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
政府主导 机制推动扎实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对非居民用户未进行节能改造或达不到50%节能设计标准的,直接按计量热费收取。同时规定,供热 企业应当将用户预缴热费的20%存入专门银行账户,作为可能产生的退还热费差价的保证金。
供热管理机构、供热企业和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在当期热费差价全部清 算前,不得将该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在完善收费政策的基础上,督促供热企业落实供热计量收费实施 主体责任。
远程抄表 市区供热指挥调度中心
投入8500万元,改造换热首站;投资3.3亿元,敷设93公里供热主管网;投资300万元,建立了市区 集中供热调度中心,配置了热计量远程抄表平台,基本实现了市区远程抄表全覆盖。
热力管网改造施工现场 热力管网改造施工现场
五是改造到位。2010年实施了市区集中供热工程,一次性完成市区热源的整体转换,替代了效 率低下的分散锅炉,并完成了118万平方米蒸汽用户汽改水工程,提前1年实现了山东省政府要求的“ 到2011年底,取消民用建筑蒸汽管网采暖供热,实现热水管网供热全覆盖”的目标。
二是提高了居民生活居住质量。通过对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革及节能改造的小区采暖期运行实测, 在天气较为寒冷的情况下,室内温度普遍提高了3—5度,舒适度比改造前有了较大提升。
三是有效解决了供热过程中的矛盾。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后,通过对小区内各住户户用表用热量 进行比较,对出现偏差较大的小区,予以重点监管,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有效地解决了供热过程中 产生的纠纷,维护了供热企业的形象和居民的权益。
二是完善供热计量收费价格政策。市物价局和市建委联合公布了两部制热价收费政策。固定热 价居民为12元/平方米,非居民为16.5元/平方米,计量热价居民为0.12元/千瓦时,非居民为0.17元/千 瓦时。
并规定热用户先按现行面积收费标准预交热费,供热结束后按两部制热价收费标准进行计算,根据“ 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当计量热费高于面积收费时,执行按面积收费;低于按面积收费时,供热单位 向用户退还差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09
•【字号】日政办发[2008]28号
•【施行日期】2008.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
划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8〕28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凡列入计划,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起草部门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的,有关部门可适时提出,具体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各部门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做好审查办理工作。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九日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日照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日照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日照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7月12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赵效为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日照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热能源消耗,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根据《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第三条从事民用建筑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供热企业、热用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全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供热计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建筑和进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分户独立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凡已达到供热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法实行按热计量收费。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试点,探索一部制收费的管理模式,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IC卡热量表,实行IC卡缴费。
第六条供热企业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供热计量的目标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
山东供热条例
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和资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地源、水源、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应当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供热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日照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日照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9•【字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日照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日照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星泰2015年12月19日日照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第五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公开监督电话和信箱,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对接受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对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表彰奖励、信息服务等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_办法_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经20xx年10月29日山东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10月31日山东政府令第199号公布。
该《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关于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热力有限公司供热收费管理标准
XXXX热力有限公司供热收费管理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供热收费管理的程序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供热收费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其修订版、再版及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第四十一号公告【20XX】XX省人大常委会《XX省供热条例》日政令【20XX】121号XX市人民政府《XX市供热管理办法》日价格发【20XX】12号XX市物价局文件《关于市区供热价格有关政策的通知》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供热供热企业利用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3.2热费热力用户按市政府物价文件规定应交纳的用热费用。
3.3延迟供暖未按法定供暖日期供暖的行为。
4职责4.1客服部4.1.1负责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收费、催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4.1.2负责收费、退费的统计、汇总、分析、检查、监督等工作。
4.1.3负责客户接待、用户咨询、新用户申请、用户档案资料审核、报停用户申请登记、退费手续登记、用户建档等工作。
4.1.4负责收费、退费业务办理工作,负责供用热合同的签订,建立收费经营档案。
4.1.5加强与代收银行、财务部门的业务联系,核对系统收费数据。
4.2运维部4.2.1配合客服部进行所辖区域热用户供用热合同的签订工作。
4.2.2配合客服部进行客户信息采集、催费、报停、复开管理等工作。
4.2.3负责用户报停落实催办并实施报停隔断措施和重装等具体工作。
4.2.4负责不达标退费时的入户测温工作。
4.2.5负责计量器具校验和鉴定的管理工作。
4.3热电部4.3.1 负责热计量表的数据采集录入、核算、故障表判断、抄表平台的维护;4.3.2负责热力表的定期检验及故障处理;4.3.3 负责热计量用户的分析、解答、用户反馈等工作。
4.4稽查部4.4.1 稽查部负责监督检查热用户设施报停工作、监督检查用户档案,并对违章情况进行处理。
4.4.2 监督检查用户投诉和不达标退费时的测温工作,并对违章情况进行处理。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1年)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9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供热用热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工业余热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节能降耗工作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节能降耗工作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节能降耗工作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日照市节能降耗工作预警调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日照市节能降耗工作预警调控方案2010年是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决战之年。
为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以及全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动员大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警调控方案。
一、节能降耗工作预警调控的意义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通过严格落实目标责任,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速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狠抓重点领域节能,节能降耗取得积极进展。
但仍面临很大的压力。
前四年没有完成年度节能目标,2009年主要节能指标比2005年不降反升。
