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原理复习重点 - 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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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以对地块的用地使用控制和环境容量控制、建筑
建造控制和城市设计引导、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以及交通活动控制和环境保护规定为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地块、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应用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等方式对各控制要素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和定界的控制和引导。
2、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确定方法:
1)城市整体强度分区原则法:根据微观经济学区位理论,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确定城市开发总量和城市整体强度(即核心指标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建立城市强度分区的基准模型和修正模型,进行各类主要用地的强度分配,为
确定地块容积率,制定地块密度细分提供原则性知道。此方法优点是在区位理
论基础上,将分区管理控制向系统化、数据化、精细化大方向大大推进,使城
市规划控制管理中各项指标的确定更具严密性,进一步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
制、指标制定的科学性。
中观层面:通过建立“基准模型”,“修正模型”对城市进行密度分区。(表)2)人口指标推算法3)典型实验法4)经济测算法5)类比法
3、规定性控制要素:城市规划管理对建设项目的控制通过六个方面进行:
土地使用、环境容量、建筑建造、城市设计引导、配套设施、行为活动。
上述6个方面的内容,可以用相应的控制指标加以落实。
规定性指标(指令性指标):指该指标是必须遵照执行,不能更改。
指导性指标(引导性指标):是指该指标是参照执行的,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4、代征用地:指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
地或班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建构筑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交通部门、绿化行政部门等单位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绿化以及其他用地,通常有代征道路用地面积、代征绿化用地面积、代征其他用地面积等。5、五线控制:红线:道路用地和地块用地边界。绿线: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边界。蓝线:
河流、水域用地边界线。紫线:历史保护区域边界线。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边界线。
6、容积率:又称楼板面积率,或建筑面积密度,是衡量土地使用强度的一项指标。
计算:总建筑面积(地上)/建设用地面积。
7、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对容积率的影响:书P326(记数据,选择题)
8、绿地率: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和占该用地面积的比例,是衡量地块环境质量的
重要指标。
绿地率=(地块内绿化用地总面积/地块面积)*100%
绿地率包括公共绿地、中心绿地、组团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百分之一的雕塑、亭榭、水池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
9、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间距的控制使建筑物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规定的时日获得所需日照量而保持的一定间隔距离。
侧向间距:即山墙间距,是指建筑山墙之间为满足道路、消防通道、市政管线敷设、采光、通风等要求而留出的建筑间距。
消防间距:即防火减灾局,是指相邻两栋建筑物之间,保持适应火灾扑救、人员安全疏散和降低火灾时热辐射的必要间距。
通风间距:通风间距是为了获得较好的自然通风,两幢建筑为避免受由于防压而形成的负风压影响所需保持的最小距离。
生活私密性间距:应在设计中注意避免出现对居室的视线干扰情况,一般最小为18m.
城市防灾疏散间距:城市主要防灾疏散通道两侧建筑间距应大于40m,而且应大于建筑高度的1.5倍。
10、交通出入口方位、数量: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大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口起应不小于70米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
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续。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11、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大题):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应该是政府行为,代表全民的共同利益,但现在有些地方的实践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常常是由开发商委托、控制和决定,
使控制性详细规划成了为特定人群利益服务的工具。
2)在编制程序上,控制性详细规划延续了规划体系内部化操作方式,并且由于编制周期缩短而更加强化,加深了规划与公众之间本已存在的隔阂。
3)控制性详规划的制定、执行和修改缺乏法制化程序,没有法律强制力的保障,也缺乏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因而在实施中易受各种非正常力量的干扰,实
施效果又缺少有效的评判标准和监督机制,对市场的公平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4)管理实施程序不完善,法制不健全。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编制方式上偏重于“技术”上合理,不够重视法律程序,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使规划制定
后如何管理、依法实施等缓解无章可循。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实施性、
操作性不够强,面对现实不得不进行经常性的调整。其主要原因除了自身依据
不足外,更重要的是没有真正把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升到法律文件的高度来看待。
5)在规划实施上,控制性详细规划弃整体控制而取地块控制,无暇顾及建设策略而追求“全覆盖”,妥协于市场选择的无序性和随意性。当不规范的规划管理造
成功能混乱后,通过修改规划又可自圆其说,实施效果不尽理想。由于频繁的
修改、调整和更新原规划,有的片区的规划在实施中经过多次变更,导致多种
规划版本并存,片区整体规划难以把握。
6)在编制内容上,控制性详细规划过分追求“可操作性”,只能满足开发建设的基本功能,而对城市美学和人的行为环境较少涉及。由于没有与城市设计很好的
结合,易造成城市景观混乱,城市特色小事。
7)目前,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仅仅依靠用地的可兼容性以及控制指标的区间值,来形成规划的一定弹性,这远远达不到发展所需要的弹性,因而规划不能得到
很好的落实。
12、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住区规模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