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复习资料整理
00040法学概论最新总复习资料
00040法学概论最新总复习资料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名词解释: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
2.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3.委任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4.法律渊源是法律的表现形式。
5.成文法是指由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6.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惯,又称惯法。
7.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8.程序法是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XXX:1.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包括:1) 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 由惯到惯法,再由惯法到制定法;3) 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 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 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2.法律的特征包括:1)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 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 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论述题:3.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包括:1) 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人类社会共始终。
2) 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泛得多。
3) 实施方法不同,法律借助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而道德的实施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
4) 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来表现,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惯之中,一般没有固定的形式。
5) 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名词解释:1.社会主义立法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一章法学总论一、填空题1.根据法所作用的对象,可将法的作用分为法的_规范作用_和法的社会作用。
2. 按照通说,法律规范的结构包括_适用条件_、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
3. 一般认为,法是由__法律规范___、__法律原则__和法律概念组成的。
4. 一般认为法律权利具体包括自由权、__请求权____和_诉权____三要素。
5. 法的效力具有一定的范围,包括__对象效力___、__空间效力___和__时间效力_____。
6.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_可为模式__、__应为模式__和__勿为模式___。
第二章宪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__两____届。
2.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__2/3以上__的多数通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时,由___副主席______继任主席的职位。
4.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_1/5_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_2/3_以上的多数通过。
”5. 我国的国体是__人民民主专政制度_______,政体是__人民代表大会制度_______。
6.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九章行政法1. 依据行政行为相对人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具体行政行为与__抽象行政行为。
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包括_行政合法性原则_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3. 依据行政行为相对人的不同,可将其分为__具体行政行为___和___抽象行政行为__。
4. 根据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所受约束的程度,可将其分为__羁束行政行为__和自由__裁量行政行为___。
5.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成立并生效后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包括__公定力_、_确定力_、__拘束力___和__执行力___。
法学概论复习材料
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一: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第三: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第四: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它职权。
18: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时应遵循的原则:
1:什么叫行政法?它所调整的关系有哪些?
答:行政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所调整的关系有:
第一:行政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
第二: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
第三:行政机关与其它社会组织。
第四:行政机关与个人的关系。
2:什么叫行政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它由主体,客体,内容三部分组成。
5:什么是行政行为及其种类?
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行政行为按其方式分可以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6:什么是行政立法及其必须符合的条件是什么?
答: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第一:必须是具有制定行政法规职权的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并且不能超越其权限范围。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它制度赖以
产生的基础。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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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复习提纲第一编法理学第二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要素及其分类一、法的概念(特征、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遗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们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的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二、法的要素(能够区分):1、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指人们认识法律事物、法律行为、法律状态等法律现象所形成的相关法律术语;有涉人概念,如“公民”“法人”等;涉事概念,如“故意”“代理”等;涉物概念,如“标的”“时效”等。
2、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有关法律上权利、义务或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准则。
法律构成要素中,法律规则是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包括前提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
法律规则最常见的一种划分是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所作的分类(能够区分):根据法的内容,将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型规则三种类型。
授权性规则是指关于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有关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而权义复合型规则则是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规则。
在现代法律中,授权性规则占据首要地位,而权义复合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原则。
3、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有关法律的基础性原理或真理。
如民法基本原则、刑法三大原则等第二节法的渊源和效力法的(效力)渊源:法的效力来源,也就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即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型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国家政策等。
普通法、衡平法、成文法、习惯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其中宪法居于主导地位,习惯只有被国家认可后才成为法的一种渊源。
第三节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一、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概念: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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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一章导论一、法的定义和特征法是由XX制定或认可,并由XX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1、规范性2、XX意志性3、XX强制性4、普遍性5、物质制约性二、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或一定的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为规范作用和作用。
规范作用的主要内容包括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强制作用5、教育作用作用的主要内容包括1、治作用2、公共作用三、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XX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或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四、法律责任的概念,立法、执法、司法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立法,又称“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的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执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指XX行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律应用于具体的人、事件或案件的活动。
它主要包括行机关的执法和的执法两种形式。
