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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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金规〔2020〕1号

《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金规〔2020〕1号

《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金规〔2020〕1号公布日期:2020-11-05施行日期:2021-01-01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商业保理公司、试点开展商业保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向其提供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推动商业保理公司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建立本市商业保理行业协同监管机制,完善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体系,研究解决行业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发展。

本市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公司监管与发展工作机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及行业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可以研究出台业务奖励、费用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措施,引导商业保理公司更好为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商业保理公司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制定监管细则、开展调查统计、组织有关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职责。

本市各区人民政府承担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区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对登记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保理公司承担初步审查、信息统计、事中事后监管等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有关工作,并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湖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商业保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行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省地方(银保监办发〔2019〕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205号)等监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适用本细则。

国家对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细则所称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向其提供的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等业务。

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公司基于真实基础交易合同,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四条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全省商业保理行业监管制度及政策,组织开展全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或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按属地原则负责商业保理公司日常监督管理、风险监测预警和风险处置,包括机构设立、变更、退出的审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名单制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遵守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展业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退出第六条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行性评估。

新设商业保理公司应向拟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准入申请,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在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是中国商务部为了规范和监管商业保理企业的运营而制
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下面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1. 目的和适用范围:该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权益。

适用范围包括商业保理企业的设立、监管和处罚等方面。

2. 设立条件:商业保理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专业人员、信息化
建设等方面。

同时,商业保理企业还需要经过商务部的许可才能正式设立。

3. 经营范围: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向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提供咨询和评估
服务、进行商业保理业务等。

4. 风险防范:商业保理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

同时,商业保理企业还需要对参与商业保理业务的各方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交易的合法
性和合规性。

5. 监管和处罚:商务部将对商业保理企业进行监管,并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保理业务规则

商业保理业务规则

商业保理业务规则商业保理业务规则是指在商业保理业务中,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共同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商业保理是一种融资手段,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企业可以及时获得资金,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以下是商业保理业务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资格要求在商业保理业务中,参与主体应具备一定的资格要求。

保理公司需要具备相关经营资质和信誉;出让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信用良好;应收账款必须符合法律、合同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合同约定商业保理业务需要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应明确保理公司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企业提供的应收账款信息和真实性承诺、双方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应收账款的质量要求商业保理公司在接收应收账款时,会对其进行质量评估。

评估主要包括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清晰性和可转让性等方面。

保理公司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核实。

四、融资规则商业保理业务的核心目的是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保理公司根据应收账款的质量和评估结果,对企业进行融资额度的授信。

授信额度一般为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业务规则和企业信用状况而定。

五、应收账款的转让和清偿商业保理业务的核心环节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和清偿。

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后,保理公司即成为应收账款的合法所有人,并有权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进行追偿。

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清偿。

六、信息披露和保密商业保理业务中,各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并保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各方应对商业保理业务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或向第三方提供。

七、争议解决商业保理业务中,各方之间可能存在争议或纠纷。

在争议解决方面,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合同中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商业保理业务规则的制定和遵守,有助于规范商业保理市场的运作,促进企业融资和经济发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保理公司的管理行为,推动商业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保理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业保理业务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风险控制、依法合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经验,并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商业保理公司的总经理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经验,并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依法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与供应链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参与保理业务的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建立合作档案。

第四章风控管理第十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确保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的预测、评估、监控和控制。

第十一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避免不良资产的形成和集中风险的出现。

第十二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和合规性。

第五章资本金管理第十三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设置资本金,并保持相应的资本金充足性。

第十四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政策,形成合理的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的比例。

第十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进行资本金的核算和报告。

第六章监管和执法第十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并按照相关执法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

第十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理公司设立条件

保理公司设立条件

保理公司设立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保理业务在国内外市场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保理公司作为提供保理服务的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催收、风险管理等一系列服务。

如果您有意设立一家保理公司,以下是一些需要考虑的条件。

1. 资本实力:保理公司作为金融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

通常,设立一家保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在1000万元以上。

同时,应该具备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支持公司日常运营和业务发展。

2. 专业团队:保理公司需要拥有一支专业的团队来管理和运营业务。

这包括具备保理业务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包括风险管理、法律合规、业务催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同时,还需要有市场拓展和客户关系管理的能力。

3. 合规要求:保理业务涉及到金融领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保理公司需要具备合规管理体系,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 信息系统:保理业务需要处理大量的交易数据和客户信息,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来支持业务运营。

