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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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介绍保理业务介绍及要点分析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介绍保理业务介绍及要点分析

4
国内单保理业务流程
1 销售商品
购货方
3 调查双方资信及交易情况
销货方 (保理申请人)
销货方开户行 (保理行)
业务办理条件 ——单保理
• 购销双方均须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或 政府部门的零余额账户。
销货方
AA-(含)以上 有追索权保理 A+、A、A不限 A- (含)以上
购货方
BBB+(含)以下
2

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 不得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包括: 1.已经到期的应收账款 2.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3.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和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 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4.销货方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预 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3
融资金额、期限和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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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型和隐蔽型保理业务的账户封闭管理
• 在最大限度内做到应收账款回款的封闭管理,即销售回款 直接以汇款的方式支付至销售方在我行开立的保理专户 • • • • • • • • 1.公开型保理业务 首先,合同中应对回款账户进行约定; 其次,合同中回款方式应为转账汇款方式 再有,公开型保理应取得购货方的确认并出具回执。如不能取得, 需进行公证送达。 2.隐蔽型保理业务 首先,合同中应对销售回款账户进行约定; 其次,合同中回款方式应为转账汇款方式; 再有,争取取得我行与销货方、购货方关于回款账户唯一且未经 我行同意不可变更的三方协议。
1
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 应收账款范围: 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由军队军级(含)以上军队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 款。 • 应收账款条件: 权属清晰,销货方未将其转让或设定任何质权; 购销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 还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但对购货方信用 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且为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收账款,还款期 限可延长至3年。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开展而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二、业务范围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是指银行为保理客户(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服务,承担信用风险,改善交易双方融资和资金周转状况的业务,包括进口保理和出口保理两种业务。

1. 进口保理银行为进口商提供保理服务,即承担向国外出口商支付货款、提供融资等业务。

2. 出口保理银行为出口商提供保理服务,即承担向国外进口商提供商品的确认、风险管理、融资等服务。

三、业务流程银行保理业务的流程包括客户申请、业务审批、合同签订、操作管理等环节:1. 客户申请客户需要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业务申请书、基础数据表、企业资质证明等。

2. 业务审批银行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企业信用状况、交易合同的可行性、资金流向等,审核通过后决定是否给予融资支持。

3. 合同签订银行和客户签订保理合同,确定具体业务的交易方式、利率、期限等业务条件。

4. 操作管理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协助客户与交易对象开展具体交易,管理资金流向和收付款项,承担信用风险等工作。

四、业务风险银行保理业务存在以下风险:1. 信用风险由于客户违约等原因,导致银行无法收回融资款项的风险。

2. 操作风险由于银行内部操作失误或第三方咨询服务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业务处理出现差错或失误的风险。

3. 市场风险由于市场变化、汇率波动等原因,导致业务风险增加的风险。

4. 法律风险由于国内外法律法规变化、诉讼纠纷等原因,导致业务风险增加的风险。

五、风险管理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业务类型和风险等级分别进行监测、评估和管理。

1. 信用风险管理银行应制定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并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对不同信用等级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2. 操作风险管理银行应制定内部管理流程和标准化操作规程,加强业务人员培训和考核,防范操作风险。

3. 市场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开展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gǔfèn)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fāzhǎn),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适用(shìyòng)于以赊销(O/A)为付款方式(fāngshì)且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含)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

第三条本规定是我行制订国内保理业务其他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研究制订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新产品开发与推广(tuīguǎng),进行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建立健全国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实施(shíshī)业务授权,审批超权限业务。

三、考核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指标和工作实绩,监督检查(jiǎnch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订(zhìdìng)和调整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制订国内保理业务信息科技(kējì)支持方案,提出应用系统需求。

六、开展对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七、承担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FAC)主任单位的职责。

八、与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监管机构沟通、联络、配合工作。

九、汇总分析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数据。

十、承担总行本级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授信发起和业务操作。

第五条总行直属分行是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根据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关(yǒuguān)实施细则,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二、组织(zǔzhī)辖属分支机构贯彻实施总行制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划。

三、管理、指导、检查(jiǎnchá)、考核辖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

四、开展(kāizhǎn)对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与卖方签署合同,卖方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或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银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用延期收款方式形成的应收债权,可以表现为会计上已经记录作为应收账款(含应收租赁款和其他应收款,下同)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尚未记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但该债权必须是可用货币准确计量的、已形成且尚未到期的、卖方依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要求买方偿付的债权。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分为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明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暗保理业务)。

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应收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买方,指示买方将应付款项直接给付我行,或由我行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我行的账户并由我行直接扣收。

