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石家庄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有关问题和处理意见的通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发改环资[2011]174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23
【实施日期】2011.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有关问题和处
理意见的通报
(冀发改环资〔2011〕1741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2011年6月中旬,石家庄市发展改革委在核准项目时发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存在虚报建设进度的问题。
同期,我委委托的咨询机构在对全省城镇污水垃圾设施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调查时,也发现该项目未开工建设。
经省、市发展改革部门调查确认,该项目在前期手续齐全、中央预算内资金已经到位、因工艺技术不成熟未开工建设的情况下,有关人员虚报开工及工程进度,骗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影响恶劣。
现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投资11184万元,建设规模为日处理污水5万吨,建设单位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2009年争取中央扩大内需资金500万元。
按要求该项目应于2009年开工建设,2010年底建成。
该项。
生活垃圾热解低温余热发电厂项目环评报告公示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将解决XX县目前垃圾处理的困难局面及落后状况,改善区 域环境卫生状况,能满足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因此,建设XX县生活垃圾热解低温余 热发电厂项目是十分必要的。
二、项目特点
昭平县生活垃圾热解低温余热发电厂项目为新建项目,厂址位于XX市昭平县昭平 镇富裕村的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区内预留用地,占地约 20 亩。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3 条 50t/d 的垃圾热解生产线,配备 3 台 125kW/h 低温余热发电机组、烟气净化系统、飞
一、工程建设必要性.............................................................................................................. I 二、项目特点.......................................................................................................................... I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II 四、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II 五、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III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 IV
申请环保延期申请报告
XX省环境保护厅:尊敬的领导:我司XX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自建设以来,在省、市、区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严格按照环评批复和环评报告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进展顺利。
然而,由于近期我国部分地区遭遇严重干旱,影响了我司项目的正常运营,为确保项目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就项目环保延期验收申请如下:一、项目背景XX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经河北省发改委冀计投资【2002】1074号文批复,在XX市路北区XX市缸窑热电厂内扩建预留场地建设。
项目总投资8500万元,其中国债资金4800万元,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专项资金。
项目于2006年12月完成施工图设计,2009年4月根据XX市总图规划要求,项目异地重新启动。
项目总规模为日处理垃圾1500吨,按照2009年4月20日XX市政府批复的环评报告要求,项目环保设施建设已完成,并已通过初步验收。
二、项目进展及存在问题1. 项目进展:自项目重新启动以来,我司严格按照环评批复和环评报告的要求,完成了环保设施的建设,并已通过初步验收。
项目试运行期间,各项环保指标均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2. 存在问题:近期我国部分地区遭遇严重干旱,导致我司项目取水困难,影响项目正常运行。
为保证项目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司决定对项目进行环保延期验收。
三、环保延期验收原因及措施1. 延期原因:受干旱天气影响,我司项目取水困难,为保证项目正常运行,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特申请环保延期验收。
2. 延期措施:为确保项目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我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积极寻求新的水源,确保项目用水需求。
(2)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确保各项环保指标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3)加强环保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环保问题。
四、环保延期验收时间及后续工作1. 延期验收时间:鉴于当前干旱天气影响,我司申请将项目环保延期验收时间延长至2023年x月x日。
2. 后续工作:在环保延期验收期间,我司将严格按照环评批复和环评报告的要求,加强项目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确保各项环保指标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
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年)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2、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3、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1)4、关于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2)5、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 (2)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2)7、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3)8、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4)9、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10、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5)1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5)12、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 (6)13、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6)1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7)15、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716、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7)17、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 (8)18、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8)19、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8)20、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8)21、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922、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9)23、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 (9)24、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0)2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0)26、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10)27、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1)28、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1)29、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意见的复函 (12)30、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12)31、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13)32、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3)3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13)3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14)35、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14)36、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4)37、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15)38、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15)39、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6)40、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6)41、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16)42、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7)43、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 (17)44、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18)45、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18)46、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8)47、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9)48、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19)49、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 (19)50、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 (20)51、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 (20)52、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20)53、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1)54、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21)55、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2)56、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 (22)57、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2)58、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23)59、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 (23)60、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23)61、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 (24)62、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4)6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24)64、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5)65、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 (25)66、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26)67、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6)68、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26)69、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27)70、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27)71、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27)72、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8)73、关于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8)74、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28)75、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 (29)76、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9)77、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30)78、关于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是否属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 (30)79、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30)80、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1)81、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1)82、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1)83、关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4、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5、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2)86、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7、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3)88、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 (33)89、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33)90、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4)91、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 (34)92、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4)93、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4)94、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35)95、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5)96、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35)97、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6)98、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6)99、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 (36)100、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37)101、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7)102、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8)103、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8)104、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38)105、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39)106、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39)107、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 (39)108、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 (40)109、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0)110、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40)11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41)11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42)11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42)114、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前置性审批范围和依据的复函 (43)115、关于皮革项目环评审批问题的复函 (45)116、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的复函 (45)11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 (46)11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网箱养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47)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2]9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鲁环评函[2011]247号)收悉。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4•【文号】环办函[2010]1099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环办函[2010]109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促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抽查。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抽查方式及内容此次抽查采用现场检查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专项检查两种方式。
(一)现场检查我部会同检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及部分专家组成检查小组,对部分评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各单位工作条件、工作质量、日常管理、人员配备以及从业行为等相关情况。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专项检查抽查部分评价机构2009年主持完成的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项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规范性等相关情况。
二、抽查程序和时间安排(一)2010年10月25日至11月22日期间,我部组织对附件一中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抽取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加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2010年10月25日前,附件二中的单位应将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以及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各一份报送我部。
