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等四部门出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引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中小企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个部门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详细介绍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背景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划分标准对于政府、企业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原有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发展需求。
为了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个部门经过广泛调研和专家论证,修订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修订后的标准在继续支持传统制造业中小企业的基础上,更加充分地考虑了新兴产业和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
修订内容根据修订内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1.企业规模的调整原有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主要以从业人数为依据,修订后的标准在保留从业人数为划分依据的基础上,增加了年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的参考。
具体调整如下:微型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2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小型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中型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产业分类的调整修订后的标准针对新兴产业和服务业中小企业的特点,增加了部分产业的划分类别。
具体调整如下:制造业中小企业:包括传统制造业和新兴制造业;服务业中小企业:包括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生态环保产业等。
3.政策支持的调整为了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修订后的标准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不同类别,给予不同程度的政策支持。
具体调整如下:微型企业: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小型企业:除了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外,还可申请一定额度的低息贷款;中型企业:享受更高比例的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和低息贷款等综合支持。
影响和展望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将更加精准地识别和支持中小企业,有助于加强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指导和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一、背景介绍近年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等四个部门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目的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更精确地确定中小企业的范围,更好地提供政策和服务,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三、修订的内容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1. 企业规模标准根据修订后的标准,中小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和职工人数分别调整为:小型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中型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亿元,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2. 企业性质标准修订后的标准中,除了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中小企业外,还对企业的所有制形式进行了分类,包括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等。
3. 行业分类标准修订后的标准对中小企业所属的行业进行了细化划分,以更好地适应各行各业的发展需求。
四、修订后的影响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将对相关政策和服务产生以下影响:1. 产业政策修订后的标准将更精确地划分中小企业的范围,政府可以根据不同规模和性质的企业制定差异化的产业政策,更有针对性地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2. 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往往面临融资难的问题,修订后的划分标准将帮助金融机构更准确地评估企业的规模和风险,并提供更合适的融资支持。
3. 创新能力激发中小企业是创新的主要动力,修订后的标准将更好地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活力,为其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机会。
五、工信部等四个部门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修订,旨在更好地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修订后的标准将更精确地确定中小企业的范围,并提供差异化的政策和服务,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相信这一修订将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机遇。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1.06.18•【文号】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施行日期】2011.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背景
为了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工信部等四部门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标准将更加科学、合理地定义中小企业,并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新的划分标准
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关键指标进行核定:
1. 员工数量:中小企业将根据其职工总数进行划分,具体划分如下:
小微企业:少于50名员工;
小型企业:50至150名员工;
中型企业:150至500名员工。
2. 年营业额:中小企业将根据其年度营业额进行划分,具体划分如下:
小微企业:年营业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小型企业:年营业总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
中型企业:年营业总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
修订目的
通过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等四部门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更准确地界定中小企业,使得企业能够根据自身规模和经营情况享受相应的政策和扶持措施,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2. 提高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降低运营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
3. 优化资源配置,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和转型升级。
4. 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就业增长,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结论
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将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明确和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这将对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优化资源配置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工信部等四部门XX中小企业划分标准1
等四部门中小企业划分标准1等四部门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011年6月18日,**、**、国家和委员会、财部联合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全文如下: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联企业[2011]300号**、**、直辖市人民府,**部委、**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落实《人民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若干意见》([2009]36号),**、**、委、财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同意,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和委员会财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人民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若干意见》([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业,业,运输业(不含运输业),仓储业,邮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等)。
四、**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工业企业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新增〃微型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我国统计局、我国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四部门7月4日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首次在中小企业划型中增加“微型企业”一类。
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表示,新增微型企业标准,有利于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时效性的优待政策, 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
这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是我们我国历史上的第8次修订,也是涉及面最广、行业面最宽、划型较全的一次。
新标准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涉及84个行业大类,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行业小类,新增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
据介绍,目前世界大多数我国划型标准中,都有微型企业标准。
我们我国原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只有中型和小型,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进展和行业变化,特殊是在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政策扶持,社会各方面反映剧烈。
更为重要的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主要是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难。
找出问题的关键就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措施。
为此,《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中型和小型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
依据新标准,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房地产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依据新标准,工业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如下表所示: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讨论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进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中小企业分类管理、政策实施和宏观决策。
