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清真食品经营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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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清真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清真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清真寺食品安全,维护信教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清真寺内部食堂、餐厅、茶楼等食品经营场所。

第三条清真寺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清真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为清真寺负责人。

负责人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清真寺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清真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二)具备一定的食品经营经验;(三)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清真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三)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四)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定期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情况。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第八条清真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食品储存、食品加工、食品销售等环节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清真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制度,对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条清真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一条清真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清真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操作规程,保证食品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清真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销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四条清真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救援等程序。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一、总则1.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安全和健康,促进清真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而制定的。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生产环境与设施2.1 生产环境要求2.1.1 清真食品生产场所应选用无公害、无污染的场地,距离垃圾站、化工厂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源不得小于500米。

2.1.2 生产场所应具备良好通风条件,确保空气清新,温度适宜。

2.1.3 生产场所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堆放,地面、墙壁、天花板等应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2.2 设施要求2.2.1 清真食品加工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2.2 清真食品加工设备应与其他非清真产品加工设备分开使用,防止交叉污染。

2.2.3 清真食品加工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卫生安全。

三、原材料采购与管理3.1 原材料采购3.1.1 原材料采购应选择正规的供应商,并且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材料的质量证明和检测报告。

3.1.2 原材料采购时要注意选择符合清真食品标准的原材料,避免使用非清真原材料。

3.2 原材料管理3.2.1 原材料应按照不同种类进行分类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3.2.2 原材料存放区域应保持干燥、通风、无异味,严禁存放过期或者变质的原材料。

四、生产流程控制4.1 生产计划制定4.1.1 生产计划应根据销售情况、库存情况等因素进行制定,确保生产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1.2 生产计划中要考虑到产品质量控制和生产成本控制等因素,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并且成本可控。

4.2 生产过程控制4.2.1 生产过程中要按照清真食品生产标准进行操作,确保产品符合清真食品标准。

4.2.2 生产过程中要注意卫生安全,加工人员应穿戴适当的工作服、手套等防护用具。

4.2.3 生产过程中要进行定期检测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五、产品质量控制5.1 产品检测5.1.1 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产品检测体系,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检测和抽样检验。

关于清真牛羊肉食品摊位的要求

关于清真牛羊肉食品摊位的要求

关于清真牛羊肉食品摊位的要求
1、清真牛羊肉食品摊位的总体要求需符合《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
条例》的规定。

2、清真牛羊肉食品摊位的前后左右都要与售卖猪肉的摊位间隔一
定距离。

3、清真牛食品摊位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清真食品的要求。

(目前上
海本市的清真牛羊肉主要从从上海市清真牛羊肉食品公司进货)4、清真食品摊位的经营情况应接受市、区民宗办等相关政府部门
及街道清真食品监督员的监督和检查,经营情况良好且经营时
间半年以上的摊位,应申请清真食品标志牌。

5、符合条件的清真食品摊位应向市有关部门申请清真食品标志牌,
标志牌申领成功后应在摊位醒目位置悬挂。

(申请时需提供营业
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进货来源渠道证明、营业者本人身份
证、经营半年以上的证明等)
6、建议经营者本人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主要是回族、维
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
塔吉克族、塔塔尔族、乌孜别克族这10少数民族。

7、经市、区相关部门检查验收,规范经营清真食品的摊位,每年
可享受5000元的补助。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京质监质发[2006]251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质监质发[2006]251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稽查大队: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文件要求,加强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望各单位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执行,在今年年度前将辖区食品小作坊的底数摸清,并完成将小作坊基本信息录入市局食品生产企业信息数据库的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质量监督和执法督察处。