(三)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我部分批组织对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听取相关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汇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概述:1.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城市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处理压力日益加大。
传统的垃圾填埋方式存在二次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不能满足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因此,采用垃圾焚烧发电技术进行垃圾处理,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2.环境影响评价2.1大气环境影响垃圾焚烧过程中会释放大量空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
项目设计中应使用先进的脱硫、脱氮和除尘设施,以保证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并对排放进行监测和控制。
2.2水环境影响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会产生废水,其中含有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
项目应配备废水处理设施,采用适当的处理工艺,确保废水达到排放标准。
2.3噪音环境影响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设备运转和垃圾运输过程中会产生噪音。
项目应采取隔音措施,减少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2.4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阶段会产生一定量的废弃物和废水,可能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
项目应建立科学的废物处理和废水管理体系,防止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
2.5生态环境影响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周边生态环境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项目应进行生态保护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植物和动物资源,减少栖息地破坏和生态系统的破坏。
3.环境保护措施与社会效益3.1环保措施涉及大气污染控制方面,项目应配备先进的脱硫、脱氮和除尘设施,确保排放符合相应标准。
对废水处理方面,应采用适当的处理工艺,确保废水达到排放标准。
对噪音控制方面,采取隔音措施减少噪音的扩散。
对土壤和地下水保护方面,建立科学的废物处理和废水管理体系。
3.2社会效益4.环境监测与管理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对大气、水、噪音、土壤和生态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5.总结与建议本报告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估,并提出了相应的环保措施。
该项目有利于解决城市垃圾处理问题,提供清洁能源,但需要在建设和运营中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规,确保环境影响控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1.08•【字号】•【施行日期】2015.01.08•【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所报《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线路沿现状建设大街布置,起点为西古城站,终点为嘉华站,沿途经过规划的西古城长途客运站、长安公园、北国商城、新世隆超市、新石家庄火车站等客流集散点,线路长16.00公里,全部为地下线,共设15座车站,平均站间距1.09公里。
北国商城站东北角设1、2号线的联络线,里程长332.97米。
项目总投资125.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082亿元。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均出具意见同意项目选址;河北省水务集团出具复函同意项目穿越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石津干渠、河北省石津灌区管理局出具复函同意项目穿越石津小运河。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预测运营期列车通行引起的振动对建筑物产生影响较小;噪声较现状增加值较小,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对周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对地表水环境无直接影响;不改变地下水流场,对地下水水质影响较小;对石津干渠水质影响较小;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三、2014年12月3日我厅受理了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
12月18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的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地方相关法规。
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体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定位、作用和范围还不够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上升,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环境影响不可逆转,有些环保措施难以补救。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投产后集中体现,给环保验收管理带来很大压力。
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涵,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定位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河北华电石家庄赞皇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环评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河北华电石家庄赞皇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编制日期:2016年12月图1 拟建工程选址现场实景图光伏场区内随坡就势设置碎石道路,箱变和逆变器位于碎石道路的路边,光伏组件间的空地为横向道路,形成一个场内道路系统,便于较大设备的运输,满足日常巡查和检修的要求。
场内道路路面为粒料路面,宽度4m。
总平面布置图见附图3。
(2)开关站平面布置管理区布置综合楼。
综合楼为地上单层,设置有主控室、继电保护室、厨房、餐厅、办公室等。
进站道路位于管理区的西侧,与外部道路相接。
为了给企业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管理区设置硬质广场和绿化区,绿化区布置草坪、低矮灌木。
根据系统规划出线方向及相关专业的要求,综合楼位于开关站南侧,动态无功补偿装置、配电房位于综合楼东侧,综合楼西北侧设置化粪池,开关站内有环形道路,便于设备运输、安装、检修和消防车辆通行。
开关站平面布置图见附图4。
4、光伏电场与周边关系拟建工程场区为山区,山坡多为阳坡,坡度缓急不同。
一般电池组件单元顺地势排布,所以根据山坡的坡度情况,对整个厂区进行区域划分,考虑前、后排的阴影遮挡问题,计算相对应的前后排净间距,以整体提高土地利用率。
根据坡度划分区域计算并考虑施工过程的误差等,在整个场区中间距设置最小5.025m的前后排净间距,布置时可结合场地的地形现状,适度调整南北向间距。
光伏支架布置方式见图2。
(3)光伏阵列设计和布置方案①太阳能电池组串布置方式根据逆变器最佳输入电压以及光伏组件工作环境等因素进行修正后,最终确定24块275Wp多晶硅光伏组件组成1个组串,242路多晶硅光伏组件串组成1个1.6MWp多晶硅光伏组件矩阵(1个发电分系统);151路多晶硅光伏组件串组成1个1MWp多晶硅光伏组件矩阵(1个发电分系统)。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冀环评[2013]232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冀环评〔2013〕232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各地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目标,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认真履行“服务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保护好大气水土环境质量”职责,不断深化服务发展实践,强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在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做出了积极努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部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双减双提”要求,更好地服务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含辐射)环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环境准入,把好项目环境关口。
一是积极优化空间布局。
认真落实主体功能区划、省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省关于大气、水等污染防治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各类产业园区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严格控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努力推动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舒适宜居、生态空间山青水碧。
二是落实重点产业调控要求。