在习惯用法上,人们将活动以外的执法(包括行执法)称为“执法",而将的执法称作“司法".五、守法和违法守法的两个主要内容:1、履行义务2、行使权力与守法相对的范畴是违法,简言之,就是指行为违反了法律,并且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追究.须具备的要素:1、并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2、违法必须是不同程度地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关系和秩序的行为,或者说被认为是具有危害性的行为3、只能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为4、必须是行为者有主观过错的行为。
六、法治和法制法制,一种从静态的角度,把法制解释为“法律制度",即者通过XX权建立的法律与制度,一种是从动态的角度,把法制解释为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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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复习资料整理编者按:本复习资料中的名次解释和简答出自《法学概论》和《法理学》论述作者另外附文。
I. 第一单元一、名词特别法:是相对于一般法而言,是指对于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内有效的法律。
普通法:是相对于部门法而言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嗅感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的法律。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
明确告诉人们可以怎样行为,不应该怎样行为,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模式。
使人们按法律才规范要求行事。
法律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部门法: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指人们按法律规范而结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规定的可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失的客观情况。
二、简答1) 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有哪些?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调整的机制2)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有哪些?宪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3) 法律的特征是什么?a) 严谨,概括的行为规范b) 国家制定和认可c) 国家确定和保障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d)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 如何理解法律的本质?a) 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b) 上层建筑c) 阶级统治的工具5) 如何理解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他和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是密切相关的,因而,不同阶级、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律作用的解释总会受其阶级地位的制约而不会相同。
法律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明确告诉人们可以怎样行为,不可以怎样行为,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模式,使人们按照法律要求办事。
规范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
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在调节社会关系方面的作用。
分为2大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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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复习资料法学概论复习资料法学概论是法学专业的入门课程,它涉及到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制度、法律的历史和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在学习法学概论时,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基本的复习资料来帮助我们理解和掌握这门课程的核心知识。
一、法学概论的基本概念法学概论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它主要介绍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制度。
在学习法学概论时,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学概念,如法律、法规、法治、法律人等。
此外,还需要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的分类等内容。
二、法学概论的法律制度法学概论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法律制度的介绍。
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各个方面。
在学习法学概论时,我们需要了解各个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
三、法学概论的法律的历史和发展法学概论还涉及到法律的历史和发展。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它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演变和发展。
在学习法学概论时,我们需要了解法律的历史演变过程,以及不同时期的法律特点和发展趋势。
四、法学概论的学科特点和研究方法法学概论还介绍了法学这门学科的特点和研究方法。
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它既有理论性的研究,也有实践性的应用。
在学习法学概论时,我们需要了解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学科特点,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学知识。
五、法学概论的案例分析和实践应用法学概论还会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应用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学知识。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适用和解释。
同时,通过实践应用,我们可以将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法学概论的学习方法和复习技巧最后,我们还需要了解一些学习方法和复习技巧,以便更好地掌握法学概论的知识。
法学概论是一门理论性的学科,需要我们进行大量的阅读和思考。
因此,我们需要合理安排学习时间,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
总结起来,法学概论是法学专业的入门课程,它涉及到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制度、法律的历史和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法学概论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是对法学知识的入门介绍。
下面是法学概论复习的要点,包括法学的定义、法律的定义、法学的分类、法学的对象、法学的目的和意义、基本法学概念等。
一、法学的定义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的科学,主要研究法律的起源、发展和应用等方面的理论。
二、法律的定义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为保护社会利益和调节社会关系所制定的强制性规范。
三、法学的分类2.法制学(法律制度学):研究法律的形式和结构,包括法律的层级、分类、立法程序等。
3.法律史学:研究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以及不同社会、国家的法律制度。
4.经济法学:研究法律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包括经济法律制度、市场监管等。
5.刑法学:研究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
6.民法学:研究民法的理论与实践,包括民事权益、合同、侵权等。
7.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包括行政行为、行政组织等。
8.宪法学:研究宪法的理论与实践,包括宪法的形式、内容和作用等。
四、法学的对象1.法律规范:法学主要研究法律规范的产生、内容、解释和适用等。
2.法律实践:法学还研究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应用和效果。
五、法学的目的和意义1.了解法律:通过学习法学,人们可以了解到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的运作方式,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2.保障权益:通过法学的学习,人们可以了解到法律对于保护社会成员合法权益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从而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维护社会秩序:法学的研究可以使人们明白法律的约束力和威严,从而促使社会成员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4.推动社会进步:法学的研究可以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法治的保障,推动社会的进步和稳定。
六、基本法学概念1.法律效力:法律对于社会成员具有约束力和行为指导作用的能力。
2.法律权威:法律的产生和实施必须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否则其效力将受到质疑。
3.法权平衡: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必须追求公正和平衡的原则,避免过度偏向其中一方利益。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及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3.奴隶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保存了许多原始社会标准的痕迹4.封建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对抗5.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那么6.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标准〔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标准〔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标准〔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标准〔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7.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8.法律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7〕法系9.法律及道德的关系: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须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渗透的。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1〕存在时间不同〔2〕调整的范围不同〔3〕实施方法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是一元的,而道德体系是多元的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2.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法律〔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4.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根本原那么:〔1〕遵循宪法的原那么〔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那么〔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及立法活动的原那么〔4〕科学和合理地标准社会关系的原那么〔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那么5.