这包括客户管理系统、交易管理系统、风险控制系统等。

信息系统应具备高效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以满足业务需求。

5. 风险管理能力:作为金融机构,保理公司需要具备有效的风险管理能力。

这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等方面。

保理公司需要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6. 合作伙伴:保理公司需要与各类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包括供应商、买方、银行等。

保理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口碑,以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和合作伙伴。

7. 市场需求:保理公司设立前需要对市场需求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分析。

了解市场规模、竞争状况和发展趋势,确定保理公司的定位和业务发展方向。

8. 专业知识和经验:保理业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需要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经验。

保理公司的创办人或核心团队应具备保理业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地运营和管理保理业务。

9. 市场竞争力:保理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保理业务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保持商业保理业务的合法有效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商业保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通过向资金短缺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帮助企业加速资金回收,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合规及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业务风险的评估、控制和监管。

第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商业保理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标准,确保合规经营。

第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商业保理业务的风险可控,防范业务风险。

第八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经常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二章商业保理业务的分类和流程第十条商业保理业务的分类:(一)单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向客户提供单一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二)双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既向客户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又为客户提供应付账款催收服务。

(三)逆向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在客户授权或同意的前提下,向客户的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帮助客户实现采购货款的融资。

第十一条商业保理业务的流程:(一)申请:客户向商业保理公司提出申请,提交商业保理公司要求的文件和资料。

(二)审批:商业保理公司审核客户的信用及应收账款,制定合适的融资方案及融资额度。

(三)签订合同:商业保理公司与客户签订商业保理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

(四)融资:商业保理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支持,将融资款划入客户指定账户。

(五)催收: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对客户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并对逾期款项进行催收。

(六)清算:客户的应收账款到期或已结清,商业保理公司将融资款从客户指定账户中划出,完成融资清算。

中国商业保理业务规则

中国商业保理业务规则

中国商业保理业务规则商业保理业务可以被定义为企业通过将他们的发票转交给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资金的方式。

保理公司然后通过收取少量的费用来提供资金,同时也通过审核资金勾销确定发票的真实性。

保理公司的存在旨在帮助企业保持流动性,因为企业经常面临着问题,需要等待客户的付款以便实现收支平衡。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保理业务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然而,在中国,商业保理业务还没有完全成熟,需要有一些规则来实现统一的标准和准则,以便更有效地管理业务。

以下是中国商业保理业务规则:1.商业保理业务的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和政策,同时也应该加强行业自律。

2.在商业保理业务过程中,各方必须保持相互信任,以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3.保理公司需要对其业务进行合理风险评估,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其资金安全。

4.在商业保理业务过程中,企业需要对其销售业务进行充分审查,以便确保其发票的真实性。

5.在商业保理业务中,保理公司应该建立良好的业务风险控制体系,以确保其能够应对任何可能的风险。

6.商业保理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合同框架,并确定清晰的责任和义务。

7.在商业保理业务中,保理公司应该遵循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同时,企业也需要确保其业务活动符合法律要求。

8.除非有正当理由,保理公司和企业不应该以任何形式泄露其合作关系,以免影响业务的顺利进行。

9.在商业保理业务中,企业和保理公司之间应该保持沟通,并随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总之,商业保理业务的规则和准则对于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企业和保理公司可以更好地规范其业务行为,以便为企业提供更好的资金流动。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商业保理是指指企业通过向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应收账款获得流动资金,商业保理实质上是一种以应收账款为基础的融资方式。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商业保理公司的资质认定、服务内容、业务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

本文将从以上四个方面详细介绍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一、商业保理公司的资质认定商业保理公司的资质认定是指为了保证商业保理公司的资信、经营能力和风险把控能力,符合条件的各种企业经过严格审核后方可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商业保理公司必须具备一定资产规模、资质要求等方面的条件,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等相关业务许可,并且还需要提交所在地监管部门的合规报告、风险控制计划等相关材料。

二、商业保理公司的服务内容商业保理公司主要提供以下四种服务内容:1、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商业保理公司利用自身的信誉和财务实力,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管理,包括账期审批、催收、回款等全流程管理服务。

2、融资服务:商业保理公司提供符合货物流转的应收账款,给企业提供先期融资服务,可大大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3、风险控制服务:商业保理公司有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并通过优化其风险预测模型,设立风险准备金等措施,使得企业的风险得到防范和控制。

