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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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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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传
• 含义:公检法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 1. 拘传 ≠传唤:是否强制。 – 2. 拘传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3. 拘传条件:公检法可直接拘传。 – 4. 拘传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只能是“罪犯” 只能是“违反行政法者”
4.适用机关 公、检、法机关
只能是“法院” 只能是“行政机关”
5.适用时间 6.适用依据
刑事诉讼全过程: “立案-判决-交付执 行”
刑事诉讼法
法院作出判决之后
刑法
行政处罚法等
7.稳定性 随时变化
山东示范非大学经校法级精定品课程程序、不 通常不能改变
•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
为适宜的; •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
3.对象不同 犯罪嫌疑人、被告

4.适用机关 公、检、法机关
保障诉讼,兼有司法制裁性质 诉讼参与人、案外人
只能是“法院”
5.适用时间 6.适用依据
侦查、起诉、审判 原则上是“审判阶段”,民事诉讼“执行阶 段”
刑事诉讼法
山东示民范大事学诉校级讼精品法课程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
刑事强制措施
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1.种类不同 拘传、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拘留、 逮捕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拘传、训诫、 训诫、责 161/194:警告、强
责令退出法 令具结悔 行带出法庭、罚款、
庭、罚款、 过、罚款、 拘留
拘留
拘留
55/68对保证人罚款; 188对证人拘留。
2.目的不同 保障与防范
• (1)填写《拘传证》,领导审批;(2)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持证执行; (3)拘传的地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内;(4)拘传的结果, 立即讯问;(5)拘传的时间,12-24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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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保候审(Release on bail)
• (一)含义: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 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 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限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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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视居住(Residential surveillance)
• (一)含义: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 措施。
– (旧法51条:条件同取保候审)新法增设第72条:公、检、法机关对符合逮捕条 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公安机关执行)
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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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视居住的场所、方式、时间
– 1、住处式。 – 2、指定居所式。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
–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章 刑事强制措施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三节 拘留、逮捕
➢扩展阅读:郭华主编:《强制措施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2011版;孙连仲:《刑事强制措施研究》,专利文献出版 社2007版;赖玉忠:《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12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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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
• (四)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
解除:
撤销、变更:
(1)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 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12 个月(公检法分别计算)。
(1)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 者变更。新法94 条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 施;公检法3日内作出决定。 新法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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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证的方式
– 第53/66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1、提出保证人 – 2、交纳保证金
• (三)取保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
– 1、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 2、违者处罚保证人、没收保证金、或者拘留逮捕
二、与相关现象的区别
1.种类不同
2.性质不同 3.对象不同
刑事强制措施
实体法上的法律制裁
刑罚
行政处罚
拘传、取保候审、监 管制、拘役、有期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
视居住、刑事拘留、 徒刑、无期徒刑、 吊销许可证执照
逮捕
死刑
保障与防范措施(目 法律制裁(目的: 法律制裁(目的:惩罚 的:诉讼顺利进行) 惩罚与改造罪犯) 与教育违法者)
第一节 概述
• 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 公、检、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 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
– 特征
• (1)适用主体特定。 • (2)适用对象特定。 • (3)适用目的特定。 • (4)适用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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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对象:公、检、法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 以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的; •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 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侦查、起诉、一审、二审),需 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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