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投资管理规定完整版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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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投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决策水平,有效降低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按照“二级母子公司组织架构”发展战略取向,XX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将成为集团的投资中心.第三条投资具体分为内部投资和对外投资.内部投资是指新建工程项目投资、购置固定资产投资、技改投资、集体福利投资如:职工浴室、餐厅等、职工文化设施投资等.对外投资是指以资产或现金与其他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合资、合作、联营的投资以及购入股票、债券等的投资.第四条集团公司各项投资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即每项投资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市场考查资料调研、最终投资项目的确立和实施,均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建立相应的项目责任制,严格选派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实行跟踪指导、监督和考核.第五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是战略发展部,并由财务部、审计部协调配合,必要时应征询集团内外专家的意见.战略发展部负责对内部和外部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其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章投资管理权限第七条集团公司本部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总裁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及所有对外投资,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作出决定,并在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内部投资及所有对外投资均须先报集团公司审核,根据批复意见,由集团公司派往该公司的董事或股权代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确定.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授权总经理决定,并在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单项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内部投资及所有对外投资均须先报集团公司审核,根据批复意见,由集团公司派往该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或股权代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确定.第十条单项固定资产处置的权限与上述单项投资管理权限相同.第十一条各公司的投资项目应本着“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一个完整的项目以分拆或其他变相方式上报.第四章投资活动报批程序第十二条各公司每年年初应制定当年投资计划,计划力求客观、全面、完整,集中上报集团公司审核.新增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办”的原则,另行单独上报集团公司审核.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本部单独投资额在总裁权限范围内的,由总裁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付诸实施;需报请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先由总裁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待董事会研究后形成决议,由总裁组织实施.第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活动报批程序:一总经理作出投资立项意见;二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按照投资管理权限,不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核的,提交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具体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四按照投资管理权限,需上报审核的,应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审核;五公司根据批复意见,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投资审议委员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最终决定;六总经理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活动报批程序:(一)总经理作出投资立项意见;(二)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按照投资管理权限,不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核的,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授权总经理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四按照投资管理权限,需上报审核的,应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审核;五公司根据批复意见,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作出最终决定;六总经理组织实施.第十六条集团公司业务审核程序:一属于新建、技改项目,先报战略发展部,战略发展部对项目的工艺、技术、市场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初审意见,转财务部;二财务部根据集团整体投资实力及必要性等提出是否投资的意见;三报请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四批复.第十七条投资活动的上报与审批均以书面形式进行,如遇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灵活多样的便利报批方式,但在事后应补足相关手续.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实施,其实际投资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原审批预算,如因特殊情况超预算5%以上的,需上报集团公司另行审批.第四章申报材料内容第十九条各公司上报审批的新建、技改项目均需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条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场分析和预测;二设计方案及生产规模;三工艺技术方案;四原料、辅助材料供应;五建设条件及建设场地方案;六公用工程、辅助设施、节能及环保;七安全卫生、消防及劳动定员;八项目实施规划;九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十风险评估;十一经济效益分析.第二十一条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现状和改造的必要性;二调研情况;三工程方案比选、设备选型及所选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四工程方案和工艺布置流程图;五总投资预算和预算明细表;六投资前后生产成本计算比较;七投资前后产量、质量比较;八风险评估;九投资回收期;十经济效益估算.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及购置固定资产至少应包括投资意图及必要性,投资额、风险评估、效益测算、资金筹措等基本内容.第五章工作考核与责任第二十三条各投资项目报批、预算执行情况由审计部负责检查与考核.第二十四条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的投资未按相关程序研究,自作主张决定的,按投资额的5%对总经理予以惩罚.第二十五条在各自权限范围外,未按相关程序报批的,按投资额的10%对总经理予以惩罚.第二十六条超预算支出未按上述规定报批的,按超支额的30%对总经理予以惩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下”都含本数;“以上”都不含本数.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战略发展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投资管理制度附表新建项目申请表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购置固定资产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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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运作,落实投资管理责任,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保障投资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是集团总部和所属企业作为法人主体,通过各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债务重组等形式所进行的为实现特定目的和预期收益的经济行为,主要方式包括: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等进行的投资,以及利用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㈡股权投资: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权、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取得所投资公司全部或部份经营管理权及经营收益权所进行的投资,包括(不限于)兼并、收购以及对所投资公司进行的增资、扩股等。
㈢资本市场投资: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财务性、保值性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㈡符合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㈢有利于提高集团整体资源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资金使用效益,并有预期的投资收益或社会效益;㈣符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投资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托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投资管理体制第五条集团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权。
董事会下设投资风险评估委员会(简称风评委),负责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风评委由集团分管投资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投资发展部、财务部、纪检办公室等部室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及外部行业专家组成。
第六条集团投资实行业务管理。
按职能分工进行归口管理,按权限行使职权。
