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条例法律法规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0.27•【文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残联: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21年10月27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等方法安排残疾人担任公务员、工作人员或职工。
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合理便利】国家或招录(聘)机关(单位)举办的各类录用、遴选、选调、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有残疾人参加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条件与合理便利。
残 疾 人 就 业 条 例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 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 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 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 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 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 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 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 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25%以上。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 协议。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 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 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残疾人保障金最新政策2024怎么计算
残疾人保障金最新政策2024怎么计算残疾人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策的不断调整,2024 年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方式也有了新的变化。
接下来,咱们就详细说一说。
首先,咱们得明确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公式。
2024 年,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一般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这里面,“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这个比例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不会低于 15%。
比如说,某个地区规定的比例是 16%,那用人单位就得按照这个比例来安排残疾人就业。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这可不是用人单位自己说了算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要经过残联部门的审核确认。
残联部门会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和认定。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个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的。
接下来,咱们通过一个具体的例子来看看怎么计算。
假设某企业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100 人,所在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5%,该企业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 1 人,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8 万元。
那么,该企业 2024 年应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计算如下:首先,计算应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100×15% = 15(人)然后,计算差额人数:15 1 = 05(人)最后,计算保障金年缴纳额:05×80000 = 40000(元)所以,这家企业 2024 年应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为 40000 元。
关于录用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法规和企业优惠政策
一,2008年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修法背景:2007年2月,国务院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尽管经过努力,我国目前已有297万城镇残疾人实现就业,但残疾人就业形势依旧严峻,在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口中,城镇和农村在业比例分别只有38.7%和59%。
新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2007年5月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1)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无锡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锡残[2014]10号
无锡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无锡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锡残[2014]10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市各有关单位、驻锡部省属单位: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残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3〕78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全市推行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补贴奖励的对象和条件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申请相关补贴和奖励。
2、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以下简称“按比例补贴”),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的,可按规定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
3、享受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二)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三)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四)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五)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六)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七)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
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3.单位在职职工 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效劳协议的雇员。 与旧政策相比,以界定的方式增加了硬性要求——但凡与本单位建立 正式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计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内。 目的是防止个别单位通过少报在职职工人数来提高安置残疾人的比例 。
目前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方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7]67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 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方法?〔残联发[2007]29 号〕
3万人左右。 残疾人就业规模不大,就业渠道单一,就业时机少。
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第二节 稳固提高阶段
改革开放后,随着减免税收、产品调整、原材料供给、技术改造、贷款 等方面扶持力度加大,进入快速开展阶段。 在由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以整顿促提高。 制定福利企业管理规章,?残疾人保障法?提供法律保障。 九十年代中后期,福利企业有4万多家,安置残疾人超过百万人。 但兴办主体、残疾类别受限,虚假现象出现,残疾人权益受损。
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 按月退减税。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主管地税 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
• 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 退减税税种选择。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 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 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 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 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 但不能累加执行。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知识问答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1.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2.为什么要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答: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一项政策法规。
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以及《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享有平等合法劳动权益,保障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
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内。
”(3)《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四条规定:“本省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中央部署、外省市驻本省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确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遵循哪些原则?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择优录取的原则。
(2)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一种法定的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这一规定旨在促使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而不是仅仅通过缴纳保障金来逃避责任。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等环节,不得歧视残疾人,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帮助残疾人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技能。
在残疾人就业的方式上,条例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对于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政府将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例如,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贷款贴息、场地租赁补贴等。
同时,还鼓励残疾人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如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网络创业等。
