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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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纲要
一、绪论
1.法学定义:又称法律科学。是以法律为专门研究对象的学问。
2.法学的分类中:
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实证法理论、比较法总论、法经济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人类学、法文化学。部门法学:是以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整个法学体系的主要部分,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民法学、商法学、婚姻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学、刑法学、犯罪学、诉讼法学、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学、军事法学等。
二、法理学
1.法的分类中: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指习惯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由法院通过判决创制的法,它虽然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判决,但不同于由法定立法机关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通常将判例法视为与制定法相对应的一种法律渊源,归于不成文法一类。
上位法和下位法
2.法系中: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或普通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时,除依据成文法以外,也要适用判例法,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先例”,即从过去同类判例中抽象出一般原则,然后再将该原则适用于眼前的案件。
3.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的概念、特点:
法律原则是指一定法律制度中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在形式上并不具备法律规范所必需的结构要素,它往往只是提出立法者对于某一类行为的倾向性要求,而没有提供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法律原则的这种高度抽象和概括的特点,使它比法律规范更具有稳定性,使用的范围也更广泛。
思考题:法律原则具有评价、裁判、预测、强制作用。
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也称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也就是说,当发生了假定部分设定的行为或事件时,规范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开始生效,“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主体权利和义务,也即关于允许做什么、要求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规定,“制裁”是指违反规范的规定时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将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规范的基本分类:
按照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规定主体享有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如继承或转让财产,为自己的作品署名等。义务性规范可以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也就是主体必须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如纳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也就是主体必须承担不作为的义务,如不得侵犯公私财产、不得泄露国家机密等。
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专门的法学术语,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称为法的“形式渊源”或“效力渊源”。
我国法的渊源分为以下几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p26、27)
5.社会主义法治不能简单等同于依法治国:实践证明,法治优于人治。依法治国这一方略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是法治内涵和价值体现的具体体现,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和途径。
三、宪法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般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公民权利与人权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p54、55)
3.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的普遍性原则、选举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p65)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单一制是我国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5.人权的概念:
一般来说,人权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生存权、发展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种基本权利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固定性与可变性、不受侵犯性与制约性、现实性与理想性等属性和特点。
人基于人而享有的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6.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参加政治的权利,是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加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主要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表现的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力:财产权(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
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p72-76)
7.p84案例分析
四、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