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论述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法论述题

1.简述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易于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在与一个法律文件中。

2.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宪法的核心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所以宪法规范主要有两部分,其一为国家权力的划分和国家机构的设置,其二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对于国家权力的限制,主要是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对于司法权力和立法权利而言,他们对于公民的侵害不是直接的,其危害程度也不如行政权力那么广泛的深入。因此限制行政权力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核心。除此之外,现代国家承担着大量的社会服务义务,而这些义务的履行也是通过行政机关达成的。

而行政法正是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行政法通过对行政权力的限制防止行政机关侵害公民利益,同样行政法通过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保证行政机关履行服务社会、管理社会的职责。

因此,宪法规范的内容(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很大程度上是由行政法进一步具体规范的。因此有人认为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或者说行政法是活的宪法。

2.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就是要求行政权的存在和运行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而不能与法律发生抵触和冲突。这一原则是法治在行政法领域的体现、要求和反映。

1)法律优位:正式的法律渊源要优位从属的法律渊源,即法律比所有的从属立法效力高。因此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原则上具有优越地位。其要求为a、行政应受宪法约束b、行政应受法律约束c、存在

有无违反法律优位的审查机制

(2)法律保留:指只有在法律明确确权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某种行政行为。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五)诚实守信原则

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

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不能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是原则,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况,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可以撤回,但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补偿,可以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是行政允诺应予兑现,行政机关应作其诺言的“奴隶”。实践中,以下情况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1.当行政机关作出两个相互矛盾行政行为,往往一个是有利行政(在前),另一个是不利行政(在后),对行政相对人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2.授益行政后的行业“整顿”、收回、关闭、撤回、“停止”等,应适用信赖保护原则;3.由于政策的变化相对人的行为从合法变成违法,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4.行政机关公告或决定允诺的条件和优惠不兑现时,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等。(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子原则,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保证政令有效。

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地位作用

地位:(A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利、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B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作用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他的作用是对立统一的,二者相互依赖,不可偏废。过分强调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而忽视或轻视公民权的保护,或者过分强调保护公民权而忽视或轻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保障,都是对行政法作用的片面理解,都会影响到有机、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在目前民主与法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强调行政法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现实意义较强。

4.行政法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很多,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的这两种渊源有一定区别,前者是主流,后者则是辅助性的。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分为下述几种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在我国目前有以下几种: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5.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