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4889)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管理程序,确保试验检测的质量和有效性,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过程中的管理,涵盖试验检测组织、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数据管理等内容。
二、试验检测组织2.1 组织结构2.1.1 试验检测机构试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设备,确保试验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1.2 质量控制试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试验检测过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2 人员管理2.2.1 岗位设置试验检测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不同的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试验检测工作有序进行。
2.2.2 培训考核试验检测机构应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和考核工作,提升员工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试验检测工作的质量。
三、设备设施管理3.1 设备采购3.1.1 设备选型试验检测机构在采购设备时应选择符合要求的产品,保证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1.2 设备维护试验检测机构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3.2 设施管理3.2.1 实验室条件试验检测机构应保证实验室条件符合要求,满足试验检测的需求。
3.2.2 环境保护试验检测机构应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资源。
四、数据管理4.1 数据采集4.1.1 数据来源试验检测机构应明确数据来源,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
4.1.2 数据记录试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数据记录系统,记录试验检测过程中的关键数据,便于后续分析和查询。
4.2 数据分析4.2.1 数据处理试验检测机构应对数据进行合理处理和分析,得出准确的结论和建议。
4.2.2 结果报告试验检测机构应根据数据分析结果编制试验检测报告,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参考。
五、附则5.1 本办法由XX机构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等进行的质量检测活动。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范围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级、乙级资质。
第八条申请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甲级、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和丙级、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和丙级、结构类乙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九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法人;(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三)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四)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五)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
决定(2019)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11.28
【实施日期】2019.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
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可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
三、删去第二十九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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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部质量监督机构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以下称质监机构。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1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施行日期】2016.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三条第三款中的“经考试合格”。
二、将第五条中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删除第九条第(四)项中的“考试合格”。
四、删除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五、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等级评定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六、将第四十条中的“试验检测工程师”修改为“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修改为“助理试验检测师”。
七、删除第五十条中的“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八、删除第五十二条中的“和人员”和“和人员考试”。
九、将条文中所有“质监总站”统一改为“部质量监督机构”;将条文中所有“省站”统一改为“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10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颁布日期:20051019 实施日期:20051201 颁布单位:交通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三章试验检测活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2005年9月6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二○○五年十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和省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应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对公路水运工程所涉及材料、制品、实体等的有关技术参数进行的试验、检测、监测等。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基本原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循诚信、科学、客观、严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禁止数据造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报告,不得篡改和伪造试验检测数据报告。
第六条【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试验检测的监督管理。
有关工作由全国性行业组织或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检测的监督管理,由其所属省级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七条【检测费规定】业主单位应足额列支试验检测费用,并专项用于试验、检测、监测等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第八条【等级管理】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能力实行等级评定管理,检测机构根据需要自愿提出申请。
等级评定是指根据试验检测技术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管理水平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从事专业检测工作综合能力水平的评价。
第九条【等级设置】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能力等级按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分别划分为甲级、乙级、丙级3个等级。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最新版2015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最新版)导语: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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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部质量监督机构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修正)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修正发布:2019-11-28实施:2019-11-28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9-11-28实施日期2019-11-28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法律修订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部质量监督机构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作出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可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删去第二十九条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全文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全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6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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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和省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全文及解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8月18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T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等进行的质量检测活动。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范围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级、乙级资质。
第八条申请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甲级、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和丙级、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和丙级、结构类乙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九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法人;(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三)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四)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五)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和省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由质监总站另行制定。
第七条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作出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可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三、删去第二十九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 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 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 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到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 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 《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章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第二章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 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 第十一条 省站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 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 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省站核查后 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质监总站。 •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 项目有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省 站应当报请质监总站同意,评审专家从质监总站专家 库中抽取,质监总站对该项目的评审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章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 第十二条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 级标准相符; • (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 相符; •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 • (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 (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 •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 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 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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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应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对公路水运工程所涉及材料、制品、实体等的有关技术参数进行的试验、检测、监测等。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基本原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循诚信、科学、客观、严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禁止数据造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报告,不得篡改和伪造试验检测数据报告。