全省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两高”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城市规划区(非工业区)内严格限制新建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冶金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垃圾发电厂2023年统计电量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垃圾发电厂2023年
统计电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6.03
•【字号】冀发改能价〔2024〕761号
•【施行日期】2024.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垃圾发电厂2023年统计电
量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经企业申报、相关市发展改革委审核,2023年全省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合计527124.80 万千瓦时。
现将我省垃圾焚烧发电厂2023年垃圾处理量及上网电量(详见附件)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垃圾发电厂2023年垃圾处理量及上网电量情况统计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3日。
石家庄环评报告
石家庄环评报告1. 引言石家庄市位于河北省中部,是河北省的省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快速增长,石家庄市的环境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解决环境问题,提高石家庄市的环境质量,进行环境评估是必要的。
本报告将对石家庄市的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和分析,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科学依据。
2. 方法为了进行环境评估,我们采用了以下方法:2.1 数据收集我们收集了石家庄市相关的环境数据,包括大气、水质、土壤等方面的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监测站点的采样数据、空气质量指数、水质参数等。
2.2 数据分析我们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了分析,综合考虑了多个指标。
我们使用了统计分析方法和数据可视化工具,通过绘制图表和统计指标来展示石家庄市的环境状况。
2.3 环境评估基于数据分析的结果,我们对石家庄市的环境质量进行了评估。
我们参考了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将石家庄市的环境质量与这些标准进行对比,评估石家庄市的环境状况是否达标。
3. 环境状况分析3.1 大气环境根据收集到的空气质量数据,我们发现石家庄市的大气环境存在严重污染问题。
主要污染物包括PM2.5、PM10、臭氧、二氧化硫等。
这些污染物的浓度超过了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3.2 水环境对于水环境的评估,我们收集了石家庄市相关的河流和湖泊的水质数据。
据统计,石家庄市的水环境整体较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水域的氨氮浓度超标、部分河流的总磷浓度超标等。
3.3 土壤环境我们还对石家庄市的土壤环境进行了评估。
结果显示,石家庄市的土壤环境整体处于较好的状态,但仍有局部地区存在土壤重金属超标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工业活动和农业面源污染。
3.4 噪声环境根据采集到的噪声数据,我们发现石家庄市的噪声环境普遍较好,大部分区域的噪声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
4. 环境管理建议根据环境评估的结果,我们提出以下环境管理建议:4.1 大气环境管理针对石家庄市的大气污染问题,建议加强工业企业的排放管控,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减少污染物排放。
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致:深圳DR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DR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三个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法律意见敬启者:北京市TD(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DR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R公司)委托,现就题述事项,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本所系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为190220031XXXXX。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的李X律师、罗X律师、陈X律师均为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三位律师的执业证号依次为14403200811XXXXXX、14403200210XXXXXX、14403200510XXXXXX,三位律师均已通过深圳市司法局2010年度的律师执业注册登记。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由DR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DR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及资料均是完整的和真实的,文件及资料中的所有印章是真实的,文件及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相一致的,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及资料均已按本所律师要求向本所律师进行了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或偏差之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DR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所反映的事实及对与该事实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DR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三个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所涉及到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所涉及的与项目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根据现行有效的有关中国法律、法规,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HS市垃圾综合处理厂项目相关文件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DR公司就HS市垃圾综合处理厂项目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包括:1、河北省计划委员会于1999年11月30日印发的编号为冀计投【1999】1090号的《关于HS市城市垃圾综合处理厂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11月16日印发的编号为冀计投资【2001】1046号的《关于HS市城市垃圾综合处理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3、河北SH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HS市城市管理局于2004年12月31日签订的《HS市区城市生活垃圾特许经营合同》;4、HS市城市管理局与HS市垃圾综合处理厂于2008年3月3日签订的《HS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及相关附件;5、河北SH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单;6、HS市垃圾综合处理厂营业执照、工商信息单;7、河北省财政厅于2003年9月24日印发的编号为冀财建【2003】132号的《关于下达2003年国债专项资金转贷计划的通知》,于2003年9月24日印发的编号为冀财建【2003】134号《关于下达2003年国债专项资金基建支出预算(拨款)的通知》,于2004年12月31日印发的编号为冀财建【2004】237号的《关于下达2004年国债专项资金转贷计划的通知》,于2004年12月29日印发的编号为冀财建【2004】233号的《关于下达2004年国债专项资金基建支出预算(拨款)的通知》,于2007年5月25日印发的编号为冀财建【2004】233号的《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预算内基建支出预算(拨款)的通知》;8、HS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单;9、HS市规划局于2003年12月10日颁发的编号为2003106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HS市规划局于2005年4月18日颁发的编号为04-建-046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8月9日印发的编号为冀政转征函【2004】834号的《关于HS市垃圾综合处理厂用地的批复》、2004年6月11日颁发的编号为衡市(桃)【2004】字第00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HS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7月7日颁发的编号为衡国用(2006)第015号的《土地使用权证》;10、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于2005年11月3日印发的编号为冀环管【2005】300号的《关于HS市垃圾综合处理厂垃圾焚烧热电工程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于2009年1月20日印发的编号为冀环评【2009】25号的《关于HS市垃圾综合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1、《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受理通知书》、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印发的编号为华北电监许可发【2009】5号的《关于准予HS市垃圾综合处理厂等单位电力业务许可(发电类)的决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30日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12、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6年10月10日印发的编号为冀发改投资【2006】1205号的《关于HS市垃圾综合处理厂垃圾焚烧热电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河北省电力公司于2008年1月24日印发的编号为发展【2008】2号的《关于印发<HS 