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名词解释
宪法简要介绍
宪法简要介绍绝大多数国家而言,宪法序言的内容都是有关宪法本身的规定,诸如制定宪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制定宪法的经过,宪法的构成,宪法的演变,宪法的修改,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原则,宪法的地位等。
本文简单介绍一下宪法。
1.什么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是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2.我国现行宪法体系:现行宪法共143条,分为序言和四个章节(总纲、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3.我国宪法的作用: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4.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5.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6.宪法的主要特征: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第二,宪法是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要以宪法为依据。
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两种意义上定义形式意义上,专指以宪法名称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实质意义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的。
(1)分成固有意义上的指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或者是根本法,任何涉及国家统治权力的基础和构造的法我们都可以看作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2)立宪意义上的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两个要点:产生的时间是近代意义上的;把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的尊严和自由。
二、宪法姓公还是姓私-宪法的属性五种标准:按规范性质按照权力关系按照利益性质按照主体按照法律关系:就是按照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划分公法。
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者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就是公法。
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宪法还处理国家权力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国家公共权力。
所以依据法律关系来看,宪法是公法。
三、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宪法地位的三特点: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四、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赋予国家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
3、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也是一种限权规范的统一体。
五、宪法的特征宪法除了具有普通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之外,宪法还有着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1.宪法是授权性的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
宪法就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宪法就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2.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基本法宪法不是保护一般的公民权利,而是保护对公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关系到人性本质的基本权利(关于公民的人身、财产与精神方面的权利)3、在政治体制和国家设置方面也是最基本的4、宪法的出发点和一般法律不一样六、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两者法律效力的等级是不同的。
宪法
~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取决于3个方面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宪法是公民权力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力的保障书从宪法的基本内容,尽管作为国家根本的宪法涉及国家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分为2大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力的有效保障)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的定义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主宪法和协定宪法~法国宪法的产生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产生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民族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的大众的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宪法发展的趋势一方面要加强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呈扩大趋势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权力向中央集中,中央集权的趋势日趋明显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因为在宪法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力的保护宪法保障得以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宪法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扩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颁布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中国民国由中华人民组成,这是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原则体现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根据资产阶级自由民主的原则,用专章规定人民享有的权利义务根据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在附则中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他根据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了民主观念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租用但是这部宪法明显的具有向封建势力妥协色彩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任务~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1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2 增加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3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土地征收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们可以一招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 对非公有制的固定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6公民的私有财产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收并给予补偿7社会保障内容改为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8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成员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10将有关涉及戒严的规定修改为紧急状态的有关规定11增加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访问12将乡镇人大的人气由三年改为五年13将义勇军进行曲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宪法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利~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利形态修宪权是依照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制宪权的基本特征第一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制宪权的统一性制宪权作为一种权限其存在形态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转让第四制宪权具有自律性~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第一普遍性第二特殊性~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利制约原则法治原则~宪法的序言是指独立于宪法正文之外的一部分叙述性文字根据宪法序言的繁简程度和表现形式不同可将宪法做如下分类目的性序言原则性序言纲领性序言综合性序言~从宪法的内容和结构上来看按照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我国现行的宪法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的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法规范的政治性组织性与限制性最高性稳定性和适应性制裁性原则性历史性与概括性~宪法规范的种类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力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宪法关系也称宪法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力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体现上的表现~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宪政社会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政治关系~宪法