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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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

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

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

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

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

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

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

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

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

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

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

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

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

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

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

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

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

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

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

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

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

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

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

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

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

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

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

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

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

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

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

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

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

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

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

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

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

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

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

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

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

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

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

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

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

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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