新标准掩盖面广、划分细致,充分考虑了各个行业的特点,有利于建立中小企业分类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真实反映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
二是有利于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
小型和微型企业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科研力量总体偏低,但是企业中比例最大的群体,也是弱势群体。
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促进就业、推动创新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和特点各不相同,其面临的发展困境和需求也存在差异。
为了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工信部等四个部门决定修订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以更加准确地识别和支持中小企业的需求。
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背景在于目前现行标准已经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
旧标准只是以企业的规模大小进行划分,无法考虑到企业的产业特点、创新能力以及对就业、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贡献。
因此,为了更精准地划定中小企业的范围,修订工作势在必行。
首先,根据修订后的标准,中小企业将会根据企业的产业属性进行分类。
工信部等四个部门将会综合考虑企业的主营业务、产值、从业人员和科技创新水平等要素,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不同的产业类别,并为不同类别的企业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这样一来,中小企业将可以更好地享受到与其产业特点相契合的政策支持,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发展潜力。
其次,在修订后的标准中,工信部等四个部门将会对企业的创新能力进行更加细致的识别和评估。
创新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因此,在修订后的标准中,将会增加对企业的技术创新、研发投入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将这些因素作为企业划分标准的重要依据。
这样一来,中小企业将会更加积极地投入到技术创新和研发活动中,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另外,修订后的标准将会更加重视中小企业对就业和社会公共服务的贡献。
中小企业是我国就业的重要来源之一,提供了大量的岗位机会和就业机会。
为了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的招聘和人才培养工作,修订后的标准将会考虑企业的从业人员规模、培训投入等指标,并根据这些指标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就业培训和人才招聘支持。
此外,标准修订后还将考虑到中小企业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贡献,为这些企业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奖励,鼓励它们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一览表
营业收入80 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营业收入6 000万元—80 000万元,且资产总额5 000万元—80 000万元
小型
营业收入300万元—6 000万元,且资产总额300万—5 000万元
微型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
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型
从业人员100人—300人,且资产总额8 000万元—120 000万元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从业人员1 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从业人员300人—1 000人,且营业收入2 000万元—40 000万元
小型
从业人员20人—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2 000万元
微型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如表所示: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
500万元——20 000万元
小型
50万元——500万元
微型
50万元以下
中小企业划型行业标准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信部等四部门出台中小公司划分标准1.doc
工信部等四部门出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1 工信部等四部门出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分
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01106)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1. 引言工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统计局等四个部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这项标准将对中国中小企业的定义、分类以及政策支持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新标准进行介绍和分析,并探讨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意义和影响。
2. 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机会和推动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旧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
,工信部等四个部门决定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修订,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
3. 新标准的主要内容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企业规模根据新标准,中小企业的规模将根据其年营业收入、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等指标进行划分。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微型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2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中型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亿元。
3.2 产业分类新标准对中小企业的产业分类进行了细化,根据企业所属的行业,将中小企业分为不同的产业类别。
这有助于更加精准地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在不同领域的发展。
3.3 政策支持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将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
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等方面的政策将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所属产业类别进行定制化的制定。
这将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的活力和创新动力。
4.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意义和影响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对于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 清晰界定中小企业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使得对中小企业的定义更加清晰明确,使企业能够更准确地判断自身的规模和地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中⼩企业划分标准
中⼩企业划分标准
⼀、⼯信部联部门规定
⼯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委、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中⼩企业划型标准如表所⽰: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基本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限制和禁⽌⾏业,并符合下所列条件
的企业:
别⼯
业企业不超过
30万元
不超过100⼈
不超过3
000万元
其
他企业不超过
30万元
不超过80⼈
不超过1
000万元
(⼆)特别规定--⼩规模纳税⼈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条规定,⼩规模纳税⼈的标准如表:企业类型⼩规模纳税⼈
1.⽣产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3.个体⼯商户以外的其他个⼈按⼩规模纳税⼈纳税
4.⾮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增值税应税⾏为的企业可选择按⼩规模纳税⼈纳税
2012。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一、工信部联部门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如表所示: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一)基本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所列条件的企业:
(二)特别规定——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如表:
2012。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一、工信部联部门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如表所示: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500万元——20 000万元小型50万元——500万元微型50万元以下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从业人员 1 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从业人员300人—1 000人,且营业收入 2 000万元—40 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20人—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2 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建筑业营业收入80 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营业收入 6 000万元—80 000万元,且资产总额 5 000万元—80 000万元小型营业收入300万元—6 000万元,且资产总额300万—5 000万元微型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从业人员20人—200人,且营业收入 5 000万元—40 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5人—20人,且营业收入 1 000万元—5 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 000万元以下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从业人员50人—30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元—20 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10人—5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5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从业人员 1 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从业人员300人—1 000人,且营业收入 3 000万元—30 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20人—300人,且营业收入200万元—3 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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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等四部门出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
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