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办[2011]16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
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
第六条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扶持重点第七条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1994.10.27•【文号】[94]国农综字第167号•【施行日期】1994.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994年10月27日(94)国农综字第167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新颁发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按总项目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使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逐步做到系统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总项目的分类从1995年,国家对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按照相对成片的开发区域或特定的建设内容,确立为独立的总项目。
这些总项目按其结构,一般分为两种类型:(1)综合开发总项目:一般按照地域或流域确定项目区,并由若干个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混和组成;(2)单项开发项目:一般有具体的项目区或建设地点,有特定的开发建设内容,并由若干个开发内容相同的土地治理开发子项目或由若干个建设内容相同的多种经营子项目组成。
二、关于总项目的划分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总项目,按其性质可分为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两部分。
各省、区、市农业综合开发总项目中的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的划分,应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农业综合开发计划(统计)报表》表列内容填列。
生态保护项目可列入土地治理开发。
中央农口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多为单项开发总项目,其项目性质的具体划分为:(1)土地治理开发包括:农业部的黑龙江省农场总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土地治理项目、种子基地建设项目、原种扩繁基地建设项目、牧区育草基地建设项目等,林业部的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工程项目、太行山绿化工程项目等,水利部的黄淮海跨省骨干水利工程项目、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项目等;(2)多种经营开发包括:农业部的黑龙江省农场总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综合开发项目中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菜篮子工程项目、秸秆养牛项目、绿色食品项目、花卉项目、海南天然橡胶基地改造项目等,林业部的低产油茶林改造项目、干果药材调香料基地建设项目、名特优经济林建设项目、花卉项目等。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2.08•【文号】国农办[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农办[2006]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工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并业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二○○六年二月八日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县级国有农牧场,以下统称“开发县”)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和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县管理是指开发县的新增、恢复、暂停、取消、适时退出、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开发县管理遵循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原则。
(一)总量控制。
以200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复核定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单位”)开发县总数为基础,实行开发县总量控制。
(二)适度进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 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 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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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制 度
己 口 口7 9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 门项 目 主要扶持农业主产
开 发项 目 区提供示 范、服务、保 障作用, 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 区,重点扶持粮食 主产区、水 资源短缺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以下简称 织实施的名优 经济林 等示范 , 销总社 地 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 目的 供 国家农发办 )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 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 ( 以
或省级 品种 审定委员 会审定通过 ,引进 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 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 助、 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 财政资金
使用范 围: 种植业 项 目所需的基础设施 建设及 设备购 置 ,包括温室大 棚、工作室 、土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 目财政资金使 用范 围:
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 ( )场、科研 院所、大专院校等 。 林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对于林业项目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建设水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制定了《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林业项目的实施。
二、总则1. 林业项目的定义林业项目是指通过人工或自然方式,对森林资源进行开发、保护、修复和管理的活动,以促进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项目管理的目标项目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林业项目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保护和提升森林资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的稳定发展。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1. 项目申报材料的准备申报林业项目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内容、可行性分析等;-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估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技术方案:详细描述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实施方案;- 经济效益评估报告: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可行性。
2. 项目审批程序林业项目的审批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 初审:由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终审: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最终决定是否批准项目实施。
四、项目实施1. 项目组织和管理- 组织架构:项目实施期间,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项目计划: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实施的时间节点和里程碑;- 项目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难题。
2. 资金和物资管理- 资金筹措: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渠道,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物资采购: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物资采购,确保物资的质量和数量满足项目需求;- 资金使用监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3. 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修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受影响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确保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生物多样性保护:注重保护和恢复当地的生物多样性,防止物种灭绝和生态平衡破坏;- 水土保持: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94]国农综字第29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9日(94)国农综字第29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林业、水利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随文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项办法,适用于1994年起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93年底前批准立项尚在执行中的项目,仍按1988年9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厅(局),农行分行,土地局。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专项投资,实现农业特定发展目标的综合经济活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发展政策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的精神制定。
凡是国家确立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土地资源的治理开发,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开垦、成片造林、开然草场改良、沙区绿洲农业建设等;另一类为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优质高新产品的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式的开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
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
扶持对象包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开发县。