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在转让之时并不立即通知买方,我行仅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我行的账户后由我行扣收。

第六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保留对卖方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回购型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卖断型保理业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规范型操作规程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经管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经管办法(2007年版)》执行。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国内保理业务是一种现代金融服务业务,指的是保理公司根据发票、汇票、契约等债权凭证,向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帮助其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为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流程1. 客户申请:供应商向保理公司提出融资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贸易合同、应收账款凭证、供应商资质等。

2. 业务评估:保理公司对客户的资质、信用、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保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3. 资金放款:符合要求的客户,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提供相应的融资额度,并将资金划入客户账户。

4. 应收账款转让:客户将应收账款凭证转让给保理公司,并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5. 应收账款管理: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包括催收、抵质押等措施,保证资金安全和回收。

6. 催收和清收:保理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对应收账款的还款行为进行催收,确保款项及时收回。

7. 结算和清算:客户每月还款,保理公司进行账户结算和清算,确保资金流转畅通。

三、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信用、财务状况,评估融资风险和催收风险,确定融资额度和相关费率。

2. 抵质押物品:保理公司可以要求客户提供抵质押物品,以减轻资金风险和催收风险。

3. 资金监管:保理公司对客户的融资额度、账户余额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正确使用。

4. 风险分散:保理公司通过控制单笔融资额度、分散客户集中度等方式,降低风险集中度。

5. 风险预警:保理公司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费用与报酬1. 融资服务费: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融资额度和期限,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2. 其他收费:保理公司对额外提供的服务,如应收账款管理、融资风险管理等,可以收取额外费用。

3. 服务报酬:保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保理业务收入作为自身的报酬。

五、合规与监管1. 监管机构:国内保理业务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的监管,保理公司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规范型操作规程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附件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发送至买方保理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委托书》,下称),1.1.2商。

,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10情况进行调查,在,下称1.1.3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发,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意见书》)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通下称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务费率,)通知卖方。

知书》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理协议》(附件1.2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账户经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遵照2007经管办法(年版)》执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标准型操作规程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2007年版)》执行。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流程四:签订保理合同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 流程四:签订保理合同
客户经理 准备合同
修改
法律岗
审查条款
正式签署 合同
客户经理根据额度 批复情况落实合同 签署条件 合同为总行法律部 制定的格式条款, 若客户提出有修改, 需经分行法律审查 岗审核通过
……
注:卖方可以出于调整报表或通过保理银行介入增强收款保障等原因,仅申 请应收账款转让而无融资需求,即仅要求银行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流程七:应收账款催收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 流程七:应收账款催收
保理业务中的关键时间点
【融资期】
发票开具日
转让申请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融资放款日
无追索权保理
买方
议纠 纷基 提于 出商 争业
卖方
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买方 保理银行提出争议
买方保理银行

理转
银通
行知

要求卖方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争 议处理解决方案(转通知或主动

理 结通 果知
争 议 处
发起争议通知)
卖方保理银行
争议解决结果:未解决/ 减额/全额解决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 流程十:商业纠纷处理
国内保理业务
操作规程简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主要流程
业务开发 业务申请 审批设立额度 签订保理合同 应收账款转让 保理融资放款
应收账款催收 应收账款付款/收款 保理融资还款 商业纠纷处理 应收账款再转让 逾期账款催收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中国银行业协会2010年4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保理业务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其业务属性,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二)遵守国际惯例,如《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等;(三)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四)妥善处理同业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第二章定义、特点及分类第四条定义(一)应收账款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指权利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其它。

(二)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1、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国内保理业务

国内保理业务
✓ 销售分户帐信息
✓ 买方付款信息
✓ 其他相关信息
保理预付款
❖ 指根据卖方申请,银行依保理合同约定,对已 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按照一定比例在应收账 款到期日前向卖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 按需支用和偿付 ✓ 手续简便(一次审批多次循环支用 ) ✓ 预付款比例上限80%
信用风险担保
❖ 也称坏账担保,是指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银行根 据卖方的申请,为买方核定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如 果在该额度内银行已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到期而买 方因信用风险不能足额付款,由银行向卖方承担担 保付款责任的行为。
❖ 服务对象:所有对公客户
小结:国内保理产品分类
上述产品是按照客户应收账款的类型和业务功 能的不同组合进行的分类。
按照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是否预先通知买方,可 分为:
1、隐蔽保理 2、公开保理
1.账号变更通知,取到买方回执(隐蔽) 2.债权转让通知,取到买方回执(公开)
卖方