市垃圾综合处理厂2X6MW垃圾焚烧发电机组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的通知》、河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于2009年4月22日印发的编号为冀电质监【2009】12号的《关于印发HS市垃圾综合处理厂工程1、2号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的通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印发的编号为华北电监安全【2009】55号的《关于HS市垃圾综合处理厂1、2号机组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批复》、河北电力调度中心于2009年5月5日印发的编号为调度【2009】23号的《关于明确HS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所属垃圾焚烧电厂调度范围和命名编号的通知》、河北省电力公司于2009年8月3日印发的编号为冀电交易【2009】28号的《关于HS市垃圾综合处理厂1、2号机组转商业运营的批复》、河北省物价局于2009年1月7日印发的编号为冀价管【2009】2号的《关于HS市垃圾综合处理厂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13、河北省电力公司与HS市垃圾综合处理厂签订的《2009年度购售电合同》;HS市垃圾综合处理厂生产数据月览表7月-11月;HS市垃圾综合处理厂2009年7月-11月发电厂生产情况月报表;14、HS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管委会与HS市垃圾综合处理厂于2009年10月11日签订《供汽(暖)协议书》;15、DR公司与河北SH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3日签订的协议;16、DR公司与河北SH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5月28日签订的《HS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合作框架协议》;17、HS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4月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衡方验字(2009)第26号);18、河北SH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日出具的《河北SH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解决HS市垃圾综合处理厂债务的有关意见》;19、HS市城市管理局于2010年5月14日出具的《HS市城市管理及关于终止与河北SH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HS市区城市生活垃圾特许经营合同>和<HS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的请示》;20、HS市城市管理局于2010年5月13日出具给河北SH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关于同意终止合同的函》;21、HS市城市管理局与河北SH环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3日签订的《特许经营权解除协议》;22、HS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5月14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北艾森德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乙酰丙酮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北艾森德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乙酰丙酮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石环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北艾森德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乙酰丙酮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石环发〔2012〕42号)河北艾森德化工有限公司:你单位所报《河北艾森德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乙酰丙酮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根据晋州市环保局初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晋州市马于工业园区内,厂址东侧为石家庄滹沱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占地面积40002平方米,总投资16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0万元。
主要产品为乙酰丙酮系列产品,生产规模为年产乙酰丙酮8500吨或乙酰丙酮盐10281吨,生产线为两条分两期进行建设,每期建设乙酰丙酮及乙酰丙酮盐生产线各一条,工艺完全相同。
该项目经晋州市发展改革局以晋发改投资备字[2011]13号备案证进行备案,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选址位于晋州市马于工业区的工业用地,晋州市国土资源局、晋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了同意该项目选址的建设意见,符合当地发展规划。
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2012年第2期)研究,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治理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1、废水:工艺排水经两级串联活性碳纤维/树脂-X吸附装置处理,吸附饱和的活性碳纤维/树脂-X通入过热水蒸气,对被吸附的醋酸、醋酸丁酯解吸,解吸气体进入冷凝器,凝结为含水的醋酸、醋酸丁酯的冷凝液。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垃圾焚烧厂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垃圾焚烧厂环评报告该报告旨在公示垃圾焚烧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报告对垃圾焚烧厂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供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1. 建设项目背景垃圾焚烧厂的建设旨在处理当地废弃物,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该项目计划位于垃圾处理中心附近,以便方便收集和转运垃圾。
建设项目是根据当地政府的废弃物处理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而进行的。
2. 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本报告使用了综合方法对垃圾焚烧厂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评估过程包括对以下方面的分析:- 大气环境影响- 水环境影响- 土壤环境影响- 噪音环境影响- 废弃物处理与排放评估方法涉及现场调查、监测数据、模型分析等手段,并结合当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评估。
3.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根据评估结果,垃圾焚烧厂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能引起的主要环境影响包括:- 大气排放:烟气中的颗粒物和各类污染物可能对周围空气质量产生影响。
- 水资源:废水排放可能对附近水体造成一定的污染风险。
- 土壤质量:场址选择和废弃物处理措施将对土壤质量产生一定影响。
- 噪音:焚烧过程和设备运行可能产生一定噪音,对周围居民和自然环境造成影响。
- 废弃物处理:处理垃圾可能对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和再利用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减轻以上环境影响,报告提出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安装高效气体净化设备,控制大气排放中的污染物浓度。
- 建设污水处理系统,确保废水排放符合相关水质标准。
- 采取科学的填埋措施,预防废弃物对土壤污染的风险。
- 采用隔音设备和封闭设计,减少噪音对周围环境的干扰。
4. 公众参与和意见征询本报告对垃圾焚烧厂建设项目进行公众参与,并进行了意见征询。
公众参与过程包括公示通告、听证会等,旨在听取相关利益方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充分考虑其中的合理性。
5. 结论与建议综上所述,垃圾焚烧厂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一定的环境影响,但可以通过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这些影响并确保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关于《城发环保能源(辉县)有限公司辉县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城发环保能源(辉县)有限公司辉县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你单位上报的由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环评工程师何磊主持编制完成的《城发环保能源(辉县)有限公司辉县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辉县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
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项目总投资42197万元,在辉县市高庄乡火岔沟村(太阳石水泥厂南侧)规划的辉县市静脉产业园内建设辉县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1、废水:全厂废水须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废水收集管网。
垃圾贮坑渗滤液、垃圾卸料区及垃圾车冲洗水、车间清洁冲洗水、实验排水、中水处理反冲洗排放水、初期雨水等经“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器+MBR生化处理系统+NF纳滤+反渗透”工艺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标准要求后回用于循环冷却补充水,反渗透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浓水回喷于焚烧炉。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4•【文号】环办环评〔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引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依据。