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国家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利益集团~权利制约是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决定的宪法处理公民权力与国家权力关系特点就在于确立了公民权力的优势地位并从总体上对国家进行强有力的控制这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所在从根本上讲这是由宪政国家中人民的主权地位决定的~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首先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其次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最后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宪法对人权的促进和保护一方面宪法规定并不断丰富着人权的含义另一方面宪法对人权进行着严格的保护这表现在宪法为人权的实现规定了各项政治法律条件在人权与其他宪法价值的实现发生冲突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首先保护公民的人权~宪法对民主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宪法在保护自由平等安全等人权的基础上规定了公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政治权利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民主核心的基础~宪法文化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它是指一国公民在长期的社会省会(主要是宪法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宪法现象并直接影响人们宪法行为的具有普遍性并相对稳定的社会心理和观念的总称~宪法文化的类型以宪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可分为不成文宪法文化和成文宪法文化以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况为标准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派生发展型宪法文化超越发展型宪法文化以宪法发展历史阶段的不同标准可以分为近代宪法文化和现代宪法文化~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与近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连它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和内容宪法是对以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民主政治建立后还需要通过宪法的实施即宪政实施去维护发展和完善使之更符合民众的意思和一般的文化精神~宪政包括三个基本要素民主法治人权~宪政的特征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其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已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力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因此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的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政对宪法的反作用矫正宪法内容的偏差根据客观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变迁对宪政进行修改~宪法与宪政的区别(186)~~宪政建设条件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力经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经济条件正确处理执政党和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和宪法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建设为宪政建设提高赖以发展的政治条件剔除传统文化糟粕吸收外来文化的精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文化条件制定科学完善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自身条件~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从人民民主的专政的国家政权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等三个方面全面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性质~从国家政权的政治属性和阶级本质来说我国事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以及一起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同盟~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宪法
(一)宪法的词义 在西方:宪法一词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 在西方:宪法一词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英文 constitutio 中constitution与之相当,原为建立、组织、构造的 constitution与之相当,原为建立、组织、 与之相当 意思。 意思。宪法一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含义并不是一开始 就明确的,而是经过了一个长时间的演变过程。 就明确的,而是经过了一个长时间的演变过程。1787 年美国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使宪法一词的现 代含义才最后完全、普遍地确立。 代含义才最后完全、普遍地确立。
一、 宪法的概念
与其它部门法相对而言,宪法居于根本法的地 位,这体现了宪法规范的外部特征,也反映了宪法 这体现了宪法规范的外部特征,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三方面的因素: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宪法的 定义
一、 宪法的概念
可见,无论在中国和外国,“宪法”一词 可见,无论在中国和外国, 宪法” 虽然在古代即得到广泛的应用, 虽然在古代即得到广泛的应用,但都是指一般 意义的法律、法令,不具有现代宪法的含义。 意义的法律、法令,不具有现代宪法的含义。 资产阶级革命中确立的 现代意义的宪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确立的。 现代意义的宪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确立的。
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 权限等等的法律, 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 实际对比关系。 实际对比关系。” 这是宪法的阶级属性。 这是宪法的阶级属性。政治力量首先表现为阶 阶级属性 级力量,其次是其他政治力量。 级力量,其次是其他政治力量。
宪法的 定义
一、 宪法的概念
什么是宪法
everything is the way it is because it got that way. __ D'arcy thompson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一)英国宪法的产生 1.地位 英国是近代宪法的发源地,享有 “宪政之母”的声誉。英国立宪 历史久远,是不成文法的代表, 它最先产生了议会政治,建立了 代议制度,为后人所仿效。
位于北大西洋 不列颠群岛, 与欧洲大陆隔 英吉利海峡相 望 北大西洋航运 中心,海上交 通枢纽
公元五世纪前,罗马帝国统治 五至十世纪,日耳曼人一支盎格鲁—萨克 逊人占领不列颠,实行部落联盟制 十世纪时,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格 兰,建立英国
特点:①外族征服,人数少;②分封制,英王 无征税权和常备军,王权有限 ;③尊重习惯, 实行判例法。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凡权利未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宪法是规定和制约国家权力的法律
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 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满权利的纸。 ——列宁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 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 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 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 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 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 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英王在殖民地派遣总督、派驻军队、征收赋税,并随着殖 民地的发展变本加厉,最终于1775年爆发独立战争。 1776年大陆会议通过由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鼓舞 了美国人民的战斗精神。在华盛顿的率领下,1781年美国 取得战争胜利,成为独立的共和国。 1781年13个殖民地通过《邦联条例》,正式建立“美利坚 合众国”。 但邦联权力太小,只有一个议会,没有行政和司法机构, 而且不能征税,无权直接统治各州公民;各州保留其主权 、自由和独立,各自高筑关税壁垒。 1787年发生谢司起义,“群氓统治”的威胁、政府的软弱 无力,更加引起美国社会精英的恐慌,如何建立强有力的 政府被提上历史日程。
第一章宪法总论
三、宪法定义(一)
(一) 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定义宪法 4、(德-耶林涅克)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 能的程序,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和职权,以及个 人对国家政权的原则地位的各种原则的总和。 5、宪法决定和规定最高的国家机关的设立。它规定这些 机关与公民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6、宪法是规定国家统治机构的组织规范。特别是近代宪 法规定了以权力的分立为中心的国家重要机关的组织及其 运行的办法,并以确定国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目的。
一、宪法语义
2、中国古代“宪”、“宪法”、“宪章”词义 (1)指一般的法律、法度。 (2)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3)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4)其它如“遵循”(“祖述尧舜,宪章文 武”)、“制裁”(《南齐书-沈仲传》“中丞案 裁之职,被宪者多结怨”;“监督”(御史台、 都察院——宪台 御史——风宪官) 结论:中国古代的“宪法”一般是指普通法律, 虽然在某些场合具有某些优越与普通法律的含义, 但是其基本含义侧重于公布,而且无组织法的含 义。
是否要在我国宪法中规定“住房 权”,“阳光权”、 “食品安全 权”?