建立全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机制,对部分企业实施阶段性压减能耗措施,是确保完成任务的有效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抓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对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的预测分析,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转方式、调结构”的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节能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节能降耗预警预测,提高能耗预警调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能耗预警调控制度,切实推进节能降耗工作。
三、基本原则1、正确处理预警调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山东省供热条例修订版之欧阳道创编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供热用热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
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日照市政府令第121号•【施行日期】201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2019年10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热及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东港区人民政府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乡镇及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小学校、城中村安置楼、老旧小区的供热及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岚山区、莒县、五莲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及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工业余热、污水源发展供热事业。
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保障供应、节能减排、优先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的原则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乡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七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解读《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草案)》
解读《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07.12.30•【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草案)》供热是否实行分户计量?暖气费价格如何确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要求怎么办?10月29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对上述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这是我省第一个供热管理办法,其中一条规定让人非常关注: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如低于16℃,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供热费,但因用户原因导致的,则由用户承担责任。
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主要规范了供热规划与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设施管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供热多头管理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办法》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计量供热将逐步推进。
目前我省城市供热基本是按采暖面积收费,缺乏计量设备和温度调节手段。
《办法》规定,下一步,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同时,为减轻用户购买安装热表等负担,我省没有单纯要求实行分户计量,仅要求安装热计量装置,一栋楼可以安装一部热表,而后再进行分摊,条件比较好的也可以每户都进行安装。
供热时间长短、室内供热温度高低,是衡量供热质量的重要指标,以往供用热双方常因此类问题发生纠纷。
按照《办法》规定,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对供热时间、供热参数等进行约定;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如开窗、人为改造室内供热设施等)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供暖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暖管理,保障供暖设施安全运行,提高供暖服务质量,维护供暖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供暖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供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公平合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暖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供暖管理协调机制,确保供暖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供暖服务的优质高效。
第二章供暖设施建设第五条供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暖设施,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供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供热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供暖设施建设应当优先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降低能源消耗。
第九条供暖设施建设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供暖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当地供热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供暖设施运营第十一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运营资质。
第十二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供暖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供暖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供暖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十六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公开供暖价格、供暖质量、服务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供暖服务第十七条供暖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八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供暖服务。
第十九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气候条件,合理调整供暖温度。
第二十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暖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投诉。
第二十一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供暖设施进行节能改造,提高供暖效率。
第二十二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户的宣传教育,提高用户节能意识。
山东省供热条例—搜狗百科
山东省供热条例—搜狗百科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
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按照供热经营规模实行分级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条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
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第二十二条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
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
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进民生,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市热力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对区县供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岚山区、莒县、五莲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管委供热管理的具体工作能够由相关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供热企业是城市供热的市场主体,负责供热体系的建设、运营,接受供热主管部门、供热管理机构的监管,履行城市供热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下统称清洁能源)和工业余热发展供热事业。
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日照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含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节能减排、保障供应、优先发展清洁能源供热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八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山东省供热条例修订版之欧阳治创编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供热用热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欧阳治创编2021.03.10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欧阳治创编2021.03.10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冬季清洁取暖和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冬季清洁取暖和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0•【字号】日政办字〔2018〕49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冬季清洁取暖和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日政办字〔2018〕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落实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冬季清洁取暖和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75号)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依据部门工作职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任务分工,通知如下:一、积极有序推进冬季清洁取暖1.根据国家的有关部署和《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规划》相关要求,制定全市清洁取暖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科学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工作开展。
