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3)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7号《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董事在商业银行的工作时间规定最低要求。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标准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董事在商业银行的工作时间规定最低要求。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与其她客户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就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对董事得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得行为.本办法所称董事就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得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得原则.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得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得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与基本素质,具有良好得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得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得金融机构兼任董事.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得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得性质与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董事在商业银行得工作时间规定最低要求。
独立董事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得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得董事会会议。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高管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促进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董事、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董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履职评价的内容第四条董事履职评价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组织实施。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评价的基础上,定期对董事、高管人员作出履职评价。
第五条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二)是否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是否及时告知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在合同、交易等安排中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三)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四)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并对本行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五)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六)董事接受监事会监督的情况。
监事会要求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董事予以配合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本行利益的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非法买卖本行股票的行为;(八)是否积极协助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六条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除第五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本行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二)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是否在15 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3)
西安万城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西安万城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强化董事自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基本要求对董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外派董事。
第二章董事履职要求第五条董事作为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第六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七条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第八条董事应当认真监督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董事会。
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
第九条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其本职及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公司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股东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1、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2、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事项;4、可能损害股东相关方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评价方法第十三条董事会按年度对所有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第十四条董事会按照本办法,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评价,评价要素以《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为基准。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董事履职评价工作。
1、对董事长的履职评价计分标准:评价得分=股东加权平均分×40%+董事加权平均分(不包括董事长及担任总经理的董事的评价分)×20%+监事加权平均分×20%+总经理评价分×20%2、董事履职评价,各股东对委派董事进行分别评价,计分标准:平均分×10%+监事加权平均分×20%+董事会办公室评价分×10%第十六条董事应于每年度一月份前向董事会提交上年度《董事履职自评报告》。
银行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自律约束,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对董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
董事履职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工作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监事会评价等环节。
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董事,包括股权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管董事。
第二章履职评价内容第五条董事作为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本行长期健康发展。
第六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升履职水平。
第八条董事每年应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九条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董事应当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董事应保障与本行通讯畅通,根据时间要求及时反馈需反馈的信息。
董事接收文件材料的地址、号码、电子邮箱及收件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董事应按照监管规定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时报告关联关系情况以及关联关系的变动情况。
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1 为了规范董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履职评价。
1.3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以促进董事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
二、评价内容2.1 董事履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1)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2)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3)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的审议和决策情况;(4)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5)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选聘、薪酬和激励机制的审议情况;(6)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7)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8)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三、评价程序3.1 董事履职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
3.2 董事履职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可以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3.3 董事履职评价分为自评、互评和董事会评价三个阶段:(1)自评:董事按照评价内容进行自我评价,形成书面自评报告;(2)互评:董事之间相互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3)董事会评价:董事会根据自评、互评结果,结合董事履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3.4 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应当及时报告股东大会,并作为董事薪酬、激励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评价结果运用4.1 董事履职评价结果作为董事薪酬、激励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4.2 董事履职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董事,可以给予适当奖励;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董事,应当予以警示或调整职务。
4.3 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应当在公司年报中披露。
