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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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五项重大突破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为我国建立与符合国际惯例的工伤保险制度典定了基础。

如实施范围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界定为用人单位,明确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将"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与"各类企业职工"并列,规定其"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这是新《条例》总结我国工伤保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上取得的新突破。

这一突破意义十分深远:一是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纳入世界通行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二是适应我国就业格局的变化,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法规体系的充分准备。

新《条例》第二方面比较大的突破是: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工伤保险,根据基金需求决定基金征收,需要多少征收多少。

这一费率原则的确立,充分体真正意义,完完全全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工伤保险法规体系中,科学性与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并最终落实到为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群体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待遇。

《条例》同时还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差别费率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日本把这种做法,叫做"功过制",对于促进安全生产,节约工伤保险费开支,很有效果。

新《条例》第三方面比较大的突破是:对概念性的条款在表述上作了严格的规范。

如第四章将原用"劳动鉴定"表述的概念明确界定为"劳动能力鉴定",将"劳动能力鉴定"定义为"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湖南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全文及解读(标准版)

湖南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全文及解读(标准版)

湖南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全文及解读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近日,湖南省人社厅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南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四)政府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依法给与的补贴;(五)其他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实行全市、州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全省统筹。

工伤保险全省统筹前,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可以由省直接管理。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出适用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具体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数额。

《工伤保险条例》系统解读课件

《工伤保险条例》系统解读课件
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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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条例
新条例
旧《条例》 第三十四条、
新《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 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 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 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 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 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 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 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 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 资;
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 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
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
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 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
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 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
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9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一条 第一款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 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 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 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确定。
工伤保险基金逐 步实行省级统筹。
10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 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 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 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伤保险待遇、劳动能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 力鉴定以及法律、法 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 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 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

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吕琦律师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扩大并明确了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决定此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衔接,保持了劳动法的统一。

决定将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这些非法人组织明确纳入用工单位有利于保护这些用工单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长远来看,对于这些组织的健康发展、吸纳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这些行业会产生积极作用。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吕琦律师解读】决定将“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规定由“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取消了原规定“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将多家制定部门定为一个部门来制定有利于提高效率,防止出现各部门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工伤保险将参保单位按照行业不同将其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业、保险业。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如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等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受伤或残疾时,享受相应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待遇,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工伤保险条例分为六章,共五十五条,其中包括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责任和待遇、费率和费用、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工伤保险的任务,包括预防工伤、降低职业病发病率、提高医疗救治水平、推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等。

第二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要求,包括按比例调整保险费率、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等。

第二章:参保人员和待遇第三条规定了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等。

第四条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包括医疗救治、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就业补助金等。

第三章:费率和费用第十三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原则,包括综合因素、报告期成本、企业风险区分等因素。

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方式和时间,主要包括按企业规模和行业风险等级确定的月度标准保费。

第十五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目的,包括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开展职业病防治活动、改善工伤保险待遇等。

第四章:保险金的支付第十六条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申请和支付程序,包括由受伤或发病的劳动者提出申请,经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或其家属。

第十七条明确了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住院医疗费、伤残津贴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伤保险问题。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社会监督机制,包括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工伤保险监督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罚,主要包括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可以依法追缴和加收滞纳金;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追回保险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一)往返单位和住地视为“上下班”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可是这个上下班途中到底怎么算?下班后没回家,而是去逛街了,这个该怎么算?算不算上下班途中?类似的问题还曾经引起过广泛的讨论。

这次出台的《意见》给出了明确的解释——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二)工伤保险同样保障返聘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而如果退休返聘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丧葬补助两种待遇亲属选一种按照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可能符合两种待遇:一种是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另一种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能同时享受吗?《意见》明确,同时符合这两种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四)哪些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023年工伤保险法解读

2023年工伤保险法解读

2023年工伤保险法解读2023年工伤保险法的解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2.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

对于建筑行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

3.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确定职工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重要环节。

2023年工伤保险法规定,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在认定工伤时,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法定工伤情形、视同工伤情形和豁免工伤情形进行判断。