第六条【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试验检测的监督管理。
有关工作由全国性行业组织或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1 / 9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检测的监督管理,由其所属省级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七条【检测费规定】业主单位应足额列支试验检测费用,并专项用于试验、检测、监测等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第八条【等级管理】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能力实行等级评定管理,检测机构根据需要自愿提出申请。
等级评定是指根据试验检测技术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管理水平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从事专业检测工作综合能力水平的评价。
第九条【等级设置】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能力等级按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分别划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3 个等级。
检测机构应逐级申请等级评定。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 2 年且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请上一等级的评定。
鼓励检测机构参加国家相关实验室认可。
第十条【基本要求】检测机构的基本试验检测能力实行参数管理,参数分为必要(项目)参数和可选(项目)参数。
检测机构应取得计量认证证书,且证书的参数范围应涵盖其基本试验检测能力。
第十一条【工作分工】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全国性行业组织或专业机构承担甲级检测机构的评定工作。
省级质监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乙、丙级检测机构的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阶段划分】等级评定工作包括受理、初审、现场评审、评定、公示、公布。
第十三条【受理与初审】检测机构的等级评定申请材料受理后,初审合格的检测机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2 / 9充说明的,应当通知检测机构予以补充;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检测机构对其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是对检测机构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申请资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业绩及信用等情况进行的实地核查。
现场评审采取专家评审组负责制。
第十五条【评定、公示及公布】实施等级评定的机构应当依据专家评审组现场评审报告对检测机构进行等级评定。
等级评定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应向社会公布等级评定结果,并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向申请人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专用标识章。
第十六条【等级证书有效期】《等级证书》有效期为 6 年。
证书期满后拟保持原等级能力证明的检测机构,应提前 3 个月按要求将有关资料报至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七条【变更管理】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向原评定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评定机构应对变更内容核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证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和专用标识章,不得使用已过期、撤销、注销的《等级证书》和专用标识章。
《等级证书》或专用标识章发生污损、丢失时,可向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机构运行基本要求】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更新、检定、校准和日常维护。
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清晰、完整、规范。
3 / 9第二十条【运行保障】检测机构应遵守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准则,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持续改进技术和管理能力,不断提升试验检测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检测人员能力水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对检测人员试验检测能力水平的证明。
职业资格分为试验检测师和助理试验检测师。
第二十二条【不得重复任职】检测人员应当受聘并登记在其从业单位,且不得以试验检测师或助理试验检测师名义同时受聘或登记于两个(含)以上单位。
第二十三条【从业原则】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规程等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对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人员权利】检测人员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示或暗示的对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的篡改和伪造要求,有权拒绝在未达到试验条件或相应职业健康安全条件的环境中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章试验检测工作第二十五条【数据报告的效力】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参数)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控制、质量评定、工程验收、技术状况评价、事故调查、投诉处理等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合同管理】检测机构应依据委托合同承担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不得低于成本价、签订阴阳合同或假合同。
不得以承包经营等方式以个人名义或变相以个人名义承担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七条【授权要求】检测机构可根据合同委托,在工程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或派驻检测组等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应书面授权,明确负责人、授权参数、授权时限等事项。
4 / 9第二十八条【不得同时委托】检测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同一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任何两方(含)以上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二十九条【施工自检】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开展只为自身合同段服务的试验检测工作,加强对施工质量安全的控制。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试验检测项目台帐,应及时向施工项目部相关负责人报告检测工作中发现的不合格或异常品(项),其开展的试验检测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试验检测标准化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基本要求】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并对试验检测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职责】实施工程监督的质监机构应当对在工程上开展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并应备案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人员的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基本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试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依法主动公开有关试验检测管理信息,加强对试验检测及管理行为的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诚信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试验检测信用管理体系,完善试验检测诚信档案,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及检测工作的监管,维护试验检测市场秩序。
第三十四条【检查原则和要求】试验检测监督检查应当遵循随机抽取检测对象和随机选派检查专家的原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检测机构和检查专家数据库。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内容】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贯彻落实的情况;5 / 9(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履约能力;(三)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四)使用《等级证书》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出借或借用《等级证书》等行为;(五)使用检测人员证书的规范性,有无伪造、涂改、租借检测人员证书等行为;(六)检测机构的实际能力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七)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权限】试验检测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工程现场等进行抽查;(三)就有关事项询问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四)提出整改要求;(五)及时公开违规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
第三十七条【注销手续】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一)《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不予换证的;(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三)检测机构申请注销《等级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警告条款】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警告:(一)未按相应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试验检测的;(二)检测人员冒名(顶替)签署试验检测记录、报告的;(三)设立的工地试验室或派驻的检测组,在场地、环境、仪器设备、人员等方面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6 / 9(四)使用已被其他检测机构聘用的检测人员证书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未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不规范行为。
第三十九条【限制业务范围条款】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 3 至 6 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使用检测机构等级专用标识章出具检测报告:(一)试验检测场地、环境、仪器设备、人员等基本条件和试验检测能力已不能符合相应等级的标准要求;(二)超出《等级证书》参数范围出具加盖专用标识章的试验检测数据报告;(三)非授权人员签发试验检测报告的;(四)试验检测原始记录和出具的检测报告信息失真的;第四十条【撤销能力等级条款】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等级证书》:(一)未进行试验检测或以篡改、伪造等方式,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整改期间使用专用标识章出具试验检测数据报告,或者逾期未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三)因试验检测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能力等级的;(五)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和专用标识章或使用已过期、撤销、注销的《等级证书》和专用标识章的。
(六)依法应当撤销《等级证书》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 2 年内不受理其等级评定申请。
7 / 9第四十一条【能力验证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加强对检测机构能力的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