4、法律支持服务:商业保理公司将会对企业的合同、应收账款的质量进行初步审核,以确保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商业保理的业务流程商业保理的业务流程主要分为以下五个步骤:1、企业申请:企业需要将可转让的应收账款提供给商业保理公司,以便商业保理公司进行资信评估以及融资额度的确定。

2、商业保理评审:商业保理公司会对企业的资产财务、应收账款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并给出账期、折扣等具体方案。

3、转让企业代表签订合同:若企业与商业保理公司所提出的融资方案达成一致,那么企业代表签订相关合同。

4、商业保理公司审核: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它自身的条件和信誉来审核账款,若审核通过,商业保理公司将会向企业提供融资。

2023修正版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商业保理是一种通过向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应收账款融资的方式,以提高企业的现金流和风险管理能力。

为了规范商业保理市场的发展,保护各方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组织形式商业保理公司可以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依法设立的子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向监管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三、资本金要求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规定的最低额度,并按照法规的要求缴纳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承揽应收账款的转让业务。

2. 发放买方融资,即向客户提供资金,以补充其应收账款的资金缺口。

3. 提供应收账款催收服务,包括逾期账款的追回和催收工作。

4. 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包括信用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防控等。

五、业务流程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 融资需求确认:与企业确定其融资需求。

2. 应收账款审查: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方面。

3. 资金发放:商业保理公司向企业提供融资,并将资金划入企业指定的账户。

4. 应收账款转让: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并签署相关的转让协议。

5. 应收账款管理: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协议管理和催收应收账款,提供相关的催收服务。

6. 回款结算:企业的买方向商业保理公司还款,商业保理公司将回款划入企业的指定账户。

六、风险控制商业保理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查,确保账款来源合法。

2. 买方信用评估,降低逾期和坏账风险。

3. 融资额度的合理控制,确保风险可控。

4. 提供风险预警服务,及时提醒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5.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制度。

七、监管和监督商业保理公司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和监督,在经营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保理公司法定设立程序是怎样

保理公司法定设立程序是怎样

保理公司法定设立程序是怎样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

对进口商不利的信用证结算的比例逐年下降,赊销日益盛行。

由于保理业务能够很好地解决赊销中出口商面临的资金占压和进口商信用风险的问题,因而在欧美、东南亚等地日渐流行。

许多投资者纷纷设立保理公司,参与国际贸易之中。

那么,保理公司法定设立程序是怎样?下面就跟随我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保理公司设立的要求(1)以公司形式设立,为实收货币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首期首次出资不低于20%,剩余部分两年内缴足;(2)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者相关行业的经历;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

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3)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4)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等。

(5)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混业经营。

(6)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制度、风险评估、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业务流程操作要求、监控等制度及资产分类管理、风险处置措施。

(7)投资者设立存续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投资者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其资产总和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两年内在税务、海关、工商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

(8)商业保理企业境内投资者注册资本已缴足到位,境外投资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外国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及资产情况。

保理章程

保理章程

深圳市前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住所:第四条经营范围:国内保理业务(非银行融资类);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商业票据管理及融资;资信审查咨询;信用风险咨询;投资管理咨询;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股权投资;机器设备租赁(不含融资性租赁业务)。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但不能再投资设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共1个:股东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决定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执行董事会、监事会;(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二)股东的住所;(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商业保理牌照申请条件和要求

商业保理牌照申请条件和要求

商业保理牌照申请条件和要求商业保理适用于中小企业中涉及赊销及应收账款,那么商业保理公司如何注册?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商业保理是指销售商(债权人)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一)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二)投资者应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最近一年没有偷逃税记录。

(三)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货币出资),且需一次性足额实缴。

(五)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公司,不得混业经营。

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六)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可以从事哪些业务?(一)出口保理;(二)国内保理;(三)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四)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五)经审批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商业保理公司注册代理找柏小姐!注册内资商业保理公司的流程和要求!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保理公司设立条件

保理公司设立条件

保理公司设立条件保理公司是一种专门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通过向企业提供短期融资,解决企业资金周转问题。

保理公司设立条件是指在设立保理公司时需要满足的一系列条件和要求。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条件等方面介绍保理公司设立条件。

