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1994年7月21日国家教委印发).doc
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内部资料)长宁区随班就读教师240培训讲座资料汇总长宁区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编2008年11月目录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3)特殊需要儿童的身心特征及教育需要 (9)对情绪行为障碍的初步认识 (15)如何做好随班就读的课堂教学工作 (20)全纳教育的理论与实践 (23)长宁区初中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建设和运作的研究 (26)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长宁初职黄美贤个别化教育计划是特殊教育的基石,曾经有老师深有体会地说:“没有个别化教育计划,就没有真正意义的特殊教育。
”可见,对从事与特殊教育相关工作的老师来说,了解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将非常重要。
一、什么是个别化教育计划(一)个别化教育计划的起源个别化教育计划的雏形起源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法国医生伊塔德对狼孩进行系统的个别教育训练的尝试。
进入20世纪,尤其是20世纪中叶以来,广大的特殊教育工作者越来越重视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的不同需要,制定教育计划和对策。
个别化教学计划逐渐为人所瞩目,并得到补充和完善。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75年11月,美国总统福特签署了美国特殊教育史上的一个重要法令——《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94——142公法)。
法令规定所有国民学校必须对3——21岁所有残障儿童制定适应个别特殊需要的教育计划。
至此,个别化教育计划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个别化教育计划在美国已经成为特殊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
我国也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明确了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地位。
1994年7月21日,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中指出:“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应当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和实施个别教学计划。
”(二)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定义那么什么是个别化教育计划呢?定义1:个别化教育计划是指针对特殊学生生理、心理、个性发展及学习状况等特点,专为他们制定的适合其个人学习与发展需要,补偿缺陷及发挥个人潜能的具体教育方案。
(个别化教育计划是一种根据特殊儿童的身心特征和适应普通教育、适应正常社会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针对每个特殊儿童实施的具体教育方案。
随班就读的相关政策
随班就读的相关政策为了保护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政府采取直接干预和宏观调控的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特殊教育的发展与随班就读工作教育改革试验的顺利实施,具体表现在一系列教育法规、特殊教育法案的制定与不断修订上。
熟悉这些立法文件有利于我们依法治教、依法施教。
下面将依次介绍随班就读的相关政策法规:一、随班就读模糊实施阶段的相关政策1、20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普通班级中一直有带着各种障碍的学生和普通学生一起学习,并且这种方式一直存在着。
1983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弱智儿童目前多在普通小学就学”。
这充分说明“随班就读”在正式提倡和实施前,就已经存在了。
2、1986年9月,在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
”文件从更人性化的方面考虑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
二、随班就读明确实施阶段的政策法规(一)提出概念阶段的相关政策1、1987年12月,国家教委在《关于印发<全日制弱智学校(班)教学计划>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在普及初等教育的过程中,大多数轻度弱智儿童已经进入当地普通小学随班就读……对这种形式应当继续予以扶持,并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加强个别辅导,使随班就读的弱智儿童能够学有所得。
”这是我国相关文件中第一次出现“随班就读”一词。
2、1988年11月在第一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上,国家把在普通教育机构招收特殊学生进行随班就读正式作为发展特殊教育的一项政策措施。
至此,作为一种观念和实践模式,随班就读正式确立。
(二)实验阶段的相关政策1、1987年开始,我国政府在全国的15个县、市开展了随班就读的试验研究,最初是从视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实验开始的。
2、1989年,国务院《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普通小学,积极招收虽有一定残疾,但可以在普通班学习的残疾儿童入学。
关注特殊教育,一起面向未来
2021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
可能许多人并不了解“特殊教育”这个词的含义,《计划》开篇即对其做出了明确解释:特殊教育主要是面向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以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提供的教育。
特殊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