集团总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投资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进行对外投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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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投资管理制度文件内容范文集团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保障集团资金安全和投资收益,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所有投资活动,并适用于所有关联企业。
第三条投资管理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维护股东权益,增加集团价值为宗旨。
第四条集团投资管理应具备合法性、安全性、合规性、效益性、可持续性的特点。
第五条投资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风险可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投资管理应当与集团战略和经营目标相一致,并按照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定执行。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七条为了保证投资管理工作的合理性和规范性,设立投资管理机构。
第八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由有相关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人员的任免符合集团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防范投资风险。
第十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报告投资情况,包括投资决策、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以及投资收益等。
第三章投资程序第十一条投资事项应当根据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进行采购、审核、决策、实施、监控和评估。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制定采购程序和标准。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审核应当严格按照集团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流程进行,确保审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的决策应当由集团高层决策机构根据项目的经济效益、风险收益比和资金能力等因素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和合同规定进行,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量、按质完成。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的监控应当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的评估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经济效益、风险控制、社会效益等指标。
第四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十八条投资风险管理是投资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投资风险管理应当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措施,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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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集团公司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拓展,投资管理成为集团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投资活动、优化投资决策以及保证集团公司的持续发展,制定本《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二、目标和原则2.1 目标本规定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集团公司的投资活动始终与公司的战略目标相一致,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的利益。
2.2 原则本规定的制定和执行遵循以下原则: - 合法合规原则:投资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
- 透明决策原则:投资决策必须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应向相关利益方提供。
- 风险管理原则:投资活动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以最小化潜在风险。
- 盈利原则:投资活动应该追求正当的经济回报,并提高集团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
- 持续改进原则:不断改进投资决策过程和管理系统,提高投资绩效和效率。
三、投资范围和权限3.1 投资范围集团公司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直接投资:通过收购股权或设立新的子公司等形式进行的直接投资。
-间接投资:通过投资基金、金融产品等形式进行的间接投资。
- 房地产投资:涉及房地产开发、投资和管理等相关投资活动。
- 其他投资:其他与集团公司业务相关的投资活动,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和决策。
3.2 投资权限投资权限将由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批准,并根据相关规则和程序进行授权。
投资决策将由特定的投资委员会负责执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投资流程和决策4.1 投资流程•提出投资建议:各部门或单位需按照相关流程和规则,向投资委员会提出投资建议,包括投资项目的规模、预期收益、风险评估等。
•投资评估:投资委员会将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涉及项目的市场调研、财务分析、风险评估等。
•决策审批:投资委员会将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该投资项目,以及投资金额、投资期限、预期回报等具体事项。
•合同签订:投资委员会批准的投资项目,需与相关方签订投资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
集团投资管理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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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投资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内部投资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集团资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所有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投资、金融投资及其他形式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透明、稳健、合法”的原则,明确投资责任主体,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体系,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投资风险。
第四条集团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投资活动。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五条集团投资决策应当通过严格的程序和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投资决策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充分考虑投资项目的行业、市场、技术和财务等方面的风险,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七条集团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决策程序,投资项目的决策应有依据,不得违规违章。
第八条投资项目需经过投资评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九条集团内投资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项目档案,记录投资项目的立项依据、审批程序、实施进展、监督检查及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确保项目进展符合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实施周期内,若项目出现经营风险,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出风险评估和处理方案。
第四章投资风险控制第十三条投资项目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评估风险,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应当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制定应对措施,确保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损失。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风险的评估和控制应当由专业人士进行,确保风险控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投资绩效评估第十六条投资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对项目的绩效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市场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
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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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集团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通过设立企业、收购股权、购买债券、委托理财等形式进行的长期或短期投资行为。
第二章投资决策管理第四条投资决策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民主、效益的原则,充分考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风险可控性等因素。
第五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投资总监等人员组成。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审议公司的投资战略和投资规划;(二)审议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决定是否投资以及投资的方式、规模、期限等;(四)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三章投资项目的提出与筛选第七条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均可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需要,提出投资项目建议。
第八条投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项目的名称、背景、目标、投资规模、预期收益、风险评估等内容。