对于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残疾人,政府将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为了保障残疾人能够顺利就业,政府也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定并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
例如,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资金投入,建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
政府还应当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发布、职业能力评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
通过对残疾人的职业能力进行评估,了解残疾人的优势和劣势,为其提供个性化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同时,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协调,收集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信息,及时推荐残疾人就业。
在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方面,条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一)关于营业税税收优惠1、申请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内容?(1)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
主管地税机关将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如果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2)减征营业税的计算本月应减征的营业税=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3.5万元÷12(新安置的残疾人从次月起计算,减少的从当月起计算)(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1、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2.25•【文号】国务院令第488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要求,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Gx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和《xx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任务目标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xx%的市级、县市区编制XX名(含)以上的机关至少安排X名残疾人,编制XX名(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X名残疾人。
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xx%以上(含xx%)的残疾人。
县、乡两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xx%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xx%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主要措施(一)加强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统筹1.全面调研摸底。
市、县两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对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自查,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残联。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残联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对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员和编制信息进行比对核实,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员情况进行比对核实,全面掌握实际情况,列出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名单。
2.提出规划计划。
市、县残联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队伍建设实际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需要,制定本地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三年规划,并提出分年度工作计划。
残疾人进单位工作有补助吗
残疾人进单位工作有补助吗在当今社会,残疾人就业问题备受关注。
对于许多残疾人来说,能够进入单位工作不仅是实现自身价值的途径,也关乎着他们的生活质量和未来发展。
那么,残疾人进单位工作是否有补助呢?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对于残疾人就业是有一系列政策支持和补助措施的。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也保障残疾人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从国家层面来看,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那么该单位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减免。
这种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他们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除了税收优惠,一些地方政府还会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资金补贴。
比如,对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能会按照安排的残疾人人数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对于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会有额外的奖励性补贴。
这些资金补贴可以用于支付残疾人的工资、福利,以及改善工作环境等方面。
对于残疾人个人来说,也可能会享受到一些就业补助。
例如,在职业培训方面,残疾人可以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己的就业能力。
部分地区还会为残疾人提供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
在就业创业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为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提供创业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
对于通过求职应聘进入单位工作的残疾人,可能会获得一次性的就业补贴。
然而,要获得这些补助,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申报和审核,确保残疾人的就业情况真实、合规。
残疾人个人也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就业合同等。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有这些补助政策,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一些用人单位对政策的了解不够深入,不知道如何申请和享受相关补助;部分残疾人由于自身条件限制,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无法享受到相应的补助。
用人单位申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须知
用人单位申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须知一、超比例奖励对象:根据《中山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中山残联规[2017]2号)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中山市户籍残疾人就业1人以上(含1人)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每人每月可享受800元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下称超比例奖励)。
二、超比例奖励申报条件:1.就业人员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2.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满一年(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下同);3.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4.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5.按工作岗位向残疾人职工合法支付不低于中山市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6.按规定时间申报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用人单位申报材料:(注:除应提交的材料原件外,所有复印件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残联留存。
如果用人单位携带材料不齐全,审核人员应告知用人单位备齐材料后方可进行申报审核。
)1.《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见表1)一式两份;2.《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见表2)一式两份;3.本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复印件;4.残疾人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军人须提供户口簿)验正本留复印件;5.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6.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原件;7.残疾人职工本年度1、6、12月的工资发放证明。
四、超比例奖励申报时间用人单位在每年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后至7月30日前,携带相关规定的申请材料,到所属镇(区)残联申请上一年度超比例奖励,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是1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是1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是 16》在我们的社会中,残疾人就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它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残疾人的自身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设定为 16%,这一比例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一项专项资金。
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就需要缴纳一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那么,为什么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被设定为 16%呢?这并非是随意确定的数字,而是经过了深入的调研和综合的考量。
16%这个比例,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对于残疾人就业的重视和期望,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和残疾人就业的现实情况。
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同样拥有劳动和实现自我价值的权利。
给予他们一定比例的就业机会,是对他们平等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如果残疾人不能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他们可能会陷入贫困和社会边缘,这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是不利的。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安排残疾人就业虽然可能会带来一些额外的成本和管理上的挑战,但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好处。
残疾人往往具有独特的优势和潜力,比如他们更加珍惜工作机会,工作忠诚度较高,而且在某些特定的工作岗位上,残疾人能够发挥出超出常人的能力。
比如,在一些需要细心和耐心的工作中,残疾人可能会表现得更加出色。
此外,16%的比例也有助于推动用人单位改善工作环境和管理方式,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当企业积极接纳残疾人就业时,不仅能够提升自身的社会形象,还可能获得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支持。