办好特殊教育,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计划》一经发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让人们开始重新《计划》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组织实施了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特殊教育普及水平、保障条件和教育质量得到显著提升,但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仍是教育领域的薄弱环节。
近几年,随着特殊教育的普及,特殊教育学校及专任教师的数量正在逐渐增加。
据教育部网站公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统计主要结果显示:2021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2 288所,共有特殊教育专任教师6.94万人。
在师资力量增加的同时,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人数也在增长。
同年,招收各种形式的特殊教育学生14.91万人,在校生91.98万人。
专业人员来完成。
学生家长一般通过他人介绍、网络查询等方式寻找校外机构,帮助孩子进行个别辅导训练。
如果《计划》在有关部门的推动下,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等能够与学校多方合作,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一系列工作开展起来,将会更加有针对性,更加便捷、有效。
在有条件的地方,充分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也能为学生学习、教师教学、学校及区域资源中心开展特殊教育工作提供更多便利,从而推动残疾儿童青少年相关数据、优质资源的互通共享。
除了推进融合教育,《计划》还提到,通过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巩固完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等措施来提升对特殊教育的支撑能力,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随班就读巡回指导工作的沿革、困境与优化
随班就读巡回指导工作的沿革、困境与优化作者:董欣沙鹏来源:《辽宁教育·教研版》2022年第03期摘要:巡回指导是我国随班就读工作中最为重要的模式,对于普特融合教育的发展质量起着关键性作用。
大连市甘井子区特殊教育中心了解巡回指导工作的历史沿革,正视当前巡回指导工作的现实困境,积极寻求巡回指导工作的优化发展,推动区域普特融合教育的深度发展。
关键词:随班就读;巡回指导;历史沿革;困境;建议巡回指导是指为了推进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由特殊学校充分利用其专业资源,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派出专业教师,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和承担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提供咨询、帮助与指导。
它是我国随班就读工作中最为重要的模式,也是最为普遍的做法,对于我国普特融合教育的发展质量起着关键作用。
据《2020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当前我国有随班就读在校生43.58万人,占特殊教育在校生比例的49.47%,其亟待接受公平且有质量的教育。
由此,各地应合理规划、统筹布局,积极推动巡回指导工作的提质增效。
2003年,大连市甘井子区特殊教育中心开启了巡回指导工作的相关主题研究。
经过十余年的探索与实践,我们认识到,巡回指导中心应全面了解巡回指导工作的历史沿革,正视当前巡回指导工作的现实困境,积极寻求巡回指导工作的优化发展,推进区域巡回指导工作的专业化进程,推动区域随班就读工作的优质高效发展。
一、随班就读巡回指导工作的历史沿革在我国,随班就读巡回指导工作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
1987年,徐白仑先生主持的“金钥匙工程”是国内第一个盲童教育计划,开启了我国随班就读巡回指导的探索与实践,并在随后的发展中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实验探索阶段1987年,国家教委印发的《全日制弱智学校(班)教学计划》首次在国家文件中提出了“随班就读”一词,并强调应统筹社会教育资源以充分补偿残疾学生的身心缺陷、充分挖掘残疾学生的发展潜能,这也为巡回指导工作的开展奠定了积极的实践导向。
随班就读
随班就读
(learning in regulaer class)在普通教育机构对特殊学生实施教育的一种形式。
在中国特殊教育教育体系中起主体作用。
中国法律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使各类残疾学生就近入学,以较经济的办法和较快的速度普及残疾人义务教育。
经过对盲、聋、智力落后学生随班就读的试点和研讨,中国已有了适合自己特点的随班就读途径。
1994年员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共有7个方面的36条,对随班就读做了全面规定。
“十五”期间由教育部领导,进行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的研究,在全国各类地区选择了100个县进行试验。
与西方的一体化、回归主流在形式上有某些共同之处,但在出发点、指导思想、实施办法等方面有中国特色。
参加“全国随班就读工作经验交流会议”。
“词条内容来源于七维教育支持中心与特殊教育辞典第二版。
”。
特殊教育教师招聘概论试卷1--含答案
特殊教育教师招聘概论试卷1--含答案《特殊教育概论》试卷⼀、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1.在教育诊断中,可作为筛选⼯具使⽤的是( )A、画⼈测验B、麦卡锡⼉童智⼒量表C、中国⽐内智⼒量表D、韦⽒量表2.国家教委《关于开展残疾⼉童少年随班就读⼯作的试⾏办法》发布的时间是()A、1986年B、1988年C、1992年D、1994年3.资源教室的⽅案要求:特殊学⽣到资源教室接受辅导的时间同在普通班学习的时间相⽐是()A、⼤部分时间在普通班B、⼤部分时间在资源教室C、时间相等D、由资源教师确定4.“资源教室⽅案在为特殊学⽣提供服务时,要以学⽣的整体发展为主,⽽不⽌考虑学⽣残障的补偿”。