目前,有的学者将我国存在的社会问题常 常归结为宪法没有规定,尤其是在基本权 利保障领域,如有学者认为我国住房问题 难以解决,就提出要在宪法中纳入“住房 权”,有的学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堪 忧,就提出“食品安全权”,请从“宪法 是根本法”的角度,来分析以上现象。
“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 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 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 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 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 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 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 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是什么-宪法的准确定义是什么?
Grief is no greater than heart death, and no more exhaustion than heart fatigu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宪法是什么?宪法的准确定义是什么?宪法是什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我国的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自觉地遵守宪法以及衍生的其他一切法律,这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那么宪法的准确定义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宪法是什么?”。
宪法是什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我国的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自觉地遵守宪法以及衍生的其他一切法律,这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那么宪法的准确定义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宪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年、年五次修订。
一、修订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
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18年修正版。
二、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三、五四宪法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
第一章宪法概述
卢梭:“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 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 自由。” 为了公共的利益,就可以侵犯私人的利益;把 这种观点推向极端,就成为极权政治了。罗伯 斯庇尔的雅各宾派恐怖政府、斯大林的暴政、 希特勒的法西斯极权政府等等,都可以从卢梭 的“人民主权”中找到理论根据。
第一章 宪法的概述
第一节宪法的定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一)古代西方“宪法” 的含义 1、在古希腊时期,宪法是有关城邦组织 和权限的法律。其中主要包括有关公民 资格、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和城邦议 事机构、行政机构和法庭的组织、权限、 责任的法律。可见当时古希腊的宪法有 些类似当今的组织法。
二 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的内容是规定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 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 动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法律效力最高 立法依据 、最高行为准则 3、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人权宣言》: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 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独立宣言》: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 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 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 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 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2、在古罗马,宪法或宪令是指罗马皇帝 所颁布的诏书、逾旨。敕令等,经常出 现在罗马的法律和法学著作中。由查士 了尼皇帝钦定的、并被赋予法律效力的 《法学总论》的序言中,曾四次使用 “宪令”一词,就是在上述意义上使用 的。
3、在中世纪,宪法是用来表示教会和封 建主特权以及其与国家关系的法律。
五 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与语义性宪 法 美国学者卡尔· 罗文斯坦曾根据宪法的实 施效果的不同,将宪法分为规范性宪法、 名义性宪法与语义性宪法。
宪法简答题
宪法简答题
1. 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最高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政治权利和义务、公民自由和权利、政府机构的组织和职权以及司法程序等内容。
2. 宪法的作用是什么?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义务,保证了国家机关和公民的行为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稳定和公正。
3. 宪法的起草和修改由谁负责?
宪法的起草和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4.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包括: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权、政治协商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宪法监督制度等。
5. 宪法保障了个人的哪些权利?
宪法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出版、宗教信仰、教育、劳动、居住和移动自由、投票、选举、参加政治活动、受教育的权利等基本权利。
什么是宪法?