4.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在2023年工伤保险法中,对于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是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专项资金。

2023年工伤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6.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2023年工伤保险法强调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的重要性。

通过加强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通过职业康复,帮助工伤职工尽快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总之,2023年工伤保险法在保障职工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解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一项建立较早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俾斯麦政府早在1884年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新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已有规定,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350万,其中,国有企业2711万、集体企业670万、其他内资企业367万、外资企业328万,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19万。

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企业;立法层次低,制度推广有困难;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救治、补偿以外的项目过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够明确,等等。

因此,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统一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2的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本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

在这方面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

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便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的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

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目的,在目前仍然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政府依法制定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险法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的权益,为他们提供基本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范围和界定。

根据该条例,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因公残疾,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导致的死亡。

该条例明确工伤的范围,包括意外伤害、职业病和因公致伤等,为工伤保险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条件。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权益。

根据该条例,工伤保险包括医疗费、残疾补助、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基本权益,同时规定了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

例如,在医疗费方面,工伤保险可以报销劳动者因工伤所需的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在残疾补助方面,工伤保险会按照残疾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金;在丧葬费方面,工伤保险会为因工伤去世的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丧葬费;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工伤保险会为劳动者的家属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参保和缴费制度。

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并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同时,劳动者也应主动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这些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的可持续运行和社会公平性。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赔偿申请制度。

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安排劳动者的救治和康复;劳动者则需要尽快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申请,保护自身的权益。

这些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赔偿的及时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解读可以看出,该条例为我国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保护了他们在工作中的权益。

同时,该条例的实施也对于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和支付机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最新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什么?

最新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什么?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什么?1、“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和临时性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2、“工作场所” 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

工伤是值得大家关注的一项非常严重的事情。

在生活中难以避免发生小意外,有些意外伤害是可以获得赔偿,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的,比如说工伤,也就是在工作期间或者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称之为工伤。

所以关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什么?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什么?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年1月1日起失效。

《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

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比如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问题的处理,从两部法律条文对比明显可以看到变化,《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补差”的规定已经在《工伤保险条例》找不到了,年新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仍没有“补差”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晚于《工伤保险条例》且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

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

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该解释的规定。

《解释》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这一点很多人容易忽视,其实这很关键,关系到法律理解和运用的协调问题。

明白这一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立法精神。

比如说如果是在法院系统审理案件,参考这两个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就应该偏向于《解释》的规定。

工伤认定的29条规则最新解读

工伤认定的29条规则最新解读

工伤认定的29条规则最新解读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39条

工伤保险39条

工伤保险39条工伤保险是一种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保险制度,旨在为因工作导致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中国,《工伤保险条例》共有39条,下面就这39条进行详细的解读。

1. 《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劳动者因工致残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风险。

2. 已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劳动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率由地方人民政府按月确定并公布。

4.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符合安全、稳定、适度、均衡的原则,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相关费用。

5. 工伤保险待遇应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个方面。

6. 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应当根据劳动者工资水平、职位等级以及伤病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7. 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费,并按时将劳动者工伤事故报告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8. 工伤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有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9. 用人单位对于没有取得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应当负有法定的赔偿责任。

10. 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专项管理。

11.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进行投资运营,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1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13.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金支付的前提条件,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进行。

14. 工伤认定程序应当公正、公平、规范,让受伤的劳动者享受合法权益。

15. 劳动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有义务履行医疗机构的治疗计划,并接受康复训练。

16. 劳动者从事应急救援等特殊职业的,应当上交身故抚恤金。

17. 工伤职工在休养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18. 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教材)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教材)