第九条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建议进行初步筛选,剔除明显不符合公司投资战略和投资政策的项目,对初步筛选通过的项目进行进一步的调研和分析。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第十条对于筛选通过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应当包括市场分析、技术分析、财务分析、风险分析等内容。
第十一条市场分析应当包括市场需求、市场竞争、市场前景等方面的研究;技术分析应当包括项目的技术先进性、成熟度、适用性等方面的研究;财务分析应当包括投资预算、资金筹措、成本收益、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方面的研究;风险分析应当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的研究。
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范文(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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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范文(精选6篇)篇一: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根据《公司条例》、《中央企业总部和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各种方式投资的项目,在公司投资决策、实施、管理和评价过程中应严格履行。
第三条公司在投资项目的各个环节应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积极探索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路径,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应该是经过充分论证和评估,得出适宜方案。
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立项申请、论证、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决策等环节,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操作。
第五条投资方案的论证阶段应明确投资主体和投资比例,并有充分的市场、技术、环境、法律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做到科学决策。
第六条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要充分论证该项目从经济、技术、环境、社会等角度是否具有可行性,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建设地点、投资总额、资金筹措方式、投资结构、市场前景、项目风险等内容。
第七条项目决策应由公司各级管理层级按照职责分工、投资风险等因素进行评价,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核决策。
第三章投资实施第八条投资实施应做到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开支,合理运用资金,并要做好各种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工作。
第十条如有必要,请通过财务、审计、风险管控等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监控投资项目的风险,以便提早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提交项目各环节的情况报告,及时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四章投资管理第十二条实施投资管理应该是制订规划和制度,落实具体措施,建立跨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
第十三条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稳健性是投资管理的基本要求,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活动。
集团管理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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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管理公司投资管理规定引言在集团公司中,投资管理是一项关键的业务活动,对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和持续增长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集团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过程,并确保资金的有效配置和风险控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管理的目标集团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投资决策与公司战略目标的一致性,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并控制投资风险。
同时,投资管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投资决策流程1.尽职调查: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集团管理公司应进行全面、客观的尽职调查。
此过程包括对潜在投资项目的市场调研、竞争对手分析、财务状况评估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集团管理公司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该委员会负责评估尽职调查的结果,并根据公司战略目标作出投资决策。
3.决策执行:一旦决策委员会批准了投资项目,集团管理公司应派遣专业团队进行项目执行。
团队负责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并监督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财务状况。
4.风险管理:集团管理公司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同时,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三、投资组合管理1.投资策略:集团管理公司应制定适合自身情况的投资策略,包括投资目标、资产配置和投资限制等。
投资策略应与公司战略目标保持一致,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2.资产分散:为减少投资风险,集团管理公司应将投资资金分散到不同的资产类别和市场领域中。
这样可以降低单一投资带来的风险,并提高整体投资组合的回报率。
3.投资绩效评估:集团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投资组合的绩效进行评估。
评估指标可以包括回报率、风险收益比、夏普比率等。
通过评估结果,可以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优化投资组合配置。
四、投资信息披露1.内部披露:集团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信息披露机制。
及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提供项目的情况、风险和重要决策等信息,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2.外部披露:集团管理公司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主动进行必要的外部信息披露。
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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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的开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规集团各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性,防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平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投资是由央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本级、集团各子公司〔含控股下属企业〕因经营需要,以获取利润和投资回报为目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子公司是由集团作为股东,持有该公司 50% 以上的股权,或者具有实质性控制权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合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下属企业。
第二章投资管理围及组织机构第五条投资管理的围包括:编制年度投资方案;投资工程拓展;投资工程的受理和申报;投资工程论证、评估、审批和备案;投资工程的筹资;工程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后评价;工程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战略开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是投资工程管理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开展规划,制定集团工程拓展和工程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编制集团年度投资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2〕对备选投资工程发展投资分析和经营风险评估,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允许立项,指标调整或者抛却跟踪的意见;〔3〕对集团的工程拓展业务发展统一管理,调动各方力量,完成集团下达的工程拓展任务;〔4〕对已批准立项的工程,根据需求组织办理工程的成立或者撤销的行政审批。
〔5〕根据立项报告确定的各项指标,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工程目标实施方案,并对工程的实施过程发展及时动态的产业管理。
〔6〕对已实施工程发展定期经营风险评估。
〔7〕负责组织投资工程的后评价。
第三章投资工程审批权限第七条投资工程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集团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属子公司的投资工程发展立项初审。
投资工程经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复审前方可实施。