五、附则5.1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5.2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5.3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XX股份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及董事依法规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的履职评价。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履职的评价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二)以职责为基础、全面评价原则;(三)依法维护股东、企业和职工群众利益原则;(四)科学规划、客观公正原则;(五)评价与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公司董事会评价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评价的重点是公司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公司董事会工作机构设置与制度建设、日常运行、决策科学性和效果以及对经理层的监督管理等情况。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评价程序公司董事会评价在日常管理基础上开展年度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负责,联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
(一)公司年度自评每年度公司编制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参照董事会评价要点开展自评估。
公司编制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内部评价公司组织董事、党委成员、监事、经理层成员、部分职工代表开展内部评价对董事会运行情况进行测评。
(三)公司评价围绕“运行规范性”、“运行有效性”评价要点,通过现场检查、书面资料审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
其中,“运行规范性”评价要点,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评价;“运行有效性”评价要点,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分工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综合上述评价结果(自评占20%、内部评价40%、公司评价40%),测算公司董事会综合评价结果。
(五)个别谈话听取董事会成员、未进入董事会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秘书等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董事在商业银行的工作时间规定最低要求。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高管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督促董事、高管人员勤勉尽职、促进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董事、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董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履职评价的内容第四条董事履职评价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组织实施。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评价的基础上,定期对董事、高管人员作出履职评价。
第五条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二)是否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是否及时告知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在合同、交易等安排中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三)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四)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并对本行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五)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六)董事接受监事会监督的情况。
监事会要求董事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董事予以配合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本行利益的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非法买卖本行股票的行为;(八)是否积极协助本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六条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除第五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本行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二)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是否在15 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公司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公司监事会成员。
履职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司董事、监事的管理水平、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收入分配和聘任、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第三条履职评价内容主要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一)德,主要指政治修养、思想品德、政策观念、法制意识、敬业精神、职业道德、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贯彻“稳健、务实、高效、创新”企业精神等情况;(二)能,主要指学识水平、政策水平、领导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业务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三)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开展调查研究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等方面的情况;董事、监事是否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会议。
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是否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
是否存在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的情况。
(四)绩,董事主要指年内经营决策的事项是否正确,成效是否显著等情况;监事主要指年内检查监督是否全面、到位,效果是否显著等情况。
第四条履职评价实行百分制,德、能、勤三方面各占20分,工作业绩占40分。
考核结果按得分划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称职(80分以上至89分,含)、基本称职(60分以上至79分,含)和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档次。
(一)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显著;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全面、到位;(二)称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明显;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比较全面;(三)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能够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与经营决策,实施有一定效果;监事能够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有一定效果;(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出席董事会会议,或经营决策出现重大失误;监事不能按要求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检查监督失效,流于形式。
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董事会建设,提高董事的履职能力,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三条董事会的履职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推动董事会规范运作和提高决策水平为目标。
第四条董事会的履职评价工作应当与公司年度工作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相结合,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标准第五条董事会的履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董事会的组成和运作情况;(二)董事的出席会议情况和参与决策的情况;(三)董事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四)董事对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贡献;(五)董事对公司的忠诚度、诚信度和勤勉尽责程度;(六)其他与董事履职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董事会的履职评价标准应当明确、具体,可以根据不同董事的职务特点和工作职责进行分类评价。
第七条董事会的履职评价标准应当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要求相适应,以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评价程序与方法第八条董事会的履职评价工作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并可以设立专门的评价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
第九条董事会的履职评价工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自我评价、互评、员工评价、股东评价等。
第十条董事会的履职评价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董事会的履职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董事薪酬、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评价结果的应用第十二条董事会的履职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全体董事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对于履职表现优秀的董事,公司可以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如提高薪酬待遇、给予荣誉表彰等。
第十四条对于履职表现不佳的董事,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聘等。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公司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公司监事会成员。