联系人:何建涛电话:84611177-5601,84623242E-mail:hjt@bjtsb.gov.cn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全面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及监管工作意见(一)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本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大量存在,直接涉及“三农”、就业和群众生活。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要坚持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指导思想,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做好清真饮副食供应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做好清真饮副食供应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做好清真饮副食供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京商〈市二〉[1999]1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做好清真饮副食供应工作的通知(京商〈市二〉[1999]121号)各区县民委、民宗办、市属商业局、社、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商委及有关商业单位:《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条例》,做好我市清真饮副食品供应,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重视清真饮食、副食和食品的供应工作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实现各民族的大团结是政府各部门和企业的重要工作,各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商业服务业企业必须把搞好清真饮食、副食、食品的供应工作,提高到维护民族团结,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关心在京生活的广大少数民族居民的切身利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但是近几年来,由于多种原因,我市的经营清真饮、副食、食品的网点有所减少,经营出现萎缩、滑坡的现象,给少数民族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这一现象必须引起各区县商委和民族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要借《条例》实施的大好时机,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扭转网点下滑的状况,把清真饮食、副食、食品的供应落到实处。

二、统筹规划,实现清真饮食、副食、食品网点布局合理按照《条例》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地区和车站、机场、商业中心等客流量大的地区设置清真饮食、副食、食品经营网点"的要求,各区县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和商业部门要相互配合,搞好调查研究,摸清现有清真饮副食网点的布局情况,结合商业整体规划的要求,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真网点规划并逐步落实。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8.20•【字号】京族字[2004]52号•【施行日期】200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族字〔2004〕52号)各区、县民委(民宗办)、工商分局:为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申请人申请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申请时,应当具体核定其经营范围,项目核定为:“生产清真食品”、“销售清真食品”。

并按照市政府京政发(2001)20号文件《关于企业登记互联审批的意见》的规定,与民族事务行政部门采取互联审批的形式,由工商一家承办,在企业登记注册后转告民族事务行政部门。

二、区县民族事务行政部门根据《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政府1988年第26号令等有关规定,对符合经营清真食品条件的,在法定许可期限内核发清真专用标志和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

如需办理阿拉伯文清真标志的,由市或区县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审定认可,其文字应与经营项目相关,文字正确、规范。

其他汉文或阿拉伯文牌匾、招牌一律不作为清真标志。

未办理许可手续的,区县民族事务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清真食品经营活动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到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到原核发清真专用标志的部门缴回标志。

未缴回清真专用标志的,由民族事务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材料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材料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材料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材料目录1、北京市清真饮食、副食(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2、从业人员花名册3、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承诺书4、通州区清真牛羊肉销售网点(散户屠宰)进货证明5、行政许可事项核查记录北京市清真饮食、副食(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区县编号:名称固定电话经营者姓名民族移动电话经营者住址清真食品负责人姓名民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清真食品负责人住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行业类别经营性质经营面积组成形式所在乡镇居(村)委会主商品(原材料)名称供货单位(产地)要货源情况从业总数: 人占:%人数其中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人数: 人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属实。

申请人签字:民族事务部门审批意见(印章) 年月日工商营业执照编号清真标志牌编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编号备注注:要具体描述经营场所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从业人员花名册序性别民族年龄职务岗位身份证号姓名号日期: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承诺书为切实保证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自觉维护少数民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做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和市政府1997年第12号令、《北京市清真食品经营规范(试行)》等相关法规保证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

二、保证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保证店(厂)内具有一名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负责人和一定比例的具有清真。

清真厂区管理规定(3篇)

清真厂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符合伊斯兰教规,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伊斯兰教相关教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区所有涉及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合法、合规、安全、卫生”的原则,确保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符合伊斯兰教规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清真食品的生产第四条清真食品生产单位应取得相应的清真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厂区明显位置悬挂许可证。

第五条清真食品生产原料应选用符合伊斯兰教规的原料,严禁使用非清真原料。

第六条生产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生产设备、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确保生产环境符合清真要求。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严禁使用任何非清真添加剂、色素、香料等物质。

第八条生产过程中,严禁将非清真食品与清真食品混放、混用。

第九条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进行操作,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条生产完成后,应立即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三章清真食品的加工第十一条清真食品加工单位应取得相应的清真食品加工许可证,并在厂区明显位置悬挂许可证。

第十二条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加工设备、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确保加工环境符合清真要求。

第十三条加工过程中,严禁使用任何非清真添加剂、色素、香料等物质。

第十四条加工过程中,严禁将非清真食品与清真食品混放、混用。

第十五条加工完成后,应立即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四章清真食品的储存第十六条储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防止食品变质。