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对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案的公布6.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7.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展活动〔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宝权限范围内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展〔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8.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原那么:〔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那么〔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那么〔3〕正确掌握各种标准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那么9.违法构成的要件:〔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外部条件〔3〕违法的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要对其承当法律责任的人〔4〕违法的主观要件,即实施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标准所调整的社会关系〔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1.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1〕法制是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2〕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监视法的实施〔3〕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4〕法制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所必不可少的法律秩序2.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要求:〔1〕有法可依〔2〕有法必依〔3〕执法必严〔4〕违法必究3.社会主义民主及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根底①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主权的产生而产生的②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③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开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确实认和保障①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②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引导人民做符合民主的事,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正确实现③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保卫民主4.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立的作用:〔1〕对社会主义法律确实定和适用方面的作用。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
0040《法学概论》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法学发展的前提:1、立法的广泛开展与成文法的出现;2、职业法学者阶级的形成。
2、马克思法学的特点(根本之处):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3、法学可分为:1、法理学;2、部门法;3、外国法学;4、国际法;5、法律史学;6、比较法学;7、边缘法学。
4、原始社会的规范一般是习惯;5、法律产生的2个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6、国家和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7、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制定的《汉莫拉比法典》8、我国第1部成文法是《法经》,对中国有影响的法典是《唐律》9、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及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共同意志;10、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11、法律具有:1、阶级性;2、社会性。
法律的本质就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2、法律规范不等同于法律条文,他们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13、法系主要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14、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渗透,一方面法律积极维护道德,另一方面道德替法律辩护。
15、社会主义法律是在彻底废除旧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
16、守法的主体有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
17、法律的效力:1、空间效率;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
18、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世界上国家的结构形式有两种:单一制和联邦制,我国是单一制。
20、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最基本原则是民族平等。
21、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直接反映了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反映公民和国家之间的最本质联系,构成公民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22、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及权利。
23、全国人大:任期5年,是最高权力机关,职权:1修宪和监督;2制定修改法律;3选举、罢免国家领导人;4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5应当由其行使的其他职权。
《法学概论》复习考试资料
第四章刑法
15.刑法概述(单项选择、多项选择、简答)★★★
(1)刑法规定了特有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公平适用刑法原则(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公平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达)及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原则)。
(2)新时代,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就是要坚持科学立法。
(3)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改革的推力与保证。
(4)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肯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总揽阶级意志的表达。
(5)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①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必须坚决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体包含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个方面。②全面推动依法治国,需要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③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要坚持科学立法。④全面推行依法治国,要坚持严格执法。⑤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要坚持公正司法。⑥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要坚持全民守法。
(2)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最gao国家权力机关、享有修改宪法和
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全国人大代表享有的特别权利是宣逡免遗权、人身爱护权。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权如下:
①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参与国家重大问题的商量;②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或提出批判、意见和建议;③提出质询案,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10名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委员联名可以提出对或各部委、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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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理学
1.法的起源(单项选择)★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一:法的本质(3点)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的阶级性2 法是社会生活的共同需求——法的社会性3 法的本质是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二:法的基本特征1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 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4 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三:法的规范分类1 依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 法律规范按其内容确定的程度,可以划分为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四:法的分类1 根据法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所做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 依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做的分类—————根本法和普通法3 根据法的内容性质所做的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4 依据法的适用范围————————————————一般法和特别法5依据法的创制和适用的主体所做的分类———————国际法和国内法6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依据———————————公法和私法五:法的历史类型1 奴隶制类型的法2封建制类型的法3资本主义类型的法4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六:法的制定的概念法的制定即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的活动。