什么是宪法?作为一国之根本大法,宪法的功能和意义远远不止于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统一了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更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保障人民权利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坚强后盾。
那么,什么是宪法?它的产生源于何处?它有哪些特点和功能?今天,我们就来科普一下宪法的有关知识,以期帮助广大读者加深了解。
一、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指规范国家基本制度、权力机关和公民权利义务的总章程。
它是一种法律,属于国家高规格法律的范畴。
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的最高特点在于它是国家根本大法,也就是国家最高法律。
二、宪法的产生源泉宪法的产生源泉有三种:一是人力源,即由制定宪法的人所决定;二是历史源,即由国家历史、民族传统和政治文化所形成的文化认同;三是自然源,即由法理学上的自然法和人权理论所提供的理论支撑。
三、宪法的特点和功能宪法具有以下特点:1、权威性:宪法是授权在于全体公民的根本法律,其权威性最高。
2、稳定性:宪法制定的原则和规定是不可改变的,并且不随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变化而变动。
3、吸收性:宪法应该吸收先进的文化、制度、模式和经验,以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
4、普遍性:宪法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为所有公民服务,不分国籍、民族、宗教或性别。
宪法的主要功能:1、宪法是一种国家制度的地盘法,规定如何建立政治制度、行使国家权力和组成国家政府。
2、宪法保障了人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保人们的自由和尊严。
3、宪法是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强后盾。
4、宪法是权力的制衡和约束,通常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4、宪法是社会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基石。
四、结语宪法是一种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国家稳定和发展的根本大法。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深对宪法的了解,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切实维护宪法的尊严。
在国家发展的道路上,宪法更是至关重要的标志性文件,我们也应该努力做到自觉遵守、认真执行,为推进国家发展做出贡献。
宪法是什么-宪法的准确定义是什么?
宪法是什么?宪法的准确定义是什么?宪法是什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我国的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自觉地遵守宪法以及衍生的其他一切法律,这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那么宪法的准确定义是什么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宪法是什么?”。
宪法是什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我国的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自觉地遵守宪法以及衍生的其他一切法律,这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那么宪法的准确定义是什么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宪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一、修订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
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18年修正版。
▲二、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三、五四宪法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
被称为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宪法名词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3.柔性宪法:是指是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者程序都与法律相同。
即有国家的立法机关议员按普通立法的形式通过,就可制定或修改宪法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3、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4、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5、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6、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7、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
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8、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9、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10、宪法控拆: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拆的一种制度。
11、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宪法笔记:宪法的含义
第⼀节宪法的含义 ⼀、宪法的词源: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它们的含义主要有三种情况:⼀是指⼀般的法律、法度。
⼆是指优于刑法等⼀般法律的基本法律。
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这些与近现代宪法的涵义完全不同。
在中国,将“宪法”⼀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
在西⽅,“宪法”在英⽂中为constitution或constitutional law,是由拉丁语constltutio发展⽽来。
Constitutio在拉丁语中指组织、结构、规定。
在古代西⽅,“宪法”⼀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的法律。
⼆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会势⼒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同样,这些都与近现代宪法的涵义不同。
宪法词义发⽣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艺复兴时期。
近代资产阶级⾰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
2、在法律效⼒上,宪法的法律效⼒。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法依据或⽴法基础。
②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③宪法是全国各族⼈民、⼀切国家机关和武装⼒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为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第五条 中华⼈民共和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和尊严。
⼀切法律、⾏政法规和地⽅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切国家机关和武装⼒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的知识点笔记总结
宪法的知识点笔记总结一、宪法的概念和作用1.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权力机构及其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一部全面的、基本的、总体性的法律。
2. 宪法的作用宪法具有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统一国家法律体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政治局势等作用。
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规范了政府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实现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宪法的起源和发展1. 宪法的起源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古希腊的雅典城邦就曾有宪法;古罗马的《十二表法》是最早的宪法;英国的《大宪章》是宪法的先河。
现代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英国《权利和自由法案》和18世纪的美国宪法。
2. 宪法的发展宪法的发展经历了历史上的变迁和演变。
从最初的单纯约束政府权力到后来的保障公民权利、规范政府行为、建立权力分立体系等内容的不断完善,宪法的发展一直在推进。
现代宪法普遍包括了宪法的权利保障、政府组织和职权、司法审查、修宪程序等内容。
三、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组成1. 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政府机构及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是一部全面的、基本的、总体性的法律,包括了国家组织形式、国家根本制度、政治体系、宪政原则、司法制度、宪法解释和修改等内容。
2. 宪法的组成宪法通常包括宪法章程和各种宪法法律。
宪法章程是宪法的总纲,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宪政体制;宪法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内容,包括各种法律法规、法令和法律文件等,是宪法章程的细化和具体化。
四、宪法的制定和修改1. 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制定是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通常需要经过立法机关或宪法制定机构的一系列程序。
宪法制定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公民的意愿和利益,遵循宪政原则,进行广泛的社会听证和民意调查,最终由立法机关或宪法制定机构表决通过。
2. 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是对宪法内容的修改和变更,通常需要经过立法机关或宪法修改机构的一系列程序。
宪法的性质
宪法的性质宪法(constitution,又称宪章、根本法),是一个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
国家或地区的其他的法律、法令等都不得跟宪法相抵触。
它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印度宪法是世界上所有主权国家中篇幅最长的成文宪法,共有444条,分为22章,12份附表及118个修正案。
美国宪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宪法,共有7条,27个修正案。
概念的产生“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
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
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建立了代议制度(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先秦时期是没有的),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
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
世界各国的早期宪法形式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日本式的君主立宪。
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以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专用词。
世界上最早的宪法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
它是17世纪中期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争夺政权过程中互相妥协的产物。
