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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险公司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差异性的实证分析
袁智军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企划部
【摘要】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评估IBNR准备金、厘定费率、计算满期赔付率、核算财务利润等工作的准确性。本文首先对我国各财产保险公司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结果的差异性进行实证分析,并探讨如何构建行业统一的具体准则和检验评估准确性的统一标准,以促进各公司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的标准一致,提高各公司其它准备金评估结果和财务报告结果的可比性。
【关键词】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差异性
一、引言
已发生已报案赔款准备金评估是财产保险公司IBNR准备金评估、费率厘定、满期赔付率计算、财务利润核算等工作的基础。已发生已报案赔款准备金评估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IBNR准备金评估、费率厘定、满期赔付率的准确性及财务报告结果的真实性。因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的方法和准确性应引起公司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的重视。
我国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七章十四条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指公司对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未决赔款所计提的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2005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第七条指出“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的准备金”;第十三条规定“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方法谨慎提取”。由此可见,1999年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保监会在《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中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定义和要求存在很大差异,这为许多公司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结果确定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即将在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的第十二条也定义了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该法规的定义和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给出的定义一致,并且要求按照精算的结果确定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因此《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将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准备金评估的基础性文件。该文件虽然提到应该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估计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行业统一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的具体准则和评估方法。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结果的准确程度也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各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根据个人对逐案估计法和案均赔款法的理解进行评估,使各公司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存在很大的差异。
本文首先对我国目前各财产保险公司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结果的差异性进行实证研究,并探讨如何构建行业统一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的具体准则和检验准确性的统一标准,以促进各公司评估标准一致,提高各公司其它准备金评估结果和财务报告结果的可比性。
二、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结果差异性实证分析
1.研究假设和差异性判断指标的设计
因为各保险公司的规模有着很大的差异,我们不能用各保险公司提取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绝对数来判断其评估结果的差异性,为了找到判断差异性的指标,我们认为各保险公司的净保费和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之间有内在联系,而且二者正相关,即净保费高则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
金的评估结果会较高。如果各保险公司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基本一致,那么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保费的比率应该没有显著性差异。如果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公司净保费存在显著的相关性,那么就选定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保费的比率来作为衡量各公司之间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否存在差异性的指标。
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相关性的实证分析
我们收集了1998-2003年美亚、人保、大众、东京海上、华安、皇家太阳、华泰、天安、永安、中华联合等10个保险公司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数据和各保险公司净保费(由于太保、平安前几年报表没有把产险分开记录,没有采集到产险相关数据),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进行回归分析,用SAS软件分析的结果如下:
LR=-27.11054+0.23227*net_premium
(P= 0.4132) (p<.0001) R=0.993 Adj R=0.993 LR:表示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Net_premium:表示净保费(保费收入+分保收入-分保支出)。
回归模型的拟合优度R2=0.993,调整拟合优度Adj R2=0.993,截距-27.11,但t检验不显著,没有解释意义。净保费的显著性检验P值小于0.0001,在5%的置信水平下,其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解释作用很显著。
我们把每年各公司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净保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的比率(L_P_ratio)进行相关性分析,结果如下:
上表可以看出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9965,有很大的正相关性。
通过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的回归分析和相关性分析,基本验证了我们最初的假设,认为净保费高则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结果也应该高,二者存在正相关。如果各保险公司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基本一致,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的比率(L_P_ratio)应该没有显著性差异。因此,下面的研究我们可以用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的比率(L_P_ratio)来判断各公司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之间的差异性。
3.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差异性的实证分析
这里,我们采用各保险公司各年度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数据,计算各公司各年度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的比率L_P_ratio,再利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来判断各公司之间的L_P_ratio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如果L_P_ratio的显著性差异存在,则认为各公司之间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结果存在显著性的差异。
我们收集了1998-2003年美亚、人保、大众、东京海上、华安、皇家太阳、华泰、天安、永安、中华联合等10个保险公司的数据,对各公司各年度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的比率(L_P_ratio),利用SAS统计软件对各公司的L_P_ratio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结果可看出,P值<0.0001,在5%的显著水平下完全可以拒绝原假设,即认为各公司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净保费的比率L_P_ratio存在显著性差异,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之间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