债理 权合 转同
预 付 款

银行
商务合同
赊销,产生 应收账款
买方
公开保理中通知送达的几种形式
获取买方签字盖章的回执 在寄送通知时办理公证 符合行业惯例并能保证通知的法律效力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产品特点
❖ 一、对于现有客户
❖ 1、拓展服务领域,为现有客户提供更为优质 的服务。
❖ 2、改变传统的信贷投放方式,增加资金投放 渠道。
❖ 二、对于新客户
❖ 1、客户准入门槛低。保理客户准入信用等级A 级,中小客户信用等级a级。
❖ 2、创新贷款担保模式,合格应收账款转让。
保理与贷款的比较
贷款
保理
业务申请人
借款企 业
卖方企业

《中国银行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版》-9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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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我行租赁保理业务发展,依照《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出租人将对承租人的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出租人提供的保理服务,包括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租赁保理业务属我行国内保理业务范畴,根据对出租人是否有追索权,划分为有追索权租赁保理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两类。

第四条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二)遵守我行有关授信管理方针、政策,符合我行直接向承租人/出租人发放授信的有关准入和风险控制的规定,对承租人/出租人和担保人的授信遵循统一授信原则,并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三)符合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我行综合收益。

(四)符合资产组合管理要求,有利于我行拓展业务范围,扩大客户基础,增强资产流动性,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

第五条各分行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应逐笔报批总行。

第二章对租赁业务及各当事方的要求第六条租赁业务与租赁合同(一)租赁业务可分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1。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应结构清晰,租赁合同、应收租金债权合法有效。

(三)租赁合同应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维修保养责任的承担等基本事项。

(四)租赁合同无应收租金限制或禁止转让条款,如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条款,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前,租赁合同各方应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五)应根据租赁物的特性确定租赁期限是否合理。

租赁保理业务期限应与租赁期限相匹配,通常不超过五年(含),且不超过相关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最后一笔租金的清偿日。

(六)出租人和承租人非关联企业。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2016版)》要点解读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2016版)》要点解读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2016版)》要点解读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2016版)》要点解读
作者:;
作者机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课题组;
来源:中国银行业
ISSN:2095-6789
年:2017
卷:000
期:004
页码:P.51-51
页数:1
中图分类:F832.33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业务规范;专业委员会;银行业协会;解读;商业银行;自律规范
摘要:为了促进银行同业自律,引导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早在2010年4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2010版)》(银协发[2010128号,以下简称《规范(2010版)》)。

作为我国保理业务领域首份自律规范文件,《规范(2010版)》首次对保理业务定义、特点、分类、操作流程、内部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对促进商业银行建立保理业务理念,规范操作流程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近年来,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监管环境、市场环境、业务实践均发生了不同程度变化,在多重变革的背景之下,对原有规范的修订与补充呼之欲出。

鉴于此,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对《规范(2010版)》进行了修订与完善,正式发布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2016版)》(以下简称《规范(2016)版》),旨在进一步规范银行业保理业务的开展和实施,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财务风险,更好地促进贸易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包括管理的子、分公司)与银行签署合同,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或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货币资金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用延期收款方式形成的应收债权,可以表现为会计上已经记录作为应收账款(含应收租赁款和其他应收款)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尚未记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但该债权必须是可用货币准确计量的、已形成且尚未到期的、卖方依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要求买方偿付的债权.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分为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明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暗保理业务).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应收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买方,指示买方将应付款项直接给付银行,或由银行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银行的账户并由银行直接扣收。

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在转让之时并不立即通知买方,银行仅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银行的账户后由银行扣收.第六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保留对卖方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回购型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卖断型保理业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我行租赁保理业务发展,依照《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出租人将对承租人的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出租人提供的保理服务,包括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租赁保理业务属我行国内保理业务范畴,根据对出租人是否有追索权,划分为有追索权租赁保理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两类。

第四条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二)遵守我行有关授信管理方针、政策,符合我行直接向承租人/出租人发放授信的有关准入和风险控制的规定,对承租人/出租人和担保人的授信遵循统一授信原则,并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三)符合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我行综合收益。

(四)符合资产组合管理要求,有利于我行拓展业务范围,扩大客户基础,增强资产流动性,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

第五条各分行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应逐笔报批总行。

第二章对租赁业务及各当事方的要求第六条租赁业务与租赁合同(一)租赁业务可分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1[1]。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应结构清晰,租赁合同、应收租金债权合法有效。

(三)租赁合同应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维修保养责任的承担等基本事项。

(四)租赁合同无应收租金限制或禁止转让条款,如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条款,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前,租赁合同各方应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五)应根据租赁物的特性确定租赁期限是否合理。