第八条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 CEO 提出,董事会批准, 人员组成包括规划、投资、资金、工程、风控等职能部门人员。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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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控投资风险,促进集团公司健康、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将资金或资产有形的或无形的投入到某个项目或经济活动,以获取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涉及前期费用投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科技项目投资、信息化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包括并购投资、参股投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管理是指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投资决策、过程控制和效果评价等管理活动;第四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建立运行规范有序、风险控制有力的全过程管理和决策监督体系;第五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战略引领原则;投资项目应当服务国家战略,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坚持“电为核心、煤为基础,六大板块、协同发展”,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和参股投资,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集团公司健康持续协调发展;二规划指导原则;集团公司按照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滚动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投资规模、细化投资项目,确保集团公司资源优化配置;三效益导向原则;投资项目必须坚持价值思维、效益导向的核心理念,围绕建设“价值××”战略目标,以集团公司整体效益最大化为原则,把盈利能力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标准,优选投资项目,不断提高集团公司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发展;四结构优化原则;尊重市场和行业发展规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配置资源,投资项目应有利于集团公司调整优化“四大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电源结构和股权结构,突出产业协同和区域化发展,不断改善资产质量;五程序规范原则;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投资管理程序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项目决策必须合规合法,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决策要求,项目调整必须履行规定程序;六能力匹配原则;投资规模应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实际投资能力相适应,综合平衡集团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与资产负债率水平,各单位投资过程中应确保资产负债率控制在集团公司考核指标范围内,确保集团公司稳健发展;七风险防控原则;投资项目必须进行风险的定性与定量评估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规避方案,加强风险预警,做好风险处置;第六条集团公司主业为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与电力相关的煤炭资源开发生产和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主业范畴进行调整;第七条集团公司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定期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报国资委备案后发布;对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按照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进行分类管理;禁止类项目集团公司一律不安排建设投资,特别监管类项目报送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集团公司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决策;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境内投资事项;第二章投资决策机制第九条投资决策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为实现预期的投资目标,运用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投资的必要性、目标、规模、方向、结构、成本与收益等经济活动中重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判断和方案选择;第十条集团公司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单位“三级责任管理体系”,原则上投资层级不得超过三级;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系统投资决策实行分级管理,界面如下:一符合下述任一情形的投资项目和事项,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1.单个项目总投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小型基建单个项目总投资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参股投资集团公司系统企业出资额10亿元以上;2.主营业务包括常规电源和煤炭资源并购类交易金额在20亿元以上的项目,其它产业并购类投资单项交易金额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3.新增非主业投资项目;4.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5.列入集团公司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6.其它需董事会审议或批准的事项;二未达到本条上述第一项标准的重大事项,根据相关管理制度由集团公司党组会审议批准;三涉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投资事项,经集团公司决策后再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第十二条所有项目投资均须按照相关规定报集团公司备案或审批,以决议文件、会议纪要或签报结论作为项目投资批复的依据;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单位严禁擅自以任何形式进行投资;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时,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系统内非独立核算企业不得对外投资;第三章投资决策程序、机构及职责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照××××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工作职责、界面、流程的规定,分别负责相应的投资管理事项,分子公司及项目单位按此规定负责对口管理;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建立投资管理信息系统,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投资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第十七条前期费用投资是指项目从筹划到实现核准或备案前围绕项目可行性开展的勘察、设计、咨询、论证以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等所发生的费用,涉及立项决策、核准决策和中止、终止或退出决策,根据职能分工分别由规划发展部、煤炭产业部和核电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集团公司火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集团公司水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集团公司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集团公司煤矿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核电前期及参股项目报告制度试行等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是指核准或备案后,为新增生产能力所需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及相关技术服务所发生的投资,涉及施工准备决策、开工决策、投资计划决策和中止、终止或退出决策,由计划营销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准备及开工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备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所发生的投资,涉及立项决策、实施决策和中止、终止或退出决策,根据职能分工分别由安全生产部、煤炭产业部负责,具体按照××××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试行、××××集团公司煤矿技术改造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二十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是指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及相关技术服务所发生的投资,涉及立项决策、投资计划决策和中止、终止或退出决策,根据职能分工由办公厅及计划营销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科技项目投资是指依靠科技进步提升集团公司竞争力的科学技术项目和科技产业项目的投资,涉及立项决策、实施决策和中止、终止或退出决策,根据职能分工由科技信息部及计划营销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科技产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信息化项目投资是指与前期、基建和生产经营有关的信息技术类工程建设投资,涉及立项决策、实施决策和中止、终止或退出决策,由科技信息部负责,具体按照××××集团公司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集团公司信息化投资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并购投资是指以收购或增资扩股等方式获得其他企业的参股或控股股权,或者购买其他企业所拥有的经营性资产的投资,涉及立项决策、实施决策和中止、终止或退出决策,由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二十四条参股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对被投资公司无实际控制权、未纳入集团公司合并报表主体范围的投资,涉及发起决策、立项决策、实施决策和中止、终止或退出决策,由计划营销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参股投资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须纳入集团公司全面计划进行管理,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为保证计划执行的刚性和有效性,集团公司原则上在每年9月份对投资计划进行一次全面调整;第二十六条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具体按照××××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执行;第二十七条项目后评价,由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和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负责,具体按照××××集团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并购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系统应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并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价,有效应用评价结论进一步促进体系健全完善;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投资风险管理,由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具体按照××××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四章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第三十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应加强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相应执行