一、法律法规方面保理公司设立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中国,设立保理公司需要依据《公司法》、《保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保理公司需要符合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如合法合规、诚实守信等。

同时,根据《保理条例》的规定,保理公司的设立还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如保理公司的主要业务应当是融资性保理或应收账款管理。

二、注册资本方面保理公司设立需要有一定的注册资本。

根据《保理条例》的规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同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要求注册资本的50%以上应一次性缴付,其余部分应在设立后2年内缴足。

三、经营范围方面保理公司设立需要明确经营范围。

根据《保理条例》的规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融资性保理、应收账款管理、委托收付款项、咨询、担保等。

此外,保理公司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扩大经营范围。

四、经营条件方面保理公司设立还需要满足一些经营条件。

首先,保理公司应具备专业的保理业务人员和风险控制人员,确保业务能够顺利进行。

其次,保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和风险管理措施,保障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保理公司还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以提高客户的信任度和业务的吸引力。

保理公司设立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融资性保理、应收账款管理等,同时还需要具备专业的人员和系统以及良好的信誉。

保理公司设立条件的合规性和完善性将直接影响到保理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因此在设立保理公司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进行充分的准备和规划。

商业保理业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业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06.27•【文号】商资函[2012]419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天津市、上海市商务委:根据《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商秩发[2009]88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商秩发[2009]234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探索优化利用外资的新方式,促进信用销售,发展信用服务业,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探索商业保理发展途径,更好地发挥商业保理在扩大出口、促进流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现就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内容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二、试点工作要求(一)建立工作机制。

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为商业保理行业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分别会同天津市、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滨海新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

(二)加强准入管理。

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投资,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拥有具有保理业务运营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管人员。

应建立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定期将业务开展情况报主管部门。

(三)规范经营行为。

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保理公司成立相关要求

保理公司成立相关要求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

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三)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四)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推进保理市场主体多元化,其中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

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 字样。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同);(四)投资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主出资人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六)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股东承诺书;(九)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保理是基于企业交易过程中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由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提供的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帐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帐担堡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信用服务,它可以广泛渗透到企业业务运作、财务运作等各方面。

只要有贸易和赊销,保理就可以存在,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

保理业务因其适应了提升国内、国际贸易竞争力的需要,已成为新兴的贸易融资工具,近年来取得了迅速发展,与信用证业务、信用保险一并成为贸易债权保障的三驾马车。

现代保理行业由19世纪美国近代商务代理活动发展演变形成。

我国最早的国际保理业务产生于1987年。

在华语地区国际保理曾有多个译名。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确保公司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司经营宗旨: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保理服务。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室、各部门等组织架构。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监督公司经营。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总经理室及各部门的决策执行情况。

第七条总经理室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负责具体业务运营和管理。

三、业务管理第九条公司业务分为进出口保理业务、国内及离岸保理业务和相关保理业务咨询。

第十条业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合法。

第十一条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调查,确保客户信用良好。

第十二条业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确保业务操作规范、高效。

第十三条业务部门应加强应收账款管理,降低坏账风险。

第十四条业务部门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提高客户满意度。

四、风险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和预警。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八条业务部门应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降低业务风险。

五、财务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加强成本控制,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六、人力资源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吸引、培养和留住优秀人才。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员工。

七、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保理公司的规章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的规章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商业保理公司的运营,确保业务的安全、高效和规范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商业保理公司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理行业准则以及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商业保理公司的规章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基层员工等,并对外办公的相关人员亦须遵循。

第四条商业保理公司的规章制度由公司的管理层起草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遵守本规章制度是员工的基本义务。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的规章制度应遵循“规范、权责明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以服务为中心”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文件管理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更新和完整性。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如有不足或需要修订的地方,应当及时调整完善,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商业保理公司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商业保理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第十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独立于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十二条管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商业保理公司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架构,明确各机构职责和权责。

第十四条商业保理公司的各级职能机构应当按照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十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商业保理公司的招聘工作应当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用符合公司要求的人才。

第十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学习,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和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绩效。

第十九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定期进行员工的绩效评估,对表现优异的员工给予晋升机会和薪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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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相
关要求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要求
一、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二、主出资人原则上应当为企业法人,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

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商业保理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五、推进保理市场主体多元化,其中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
六、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所需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出资人基本情况及设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应包括对当地经济商业贸易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商业保理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出资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承诺书。

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应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资金,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

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

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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