第十七条储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食品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分架存放,严禁将非清真食品与清真食品混放。

第十八条储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储存场所应设置防鼠、防虫、防潮设施,确保食品储存安全。

第五章清真食品的运输第二十条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洗、消毒,确保运输过程符合清真要求。

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市人民府文号:市人民府令第7号发布日期:2003—5-8执行日期:2003-6-10生效日期:1900-1-1经2003年2月19日市府第11届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0日起施行.二00三年五月八日第一条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保障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广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以清真名义生产、经营的符合等少数民族(以下称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饮食习俗的食品。

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专门从事销售清真食品或专门从事清真饮食服务的活动.第三条本市行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及有关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民族事务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市商业行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民族事务行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区、县级市商业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依照**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市、县级市民族事务行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清真证明,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第七条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先经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资格后,方可申请清真证明.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向工商行管理部门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中注明经营范围.工商行管理部门对其申请予以核准登记后,应当告知其向民族事务行管理部门申请清真证明。

第八条申请清真证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卫生行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符合环境保护和消防的要求;(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主要经营管理者中至少有一名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从业人员中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四)企业的采购、厨师、仓库管理、屠宰等主要岗位的从业人员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五)有确保场地设置、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和销售等**个环节符合清真习俗的具体措施。

回族清真食品选择题

回族清真食品选择题

回族清真食品选择题1、下面哪些民族中较多成员坚持清真饮食()。

A、蒙古族B、回族C、维吾尔族D、满族2、关于清真生产过程管控中,描述正确的是()。

A、生产过程必须是在符合食品加工卫生条件、无清真禁忌物污染的环境下进行B、各环节设一名责任人把关,按规定由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的职工担任,监督生产过程,防止有清真禁忌物污染源的产生C、特别是手工操作的生产过程,一定要注意携带污染物的可能性,搞好操作前的卫生工作3、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人员承包或者租赁。

A、有关少数民族B、地方机关工作C、国家机关工作D、汉族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清滇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A、民族事务B、卫生监督C、工商行政5、()年,北京市市民委、市商委制定了《北京市清真食品经营规范(试行)》标准,对经营清真食品的进货渠道、生产加工、运输、储备、计量、包装等方面的管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A、2001B、1999C、1998D、20026、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其服务方向。

A、不得改变B、不得随意改变C、可以适当改变D、可以随意改变7、回族食风中,伊斯兰教“清滇”色彩极浓,严格遵循饮食()。

A、二禁B、三禁C、四禁D、五禁8、()的民族食品独具风味,常用蔬菜、水果、肉等做成的手抓饭来招待贵宾。

A、汉族B、维吾尔族C、回族D、蒙古族9、台湾省的主要少数民族是()。

A、高山族B、回族C、壮族D、维吾尔族。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九条本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清真食堂经营方案

清真食堂经营方案

清真食堂经营方案(一)清真窗口经营品种清真窗口主要负责清真学生基本伙食就餐服务,按照高校伙食专业委员会的要求,并执行国家相应民族政策,享受学生基本伙食相应政策和补贴,饭菜价格按高中低档3:5:2的比例。

具体经营品种如下:1.早餐品种:主食品种8种.小吃品种3种.汤粥3种,奶制品2种,小菜类3种2.午餐品种:(1)快餐系列:炒制菜肴6种,炸制菜肴2种,烧制菜肴4种;(2)套餐系列:15品种,其中荤菜套餐5种,半荤套餐5种,素菜套餐5种;(3)盖饭系列:20品种,其中荤菜套餐5种,半荤套餐10种,素菜套餐5种;(4)地方风味特色系列:手抓饭、拉条、炒饭、炒片、拉面、清真水饺、石锅拌饭、烤羊肉串、炸酱面等(5)铁板.木桶饭:20品种,其中荤菜品种5种,半荤套餐10种,素菜套餐5种。