这句话体现了资源教室的服务应符合()A、⽀持性B、个别性C、统合性D、暂时性5.合作学习要求,每个异质性⼩组的⼈数为()A、2-3名B、2-4名C、2-5名D、2-6名6.让普通学⽣戴上涂有凡⼠林的眼睛看东西,这是⼀种()A、合作学习B、伙伴教学C、体验性学习D、个别化教学7.学习困难学⽣与弱智学⽣之间最明显的区别之⼀是()A、年龄B、智⼒⽔平C、体⼒D、个性特点8.先天愚型最普遍的情形是()A、第21对染⾊体异常B、第22对染⾊体异常C、第23对染⾊体异常D、第20对染⾊体异常9.按照我国弱智分级标准,“⼆级智⼒残疾”属于()A、轻度B、中度C、重度D、极重度10.智⼒残疾定义中所说的“智⼒发育期”指的是()A、3岁以前B、6岁以前C、12岁前D、18岁以前11.苯丙酮尿症的致病原因是()A、基因突变B、缺氧C、德国风疹D、有害物质的影响12.弱智⼉童记忆缺陷主要表现在()A、感觉记忆B、短时记忆C、长时记忆D、以上都是13.⽇常交谈最常⽤的声⾳频率是()A、500-1000HzB、500-2000HzC、500-3000HzD、500-4000Hz14.将“五(wu)”读成“胡(hu)”,是构⾳障碍中的()A、替代现象B、省略现象C、扭曲现象D、添加现象15.使⽤假声说话是属于()A、构⾳问题B、⾳调问题(声⾳⾼低失常、假声、破裂声)C、⾳量问题(声⾳强弱不当)D、⾳质问题(声⾳特征奇特,⽓息声、嘶哑声、⿐⾳过多、缺乏⿐⾳)E ⾳变异常(声⾳⾼低强弱变化异乎寻常)16.“失去知觉、虚脱、全⾝惊厥”意味着癫痫的()A、⼩发作B、⼤发作C、精神运动性发作D、以上都不对17.在下列各种运动项⽬中容易引起哮喘发作的运动是()A、长跑B、短跑C、体操D、体操18.癫痫发作持续时间为3秒-30秒的是()A、⼩发作B、⼤发作C、精神运动性发作D、以上都不是19.随班就读学⽣的⼊学,必须经由()A、由班主任⽼师决定B、由学校决定C、须经⽗母或⼉童监护⼈同意D、由学⽣本⼈决定20.⼀般在普通班,每班可以有随班就读学⽣()A、0-1⼈,最多不超过2个B、1-2⼈,最多不超过3⼈C、2-3⼈,最多不超过4个D、3-4⼈,最多不超过5个⼆、填空题(每⼩题1.2.3.4.5.6.1.7.8.18岁以下的⼉童少年经常有违反社会,损害别⼈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为,9.10.三、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10分)1.迈秀效应2.语⾔障碍3.特殊需要⼉童4.⾏为矫正5.少年违法者1.简述早期⼲预的家庭模式。
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1994年7月21日国家教委印发)
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1994年7月21日国家教委印发)一、总则1、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是发展和普及我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一个主要办学形式,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新格局的需要。
实践证明,这是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行之有效的途径。
2、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有利于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有利于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促进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机结合,共同提高。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并使其逐步完善。
二、对象4、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对象,主要是指视力(包括盲和低视力)、听力语言(包括聋和重听)、智力(轻度,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包括中度)等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
5、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一般应当对其残疾类别和程度进行检测和鉴定。
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应由医疗部门、残疾儿童康复部门或当地盲、聋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鉴定。
对智力残疾(特别是轻度)儿童少年的确认一定要慎重。
一般先由家长或学生所在班级的教师提出名单,由乡镇组织有医疗、教育部门人员参加的筛查小组,在家长和班级教师的参与下进行严格的筛查(其主要内容是了解被查儿童的病史、家族史及日常行为表现,并进行医学检查,智商测定和教育、行为测定,然后进行综合分析)。
名单确定后,由县鉴定小组鉴定。
城市可由区组织鉴定小组进行筛查和鉴定。
鉴定小组应当由医疗、教育、心理等专业人员组成。
有关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使用量表人员要有资格认定。
对被确认为智力残疾的儿童少年,要定期复查,如发现有误,必须立即纠正。
在暂不具备筛查鉴定条件的农村地区,对被怀疑智力有问题的儿童少年(指轻度),可以作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少年,接收其在普通班就读,暂不作定性结论。
6、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鉴定结论,仅作为对其采取特殊教育方式的依据,不得移作他用。
随班就读学生体育
6.全纳教育:
❖ 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际特殊教育领域出现的一种新思想和做 法.主要内容是教育要满足所有儿童的需要,为普通儿童设立 的教育机构亦应接收所在地区的各类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 少年,并为其提供适应其需要的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活动;在 一切可能的情况下,所有儿童应一起学习,而不论他们有无或 有何种困难和差异.全纳学校要要兼顾学生之间的不同需要, 顺应不同的学习类型和学习速度,通过适宜的课程,学校组织, 教学策略,资源利用及社区合作,确保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质 量.旨在消除歧视,创造接纳残疾人的社区,建立全纳性社会和 实现人人受教育的有效途径,同时提高整个教育体系的效益.
自然观察智能
自然观察智能是指观察、 辨认和洞悉自然,对自然 界的动植物和其他物体加 以认识和分类的能力。 农夫、植物学家、猎人、 生态学家和庭园设计师
4,加德纳的观点
每个人都拥有八种智能; 每个人的智能组合形式各不相同 每一种智能都具有独特的发展顺序 这八种智能本质上都具有价值中立的特点 这些智能位于大脑的不同区域,既可以独立 工作也可以协同工作。 我们可以通过培养学生的多元智能来改进教 育
(二)开展随班就读的意义
❖ 1988年《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第 42条"坚持多种形式办学"指出:坚持多种形式 办学,逐步形成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 骨干,以大量的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的 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新格局.因此,确立以随班就 读为主体具有重要的意义.
❖ 1.随班就读是投资少,见效快,有利于普及残疾 儿童义务教育. 2.随班就读方便残疾儿童就近入学,受到家长 欢迎. 3.随班就读有利于残疾儿童和正常儿童的一 体化,实现教育融合