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第三十一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触发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确保投资风险可控;一项目预计总投资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经济评价由可行变为不可行,或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二政策调整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的;三其它原因导致原决策边界条件或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项目预期收益难以实现的;四项目产品市场发生重大改变,导致项目在较长时期内无法达到设计产能的;五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六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投资中止、终止或退出原则上由分子公司提出申请,按照谁审批谁决策的原则,由集团公司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影响程度决定采取相关处置方式;第三十三条投资中止的项目应积极开展方案优化工作,参照××××集团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恢复建设管理办法进行继续建设或终止决策,相应安排优化期内所涉及的管理及财务等刚需费用;第三十四条投资终止或退出的项目,原则上在半年之内完成项目处置,相应安排处置期内所涉及的管理及财务等刚需费用;第五章审计及违规处理第三十五条投资事项审计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具体按照××××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集团公司小型基建、技术改造及大修工程审计办法等审计相关制度执行;第三十六条对以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行为,将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1.未履行集团公司决策程序擅自进行投资的;2.项目建设条件不全面、不真实、不准确,对集团公司决策产生误导,造成严重后果的;3.项目建设疏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或严重偏离设计目标的;4.不及时落实审计意见,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5.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二追究形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实行问责,具体按照××××集团公司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计划营销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集团制〔2014〕11号即行废止,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须以本办法为准进行调整和修改;。
集团投资管理制度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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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投资管理制度文件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护集团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各级单位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投资活动是指以合法、公平、诚信原则,通过购买、设立、并购、重组及其他方式,取得或者参与取得其他企业或者发展项目的股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从而获取未来经济利益并控制和管理商业风险的行为。
第四条集团各级单位要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确保投资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五条集团投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可控原则(二)收益最大化原则(三)合法合规原则(四)长期持有原则(五)信息公开透明原则第六条集团各级单位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风险可控。
同时,要根据预期收益,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收益最大化。
第七条集团各级单位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应当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集团各级单位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考虑市场的长期趋势,遵循长期持有的原则,确保投资项目的持续盈利能力。
第九条集团各级单位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应当对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公开和透明,确保投资决策的公正和客观性。
第十条集团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的程序和规范,明确投资决策的责任主体和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投资实施第十一条集团各级单位在进行投资实施时,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管理机制,明确投资项目的目标、范围、时间和预算等要素,确保投资项目的有序实施。
第十二条集团各级单位在进行投资实施时,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投资项目不偏离初衷,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集团各级单位在进行投资实施时,应当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及时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投资项目的风险可控和收益最大化。
第十四条集团各级单位在进行投资实施前,应当全面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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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投资管理制度文件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资金投资和管理,提高集团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风险可控、收益可观的原则,确保资金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三条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做到风险识别、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四条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公司投资决策的决策机构,委员会负责全面审议和决策公司的投资计划及投资管理政策。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政策,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性。
第六条公司的投资管理应当严格控制风险,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科学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情况。
第七条公司的投资应当注重长期投资,避免盲目追求短期利益,坚持长期价值投资和持续稳健经营。
第八条公司的投资管理应当注重投资回报,确保投资项目的盈利水平,最大化保障投资收益。
第九条公司的投资管理应当注重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章投资决策程序第十条公司投资计划应当从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出发,经过充分论证和资金预算方案的制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投资计划应当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合理规划投资项目的布局和运作模式。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程序应当依据公司内部投资管理制度进行,明确投资项目的评估、选择、实施和监督程序。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评估应当进行市场分析、风险评估和盈利预测,形成评估报告并进行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的选择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投资标准和投资规则,按照投资计划确定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投资方案执行,建立投资档案并进行动态监控和评估。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的监督应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投资管理的风险控制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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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投资管理制度文件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的投资管理活动,包括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投资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企业投入一定的资产以获取未来收益的经济行为,包括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投资等。
第四条投资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效益优先、长期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战略、审批重大投资项目、监督投资管理工作。
第六条投资管理委员会由集团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投资总监等组成,董事长担任主任。
第七条集团设立投资部,负责投资项目的调查、评估、论证、实施和后评价工作。
第八条投资部应建立完善投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投资活动的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
第三章投资范围与方式第九条集团投资范围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集团发展战略的产业领域。
第十条集团投资方式包括:(一)资产投资: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大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及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公司的设立、分立、增资、减资、注销;收购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股权置换;上市公司配发股票、增发股票、发行企业可转换债券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购买股票、期货、外汇交易、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债等。