一、原《工伤保险条例》存在的问题
1、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变迁 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我国的工伤保险
制度最早始于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 次政务会议通过《劳动保险条例》,自一九五一年三月 一日起施行。
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 工伤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 原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10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 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988年美国泛美航空公司103航班发生的洛克比空难, 2002年利比亚政府决定向遇难的270名死者家属人均支付 1000万美元。
2002年英国铁路公司发生列车出轨事故,向每位遇难 者家属支付170万英镑(折合260万美元,2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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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可靠性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 用人单位支付: ——五~六级伤残者的伤残津贴及津贴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差额 ; ——七~十级伤残的,若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 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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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提高了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将工伤死亡一次性 补助金标准,从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提高到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下面我们来逐条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工伤保险的对象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等劳动者。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障了不同类型劳动者的权益。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化、保障优先、责任明确、公平合理等。

这些原则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基本遵循,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康复、职业病防治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具体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国家的财政拨款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用的来源,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稳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伤保险的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管理。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六条: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机制,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合规运行。

第七条: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违法所得的追缴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工伤保险的附则工伤保险的附则主要包括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解释和适用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权,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统一实施。

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逐条解读,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和运行机制,同时也加强了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读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读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读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

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六、加大了强制力度。

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

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上)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损害获得适当的补偿和医疗保障。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下面将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解读。

首先,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二是实习期满后不转正但继续工作的学徒和见习人员。

这意味着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人员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其次,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死亡补助金等;二是工伤医疗保险,包括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这些待遇标准是经过合理计算和制定的,旨在保证受伤或生病的劳动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帮助。

再次,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伤,指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的外来原因造成的伤害;二是职业病,指因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原因导致的慢性疾病。

工伤保险制度的目标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或生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医疗保障。

最后,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雇主责任,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处理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申请和工伤赔偿事务。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基本方针、保险待遇、赔偿范围和责任主体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只有通过正确理解和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才能更好地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下)在上一篇中,我们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基本信息进行了解读。

在本篇中,我们将继续对其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实施工伤保险制度。

首先,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其雇佣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二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工伤保险。

这意味着无论是企业员工还是个体经营者,都可以通过参加工伤保险来获得相关的保障和待遇。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关于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为工人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受到损害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该条例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参保条件、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生活费的发放、职工复工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筹集。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适用的范围,包括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活动的劳动者,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

这为不同行业和身份的工人提供了保护。

其次,条例规定了参保条件,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工伤保险。

这保证了工人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伤害时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保障。

第三,条例详细阐述了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根据工人的工资和工龄,计算出相应的工伤保险金额,并及时支付给受伤或患病的工人。

这保证了工人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有一定的经济来源,能够维持生计和治疗费用。

第四,条例规定了受伤或患病工人的生活费发放。

在工人因工正当理由停止工作或被暂停工资支付期间,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一定标准发放生活费,保障工人在康复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条例强调了职工复工就业的重要性。

用人单位应积极组织和安排伤残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康复,为其提供合适的就业机会。

这有助于促进伤残工人的自我发展,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社会参与度。

最后,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筹集方式。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则应自愿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保证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行,为工人提供持续的保障。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遭受工作中伤害的工人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该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参保条件、保险金计算和支付方式、生活费发放、职工复工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筹集,为工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时提供了全面的保障措施。

工伤保险条例16条

工伤保险条例16条

工伤保险条例16条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专门规定和保障被工伤困扰的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含金量。

本条例共有16条,以下是对这些条款进行详细解读的1000字内容。

第一条:工伤保险是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制度。

第二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就地参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费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工伤保险由社会共同参与,既包括雇主的缴费,也包括劳动者的缴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以及患职业病。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个人工伤保险费,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劳动者因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期间的医疗费、工亡人员的抚恤金、定期工亡人员的抚恤金和还人员正当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应立即报告所在的用人单位,并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报告给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工伤认定,核定伤残等级,并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伤医疗费。

第八条: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其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第九条: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不得停发劳动报酬,不得解雇、降低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认定为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享受与工伤相同的待遇和保障。

第十一条: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委托医疗机构进行,委托期限内,放弃工伤保险待遇的,非经本人申请或者监护人申请,不予终止。

第十二条:工伤人员治疗伤情造成超过28天的,应当向所在地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伤残鉴定。