二、随班就读学生体育课程个别化教育的 理论基础
《随便就读管理》(主讲人:李拉)
《随便就读管理》主讲人:李拉随班就读政策随班就读时一项教育政策,政策方向对随班就读有着重要的影响。
政策可反映国家队随班就读的重视程度与发展预期。
对政策变迁的回顾也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我国随班就读的实践历程。
随班就读的政策演进1986年9月,在总结我国农村自发探索随班就读实践的基础上,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最早提出了特殊教育的三种办学形式,即特殊教育的“办学形式要灵活多样,除特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学班。
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
1987年12月,原国家教委在《关于印发<全日制弱智学校(班)教学计划>(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中写道:“在普及初等教育的过程中,大多数轻度弱智儿童已经进入当地普通小学随班就读。
这种形式有利于弱智儿童与正常儿童的交往,是在那些尚未建立弱智学校(班)的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解决轻度弱智儿童入学问题的可行办法“。
这是首次在国家文件中出现“随班就读”一词。
1988年《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发展纲要(1988-1992)》中提到:“普通班中要吸收致残、轻度弱智、弱视和重听等残疾儿童随班就读。
”1994国家教委在江苏盐城召开了全国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会议。
盐城会议之后,国家教委于同年(1994年)7月印发了《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成为各省市自治区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遵循和依据。
试行办法共为七个部分36条。
主要规定了实施随班就读工作的总则、对象、入学教学要求、师资培训,家长及教育管理等。
1994年8月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接受义务教育的要求。
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二)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概论》模拟试卷答案(开卷)
一、概论与法规1、人们对特殊儿童的态度已由拒绝、歧视到同情怜悯,再进而成为积极的接纳与协助。
2、我国最早的特殊学校是C瞽叟通文馆(1874年)即现在的北京盲人学校启音学校(1887年)即现在的烟台市聋哑中心学校是我国第一所聋校。
上海市盲童学校始建于(C、1912年)3、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是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C 《残疾人教育条例》4、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的职责是:(1)指导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的开展;(2)特殊儿童的鉴定;(3)提出特殊教育资源合理利用和调配的建议;(4)为基层学校提供巡回指导以及提供部分师资培训、情报信息、家长学校指导等服务。
5、1994年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召开( A、“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6、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随班就读对象为(C 八类)p537、贯彻“正常化”原则中的“正常化”的涵义是(B 教育环境正常化)8、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人们认为造成儿童特殊性的原因主要是 A、生理条件9、下列首次提出全纳性教育的文件是A、《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10、教育应当满足所有儿童的需要,这就是A、全纳性教育1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特殊教育作为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时间是(B、1966)12、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是指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
13、简述我国具有特色的特殊教育机构.答:我国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已逐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特殊教育机构,这就是教育系统、民政系统、卫生系统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系统的公立教育机构以及集体和个人开办的民办特殊教育机构。
教育部主管全国的特殊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殊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协调教育、民政、卫生和残联等部门有关特殊教育方面的工作。
14、如何理解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力和教育的可能性?答:《世界人权宣言》(1984年)15、何谓生态学观点?答:社会生态学的观点在残疾或特殊性的归因上强调不能单从儿童本身的身心特征去认识,还应从儿童生长和学习的环境中去找原因,如:不良的教学方式、经验剥夺、经济条件差等。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大大充实了有 关特殊教育的规定。立足促进义务教育均 衡发展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 育,从政府责任、教育形式、教师待遇、 经费投入和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做出相关规 定。 随着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治国理 念的提出,弱势群体受到政策的特别关注, 特殊教育问题也受到进一步重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1990年颁布,2008年修订。
修订后的条款仍然是9条。有2条在内容 上和表述上未变,但有7条在内容或表述上 进行了调整。