(6)凉菜品种:20品种,其中荤菜品种5种,半荤菜品种10种,素菜品种5种。

(7)零点.小炒菜品60品种,其中荤菜品种20种,清真特色20种,素菜品种20种(8)面点主食. 风味小吃20品种,其中主食5种,主食花样5种,风味小吃10品种.3.晚餐品种:(1)快餐系列:炒制菜肴6种,炸制菜肴2种,烧制菜肴4种;(2)套餐系列:15品种,其中荤菜套餐5种,半荤套餐5种,素菜套餐5种;(3)盖饭系列:20品种,其中荤菜套餐5种,半荤套餐10种,素菜套餐5种;(4)地方风味特色系列:手抓饭、拉条、炒饭、炒片、拉面、清真水饺、石锅拌饭、烤羊肉串、炸酱面等4.风味小吃主要经营清真小吃或素食,饭菜价格按高中低档3:5:2的比例,具体经营有:北京小吃.新疆风味.西北小吃.火锅套餐.西北酸辣粉,麻辣烫、风味砂锅系列.清真食堂需要工作人员总计40人,具体安排如下:服务理念(一)尊重穆斯林师生饮食风俗,满足穆斯林师生饮食需求1.清真餐厅的供货应来自专门的清真食品供应点,进货渠道严格按照高校联合采购要求;2.聘请到两名至四名穆斯林厨师,在尊重穆斯林的特殊饮食习惯的基础上,建立多元化饮食形式,不仅让穆斯林学生吃饱,还要让他们吃好;3.专门配备有明显穆斯林标识的餐盘和碗筷以及单独的洗碗区;4.适逢穆斯林重要的传统节日(如开斋节、古尔邦节、圣纪)时,应在餐厅举行隆重的纪念活动欢庆节日,并对穆斯林学生进行价格优惠。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6号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6号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办、民(宗)委(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仅是保障少数民族生活特需品的民生问题,更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落实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真食品监管,制定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各地和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但是生产销售假冒清真食品、使用误导性清真标识、违规开展认证及评价活动等现象仍然存在。

为解决清真食品(含进出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认证及评价活动,加大清真食品监管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制定清真食品法规及规范认证工作目前,我国清真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尚不健全,清真食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国家民委和国家认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产业发展、标准制定等实际情况,加强对设立清真食品认证制度的可行性研究,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清真食品认证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国清真食品评价活动。

国家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尽早出台,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

各地民族工作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出台符合地方需求的清真食品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各地民族工作部门、认证监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清真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清真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清真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清真餐饮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清真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留样、废弃物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储存第八条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采购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采购记录,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十条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管理制度,按照食品的特性、保存条件等进行分类储存,确保食品存放安全。

第十一条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储存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第四章食品加工与销售第十二条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操作规程,规范食品加工过程,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三条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保持操作间卫生,定期对设备、工具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在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十五条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禁止经营过期、变质、有害食品。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清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置等程序。

北京商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

北京商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

北京商业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概述北京是中国的首都,是国际性大都市和历史文化名城。

北京商业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商业理念,增强竞争意识,构筑诚实信用、高效便捷的服务体系。

为了规范全市商业服务质量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北京商业服务质量的基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零售业、批发业、餐饮业、住宿业、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二章目标及要求第三条主要目标实现服务质量规范化,提高企业竞争力,创造最适宜消费的环境和氛围。

第四条基本要求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货真价实,买卖公平,文明礼貌,服务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服务人员第五条就业准入条件一、具备合法的劳动从业资格。

二、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证书。

四、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健康证明。

五、具有相应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六、遵守商业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服务技能一、熟知业务环节、程序和规范。