通过一系列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宪法性法律,如《权利法案》《人身保护法》《王位继承法》《国会法》等,这些宪法性法律同政治惯例、司法判例一起构成了英国宪法,确立了英国立宪君主制政体和议会内阁制。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 宪法
• 分类标准: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的不同 • 钦定宪法:
– 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的宪法。钦定宪法奉行主权在君的原 则。 – 中国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1814年法国宪法、1848年意大利 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
– 协定宪法:
– 由君主与国民共同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 产物 – 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 1830年法国宪法
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 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分类的意义
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型的活动, 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 (二)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三)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四)宪法定义新探 1. 周叶中: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 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参见教材。 2. 江国华:宪法是使政府服从规则控制的 事业。参见《宪法哲学导论》。
第二节
宪法的本质
一、认识宪法本质应注意的问题
(一)本质缘何重要:科学研究的任务就是透过现象揭示本 质。 (二)何谓本质: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事物自身组成 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 殊矛盾构成的,它从总体上规定事物的性能和发展方向。 (三)何谓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是指从总体上规定宪法 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内部联系,是宪法比较深刻的一贯 的和稳定的方面。 (四)宪法的阶级本质问题:宪法和宪法学都具有阶级属性。 (五)宪法本质的多重性: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认识。 (六)宪法本质研究的立足点:宪法和宪法现象
(二)近代以前的西方:
– 1、古希腊: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 法律----国家组织法 – 2、古罗马:皇帝的诏书、谕旨 – 3、中世纪: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特权的文 件
宪法总论
第一章宪法总论第一节宪法的本质和概念一.【宪法的概念】●原始意义上的宪法---- 是指国家组织法●立宪意义上的宪法---- 也称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利、以保障人权的法。
●部分法意义上的宪法---- 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规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了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宪法与法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共同性。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高级法,是“法律的法律”。
以下3个特征决定了宪法的根本性法的地位:①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②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⑴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⑵一般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1.在宪法制定方面,与普通法律的制定相比较,主要有两点不同:①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②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的特定多数,如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或者五分之四以上同意★我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
2.在宪法修改方面,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相比较,主要有三点严格要求:①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提案★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②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严格★我国,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普通法只需人大或常委会半数通过。
③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者在宪法通过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三.【宪法的本质特征】1.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宪法通过创制各种民主制度,以保证人民主权的实现。
2.宪法反应了一国当时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学重点
宪法学重点1、【名解】宪法是授予并约束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
2、【名解】规范性宪法: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且在政治实践中发生实际效力的宪法。
3、【名解】近代宪法、现代宪法、宪法判例、宪法惯例近代: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体现了自由主义原则,公民权利主要是自由权,国家职能比较简单,以英美法宪法为代表。
现代:指20世纪初以来的宪法,~宣告的公民权利从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国家职能得到加强。
判例:上级法院依据宪法作出的判决可以作为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惯例: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为国家机关、政党及政治家所遵循,并为人民所接受,因而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4、【简述】近代宪法、现代宪法区别以时代为标准划分的。
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的分水岭是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魏玛宪法》。
现代宪法比近代宪法更加完备,宪法的四大部分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国家的标志都已经具备,而且趋于成熟。
魏玛宪法前的宪法主要侧重国家机构的组织,对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涉及比较少;现代宪法的民主性和人民性更强。
一战后,世界主要的二元君主制国家德国、奥匈帝国等都垮台了,钦定宪法大大减少,民定宪法增加。
而且宪法内容里更注重保护民众的利益,开始限制资产阶级的利益。
5、【简述】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特征此特征主要指宪法典与普通法律的区别:(1)宪法在内容上不同于普通法律。
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些都是国家中最具根本性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纲领。
普通法律也规定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以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内容,但它只规定其中某一方面的问题,普通法律是宪法原则精神和规则的具体化。
(2)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①在制定方面,有两点不同:一是制定主体不同。
宪法的制定主体可笼统称为制宪机关,属于临时机构;普通法律的制定机关是立法机关,属于国家的常设机关。
第4章 宪法
1)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 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3)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1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15、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10、政权组织形式——是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又称政体或根本政治制度。
11、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二者的关系是内容(国家性质)与形式(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内容。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否则,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就无法行使其国家权力,实现阶级统治。
4、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这是我国宪政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 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
2. 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了1975年的宪法,通过了1978年的宪法。
宪法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4.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利必须依法行使
5.司法独立
综合宪法四大基本原则,可以看出:宪法的核心价值或精神在于权力制约即限权和人民主权或权利即护权。
C.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D.宪法与宪政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答案ABCD)
2004年宪法修改:
增加政治文明、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尊重和保障人权、紧急状态。
宪法的基本原则(概念和内容):
1.人民主权原则(逻辑起点)
1)宪法明确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2)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基本人权原则(终极目的)
1)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
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变化都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
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与宪政都是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可以完善宪法。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辨证关系。
宪政的特征:
1.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一)单项选择题