原法: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 规划,加强领导。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 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受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 见面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新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 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学校应 当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 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 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 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原法: 第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 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 教育。 (二)依据残疾人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 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 以有适度弹性。 新法: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 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 适度弹性。
随班就读的对象概述
随班就读的对象概述随班就读是我国政府在国际特殊教育发展的大背景下,结合我国特定的国情及教育现状,制定的教育安置的具体模式。
它指特殊儿童在普通教育机构中,和普通儿童一起接受能满足他们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的教育形式。
和普通教育一样,随班就读有自己的教育对象。
一、在经验积累的实验阶段,随班就读最初的教育对象是三类轻度障碍儿童1、视障儿童少年。
1987年,“金钥匙”视障教育研究中心在华北、华东和东北的一些农村地区,开展了“让视障儿童在本村就近入小学,进行随班就读”的教改试点工作。
1990年之后,视障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在全国得到了普遍推广。
2、听障儿童少年。
1987年,黑龙江省海伦市率先在全国开展了听障儿童少年的随班就读实验,全市80多名听障儿童在当地的普通学校接受初等义务教育。
随后,北京、河北、江苏、辽宁等地也先后开展了类似工作。
3、智障儿童少年。
1989年,国家教委委托北京、黑龙江等省市,进行智力障碍儿童少年的随班就读实验。
实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994年,原国家教委正式下发的《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随班就读的对象主要是轻度的视力、听力、智力障碍等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
当然了,这是从狭义的特殊教育的角度来说的。
换句话说,我国随班就读最初的教育对象,即残疾儿童,缺陷儿童、障碍儿童。
二、在广泛推广的实施阶段,随班就读的教育对象呈现出外延性特点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研究,我国随班就读的教育对象,早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呈现出外延性特点。
事实上,我国的随班就读对象已经覆盖到了班级内具有接受能力的轻度视力障碍、听力障碍、智力障碍、自闭症、精神障碍、学习障碍、肢体残疾、言语和语言障碍、情绪和行为障碍、智力超常、脑瘫、多重障碍等类型的儿童少年。
此外,普通学生在某些特定阶段,也会表现出自己的特殊需要,如心理障碍等。
所以,从广义上来说,随班就读的服务需面向更多的“特殊需要儿童”。
国内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也印证了目前随班就读的对象问题。
我国随班就读的政策法规
我国随班就读得政策法规为了保护残疾儿童受教育得权利,我国政府采取了通过立法与制定政策文件得方式,有力地促进了特殊教育得发展与随班就读工作教育改革试验得顺利实施。
熟悉这些立法文件有利于我们依法治教、依法施教。
1982年通过得《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第2章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得情况下,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得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得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与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与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与其她有残疾得公民得劳动、生活与教育.”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有受教育得权利与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可见残疾儿童得教育权利就是受宪法保护得。
在1985年颁发得《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得决定》中也要求,“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得同时,还要努力发展幼儿教育,发展盲、聋、哑残疾人与弱智儿童得教育。
”这就是把残疾儿童教育(即特殊教育>得发展与义务教育得发展直接联系起来考虑得开端。
在以后有关教育得立法与文件中更加明确了以上得要求,如在1995年颁发《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扶持与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与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与便利。
”在1986年颁布得《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与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1986年国务院转发得《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得意见》第32条规定,“特殊教育得办法形式应灵活多样,除设特殊学校外,还可以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学班.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得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
