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与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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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与诚信

2002年4月12日的《中国青年报》刊载了一则题为“重庆助学贷款遭遇尴尬,两三成学生赖帐不还”的文章。2002年3月的《深圳晚报》报道了北京地区助学贷款大约有10%左右收不回来,大学生何以重利轻义,赖帐不还,诚信不如唐代的死囚呢?

死囚是应判死刑或已判死刑但还没有执行的囚犯,诚信既是一个日常话语,又是一条法律原则。从日常话语来看诚信就是诚实信用,它的反义词是欺诈,所以诚信就是老老实实守信用、不欺诈,这或许是对其最简单也是最准确的诠释。从法律术语来看,诚信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奉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德国学者施塔姆勒(stammler)将诚信原则与“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联系起来,认为诚信原则是这种理想的体现,符合这种理想即符合诚信原则[1].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诚信原则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含有“信”的因素,即法律关系一方应顾及他方利益,二是含有诚的因素,包括成人成己,成其事物,三是含有遵从交易习惯[2].无论是从日常话语还是从法律语义来看,诚信都是诚实守信不欺他人,而死囚在人们的印象中都是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江洋大盗之辈,他们始终与残忍、狡诈联系在一起。死囚与诚信之间似乎有点风马牛不相及,但《资治通鉴》中的一段记载或许能改变这种看法。

“辛末,帝亲录系囚,见应死者,闵之,纵之归家,期以来秋来就死。仍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3]“去岁所纵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4]

求生是人的一种本能。按马斯洛的层次需要理论,生存的需要、安全的需要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唐太宗纵遣天下死囚,约定第二年秋天来京受死,结果是纵谴的三百九十名死囚,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问题一是死囚何以能视死如归?问题二是死囚既然被纵谴,又无人督帅,按说已脱离危险地带,生命诚可贵,何不逃之夭夭了而前来受死呢?这说明在死囚价值观念中有比生存安全更重要的东西存在,这就是诚信,问题在于是死囚何以诚信如斯,置宝贵的生命于不顾,前来就死?

原因大约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唐律》不严不厉,疏而不漏,得古今之中平,尽去前朝酷刑,套用今天的话说,《唐律》属于良法之治,《唐律》在制定时也本着法务宽简,宽仁慎刑的精神进行编纂。

李世民从安人宁国的需要出发,在立法方面确定了务求宽简的原

则。他说:“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赦令》)。立法不仅应当由繁而简,而且应当去重从轻,即“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刑法》)。他还特别强调,法律一旦制定之后,要力求稳定,不可“数变”,“不可轻出诏令”。“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自今变法,皆宜详慎而行之”(《资治通鉴。唐纪十》)。凡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贞观政要。赦令》),切忌草率从事。对待立法或修改法律,应持慎重态度,不能朝令夕改,轻易变更法度。

在这个思想指导下,李世民即位之后,就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重新修订了《武德律》,并于贞观十一年颁行了《贞观律》,同时还编制和删定大量令、格、式作为律的补充。本来唐高祖李渊制定《武德律》时,就曾经“尽削大业所用烦峻之法”,《武德律》比隋律已经减轻了许多。可是在贞观年间,李世民仍然认为“旧律令重”,所以对《武德律》又作了重大的修改,共立律“五百条,立刑名二十等,比隋律减大辟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蠢,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资治通鉴。唐纪十》),尤其对死刑一再从轻,改为流刑,并删去“兄弟连坐俱死”之法。这样一来,比从前的死刑规定,几乎减少一半。此外还制定了“议、请、减、赎、当、免”的制度(见《旧唐书。刑法志》)。

二是在死刑适用上遵守严格的程序

上谓侍臣曰:“朕以死刑至重,故令三覆奏,盖欲思之详熟故也。而有司须臾之间,三覆已讫。又古刑人,君为之彻乐减膳。朕庭无常设之乐,然常为之不啖酒肉,但未有著令。又百司断案,唯据律文,虽情有可矜,而不敢违法,其间岂能尽无冤呼!”“决死囚者,二日中五复奏,下诸州者三覆奏;行刑之日,尚食勿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不举乐。皆令门下覆视,有据法当死者而情可矜者,录状以闻。”由是活者甚么,其五覆奏者,以决前一二日,至决日又三覆奏,[5].唐太宗认为,死刑至重,事关人命,须格外重视,所以对死刑犯要实行三覆奏,向皇帝报告三次,目的是对死刑的实行与否能在深思熟虑后,决定是否实行死刑,因为唐太宗清楚地认识到对人犯实行死刑并不是统治者的胜利,而是统治者在治理国家,德化社会过程中的一种无奈。然而百司断案、唯据律文,虽情有可矜,而不敢违法,不能体悟圣意,其间必有冤枉者。实行三覆奏,把死刑核准权收归皇上一人,能有效地减少死刑,枉绝冤枉。死刑只能适用那些依法非杀不可,并且没有可矜情节的囚犯。同时唐太宗规定实行死刑之日,尚食不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不举乐,因为酒能乱性,音乐能使人沉缅于情感这中,不能进行理性思维,目的是在行刑前的最后一刻让皇帝进行冷静思考,以免错杀无辜。后来,唐太宗觉得三覆奏还不够,特别是在错杀张蕴古之后,规定了五复奏并且前三次和后两次复奏之间必须有时间间隔,不能在须臾之间完成。这样经过三复奏和五覆奏程序杀掉的囚犯基本

上都是该杀的,所以囚犯在被判处死刑之后,觉得自己是罪无可赦,并且在程序上受到公正的对待,所以他们能够在无人督帅的情况下,第二年秋天来京受刑。

三是唐太宗对囚犯进行了终极的人文关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死,其鸣也悲,既使是应死之人,其悲苦状也是令人同情的。死囚或许有白发父母在堂,或许有娇妻幼儿令他牵挂,那么在其临死之前,让其回家告慰一下父母,抚慰一番妻子,对父母尽一年孝道,对妻对子尽一年夫道父道,亦是上合天道,下合人情的。一年之内,死囚们已做了他们该做的,说了他们该说的话,在临死之前能享受一番亲情,让他们去死,他们会觉得尘世已无令他们牵挂之事,之人、之情,他们去死也是含笑而死。如果说他们还欠了什么,那么欠的只是对皇帝天大人情,所以皇帝令他们第二年秋天来受死。尽管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亡匿者。唐太宗以一个明君的博大胸襟,同情囚犯、相信囚犯、信任囚犯让其回家。囚犯以同样的诚信回报太宗,如期自诣朝堂,所以死囚的诚信并非是无因之果,他是基于唐太宗成其孝道、夫道、父道之后,回报唐太宗。死囚无一亡匿成了唐太宗的明君之道,贤人之道,王者之道。死囚的诚信是基于爱人如己的原因衍生出来的,他们如期而归也就不足为怪了。

死囚与诚信在今天看来仍然是令人津津乐道的,特别是在今天信用失范,人不守信,人们很有必要重温“死囚与诚信”这个话题,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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