熟知所经营商品的品种、性能、价格、使用方法等。

正确介绍商品。

二、使用普通话,表达准确流畅。

三、具有适合岗位要求的商业外语能力和基本的哑语能力。

四、掌握消费心理学基本常识,运用得当,能提供针对性服务。

五、熟练使用本岗位配备的设备和相应的设施。

第七条仪容仪表一、仪表端庄,精神饱满,形体姿势大方得体,体现文明礼貌的职业形象。

二、着装规范,佩戴胸卡上岗。

胸卡内容(单位、部门、工号)齐全,便于识别。

无标志服的着装须得体。

三、服务人员化妆修饰、佩戴饰品符合行业或企业规范要求。

第八条营业纪律一、不在工作岗位闲聊、串岗、吸烟、干私活等。

二、不因盘点、交接班、闭店等怠慢、催促顾客。

第四章服务操作第九条服务用语熟练运用文明服务用语。

语气亲切、和蔼、真诚。

第十条接待服务一、顾客进入服务区域,要笑脸相迎, 主动招呼,适时适度提供服务。

不诱购,不劝购,不生拉硬拽,不强买强卖。

二、准确、及时为顾客提供所需的商品或服务。

北京市清真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与对策

北京市清真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与对策

2 北京 市 清真 餐 饮 业发 展现 状
从 最早 有 明文记 载 北 京清 真 餐 饮 的 元朝 到 现 在 ,上
千年的发展历程不仅使清真菜肴成为北京 大菜系 ( 清
真 菜 、山东 菜 、宫 廷 菜 ) 之 一 ,还 使 其 成 为 “ 京 味 文
化” 的一部分。在北京地区 ,随着经济 的发展 ,清真人 口和清真企业网点数量与 日俱增。据全 国第六次人 口普 查数据显示 ,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 习惯 的少数 民族消费
中国食 物与营 养
2 0 1 7 , 2 3 ( 6 ) : 1 8 - 2 0
F o o d a n d Nu t r i t i o n i n C h i n a
北 京 市清真 餐饮 业食 品安全 监管 问题 与对 策
张 楠 ,何 忠伟 ,赵 海 燕
1 0 2 2 0 6 ) ( 北 京农 学院 经 管 学院 ,北京
周边地 区和市场 ,若监管措施不 到位 ,更加抵挡不住仿
冒清真 食 品 的情 况 出现 ,危 害 清 真食 品安 全 ,影 响 民 族
团结。
有效 回收率 6 0 % 。有效样本 中的企业 不仅包括燕 兰楼 、 东来顺等拥有较多家清真饮食 网点的北京市知名老字号
清真食品餐饮企业 ,也包括北京金维福仁清真食 品有 限
采 用 问卷 调 研法 ,以北京 市 知 名 老 字 号 清 真食 品餐 饮 企
7 家 是单 一 门店 进行 经 营 ,没 有开 设 网点 分 店 。 这 l 8家 企 业 中有 6家企 业 拥有 生 产 加 工 基地 ,为本 企 业 提 供 全 部 或 者部 分 原 材料 ,其他 1 2家 企 业 没 有 生 产 加 工 基 地 , 所 有 原材 料从 外 部 获 取 。

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农业局是本市负责畜禽屠宰定点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核。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畜禽是指除猪以外的牛、羊、鸡、鸭、兔等主要家畜家禽。

第五条畜禽的屠宰和检疫,应当尊重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六条除自宰自食的外,任何未经定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经营性屠宰生产。

第二章基本建设第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计和规划按照《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家畜屠宰加工企业兽医卫生规范》、《鲜家禽肉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执行。

第八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具有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屠宰厂选址应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灰砂及其它污染物、便于污水治理排放的地区。

应当远离学校、幼儿园、村庄、居民区、地表水二级以上保护区、地下水源防护区、畜牧场和其他有动物防疫要求的场所至少500米以上;(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GB5794-1995)的充足水源;(三)建筑布局总体设计必须遵循病、健畜禽隔离以及原料、产品、副产品、废弃物的转运互不交叉的原则。

整个建筑群需划分为连贯又有严格隔离条件的三个区:宰前管理区(包括饲养圈、待宰圈)、屠宰加工区、病畜隔离管理区。

各区之间应有明显的分区标志,并用围墙隔开,设专门通道相连;(四)设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疫检验室和检疫检验设施;(五)备有适用的消毒药品、消毒设施,健全消毒制度;(六)有完善的污水污物和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音等符合国家和全市环保要求;(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冷藏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八)有符合条件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