2006年修订得《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就是国家统一实施得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得教育就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得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中国特殊儿童随班就读政策的分析
中国特殊儿童随班就读政策的分析康密韶关学院,广东韶关512000一、特殊儿童教育特殊儿童是指身心发展上有各种缺陷的儿童(即残疾儿童),我国将特殊儿童分为八类: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等(杨民,2004)。
由于身心方面的缺陷,特殊儿童及其家庭面临着医疗、生活、教育等方面的问题(杨洋,2012)。
教育是每一个儿童的权利,教育能使特殊儿童掌握知识和技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然而特殊儿童的教育之路异常艰辛坎坷。
2010年我国特殊儿童在校生42.56万人,未入学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多达14.5万人。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分为三种模式:特殊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普通学校普通班级随班就读,本文将针对随班就读政策进行具体介绍和分析。
二、随班就读政策(一)发展历史新中国成立后,于1951年,《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发布,其中将对盲、聋人的特殊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系,指出国家和政府应该对盲、聋儿童的教育负责。
此后特殊教育发展迅速,首先以盲、聋人特殊学校的建设为主,之后陆续将智力障碍儿童及其他特殊儿童纳入特殊教育范围。
1987年,由于农村地区学校分布少,交通不便,为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黑龙江省的一些学校将聋童招入普通学校进行学习。
(肖非,2005)。
1988 年公布的《中国残疾人事业5年发展纲要(1988-1992年)》中首次提出积极推动普通班中吸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政策。
随后,随班就读试验在全国范围展开,试验成果获得肯定并逐渐推广。
在1990年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和1994年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中,特殊儿童随班就读政策得到了正式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发布了配套实施文件(戚克敏, 2010),在全国范围开始推行。
(二)现行政策1994年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是我国目前随班就读政策执行的指导文件。
该文件中对于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各个方面进行规定:1、对象:各类别残疾儿童少年;2、入学:残疾儿童就近入学,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残疾儿童每班1-2人,不超过3人;3、教学: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一起学习、活动,使用与普通学生相同教材(全盲学生使用盲文教材),学校根据学生具体情况进行教学调整以及予以其他帮助;4、其他:在师资培训、家长工作、教育管理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
随班就读
随班就读(转载)定义:随班就读(learning in regular class),顾名思义,就是把特殊儿童安置在普通学校的普通班级里,让他们和正常儿童一起接受教育,随班就读是一种在普通教育机构中对特殊学生实施教育的形式。
它不仅把特殊儿童简单地放在普通班级里,而是要创造条件,为特殊儿童提供适宜的教育。
随班就读是中国实行全纳教育的一种形式。
随班就读对象:国家教委在《关于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试行办法》中规定了随班就读的对象:即视力(包括盲和低视力)、听力语言(包括聋和重听)、智力(轻度,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包括中度)等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暂不具备筛查鉴定条件的农村地区,被怀疑智力有问题的少年儿童;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法定文件规定的对象。
随班就读工作的发展: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班就读实验。
1983年8月,教育部在《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了“弱智儿童目前多数在普通学校就学”。
1987年12月,国家教委在《关于印发“全日制弱智学校(班)教学计划”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到:“在普及初等教育过程中,大多数轻度弱智儿童已经进入当地小学随班就读。
这种形式有利于弱智儿童与正常儿童交往,是解决轻度弱智儿童入学问题的可行办法。
”这是“随班就读”一词的首次出现。
1994年,国家在《残疾人教育条例》中以法律的形式对随班就读予以规定。
其第三章“义务教育”中第十七条规定:“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
”为了推进随班就读工作,国家教委1994年发布了《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试行办法》。
随班就读学生的安置:班额国家教委在《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中规定了随班就读的班额: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少年儿童,每班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
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意义文献资料.
