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颁发施工许可证,并将其信息录入建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2. 施工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基本信息:(1) 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2) 工程项目的名称和位置;(3)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4)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
3.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随时携带施工许可证,并配合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五、施工监督和整改1. 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或个人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非公共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
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施工或者土石方开挖或者边坡治理;改建、扩建和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当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向管理工程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地、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专项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必须另外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列入当年度投资计划,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四)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并确定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无效,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五)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即施工场地具备了交通、水电等条件,能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全套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查批准手续;(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八)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领土完整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并已签订监理合同;(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十)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施工许可的适用范围根据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所有在四川省范围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需要取得施工许可,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二、施工许可的申请程序1.施工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建筑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施工组织设计等。
2.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应当发布施工许可证;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
3.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审查通过,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发布施工许可证,否则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可以要求复查的程序。
三、施工许可的管理措施1.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维护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审核和管理施工许可相关信息。
2.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许可证持有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工整改,直至问题解决。
3.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许可证进行检查,如果发现证书过期、证书遗失等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办或重新办理施工许可。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施工范围、施工期限和施工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范围和要求。
5.对违反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情况,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可能暂停或吊销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许可的监督和检查1.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许可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2.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施工许可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3.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施工许可的法律责任1.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工整改,并可能吊销施工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202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一、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确保施工活动的安全和质量,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制定的行政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承包单位的管理。
三、建设单位的职责1. 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
2.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对施工单位进行评审和管理,并确保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3.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四、施工单位的职责1. 施工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资质及能力证明材料,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3.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配备合适的施工设备和技术人员。
4.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建筑工程施工任务。
5.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规范,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期间的人员安全。
五、施工许可的审批程序1.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后,施工许可机关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 施工许可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正或修改,并在收到经补正或修改的申请材料后,重新进行审查。
3. 施工许可机关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资格、信誉和施工经验进行评估,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
4. 施工许可机关应当对合格的施工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并将颁发的许可证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1. 施工许可机关应定期对已经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施工许可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信息。
3. 施工许可机关可以作出监督检查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工程建设、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
第三条施工许可是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前必须取得的批准证书,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组织开展建设活动、确保工程质量的法定凭证。
第四条施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合法合规”的原则,保障建设活动的安全、高效、科学和有序进行。
第五条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设立施工许可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在施工许可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形象。
第七条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应当依据实际情况,采取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工程安全、工程质量和节能减排。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取得施工许可,在施工许可有效期内开展建设活动,并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的要求实施工程施工。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的要求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的要求建设工程,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及防火、安全等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的要求开展工程设计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章施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许可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者委托设计文件;(五)用地申请书和土地权属证明;(六)安全生产许可证;(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八)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要求开展建设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应遵守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依法核发,并经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并依法遵守建筑规范、施工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核实,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施工工艺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第九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完善施工许可审批程序,提高施工许可效率,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合格,施工安全有保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施工管理团队,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和施工活动的协调安排。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力和施工设备,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防火检查,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8年实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9月28日修正本)2018-09-2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宜宾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7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4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规划管理 7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 13第五章建筑退让边界规划管理 17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规划管理 20第七章建筑形态及外观规划管理 23第八章建设项目环境及文化特色规划管理 25第九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 28第十章场地竖向控制规划管理 34第十一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35第十二章附则 40附录一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41附录二停车位配建标准 42附录三主要名词解释 47附录四计算规则 51附录五总平面规划编制要求 56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宜宾市城市总规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指导各类建设项目各阶段设计及规划实施管理等活动,控规的编制及城市设计应参照本规定。
1.3 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统一的国家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
1.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执行;当本《规定》与现行技术规范或行业规定有不同要求时,应按规定严格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对特殊性、专业性强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定或专业技术规范,提出专门的规划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应严格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原则上不得批建项目,确需批建的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doc160)(1)
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一、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编码:001规建01。
二、审批项目依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规划和建设局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规划和建设局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城区及江北直接向建设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1、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3、配套的线路、管道、装饰、装修和与其设备的安装现场是否符合要求。
七、申请材料:1、建设单位、个人需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2、建设工程项目基建计划文件(复印件),(依据计划委员会立项计划);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依据规划局按《城市规划法》要求,已取得此证);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复印件),(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5、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备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6、已按规定缴纳工程有关税费(依据《关于宜宾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3]40号);7、消防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依据《消防法》第十条,由消防部门核审);8、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施工图审查报告(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第三条);9、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员岗位证书、质检员岗位证书、安全员岗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原件、复印件);10、施工组织设计;11、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和承诺书(依据宜宾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有关部门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纳入目标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72号);12、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依据《建筑法》第四十六条);13、监理规划。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8年实行
索引号:000013338/2018-00363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年09月28日文件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有效期:2018年09月28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确(6月10日)
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及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是在宜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实施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了详细规划的地段、区域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其它县、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五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的区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凡是《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先按规定对原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六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第七条城市规划区成片建设用地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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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编码:001规建01。
二、审批项目依据: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城区及江北直接向建设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
1、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3、配套的线路、管道、装饰、装修和与其设备的安装现场是否符合要求。
七、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个人需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
2、建设工程项目基建计划文件(复印件),(依据计划委员会立项计划);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依据规划局按《城市规划法》要求,已取得此证);
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复印件),(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
5、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备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6、已按规定缴纳工程有关税费(依据《关于宜宾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3]40号);
7、消防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依据《消防法》第十条,由消防部门核审);
8、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施工图审查报告(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第三条);
9、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员岗位证书、质检员岗位证书、安全员岗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原件、复印件);
10、施工组织设计;
11、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和承诺书(依据宜宾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有关部门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纳入目标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72号);
12、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依据《建
筑法》第四十六条);
13、监理规划。
八、申请表格:
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市规划和建设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按表中内容要求认真填写。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市政务中心市规划和建设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补齐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2、现场查勘
承办:市规划和建设局建筑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程序标准先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标准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上由审核人员及科长签出审查意见,同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将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符合标准的,由现场查勘人员在内部存档“施工许可证资料审核意见表”上签署“现场检查情况意见”;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检查当面告知申请人限时整改,如能在时限范围内整改完毕。
时限:4个工作日
3、审定
承办:市规划和建设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审定人名字,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并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4、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规划和建设局建筑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证,对符合标准的,制证、登记、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时限:0.5个工作日
5、发证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中心市规划和建设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领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将相关权利、投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0.5个工作日
6、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市规划和建设局建筑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当即归档。
十、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六个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开工建设。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无。
十五、监管措施:
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经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区、江北)依法责令其停工,并依法处罚,经许可准予其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编码:002规建02。
二、备案项目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议部
〔2000〕78号令)。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四、行政许可备案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面建设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
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后。
七、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填写“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按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消防验收审核意见书复印件(按公安消防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五项);
6、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五款);
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八、申请表格:
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市规划和建设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市政务中心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接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填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的,当通知申办人补齐材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