宪政的基本精神是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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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总论1.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由一个或几个宪法性文件构成的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成文宪法是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主要形式,它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的特点明确、集中以及方便了解等。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习惯的宪法。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解释的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普通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美国宪法属于典型的刚性宪法。
4.柔性宪法:是指无论是制定、修改、解释程序还是法律效力都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的宪法。
英国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
5.宪法修正案:是指在不触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把依照特定程序通过的修正内容按前后顺序分条附于宪法原文之后。
6.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既是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一种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手段和措施。
7.宪法习惯:是由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的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习惯,这些行为习惯与实施宪法的活动密切相关,经过长期的实践成为实施宪法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8.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宪法判例一般产生于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
9.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实际上是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表现形式。
宪法结构有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之分。
内部结构是构成宪法的若干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外部结构是指宪法与其他要素在组成更大社会系统中的相互关系。
我国的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五个部分组成。
10.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11.宪法监督:是宪法制定者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对依据宪法规定有权解释宪法、修改宪法和实施宪法的特定主体所进行的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和宪法实施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其目的旨在使宪法的规定准确实施和完全实现,从而实现宪法制定者的立宪目的。
包括人民监督、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宪法监督。
字串6 12.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是指由作为民意代表的立法机关,抽象的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
历史上最早由英国实行。
13.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具体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由美国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创立。
14.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的方式审查法律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代表国为德国。
15.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基本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
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之间的关系、国家与政党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我国的国家制度1.共和制:为较多的资产阶级国家所采取的政体。
是指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和形式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代表国为美国、法国、德国。
2.议会制:也称为责任内阁制。
是指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的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政府即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权,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
代表国为德国。
3.总统制:是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中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国家议会的权力很小,议会的议事程序要受政府控制和支配,议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都受到严格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代表国为美国。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5.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一定形式划分国家内部的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简言之,就是指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中央机关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6.单一制:是以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
它在形式上比较简单,是一个统一完整的政治实体。
代表国为英国、法国、日本。
7.联邦制:也叫联盟国家,它是以州、邦或成员国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组成的,在形式上较单一制国家复杂的国家结构形式。
代表国为美国、俄罗斯、巴西。
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9.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10.民族自治机关: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政权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机关具有两重性质,既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又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是民族自治机关。
1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人员构成特点(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3)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1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利。
其特点是,自治权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自治权具有法定性、原则性和灵活性。
13.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主要内容(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
(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
(5)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
(7)使用和发展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8)培养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14.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的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以及自治地方经济、文化重大事项的全面性规范文件。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5.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的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6.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
17.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的区别(1)制定的前提不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而制定的,而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
(2)着眼点不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着眼于民族特点,地方性法规着眼于地方特点。
(3)制定的主体不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4)报批程序不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18.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设立)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在中央政府管理之下,不拥有国家主权的行政区域(以管理特定区域的制度)。
19.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1)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因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的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这种关系的核心在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权力的划分和行使。
(2)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①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③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⑤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⑥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3)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①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②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这主要指香港。
③可自行制定有关经济、贸易、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政策,自行发行货币。
④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可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还可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字串8 ⑤负责维持社会治安。
⑥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20.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