北京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

北京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

北京市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餐饮业服务品质,维护餐饮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餐饮业规范化发展,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合法有效的独立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本规范为全市餐饮业推荐性、指导性规范,涉及的开业条件、经营规范、操作规范等条款和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餐饮经营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章开业条件第五条基本要求(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的行政管理要求,取得相应的审批许可。

清真餐馆应依法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悬挂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专用标志。

(二)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餐饮经营单位应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专业要求(一)经营场地1.场地建筑应符合JGJ64—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规定.2.餐饮服务场所公共标识应符合GB/T 10001。

1-2012《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规定.主要功能区域、安全指引等应具备中英文标识。

民宗办审批流程

民宗办审批流程

材料不齐全不予办 理,并一次性告知 相关补齐手续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一、审查: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核实(事实审)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或 者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但该宗教活动场所属其他固定宗教 活动处所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想所在地区县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宗教事务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8条和第42条的规定自 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拟改 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但该宗教活动场 所,属寺观教堂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区县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区县宗教事务行政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5条、第38 条、第43条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宗教事务 局。市宗教事务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5条、第38条、第42条 、第43条的规定,自收到区县宗教事务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 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监督电话:69847974(区依
三、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审批
编印单位向区县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 范围等; 2、拟印制的书稿或者拟印制的样品; 3、编写人员情况说明; 4、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 见书。
材料不 齐,不予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 正申请材料。
一、审查:1.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核实(事实审)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2.依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延长10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44条规定,对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一、引言清真食品是指符合伊斯兰教规定的食品,是穆斯林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为了保证清真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清真食品质量:清真食品的生产过程需要严格遵守伊斯兰教规定,保证食品的质量和纯净度。

2.维护穆斯林的宗教信仰:清真食品是穆斯林宗教信仰的一部分,建立管理制度可以帮助穆斯林消费者确保所购买的食品符合伊斯兰教规定。

3.促进清真食品行业的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清真食品行业的规范化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内容1. 清真食品生产管理(1) 原料采购•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供应商提供的原料符合清真食品要求。

•定期进行原料检测,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建立原料追溯体系,追踪原料的来源和生产过程。

(2) 生产过程控制•建立清真食品生产工艺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操作规范。

•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条件,确保清真食品的卫生安全。

•建立生产记录,记录每批次清真食品的生产情况。

(3) 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检测体系,对生产出的清真食品进行检测。

•设立质量控制点,对关键环节进行监控。

•建立不合格品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不合格品,确保合格品的出厂率。

2. 清真食品经营管理(1) 产品标识•对清真食品进行标识,明确产品的清真属性。

•标注清真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 销售渠道管理•选择符合清真食品要求的销售渠道。

•对销售渠道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销售环节的清真食品质量和安全。

(3) 消费者投诉处理•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分析投诉情况,找出问题所在,改进管理措施。

(4) 宣传推广•开展清真食品的宣传推广活动,提升消费者对清真食品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加强与清真认证机构的合作,提高清真食品的认证率。

四、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执行与监督1.建立清真食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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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清真食品经营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清真食品经营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做好清真食品供应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根据《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经营清真食品,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经营者经营清真食品应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做到制度完善,手续健全,管理严格,依法经营。

第四条
经营者采购清真食品或原料时,必须索要产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或伊斯兰教协会开具的清真食品或清真屠宰证明。

清真食品的外包装应标有明显的“清真”字样。

第五条
清真食品的加工、运输、储藏、计量、包装所使用的工具、容器等设备和加工、销售场地必须保证专用,明确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应在清真食品专用工具、容器上标明“清真专用”字样。

第六条
经营者的负责人中应有一名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成员;从业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员工应占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在清真柜台工作的其他民族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民族政策、民族常识教育和专业培训。

第七条
经营者应具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清真食品经营场所必须经县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审验,并悬挂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专用标志。

第八条
设置清真食品专柜,应距出售猪肉及其制品的柜台或销售区三米以上。

第九条
经营者应坚持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的宗旨,及时组织货源,满足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日常生活的需要。

第十条
经营者应遵守民族事务部门年检制度,按时参加年检。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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