随班就读教学课程资源试论中国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的必要性摘要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对国家更好地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更好地获得社会生存权,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重要作用。
我国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的必要性如下:一是人权需要,即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二是政治需要,即增进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的融合程度,促进社会和谐;三是现实需要,即增加学习机会,提升受教育质量,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实现;四是残疾人发展所需,即为残疾人融人社会、提高生活质量奠定基础;五是顺应国际趋势,即从隔离式特殊教育逐步走向融合教育是教育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随班就读融合教育必要性分类号1引言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二十九条指出,“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人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
”当前《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修订已经列入立法计划,随班就读的相关政策是《残疾人教育条例》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那么,在新的历史时期,是否有必要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是否可行?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将面临怎样的挑战?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对以上问题的思考与探讨有利于当前及今后更好地开展随班就读及相关工作。
本文主要探讨第一个问题,即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的必要性。
1.1融合教育的概念“融合教育”的英文是”inclusive education”,也译为全纳教育(全纳性教育)。
作为一种全新的教育思潮,融合教育的提出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源于20世纪70年代特殊教育领域内的“一体化”、“回归主流”教育运动。
1994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西班牙政府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市联合召开了“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发表了《萨拉曼卡宣言——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政策与实践》,提出了“融合教育”(全纳教育)的理念,并声明了其5个原则。
在大陆学术界,融合教育与全纳教育两个术语都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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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
一、总则
1、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是发展和普及我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一个主要办学形式,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新格局的需要。
实践证明,这是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行之有效的途径。
2、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有利于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有利于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促进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机结合,共同提高。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并使其逐步完善。
二、对象
4、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对象,主要是指视力(包括盲和低视力)、听力语言(包括聋和重听)、智力(轻度,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包括中度)等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
5、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一般应当对其残疾类别和程度进行检测和鉴定。
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应由医疗部门、残疾儿童康复部门或当地盲、聋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鉴定。
对智力残疾(特别是轻度)儿童少年的确认一定要慎重。
一般先由家长或学生所在班级的教师提出名单,由乡镇组织有医疗、教育部门人员参加的筛查小组,在家长和班级教师的参与下进行严格的筛查(其主要内容是了解被查儿童的病史、家族史及日常行为表现,并进行医学检查,智商测定和教育、行为测定,然后进行综合分析)。
名单确定后,由县鉴定小组鉴定。
城市可由区组织鉴定小组进行筛查和鉴定。
鉴定小组应当由医疗、教育、心理等专业人员组成。
有关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使用量表人员要有资格认定。
对被确认为智力残疾的儿童少年,要定期复查,如发现有误,必须立即纠正。
在暂不具备筛查鉴定条件的农村地区,对被怀疑智力有问题的儿童少年(指轻度),可以作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少年,接收其在普通班就读,暂不作定性结论。
6、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鉴定结论,仅作为对其采取特殊教育方式的依据,不得移作他用。
其姓名和档案材料应该严格保密,仅由有关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任课教师掌握,不得在学生中扩散。
三、入学
7、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就近入学。
在城市和交通便利的地区,也可以相对集中在指定学校就读。
8、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
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9、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
3人。
1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把任务落实到乡镇和学校,切实保证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11、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
四、教学要求
12、学校应当安排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活动,补偿生理和心理缺陷,使其受到适于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教育和训练,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13、学校应当对残疾学生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其逐步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精神。