(市发改委、规划局牵头,市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国网日照供电公司配合)2.取暖方式的选择应统筹区域内能源资源供应、环境约束、经济承受能力和取暖用热特点,统筹区域内热力供需平衡,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可再生能源则可再生能源的原则,逐步提高清洁取暖比重,构建安全、绿色、节约、高效、适用的清洁取暖体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国网日照供电公司配合,各区县负责落实)3.在优先发展集中取暖的同时,积极发展工业余热、天然气、电能、地热能、空气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太阳能、风电、光伏发电等多种能源取暖。
其中,“煤改气”要坚持“以气定改”,按照供用气合同落实的气源,合理确定“煤改气”规模,务必做到“先合同,后改造”。
“煤改电”要提前与电网公司沟通衔接,统筹做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确保煤改电用户供电安全可靠。
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在改造到位并稳定供气、供电前,继续保持原有取暖方式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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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市热力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对区县供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岚山区、莒县、五莲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管委供热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相关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供热企业是城市供热的市场主体,负责供热体系的建设、运营,接受供热主管部门、供热管理机构的监管,履行城市供热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下统称清洁能源)和工业余热发展供热事业。
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日照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含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节能减排、保障供应、优先发展清洁能源供热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八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企业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
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企业,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同步落实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条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法招标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设施的施工图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建设,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期要求完成工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相关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应当与供热经营设施工程同时设计施工,确保满足供热经营设施安装条件。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
供热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供热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向供热企业拨付供热设施配套费。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供热管线工程,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供热企业应当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的修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供热发展计划。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下达下一年度供热发展计划。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供热发展计划实施供热工程建设。
第三章供热管理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
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于2016年底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第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市区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25日至次年的3月25日。
各区县政府、管委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区采暖供热期。
如遇到特殊情况,由供热主管部门(同指管委相关机构,下同)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采暖供热期,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指管委,下同)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供热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
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6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新建住宅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楼宇总户数的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现有住宅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楼宇总户数的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安装供热经营设施并供热。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原则上不予供热;情况特殊确需用热的,由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协商达成协议后,可以供热。
第二十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第二十一条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7日通知用户。
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企业进行处置,供热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配件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对供热企业的供热工作实施年度考核评估及供热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调查,依据考核评估及供热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发放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
第四章用热管理第二十四条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本采暖季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供热设施不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用户不需要或者要求暂停供热的,供热管道应当进行隔断处理,隔断及恢复费用由用户承担。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二十六条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用户因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给其他用户和供热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企业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实行供暖定额补贴,主城区按下列标准补贴,岚山区、莒县、五莲县由区县政府自行确定补贴标准:(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户补贴600元;(二)市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每人补贴300元。
供暖定额补贴按照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渠道,由民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章供热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含)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
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
本办法施行前由建设单位建设的供热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由供热企业直管到户:(一)供热设施需要改造的老旧居住小区,按照供热企业、业主、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筹措改造资金,改造完成后移交供热企业;(二)其他居住小区,由建设单位直接向供热企业移交供热设施。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采暖供热期。
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二个采暖供热期的限制。
第三十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因供热设施维护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企业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