七: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6条)1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2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3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或权利与责任4立法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6保持法的稳定性,持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八:行政法规制定的权限(选择题)教材P31九: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的程序1 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的公布十:法的实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的概念1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贯彻和实现2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办事3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某种带有强制性的措施,实现法律对特定社会关系调整的活动。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1、法的基本特征 14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 17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
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 18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4、法与道德的关系 21道德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评价、褒贬人们的行为,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所以,道德也是一种社会规范。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法理学、刑法、民法)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法理学一、法的一般理论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规定了权力和义务(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3、发的分类(1)国内法和国际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一般法和特别法(4)实体法和程序法(5)成文法和不成文法4、发的历史类型(1)奴隶制法(2)封建制法(3)资本主义法5、法与道德的关系(1)共同点:两者都属于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并为相同的经济基础决定;两者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两者都都体现相同的阶级意志和共同的历史使命。
(2)区别:第一,所属范畴不同。
法律属于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第二,产生条件不同。
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制定或认可的,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养成、自发形成的,一般无需专门人员和机构制定颁布;第三,表现形式不同。
法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明确、具体,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中,概括、笼统和抽象;第四,内容不同。
法律规定了主体的权力与义务的统一,道德主要侧重于义务;第五,调整范围不同。
法的调整范围以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为界,道德的范围更为广泛;第六,实现方式和手段不同。
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违法者实行法律制裁,道德主要依靠人们的内心自我强制,自觉,社会的组织,提倡才能实现。
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1、社会主义法的本质(1)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社会主义法所反映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在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形成的。
(3)我国社会主义法所反映的这种意志归根到底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决定的。
2、社会主义法的特征(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社会主义法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3)社会主义法是国家强制性和人民的自觉守法性的统一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1、法的概念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和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的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3、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4、违法是指人们违反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外所作的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
5、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6、依法治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并且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7.宪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8.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集区为基层,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9.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以保护较大权益免受损害的行为。
10.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1.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1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13.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总和。
及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
14.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刑事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终审制。
15.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1、法所调整的关系是什么?答:(1)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统治与统治的关系。
(2)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之间的关系。
(3)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2、法的作用?答: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个方面。
3、原始社会的主要规范是什么?答:习惯。
习惯上人们在长期有生产和生产是逐渐亚欧大陆并世代相袭、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
如禁氏族内通婚、共同举行宗教仪式和祭祀死者等。
正是这些习惯调整着人们相互关系,维持社会秩序。
4、宪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答: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享有(1)平等就业和权利(2)选择职业的权利(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假的权利(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5、公民选举权的适格年龄是多少岁?答:年满18周岁。
6、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什么?答: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答:(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3)行政应急性原则8、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了?答:是行政相对方,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9、什么是公务员?答: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0、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答: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是指对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提供救济的范围;对行政来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是接受相对人通过诉讼途径,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范围。
11、行政诉讼的概念?答: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做出裁决的活动。
12、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答:(1)不适用调节原则和反诉原则(2)合法性审查原则(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4)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原则13、民法的基本原则?答:(1)公平原则(2)平等原则(3)意思自治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7)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14、法人的概念?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学概论期末知识点总结
法学概论期末知识点总结一、法学概论的基本概念1. 法的概念:法是一种规范、强制力量和统一性的体系。
它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2. 法学的概念:法学是研究法律的起源、性质、规律和效用的学科。
它包括法律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
二、法律的分类1. 公法与私法: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个人、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是指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商法等。
2. 权利法与义务法:权利法是指规定个人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义务法是指规定个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范。
3. 国家法与国际法:国家法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规范,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律规范。
三、法律的发展与演变1. 法律的历史:从原始社会的习惯法到现代法的形成,法律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逐渐体现出专业化、民主化和国际化的特征。
2. 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习惯法等,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础。
四、法律的原理与价值1. 法治原则:法治是指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2. 审判权原则:审判权原则是指裁判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独立行使裁判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司法活动。