第四章投资决策与实施第十一条投资项目应进行市场调研、经济分析、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应按照集团投资管理流程进行审批,重大投资项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和合同约定进行,确保投资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投资后评价,分析投资效益、风险控制等情况,为今后投资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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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投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内部投资活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所有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投资管理行为。
第三条集团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集团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明确公司层面的投资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五条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投资审查和监控制度,确保投资风险的可控性和风险的监控。
第六条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投资绩效评价制度,对投资项目的效益进行动态评估和监控。
第七条集团公司应当确保投资活动的合法合规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八条集团公司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公司制定的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
第九条投资决策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层面的审批权限进行,符合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要求。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投资风险评估机制,对每个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竞争力等因素,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应当采用多方参与的方式,形成多维度的决策方案,最大化降低投资风险。
第三章投资审批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投资审批流程,明确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项目背景、投资规模、预期收益、风险评估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的审批应当经过公司层面的决策机构审议,并签署相应的决策文件。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可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设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应当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投资实施第十八条投资项目的实施应当由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负责,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立项决策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投资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的实施应当建立监督机制,确保项目进度和成本的可控性。
第二十一条投资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风险应当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寻求支持或调整措施。
集团投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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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单位;第三条释义一对外投资:即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实物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二对内投资:即指利用自有资金或从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和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投资活动;三实际控制权:即指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或投资企业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通过以下方式具有实质控制权: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第四条投资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符合集团整体发展战略;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四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明显;第二章对外投资程序第五条对外投资基本程序一财务部协同项目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二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讨论证券投资应附注财务部编报的资金盈余状况表;三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四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六对外投资部门制订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七对外投资部门实施项目运作及其经营管理;第六条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投资目的;二投资项目的名称;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八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十国境外投资项目还应提供如下资料:1、有关投资所在国地区的现行外汇投资的法令、法规,税收规章以及外汇管理规定;2、投资所在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分析、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3、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及投资回收计划;4、本国驻外使馆对项目的审查意见;5、本国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总论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及其经济意义;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二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1、预测国内外市场需求;2、统计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1、项目的注册资金及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4、现金流量计划;四项目的财务分析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2、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和税金测算,可利用投资收益率、净现值以及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五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第八条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二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其法定代表人;三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四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五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六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七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八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九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十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十一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十二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十三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集团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第九条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审批一集团公司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均依据XX集团权限审核暂行管理办法审批,各子公司无对外投资权,但享有投资建议权;二集团公司审批领导应在受理对外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一个月内做出投资决策;三集团公司有关投资部门接受子公司书面投资建议后7日内立项考察;四经批准后的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新申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条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4、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三对外投资转让应由集团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依据XX集团权限审核暂行管理办法报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四对外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对投资收回和转让中未尽职责,造成公司资产流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章对内投资程序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对内投资基本程序一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编制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三编制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四按XX集团权限审核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一公司项目承办单位要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