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审核验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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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审核《验资报告》的通知
东莞市各外汇指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外商投资企业:为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流程、提高行政许可效率、降低企业运作成本,东莞外汇局将取消对《验资报告》的审核,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申请外方出资确认,凭外汇局出具的《外方权益确认表》办理后续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资本金结汇和外债登记业务
1、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资金结汇业务。外汇指定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时可审核该笔结汇对应的《外方权益确认表》,不再要求审核相关《验资报告》。
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登记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登记时可凭《外方权益确认表》作为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最新的《验资报告》。
二、明确外国投资者货币或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业务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是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若选择则由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向外汇局申请“外国投资者货币或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会计师事务所将外汇局审核后的《外方权益确认表》交给企业;若不选择则由企业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方流入权益登记”,自
行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见附件);
2、相关证明材料:
(1)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供相应资金的银行收账通知书;
(2)以实物形式出资的,提供相应设备的进口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三来一补”企业将其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国投资者出资的,应提供附有进口报关单的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3)以境内合法所得出资的,应提供至外汇局办理变更后的业务登记凭证;
(4)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提供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5)其他出资的,应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外汇局审核后向企业出具《外方权益确认表》,企业可凭《外方权益确认表》办理后续的资本金结汇及外债登记业务。
外汇局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限为受理后5个工作日,如因国际收支申报错误导致数据无法匹配的,会适当延长。
本通知自公告之日起实施。辖内外汇指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接到本通知后应做好对企业的政策传导及宣传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东莞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科反馈。联系电话:22118117,22111418。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 2014-11-25
附件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业务的(本操作指引1.7~1.9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请根据申请主体所属类型勾选对应选项,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出资确认,请在主体类型上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3、“对应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指外方出资所对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或外方收购股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4、“对应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代码”指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9位编码;
5、“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币种”指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币种;
6、“外方认缴(认购)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所占注册资本金额;
7、“外方认缴(认购)注册资本对应出资额(认购股权对价)”指外方出资或收购股权的实际金额;
8、“外方股东累计已确认到位的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已经外汇局确认到位的注册资本金额;
9、“外方股东累计已确认到位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金额(已支付股权对价金额)”指外方股东的实际出资金额;
10、“本次拟确认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本次出资确认的注册资本金额。
11、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境内划转、前期费用结汇、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非货币资本、合并分立、资产并购、其他。企业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在出资形式栏中填写出资形式名称,并在下面一栏填写该出资形式对应的出资金额;
其中主要出资形式含义如下:
“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指该外方股东以境外汇入(包括从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汇入)的外汇或跨境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境内划转”指外方股东以境内外汇或跨境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前期费用结汇”指外方股东汇入的前期费用中已结汇的资金进行出资;
“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在境内合法所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或转增资)出资;
“非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出资或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出资;
“其他非货币资本”指外方股东以实物、无形资产、股权以外的非货币资本出资;
“合并分立”指外方股东所投资企业因合并、分立产生股权变化的出资形式;
“资产并购”指外方股东以合法取得的境内资产进行出资;
“其他”指上述11项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