同时要加强对普通学生的思想教育,以逐步形成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良好校风和班风。
14、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使用的教材一般与普通学生相同(全盲学生使用盲文教材),轻度智力残疾学生也可以使用弱智学校教材。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其教学内容作适当调整。
对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学生的教学要求一般与普通学生相同,特殊情况允许有适度的弹性。
对轻度智力残疾学生的教学要求可以参考弱智学校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作出安排。
对中度智力残疾学生的教学和训练也应作出适当安排。
15、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应当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制订和实施个别教学计划。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激发残疾学生的学习兴趣,挖掘其学习潜力。
各科教学应当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在教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注重对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的培养和心理、生理缺陷的矫正、补偿。
16、教师在随班就读班级的课堂教学中,要处理好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的关系,应当以集体教学为主,并要对残疾学生加强个别辅导。
17、对残疾学生的考核评估,应当包括思想品德、文化知识、缺陷矫正和补偿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
此项工作应该有利于残疾学生自信心的培养和提高,不要简单套用对普通学生的考试方法。
18、随班就读班级教师应当指导残疾学生正确使用助视器、助听器等辅助用具,并教育全体学生爱护这些用具。
19、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小学或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人数较多的学校要逐步设立辅导室,配备必要的教具、学具、康复训练设备和图书资料。
辅导室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辅导教师。
辅导教师应当受过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其主要工作是帮助残疾学生补习文化知识,指导学生正确选配和使用助视器、助听器等辅助用具,对其进行康复训练,培养社会适应能力等;帮助随班就读班级教师制订个别教学计划和评估残疾学生的进步情况;宣传、普及特殊教育知识、方法及提供咨询等。
五、师资培训
20、随班就读班级的任课教师,应当遴选热爱残疾学生,思想好、业务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
他们应当具备特殊教育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随班就读班级教育教学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2、省、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为县、乡两级培训残疾儿童少年的检测人员。
23、对随班就读班级教师工作的考核评估,应当包括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
两个方面,并应充分肯定他们为残疾学生付出的劳动。
六、家长工作
25、学校和班级教师应当与残疾学生家长建立经常的联系,随时交流学生情况,以取得家长的配合和帮助。
26、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残疾学生家长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其子女的心理、生理特点,基本的教育训练方法和辅助用具的选配、使用、保养常识,对其子女做好家庭教育训练工作。
七、教育管理
27、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规划和有关规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目标责任制。
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认真解决。
2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逐步增加对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经费投入,并在教师编制、教师工作量计算、教具、学具和图书资料等方面照顾随班就读工作的需要。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帮助残疾学生购置或配备特殊需要的教材、学具和辅助用具等。
29、省、市(地)及有条件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科研部门的作用,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教教研、科研人员,组成由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研人员、科研人员、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师参加的研究队伍,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应当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教学研究、师资培训和提供资料、咨询及残疾儿童少年测查等方面的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指导工作。
3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委派指导教师,对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进行巡回指导。
应当注意发挥乡镇中心学校在当地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各校随班就读班级教师进行经验交流,开展教学研究等活动。
31、学校应当建立残疾学生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情况、残疾鉴定、个别教学计划、学业、考核评估等资料。
32、学校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让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停学、停课或停止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
33、智力残疾学生通过随班就读,其学习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有明显改善,能跟上普通学生学习进度的,应当不再视为随班就读对象。
34、残疾学生一般不留级。
智力残疾学生可视其具体情况,在小学阶段适当延长其学习年限。
学习期满,发给毕业证书或完成义务教育证书。
35、对小学毕业的残疾学生,可根据本地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其进入初级中等学校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
3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工作中,要加强与当地卫生、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并争取社会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