工作以及科学实验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提出综合研究论证报告;二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必须是有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科研单位;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办法、内容及深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集团董事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以及标准,如需改变必须报原审批机构审批;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一公司项目承办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格的勘察设计或科研单位进行工程初步设计;二初步设计必须以已批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一般不应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概算总投资如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的10%,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如确需进行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必须由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提出具体修改及调整意见,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报原批准单位批准;第十四条年度计划和统计一项目承办单位及各分支机构所有新建、续建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必须编报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于每年9月前报集团公司审批;集团公司于每年12月底前下达当年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计划;三凡列入公司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不需再办理审批手续,当年新增加的基建及技改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投资限额办理报批手续,并增补列入当年投资计划;四编制年度计划,除认真填报有关的计划表外,还要有必要的文字说明,数字要准确,文字要精炼;五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无权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六项目承办单位及各分支机构必须及时、准确地向集团公司报送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统计报表;第十五条竣工验收一项目承办单位应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完工后,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集团公司财务部协同项目承办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二工程竣工验收参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三对于工程竣工资料及验收文件,财务部、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归档;第四章投资管理第十六条投资财务管理原则一集团公司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1、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2、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3、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4、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与负责有价证券盘点工作的人员分离;5、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二有价证券管理原则1、集团公司购入的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2、集团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以及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3、公司有价证券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出应当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4、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有价证券进行不定期盘点和年终盘点;、5、集团公司财务部应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对于债券还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6、集团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三确定对外投资价值及投资收益的原则1、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2、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3、公司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4、公司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5、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6、公司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7、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并且在公司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增加或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8、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缴所得税;9、集团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第十七条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一要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投资权利与责任一集团公司作为投资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包括:投资审批权、投资收益权、人事任免或选派权、参与重大经营决策权;具体表现为:1、集团公司派员参加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参与其重大事件的决策;2、依据投资比例每年从分公司取得应分配利润或承担相应亏损;具体参照XX集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3、聘任、委派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内部建立切合实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4、不定期审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情况;被投资企业应定期向集团公司报送财务报表,汇报企业的经营状况;5、在生产、经营等方而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二集团公司的义务:依据出资额度,对被投资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并按投资比例负担被投资企业亏损;第十九条被投资公司产权代表法人代表的责任与考核一XX集团所有投资控股公司的产权代表法人代表均由集团公司委派,其代表集团公司行使集团公司在被投资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二集团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应按照集团公司建立分公司的宗旨审批意见,不得个人自行表态;任何子公司无权对外投资,发现子公司对投资项目隐瞒不报的,集团公司将追究企业产权代表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三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企业领导责任;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四对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执行人、监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五集团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项目评比活动,对成绩突出的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投资项目执行人实行奖励;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集团财务管理部;本文由藤络站长编辑、首发,转载请保留信息,请支持。
企业集团投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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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投资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保证股东利益,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三条投资管理是指中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对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审议、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中国**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中国**的非常设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有权最终决定或否决公司投资。
第七条中国**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中国**实施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中国**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中国**本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二、投资第八条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运用企业自有资产收益、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
投资的方式包括:(1)直接或间接投资(2)资金或实物投资;(3)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九条中国**及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经法定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中国**投资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十条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经营为手段,以企业品牌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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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投资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投资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1)