附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3月4日附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引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环境准入条件。
第二条本环境准入条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四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项目建设应当满足所在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鼓励利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改建或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新建项目鼓励采用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预留项目改建或者扩建用地,并兼顾区域供热。
第五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当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焚烧炉,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保证额定处理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石家庄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8.02.01
•【字号】冀环评〔2018〕70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石家庄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复
冀环评〔2018〕70号
石家庄厦能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所报《石家庄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井陉县城东,建设2台600吨/天机械炉排炉,配套2台
50.19吨/小时余热锅炉、2台12兆瓦的中压凝汽式汽轮机发电机组,项目实施后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年最大发电量为1.3237×108千瓦时。
项目总投资4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952.45万元。
二、该项目厂址位于岗南黄壁庄水库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根据《报告书》论证分析结论,该项目不属于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
项目符合《井陉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井陉县环卫设施专项规划(2014-2030)》。
根据你公司上报的《石家庄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以及该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听证会反馈意见,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从环境保护角度建设可行。
三、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
严格控制焚烧炉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焚烧炉烟气分别采用一套“SNCR炉内脱硝(采用尿素作为还原剂)+半干法旋转喷雾脱酸(采用石灰浆脱酸)+干法脱酸(石灰干粉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双管集束式80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消石灰、活性炭、干粉、水泥、飞灰等粉状物料采用封闭的储仓储存,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2根15米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的要求。
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排放均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
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垃圾池采用全封闭设计且呈负压状态,经抽气装置把产生的臭气与渗滤液处理站臭气一并引至焚烧炉内用作助燃空气。
焚烧炉和渗滤液处理站停运、检修等非正常工况时,臭气收集后送活性炭除臭装置净化处理,经风机引入15米高排气筒外排。
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
锅炉排污水、软化系统排水全部回用;渗滤液、垃圾卸料区及车辆冲洗废水采用“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器+MBR膜生物反应器+NF纳滤膜系统+RO反渗透膜系统”工艺处理后全部回用;循环冷却系统排水部分回用,其余外排;生活污水采用“水解酸化+二级接触氧化生化+中水深度处理”工艺处理后与厂内中水预处理系统浓排水、剩余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和余热锅炉排污水经管道排入井陉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外排废水污染物均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和井陉县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加强对垃圾仓、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处理站调节池、危废暂存间、油罐区、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重点防渗区的防渗措施,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渗措施要求,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提高厂区绿化率,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并确保噪声不扰民。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
入炉废物均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关要求。
炉渣可综合利用。
焚烧产生的飞灰采用水泥+螯合剂稳定化处理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如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并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送石家庄市井陉县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设单独分区填埋处置;厂内渗滤液处理站污泥经鉴别后若属于一般废物可送焚烧炉处置;上述飞灰固化物和渗滤液处理站污泥如鉴别后属于危险废物,须和其它危险废物一起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暂存库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建设和管理。
(六)该项目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点。
其它各类防护距离要严格按照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予以落实。
(七)该项目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等标准规范要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确保该项目不会对区域地表水体造成影响。
(九)该项目配套的供、排水管网未建成前,该项目不得投产。
飞灰填埋所依托的石家庄市井陉县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先于该项目投产前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四、井陉县政府需加强区域污染源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区域污染源替代,加快垃圾运输道路修缮工作。
井陉县环保局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加强监管,确保该项目外排废水全部通过管网排入井陉县污水处理厂。
此外,建设单位需严格按照水利及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相关工作,确保行洪期间不会对当地地表水体和黄壁庄水库产生影响。
五、项目须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利用,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认真落实《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总量削减、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措施。
结合《报告书》的计算,该项目环评批复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146.090吨/年、氮氧化物456.532吨/年、化学需氧量6.792吨/年、氨氮1.019吨/年。
工程投产后,其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控制在批复的总量指标以内,环评报告书确定的总量削减方案纳入该项目验收内容。
该项目投产前,须完成排污权总量指标的交易。
六、建设单位需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建立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七、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验收期限内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你单位在接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井陉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时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
况》要求,定期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完成情况。
九、该项目的“三同时”环保措施现场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管由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井陉县分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