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证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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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证实务
一、审证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对所收到的信用证以买卖合同为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如发现任何与合同不符而又不能接受或无法做到的条款和规定,应通知进口商进行必要的修改。
虽然通知行只负责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并进行通知,并无审核信用证的义务。但是实务中通知行往往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审核信用证。
(一)通知行的审证
通知行要负责对信用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其审查的要点包括:
1.审查开证行资信
开证行的资信主要取决于:
(1)资产的大小。
(2)银行的分支机构多寡。
(3)历史的长短。
(4)往来关系的好坏,业务多少,过去的业绩等。
2、审查信用证的有效性
当信用证以电讯方式发送至受益人时,如果该电讯中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邮寄证实书为有效信用证文件,则该电讯不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文件。应在通知行向开证行查询后,等待有效信用证文件。
3、审查信用证的责任条款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应有保证付款的明确表示。凡是按照UCP500开立的信用证即有明确的保付条款。如开证行为减轻其应负责任而附加各种保留或限制,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的安全收汇没有保证,应要求开证行删除后才能接受。
4、索汇路线和索汇方式的审查
信用证的索汇路线必须正常、合理,若索汇路线迂回、环节过多,应与开证行联系进行修改。索汇方式凡大额信用证可要求加列电索条款。
5、费用问题
信用证项下的一切费用,一般应由进口人负担。
(二)受益人的审查
1、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2、信用证的类型和条款是否与销售合同保持一致
FOB和CFR价格术语下,信用证中均应说明“保险由进口人负责投保”,且含有运输单据条款,其中FOB项下注明“运费到付”,CFR项下注明“运费已付”;而CIF价格术语下,信用证中的运输单据条款中注明“运费已付”,同时应包括保险单据条款。
3、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是否都在包含和规定在信用证中
4、信用证是否都是可接受的
有些名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中会出现各种限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有条件的付款条款和限制出口人履约、交单等的条款,极大地损害了出口人的利益
5、价格条款是否与销售合同中的一致
6、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最后装运日,如离最后装运日太近应要求展延装期、效期;信用证的装期和效期为同一天即“双到期”时,须自行将装期提前10天办理托运;如信用证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装运日期若干天,要注意该期限是否合理,能否办到;
7、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
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 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二、通知/保兑
(一)通知/保兑
信用证通知行在UCP600的规制下,承担的是转递信息的义务,通知行应当对外承担证明信用证真伪的义务,但是通知行也可以不履行通知的义务,前提是应当及时地通知各方。作为开证行的代理人,通知行的义务很简单,只需要履行告知的义务即可,而无须承担兑付或议付信用证的义务。如通知行同时担任保兑行的话,则通知行承担保兑行的责任。(二)受益人的应用
受益人的应用是出口商发货,出示材料和得到货款的过程。
在受益人收到信用证之后,受益人要及时准备好货物。在受益人提交发货单之前,必须要保证单据满足信用证中的所有条款。以下是适于用出口方的“3C原则”。
1.完整性;所有的单据都必须提交
2.准确性;所有的单据都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规定
3.一致性;单据之间必须相符
三、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通知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通知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坚持两个一致的原则,1.严格一致,是指在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之间,一个字与一个字、一个字母与一个字母的相符,即使是拼写错误,也构成单证不一致,单据就像是信用证的“镜子影像”。2.实质一致,允许单据有差异,只要差异不损害进口人,或不违反法庭的“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益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案例分析
案例:我某进出口公司向非洲某商出囗一批自行车,对方开来信用证要求按合同规定8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由于我公司备货不及,无法在8月装运,审证时未加注意。直至9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发现信用证有误,忙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运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次日非商电复:“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交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