第九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括 专业大户 、家庭农 场、农 民合作组 织、农 村集体经 济组 织 以及 涉农 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条 农业综合 开发 实行开发县 管理 。土地治理项 目
服务体 系建设等 。
第五条 农 业 综 合 开发 实行 国 家 引导 、 民 办 公 助 的 多元
报 账制 ,按照 国库集 中支付制度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土 地 治 理 项 目实 施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办
第十六条
容:
农 业综合开发财政 资金应 当用于以下建设 内
理 报 账 。县 级 财 政 部 门应 当根 据 已批 准 的 年 度 项 目实施 计 划
务 、粮食 及棉 花 糖料 等 大 宗农 产 品产 量 、水 资源等 基础 数
据 ;工作 绩效 因素 包括 资金 管理 、项 目管理 、综合 管理、监
项 目管理 费主 要 用于农 业 综合 开发 项 目实地 考察 、评 审、检 查验收 、宣传培 训 、工程招标 、信 息化建设 、工程 实 施 监 管、绩 效评 价 、资金 和 项 目公 示 等项 目管理 方 面的 支
设 ;对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较 差 、 生 态 比较 脆 弱 的 区域 实行 限 制 开发 ,以 生 态 环 境 恢 复 为 主 。
和生 态建设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推 进农村一 、二 、三产业 融合发展 ,提 高农业综合 生产 能力 ,保障 国家粮食 安全 ,带
动 农 民增 收 ,促 进 农 业 可 持 续发 展 和农 业现 代 化 。 第 四条
应 当安排 在 开 发 县 。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5•【文号】农办计〔2015〕98号•【施行日期】2015.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农办计〔2015〕98号各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渔业、农垦厅(局、委)、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2016年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申报要求,农业部办公厅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据此抓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由具备农业工程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并达到相应深度要求。
二、农业部门应会同同级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认真组织项目前期工作。
要本着科学严谨、宁缺勿滥的原则,对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把关,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三、承担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地方项目)和农业部其他项目的,需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附项目建设田间工程和土建工程完成情况平面图。
拟申报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
四、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要求申报的2015年项目,通过农业部评审尚未立项支持的,如修改完善后符合2016年项目申报条件,由省级农业部门和农发机构联合行文报送,并注明“复报”字样。
权威发布: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林规发〔2012〕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位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发〔2011〕16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反馈。
国家林业局2012年10月1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规定,结合林业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发林业项目,是指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
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
农发林业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发挥林业行业技术优势,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为项目区提供林业项目建设示范、发挥生态保障和经济促进作用。
第三条农发林业项目包括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两类。
林业生态示范项目,是指通过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低产低效林改造以及工程固沙等工程措施,改善项目区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预防和治理土地沙化,防治水土流失和涵养水源,减轻土地沙化和沙尘天气对农业生产的危害和影响,为项目区提供生态保障,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4.13•【文号】国农办[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7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二○○七年四月十三日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高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的内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单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综合管理的主要事项。
第三条考评的依据:(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资金拨付文件、决算报告、有偿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会计资料。
(三)项目建设规划、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报表、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项目计划批复文件、统计报表等项目管理有关资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国农办[2000]125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00.09.22【实施日期】2000.09.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9月22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国农办[2000]12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实现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和中央农口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项目是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它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经国家农发办确立的部门项目,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指中央农口部门包括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第三条部门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体现行业特点,发挥技术优势,注重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良种繁育能力,增强项目示范作用,引导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第四条部门项目按其特点分三类1、土地治理项目,包括水利部实施的长江、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和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国家林业局实施的长江上中游防护林项目、太行山绿化工程和防沙治沙项目,国土资源部实施的土地复垦项目。
2、多种经营示范项目,包括农业部实施的秸秆养畜项目、优质农产品示范项目,国家林业局实施的名优经济林和花卉项目。
3、良种繁育项目,包括农业部实施的良种科研推广项目、育草基金项目和菜篮子工程项目。
第五条土地治理(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要通过治理水土流失,增加林草植被,防治土地荒漠化,复垦废弃土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1)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
10004
财政部
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事项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9项: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事项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
外交部、商务部、国防科工局、保监会
出口信用保险经办机构
10005
财政部
海洋局
用海单位、个人
10002
财政部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5项: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
无
国务院部门、各级人民政府
10009
财政部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四、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规模: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应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源环境压力的不断加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积极推动林业项目的实施,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为规范管理和推动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林业项目,特制定本《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二、项目概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林业项目包括林业资源保护、林业经济发展、森林防火、林产业扶贫等方面的工作。
本细则旨在明确项目的管理要求,确保项目能够有效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果。
三、项目管理1. 项目立项a. 项目立项需经过全面规划和论证,确定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b. 在立项报告中应包括项目目标、项目范围、项目计划、预算和资源需求等内容。
2. 项目组织a. 成立专业团队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b. 项目组织结构中应明确各成员的职责、权力和沟通渠道。
3. 项目实施a. 项目实施期间,需按照项目计划和时间进度,有序推进各项任务。
b. 各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和进展应及时汇报和评估。
4. 项目验收a. 项目实施结束后,应进行综合验收,评估项目的成果与效果。
b. 验收包括项目成果的质量审定和实绩总结。
四、项目内容1. 林业资源保护a. 制定并落实森林保护规划,确保森林的健康生态和生物多样性。
b. 加强森林监测和防护力度,预防和控制病虫害等自然灾害。
2. 林业经济发展a. 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
b. 支持农民种植经济价值较高的林木品种,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3. 森林防火a. 制定森林防火预案,加强林区的防火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b. 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能力,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