第十三条:工伤人员可以在治疗和康复期间一次办好伤残鉴定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人员伤残程度和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定,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线保障,同时最高不得超过国家的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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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现将有关条文变更内容整理如下,供参考:
1、扩大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新旧《条例》第2条)
【解读】适用范围由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实际上只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被排除在外。

2、变更了负责工伤保险费率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制定及调整单位(新旧《条例》第8条)
【解读】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及调整变更为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及调整。

3、增加了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方式(新旧《条例》第10条)
【解读】新旧《条例》均规定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新《条例》增加规定了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4、扩大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新旧《条例》第11条)
【解读】新《条例》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由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现状为很多地方为县级统筹)扩大至“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5、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范围(新旧《条例》第12条)
【解读】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除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外,新《条例》增加规定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亦从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

6、增加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新旧《条例》第14条)
【解读】主要变动为: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而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大大增加了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但也附加了限制性条件:非本人主要责任。

7、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变动(新旧《条例》第16条)
【解读】第一,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故意犯罪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意味着过失犯罪及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只要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的均可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第二,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意味着因吸毒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8、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有60日、15日两种并适用时限中止(新旧《条例》第20条)
【解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一般情况为不得超过60日,新《条例》还增加规定了“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另外,增加规定了“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中止。

9、增加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的规定(新旧《条例》第29条)【解读】旧《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新《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为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

10、变更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的支付主体:均为工伤保险基金(旧《条例》第29条、新《条例》第30条)
【解读】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用人单位支付,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取消了70%的限制,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且支付主体改为工伤保险基金,而非用人单位。

另外,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亦从工伤保险基
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而非用人单位支付。

11、增加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停止支付的规定(新《条例》第31条)
【解读】新《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旧条例无此规定。

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12、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旧《条例》第33-35条、新《条例》第35-37条)
【解读】新旧《条例》一次性伤残补金助金标准比较:一至四级增加3个月本人工资,五至六级增加2个月本人工资,七至十级增加1个月本人工资。

详细如下表:伤残等级计算基数一次性伤残补金助金标准(个月)支付主体
旧《条例》新《条例》增加数
一级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4个月27个月3个月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22个月25个月3个月
三级20个月23个月3个月
四级18个月21个月3个月
五级16个月18个月2个月
六级14个月16个月2个月
七级12个月13个月1个月
八级10个月11个月1个月
九级8个月9个月1个月
十级6个月7个月1个月
13、变更了五至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旧《条例》第34、35条、新《条例》第36、37条)
【解读】旧《条例》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聘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新《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4、大幅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旧《条例》第37条、新《条例》第39条)
【解读】旧《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条例》规定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特别注意计算基数及相乘的系数均不一样,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15、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可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旧《条例》第40条、新《条例》第42条)
【解读】旧《条例》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意味着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可继续享受在判刑收监执行前已经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16、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享受优先受偿地位(旧《条例》第42条、新《条例》第43条)
【解读】对比新《条例》第43条第四款与旧《条例》第42条第四款,新《条例》将“优先”两字删除,即“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意味着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享受优先受偿地位,而是与其它债权享受同等的清偿地位。

17、行政复议不再是前置程序及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也可申请复议(旧《条例》第53条、新《条例》第55条)
【解读】第一,根据旧《条例》的规定,对于“(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即行政复议程序前置;而新《条例》则是做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择性规定,行政复议不再是必须的前置程序。

第二,除了上述四项,新《条例》增加了“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
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加重了对骗保的处罚力度(旧《条例》第58条、新《条例》第60条)【解读】对于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旧《条例》的规定罚款数额为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新《条例》规定为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

19、加重了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旧《条例》第60条、新《条例》第62条)
【解读】根据新《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除了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外,并增加规定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0、增加了对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处罚的规定(新《条例》第63条)
【解读】新《条例》增加了对“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处罚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删除了对“职工”的定义(旧《条例》第61条、新《条例》第64条)【解读】旧《条例》定义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新《条例》删除了该规定,故对“职工”的理解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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