然而,要达到 16%的残疾人就业比例,目前还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社会上对于残疾人就业仍然存在一些偏见和误解,认为残疾人无法胜任工作或者会给企业带来麻烦。
这种观念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残疾人就业的机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该怎么计算
残疾⼈就业保障⾦应该怎么计算由于⽹络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越来越⼴泛,当⼈们在⽣活、⼯作中遇到不懂的问题,只需要在⽹上就能学习了解,今天店铺⼩编就给⼤家来讲解关于残疾⼈就业保障⾦应该怎么计算⽅⾯的内容,希望可以让⼤家清楚这⽅⾯的内容,下⾯我们⼀起来看看吧。
⼀、⼈数要求1.⽤⼈单位安排残疾⼈就业的⽐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总数的1.5%。
具体⽐例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根据《成都市残疾⼈就业保障⾦征收使⽤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成都市的⽐例为1.6%)2.⽤⼈单位安排残疾⼈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例的,应当缴纳残保⾦。
⼆、雇佣要求1.⽤⼈单位将残疾⼈录⽤为在编⼈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签订1年以上(含⼀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付的⼯资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单位所安排的残疾⼈就业⼈数。
2.⽤⼈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民共和国残疾⼈证》(1⾄2级)或《中华⼈民共和国残疾军⼈证》(1⾄3级)的⼈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就业计算。
3.⽤⼈单位跨地区招⽤残疾⼈的,应当计⼊所安排的残疾⼈就业⼈数。
三、费⽤计算根据根据《成都市残疾⼈就业保障⾦征收使⽤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障⾦按⽉计算,按年汇总⼀次性缴纳。
⽉应缴额按上年⽤⼈单位每⽉安排残疾⼈就业未达到规定⽐例的差额⼈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平均⼯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应缴额=(上年⽤⼈单位⽉在职职⼯⼈数×1.6%-上年⽤⼈单位当⽉实际安排的残疾⼈就业⼈数)×上年⽤⼈单位在职职⼯⽉平均⼯资。
1.⽤⼈单位⽉在职职⼯,是指⽤⼈单位当⽉在编⼈员或依法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员。
季节性⽤⼯应当折算为⽉平均⽤⼯⼈数。
以劳务派遣⽤⼯的,计⼊派遣单位在职职⼯⼈数。
2.⽤⼈单位安排残疾⼈就业未达到规定⽐例的差额⼈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残疾⼈就业保障⾦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对于残疾⼈就业保障⾦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相信有很多⼈都还不够了解,你知道在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吗?店铺⼩编为⼤家收集整理了⼀些相关内容,赶紧⼀起来看看吧!希望以下的内容能够为你提供帮助。
残疾⼈就业保障⾦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残疾⼈就业保障⾦的征收标准如下:1、⼈数要求⽤⼈单位安排残疾⼈就业的⽐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总数的1.5%。
具体⽐例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北京为1.7%,上海为1.6%)⽤⼈单位安排残疾⼈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例的,应当缴纳残保⾦。
2、雇佣要求⽤⼈单位将残疾⼈录⽤为在编⼈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签订1年以上(含⼀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付的⼯资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单位所安排的残疾⼈就业⼈数。
⽤⼈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民共和国残疾⼈证》(1⾄2级)或《中华⼈民共和国残疾军⼈证》(1⾄3级)的⼈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就业计算。
⽤⼈单位跨地区招⽤残疾⼈的,应当计⼊所安排的残疾⼈就业⼈数。
3、费⽤计算保障⾦按上年⽤⼈单位安排残疾⼈就业未达到规定⽐例的差额⼈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年平均⼯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年缴纳额=(上年⽤⼈单位在职职⼯⼈数X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就业⽐例 - 上年⽤⼈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及就业⼈数)X上年⽤⼈单位在职职⼯年平均⼯资。
4、减免政策⾃⼯商登记注册之⽇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就业未达到规定⽐例、在职职⼯总数20⼈以下(含20⼈)的⼩微企业,免征残保⾦。
⽤⼈单位遇不可抗⼒⾃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
具体办法由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单位申请减免保障⾦的最⾼限额不得低于1年的保障⾦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的最⼤期限不得超过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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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
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材料
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促进就业政策有序衔接,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44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调整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标准的通知》(京残发〔2014〕47号),《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16]62号)文件规定。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按《办法》、《通知》的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简称岗位补贴),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简称超比例奖励):
1.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人;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法定就业年龄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4.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5.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6.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超比例奖励。
二、补贴、奖励标准:
1、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2、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7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3、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奖励;
4、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且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5、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标准将参照本市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相关标准视情调整。
三、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书面申请(见附件1);
2、填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
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
3、填写《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见附件3);
4、《北京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复印件;
5、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需出具《缴税凭证》
的银行收据回单复印件;
6、.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首次申报、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7、.本年含该残疾人职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8、残疾人职工本年各月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实际支付残疾人职工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延期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的(延期不得超过30天),需提供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9、残疾职工的(第二代)残疾证复印件。
10、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注:以上所需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四、申请受理时间:
2017年的申领期限为自12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
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未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给予补贴。
五、申请受理窗口地址:
1、审核地点:大兴区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一层综合服务大厅
地址:大兴区枣园路242号院(丽园B区东北角)
六、咨询电话:
电话:89293513 、89293165 、89295639
七、附件1、附件2、附件3、(表格在下面)
附件1:
申请
大兴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根据《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京残发)[2012]44号,《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16]62号文件规定。
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人,其中:与本市残疾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与本市残疾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
人。
符合申请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政策。
特此申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公章)
2017年月日
附件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
(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
注:此表一式两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3:
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用人单位:(盖章)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盖章)
注:1、劳动合同期限,按签订劳动合同(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实际期限或无固定期限、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
2、此表不含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
3、此表由用人单位填写一式二份,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各一份。
用人单位填表人:电话: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人:电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