3. 人权原则:人权原则是指国家保障公民和组织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依法平等地享有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五、法学研究的方法与思维方式1. 归纳与演绎:归纳是从个别到普遍的思维过程,演绎是从普遍到个别的思维过程。
2. 分析与综合:分析是从整体分离出各个组成部分进行研究,综合是把各个部分组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
3. 抽象与具体:抽象是从具体事物中抽出其共同的本质特征进行研究,具体是从抽象的概念中找到具体的应用实例进行研究。
六、法律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建构1. 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习惯法等组成的,它们之间通过上下位、一般特征、一般性和特殊性等关系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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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纲要一、绪论1.法学定义:又称法律科学。
是以法律为专门研究对象的学问。
2.法学的分类中: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实证法理论、比较法总论、法经济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人类学、法文化学。
部门法学:是以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整个法学体系的主要部分,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民法学、商法学、婚姻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学、刑法学、犯罪学、诉讼法学、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学、军事法学等。
二、法理学1.法的分类中: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指习惯法。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由法院通过判决创制的法,它虽然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判决,但不同于由法定立法机关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通常将判例法视为与制定法相对应的一种法律渊源,归于不成文法一类。
上位法和下位法2.法系中: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或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英美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时,除依据成文法以外,也要适用判例法,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先例”,即从过去同类判例中抽象出一般原则,然后再将该原则适用于眼前的案件。
3.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的概念、特点:法律原则是指一定法律制度中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在形式上并不具备法律规范所必需的结构要素,它往往只是提出立法者对于某一类行为的倾向性要求,而没有提供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
法律原则的这种高度抽象和概括的特点,使它比法律规范更具有稳定性,使用的范围也更广泛。
思考题:法律原则具有评价、裁判、预测、强制作用。
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也称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假定”是指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也就是说,当发生了假定部分设定的行为或事件时,规范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开始生效,“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主体权利和义务,也即关于允许做什么、要求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规定,“制裁”是指违反规范的规定时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将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规范的基本分类:按照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规定主体享有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如继承或转让财产,为自己的作品署名等。
义务性规范可以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也就是主体必须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如纳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也就是主体必须承担不作为的义务,如不得侵犯公私财产、不得泄露国家机密等。
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专门的法学术语,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称为法的“形式渊源”或“效力渊源”。
我国法的渊源分为以下几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p26、27)5.社会主义法治不能简单等同于依法治国:实践证明,法治优于人治。
依法治国这一方略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是法治内涵和价值体现的具体体现,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和途径。
三、宪法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般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公民权利与人权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p54、55)3.我国的选举制度:选举的普遍性原则、选举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p65)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单一制是我国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5.人权的概念:一般来说,人权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生存权、发展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这种基本权利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固定性与可变性、不受侵犯性与制约性、现实性与理想性等属性和特点。
人基于人而享有的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6.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参加政治的权利,是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加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主要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表现的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力:财产权(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p72-76)7.p84案例分析四、行政法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原则:权责法定、依法律授权活动、权责统一行政合理原则:公平正当性、客观性、比例性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回避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便利当事人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行政信息真实原则、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p86、87)2.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或个人。
3.国家公务员中:职位划分:综合管理类(人数最多)、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务划分:领导职务:选举任命、任期制非领导职务:主体、考试录用或调任公务员录用和奖惩制度:录用(七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考核、奖励、惩戒公务员职务回避制度:任职回避:对于相互间有法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任职时所做的限制,这种回避中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公务回避: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出现法定情形而实行回避的制度。
地域回避:对特定公务员在任职时所作的地域限制。
(p91-94)4.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基本特征:基于法律的的国家强制性、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无偿性、主体的被动性(p94、95)5.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的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试试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裁决(p95、96)6.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范围、管辖、程序(p108、109)五、民法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平等:独立的人格,法律所赋予的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自愿平等当事人在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要以各自的真实意志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愿,互不强制。
公平等价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等价原则(等价有偿)是价值规律的直接反映形式。
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就要求当事人应互相实现经济利益,不能无偿地占用、调拨、征用另一方的财产。
公平等价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守信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
公平: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对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互利的,不允许一方损害另一方或者第三者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力时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时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完成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不能用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守法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得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受法律保护。
(公序良俗原则)(p114-116)3.民事主体中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p116、117)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的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所谓相对人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