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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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之我见

20091051116 新闻一班阮洋

在今天这个红色的国度里,不知何时,“自由主义”已经变成了一个极其敏感和复杂的词汇,在官方的描述下披上了一层贬义的色彩,在某种语境之下,甚至变成了反动和颠覆国家政权的代名词,使普通民众谈之色变,避之唯恐不及。

然而,在纷繁复杂的释义之下,我们不禁心生疑问,到底什么是真正的“自由主义”?一般意义上讲,自由主义,即Liberalism,是关于人的自由与国家、政府之间关系的理论,个人主义为其基础和出发点,自由观为其核心。也许,通过对关键时间点上的代表人物对自由主义的看法,我们可以对这一问题有进一步的了解。

英语“自由”(liberty)一词最早起源于拉丁文liber。蒂托•李维在他的巨著《罗马史》里描述了罗马平民阶级向贵族阶级争取自由的斗争行动。著名的帝王哲学家马尔库斯•奥列里乌斯在他的《沉思录》一书里对此写道:“……一种主张在政治上应该有着同等权利和同等言论自由的思想,以及一种尊重大多数自由政治的政府……”到了中世纪,这种进展暂时停止了,直到意大利文艺复兴,争取自由的斗争才再度开始。

虽然“自由主义”一词直到19世纪初才出现,到19世纪将近中叶才被广泛接纳,但自由主义作为一种人类思想和理论,则有更长的历史。到了18世纪晚期,自由主义成了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的主要意识形态。

自由主义最早可以追朔至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对于国教权威的对抗,以及英国光荣革命中的辉格党人声称人们拥有选择君王的权力,可以视为宣扬人民主权的先驱。不过,一般到了启蒙时代,这些运动才开始被认定为真的“自由主义”,特别是英国的辉格党人、法国的哲学家、以及迈向自治的北美洲殖民地。这些运动反对君主专制、重商主义以及其他各种宗教的正统和政教势力。他们也是第一个将个人权利的观念以法规加以阐述,以及同样重要的以选举的议会制来达成自治。

而自由主义开始产生明确的定义,是在提出了自由的个人能够组成稳定社会的根基的概念后。这个概念首先在约翰•洛克的作品里提出。在他的《政府契约论》(Two Treatises on Government )中,他提出了2个基本的自由概念:经济自由(意味着拥有和运用财产的权利),以及知识上的自由(包括道德观的自由)。

但是,洛克并没有将他在信仰自由上的观点延伸至天主教徒。他助长了早期自然权利的观念,将其定义为“生命、自由和财产”。他的自然权利观念成为现代人权观念的先驱。不过对于洛克而言,他认为财产权比参与政府和公众决策的权利更为重要:因为他担心给予人民权力将会破坏财产权至高无上的地位。无论如何,自然权利的观念替后来的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提供了意识形态上的根据。

18世纪末,传统的自由主义理念由于杰米尔·边沁的功利主义和约翰•密尔对其的修正,产生了巨大的变革。特别是密尔的贡献,使得一直以来自由主义可能带来的误解——自由主义即损人利己、为所欲为的观念有所改观。

同时,他还提到,个人的自主权并不是无限的,相反,为了个人彼此互不损害利益,每个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遭损害时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一份责任;而某些行为有害于他人但又不到违犯其任何权利的程度,应受的不是法律的惩罚,而只是舆论的惩罚。

如此一来,在密尔的理论之下,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似乎形成了某种程度上的统一。在《功利主义》一书中,密尔谈到,自由主义的道德既是个人主义的,也是利他主义的:“功利主义认为,作为行为上的是非标准的幸福并不是行为者的一已私利,而是一切与此行为有

关的人的幸福(这是攻击功利主义的人很少能公正地承认的)。例如,功利主义需要行为者对自己的和他人的幸福严格地同等看待,像一个超然而又仁慈的旁观者一样。从拿撒勒的耶稣的金律中,我们看到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全部精神。像你希望别人待你那样待人,像爱你那样爱你的邻居。做到这两点,功利主义道德也就达到了理论的完备。”

从总体上看,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贯穿于政治、经济、文化,是一种具有总体性的社会改革和发展理论,是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

1、政治自由是密尔自由主义的主导概念。所谓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通过政治改革的途径,建立一套符合政治自由原则的民主政治运行机制和政权组织形式,实现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制衡,保障人民对政治活动的参与和监控,这是密尔政治理论的目标模式。民主的根本宗旨乃是维护每个人平等的自由权利。

2、经济自由是密尔思想的主要意图和理论核心。密尔主张让个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地参与竞争,充分得发挥起自主性和能动性。

3、个性自由是密尔自由思想的主导方向和理论立足点。“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进行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力量。”

4、意见自由和发表意见自由是人类精神福祉之一,因此,必须保障公民的言论、表达和出版自由。密尔在书中用近一半篇幅来详述《论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迫使一个意见不能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这被誉为“英语世界里最经典的关于新闻自由的辩护词”让人时刻记住:倾听他人的不同意见,而且要欢迎任何形式的讨论,才能让社会整体更加接近真理并造福人类。国家必须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即实现公民个人的价值,这是国家最重要的财富。

对于现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哈耶克来说,自由不仅是一种特殊价值,而且还是大多数道德价值的渊源和条件。他将自由界定为独立于别人专断的意志之外,并将自由与一切外在的强制对立起来,为自由是能够独立地根据己意行事,并指出这一定义是自由一词的原始意义。

在对自由的概念进行界定之后,哈耶克对自由概念的三项歧义进行了检视。

首先,哈耶克指出,政治自由即传统意义上选择政府、立法过程和行政系统的自由,是将自由概念用于人群而得到集体自由的概念。他认为一个自由的人民全体,不必然表示其中每一个组成人的自由,就是说集体中各个个别的人不必然能够分享集体的自由。

其次,耶克指出一种不同意义上的称为内在的形而上的自由,即指一个人的行为受他深思熟虑的意志、理性和持续的信念所指引,而非基于一时的冲动或环境的影响,相反意义上则是那种并非别人强制而是自己一时的情绪影响,或道德的理智的脆弱。在这个层面上,不自由乃是指一个人不能在冷静反省之后成功地做出决定要做的事,而在决定性的时刻受一时情绪影响,失去意志自主的力量,成为激情的奴隶。

第三个歧义在于视自由为去做我想要做的事之实质能力,亦即是指满足吾人意愿之能力,或面对各种可能的选择能力。在这种语境下,自由是一种能够改变客观环境以满足或实现个人主观意愿的能力。哈耶克认为视自由为能力的积极自由观念,导致社会主义和福利国家,而种种社会福利政策都是对自由的侵蚀和埋葬,因此他不赞同这种论辩。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梳理,可以看出,在1937年9月7日毛泽东发表的《反对自由主义》一文中(“自由主义取消思想斗争,主张无原则的和平,结果是腐朽庸俗的作风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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