履职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司董事、监事的管理水平、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收入分配和聘任、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第三条履职评价内容主要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一)德,主要指政治修养、思想品德、政策观念、法制意识、敬业精神、职业道德、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贯彻“稳健、务实、高效、创新”企业精神等情况;(二)能,主要指学识水平、政策水平、领导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业务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三)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开展调查研究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等方面的情况;董事、监事是否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会议。
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是否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
是否存在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的情况。
(四)绩,董事主要指年内经营决策的事项是否正确,成效是否显著等情况;监事主要指年内检查监督是否全面、到位,效果是否显著等情况。
第四条履职评价实行百分制,德、能、勤三方面各占20分,工作业绩占40分。
考核结果按得分划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称职(80分以上至89分,含)、基本称职(60分以上至79分,含)和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档次。
(一)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显著;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全面、到位;(二)称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明显;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比较全面;(三)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能够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与经营决策,实施有一定效果;监事能够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有一定效果;(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出席董事会会议,或经营决策出现重大失误;监事不能按要求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检查监督失效,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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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万城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西安万城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强化董事自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基本要求对董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外派董事。
第二章董事履职要求
第五条董事作为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第六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七条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第八条董事应当认真监督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董事会。
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
第九条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其本职及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
职务与公司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股东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1、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2、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事项;
4、可能损害股东相关方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董事会按年度对所有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第十四条董事会按照本办法,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评价,评价要素以《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为基准。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董事履职评价工作。
1、对董事长的履职评价计分标准:
评价得分=股东加权平均分×40%+董事加权平均分(不包括董事长及担任总经理的董事的评价分)×20%+监事加权平均分×20%+总经理评价分×20%
2、董事履职评价,各股东对委派董事进行分别评价,计分标准:
评价得分=各股东评分×35%+董事长评价分×25%+董事互评加权平均分×10%+监事加权平均分×20%+董事会办公室评价分×10%第十六条董事应于每年度一月份前向董事会提交上年度《董事履职自评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会应在每年度三月份前完成董事履职评价,并完成《年度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董事长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履职不得评为称职:
1、年度内未能按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情况组织召开董事会会议,低于三分之二(含)以上的;
2、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3、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的;
4、公司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长未能及时组织修正的;
5、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6、泄露公司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7、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自身地位谋取私利的;
8、未经股东会批准突破公司年度成本费用预算或投资预算的;
9、未能完成股东会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的。
第十九条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履职不得评为称职:
1、董事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董事会会议的;
2、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3、公司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
要求的;
4、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以及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5、泄露公司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6、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7、不充分参与董事会决策或明确表决意见,弃权率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做好董事履职跟踪记录,董事履职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履职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董事参加董事会及内部工作机构相关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情况;
2、经董事签署的董事会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
3、《董事履职自评报告》和《董事履职评价表》;
4、其他有利于监事了解董事履职情况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向监事提交《董事履职自评报告》和《董事履职评价表》等工作底稿,以便监事履行对董事履职评价的监督、核查职责。
第二十二条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后三日内向监事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监事有权做出维持或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复议的权利;
监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复议的,复议结果经董事会决议形成。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依据评价结果将董事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级别。
1、优秀(90分(含)—100分);
2、良好(80分(含)—90分);
3、称职(70分(含)—80分):较好达到履职标准要求;
4、基本称职(60分(含)—75分):基本达到履职标准要求;
5、不称职(60分以下):未能达到履职标准要求;
6、董事会应将评价结果与董事报酬挂钩;并与董事是否继续履职相结合。
第四章评价应用
第二十四条董事的薪酬、津贴标准与发放:
1、薪酬是指专职董事的月薪(以下简称“工资”),津贴是指担任行政职务的董事得到的除行政职务工资外的补贴;
2、董事会成员工资及津贴标准由股东会确定;
3、有行政职务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其工资预留及发放标准依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4、专职董事工资按月发放,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发放额度均为70%,其余30%的考核预留在下年度三月份前与董事本人上年度履职评价结果挂钩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履职评价结果任免应用:
1、董事会办公室应将评价结果通报董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2、被评为优秀、良好、称职的董事,该董事在任期内继续履职;
3、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其股东应当进行面谈、培训帮助董事提高履职能力,向其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如长期未能有效改进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5、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其股东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第二十六条董事履职评价结果与预留工资、津贴发放应用:
1、被评为优秀的董事,除全额发放工资或津贴预留部分外,另给予其年度预留工资或津贴10%的奖励。
2、被评为良好的,工资或津贴预留部分全额发放;
3、被评为称职的,工资或津贴预留部分按70%发放;
4、被评为基本称职的,工资或津贴预留部分按50%发放;
5、被评为不称职的,工资或津贴预留部分不予发放。
第二十七条被评为优秀或称职的董事,董事会办公室也可提出给其工资或津贴标准向上调整建议。
第二十八条董事因离职、岗位调整等不能继续担任公司董事的,其工资、津贴补贴依照实际工作月数,在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日起30日内进行履职评价后将预留部分一次兑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董事履职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