第三章投资原则 (2)
第四章投资决策管理 (3)
第五章投资过程管理 (5)
第六章投资结果评价和管理责任 (5)
第七章附则 (6)
投资管理制度
总则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和权属公司的投资行为,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管理,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对本部及权属公司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的管理。
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投资者权益,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过程介入和信息共享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审核、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本制度中除特殊注明之外,“集团”是指万华集团,“集团公司”是指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权属公司”是指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企业。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权属公司。
组织和职责
集团公司设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是集团公司实施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协助战略发展部制定集团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主持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与监管;
负责权属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报批和备案。
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配合资产管理部对投资项目进行相关的前期调研。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投资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权属公司经营层负责授权范围以内项目的审批。
权属公司董事会负责在权属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以内项目的审批。
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集团公司投资项目授权范围内的审批和权属公司投资项目授权范围内的审核。
集团公司董事局负责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批和权属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核。
投资原则
集团公司及权属公司的投资方式包括:
直接或间接投资;
资金或实物投资;
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集团公司及权属公司应制定本企业中长期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权属公司的中长期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要分别根据《权属公司战略规划审核流程》和《权属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确定。
投资应坚持以战略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团品牌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的产业体系。
投资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投资应经过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的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行业发展状况分析、战略分析、效益分析、程序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等方面的分析。
集团公司投资可行性论证主要由资产管理部负责、战略发展部配合。
权属公司投资可行性论证主要由权属公司组织进行,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代表集团公司收集相关信息并在集团公司内部审核程序中发表意见。
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行。
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完善和管理集团内部投资信息网络系统,集团内逐步实现国家政策动向、市场动态、项目合作等信息的共享。
投资决策管理
集团投资管理实行审核制、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审核制的投资项目包括:
权属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项目;
权属公司项目总投资生产经营性项目在XXXX万元以上;
权属公司项目总投资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在XXXX万元以上;
权属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与合作项目。
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的权属公司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投资项目审核和审批原则: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集团的长期发展规划;
经济效益良好;
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法律手续完善;
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对于实行审核制的权属公司项目,根据权属公司投资项目审核流程,按照项目提出、审查论证、审议决策、审批实施、项目报批五个步骤进行管理。
项目提出。
权属公司在未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按照集团《公文文书管理制度》要求交行政管理部,由行政管理部交外派董事、资产管理部: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权属公司投资项目的投资议案;
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资金来源及资产负债情况;
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审查论证。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战略发展部等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提出项目建议,并出示专业意见报分管副总裁。
审议决策。
分管副总裁出示意见后报总裁,经总裁办公会审议,总裁出示意见。
投资金额在XXXX万元以下(不含XXXX万元)的项目,总裁办公会直接形成决议。
投资金额在XXXX万元以上(含XXXX万元)的项目,报集团董事局审议决策形成决议。
审批实施按以下权限进行:
总裁办公会形成的XXXX万元以下项目的决议和集团董事局审议形成的XXXX万元以下(不含XXXX万元)项目的决议,经资产
管理部传达到外派董事,由外派董事在权属公司董事会上表
决,审批通过后由权属公司具体实施。
董事局形成的XXXX万元以上(含XXXX万元)项目的决议由董事局主席在权属公司股东大会上表决,审批通过后由权属公司具
体实施。
项目报批。
需上报审批或备案的项目,其项目计划、国债项目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引进设备免税确认、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确认等,由负责项目的部门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审批或备案,权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由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统一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集团公司应积极配合。
对于实行审批制的集团公司项目,根据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按照方案论证、审议决策、审批实施、项目报批四个步骤进行管理。
方案论证。
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人员经过方案论证后提出投资方案,报分管副总裁。
审议决策。
分管副总裁出示意见后报总裁,经总裁办公会审议,总裁出示意见。
投资金额在XXX万元以下(不含XXXX万元)的项目,直接形成决议。
投资金额在XXXX万元以上(含XXXX万元)的项目,报董事局审议决策形成决议。
审批实施。
通过的投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具体实施,否决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将项目资料纳入项目库备案管理。
项目报批。
需上报审批或备案的投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统一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审批或备案,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对于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权属公司在项目实施后XX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提交备案材料存档,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章程等。
投资过程管理
集团内的项目投资管理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方式指定项目负责人,做到责、权、利相对等,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主管领导做出书面汇报。
权属公司的项目汇报材料,包括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安全、投达产情况等,应按月送达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备案。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对权属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和权属公司进行投资项目专项检查和审计,对违反本制度进行投资的行为和投资管理混乱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投资结果评价和管理责任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结果进行评价。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应按照集团公司的审核决议,对投资项目决策表态,不得个人自行表态。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对投资项目存在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集团公司将追究该董事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企业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负责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附则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起草和修订,解释权归资产管理部。
本规定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