4. 林产业扶贫a. 发挥林业的扶贫作用,推动贫困地区的林业产业发展。
b. 通过培训和技术支持,帮助贫困户提高林产品加工和销售能力。
五、项目资金管理1. 项目资金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提供,用于支持项目实施和管理。
2. 资金使用应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安全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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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农办[201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充分征求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和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2005年3月11日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
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
第六条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扶持重点第七条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
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确的主要农作物、牧草等新品种,应经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引进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第九条优势特色示范项目:重点扶持秸秆养畜示范基地、水产及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
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重点扶持油茶、核桃等名特优新经济林和花卉品种引进、繁育和示范推广。
基本立项条件是: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开发的产品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通过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探索完善产销对接等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模式。
基本立项条件是: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开发的产品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条用于部门项目的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构成。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资金根据财力可能和客观需要确定,并与各部门和地区项目管理工作绩效挂钩,向工作成效好的部门和地区倾斜。
用于部门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
第十二条部门项目应按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比例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实。
第十三条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一)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干支渠(沟)道开挖疏浚;干支渠道衬砌防渗;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及加固;泵站(总装机容量五千千瓦以内)及配套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三十五千伏以内)新建、改造;工程管护设施及量水设施、施工临时工程设施等。
(二)水土保持:坡地及沟道整治、土壤改良、保土耕作、封禁治理及田间道路、拦引蓄灌排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补助及技工工资;营造水土保持林草、经济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及幼林管护费;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效益监测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等。
(三)土地复垦:土地整治、土壤改良和污染土地修复;修建排灌蓄水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费用及技工工资;营造农田防护林和经济林所需的苗木、整地、定植;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和农用机械及其配套机具购置补助等费用。
(四)林业生态示范: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封育、低效林改造;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五)良种繁育:种植业良种扩繁、加工、贮藏、检验、育种必备的仓库、晒场、温(网)室大棚、处理车间、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道路、机井、蓄水积肥池、灌排设施设备;输变电设备及线路、场区道路、地中衡、土建工程等生产性辅助设备、农业机具等;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助、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种植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温室大棚、工作室、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十千伏以内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种苗补助、检验检测设备等;养殖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设施、秸秆处理设施设备、厂房、畜禽棚舍、运动场、库房、鱼池、工作室、场区道路、围墙、输变电设备及线路、排灌设施、粪污处理、品种改良、质量检测及防疫设施等;加工类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等;流通类项目所需的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及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五条土地治理类项目所需的项目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管护费等支出,产业化经营类项目所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等支出,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列支的相关费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部门项目财政资金应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执行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支付,按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七条中央农口部门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行业发展规划,编制部门项目建设规划。
地方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应根据部门项目建设规划,在对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评估、筛选的基础上,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中央农口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与国家农发办联合制定下一年度分类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部门项目的申报单位或扶持对象主要为基层农口部门和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承担良种繁育、科技推广的国有农(林)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扶持种植、养殖基地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数30户以上。
对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扶持良种繁育、推广及进行技术改造、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污染物处理的项目。
(三)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确定单个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
原则上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单次立项不低于一千万元(分两年实施),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土地复垦、良种繁育项目分别不低于一百五十万元、一百万元、一百五十万元、一百二十万元。
优势特色示范、名优经济林等示范、新型合作示范等产业化类项目,应逐年确定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的上下限标准。
同时,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自筹资金能力和实施项目能力等,分别确定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
(四)对于申报产业化类项目的同一项目单位,要限制连续申报,杜绝多头申报。
当年已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和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同时申报部门项目。
已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申报部门项目。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部门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
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户数,以工商部门注册或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中央农口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综合考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基础资源因素和工作质量因素等,初步拟定分省分类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和申报方案,报国家农发办同意后,由国家农发办下达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由中央农口部门下达项目申报方案。
第二十条部门项目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指南、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和项目申报方案等,联合下发部门项目申报通知,并由基层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从项目库中择优选项,自下而上逐级联合上报至省级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
第二十一条省级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组织专家对逐级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择优选项,按规定的时间和申报规模等,联合行文上报中央农口部门和国家农发办。
报送中央农口部门的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含初步评估意见,地方财政、有关单位配套资金承诺意见,项目基本情况表,下同)、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报送国家农发办的材料为申报文件。
省级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有最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