租赁保理业务期限应与租赁期限相匹配,通常不超过五年(含),且不超过相关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最后一笔租金的清偿日。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要点解读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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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要求(2 )
关于在“应收账款质 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转 让登记
关于建立电子化的业务 操作和管理系统,以实现 管理流程统一、预警及监 管和业务数据保存的目标
其他内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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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要点解读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特点及分类 第三章 保理银行内部管理要求
•远期D/P、D/A和O/A项下 保理融资(含出口商业发 票贴现)
保理业务的定义:
•借鉴《国际保理通则》中 关于保理业务的定义
•明确了保理银行对于不存 在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 供坏账担保
•预付融资的性质
第4页/共15页
特点
保理银行通过受让债权,取得 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
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 来源为债务人对应收 账款的支付
业务管理产品研发风险控制市场营销和业务操作收费及计息标准操作规程会计处理相应保障资源的配备关于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转让登记关于建立电子化的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以实现管理流程统一预警及监管和业务数据保存的目标其他内部管理要求第四章数据统计及信息披露第五章附则目录目录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特点及分类第三章保理银行内部管理要求关于在企业征信系统的信息披露关于在企业征信系统的信息披露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担保付款或垫款时的信息披露无追索权的保理融资为债务人核定的信用额度第五章附则目录目录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特点及分类第三章保理银行内部管理要求第四章数据统计及信息披露?保理银行应按规范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其它开展保理业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如遇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法规或规定应遵守和执行?由中银协保理专业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体现适度兼容性与前瞻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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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适用于以赊销(O/A)为付款方式且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含)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

第三条本规定是我行制订国内保理业务其他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
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研究制订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新产品开发与推广,进行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建立健全国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实施业务授权,审批超权限业务。

三、考核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指标和工作实绩,监督检查规章制度
的执行情况。

四、制订和调整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制订国内保理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应用系统需求。

六、开展对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七、承担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FAC)主任单位的职责。

八、与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监管机构沟通、联络、配合工作。

九、汇总分析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数据。

十、承担总行本级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授信发起和业务操作。

第五条总行直属分行是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根据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二、组织辖属分支机构贯彻实施总行制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划。

三、管理、指导、检查、考核辖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

四、开展对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五、汇总并上报辖内国内保理业务数据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授权管理
第六条我行国内保理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
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第七条总行是国内保理业务的授权人,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国内保理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对授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总行直属分行是国内保理业务的被授权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被授权行可在授权人授予的权限内对辖属分支机构进行转授权,并就被转授权人的行为对授权人负责。

被授权行应向授权人报批对辖内分支机构的转授权情况。

报批应采用行发文的形式。

报批材料应包括:
一、保理业务开展的历史情况。

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市场需求情况。

三、保理业务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

四、保理业务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风险控制能力情况。

五、开办保理业务必需的设备等情况。

第九条国内保理业务授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直接授权与转授权相结合的逐级有限授权制度。

二、根据被授权行的作业质量、业务规模、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经营环境等情况实行差别化授权。

三、根据被授权行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等调整或终止授权。

第十条超过被授权行权限的业务应向总行报批。

被授权行应对材料的准确、完整、有效负责。

申请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有关交易背景材料,包括近期签约情况、付款条件、有关销售合同/订单、历史交易情况、产品的可保理性分析等。

二、卖方与我行的往来情况,包括在我行的授信、存款、办理结算业务及业务纠纷情况等。

三、卖方近三年的经营状况简析。

四、债务人的有关资料,包括债务人在我行的授信额度等情况。

五、被授权行的基本意见。

六、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国内保理业务的受理和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受理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户提出书面申请。

二、具备真实的基础交易背景。

三、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

第十二条处理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原则。

二、遵守总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的原则。

三、标准化操作的原则。

(一)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
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及相关制度进行标准化操作。

(二)如需对标准业务流程及业务协议进行调整,应报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审批。

(三)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系统的操作应遵循《中国银行保理系统用户手册》。

第五章国内保理业务品种
第十三条国内综合保理
一、国内综合保理
国内综合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卖方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户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与坏账担保服务。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的风险主要是买方的信用风险。

国内综合保理为卖方所提供的服务可由我行两家分支机构分别承担。

通常情况下,卖方所在地分支机构(下称“卖方保理商”)叙做卖方保理业务,提供贸易融资和销售分户账管理服务;买方所在地分支机构(下称“买方保理商”)叙做买方保理业务,提供应收账款的催收与坏账担保服务。

国内综合保理为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也可由我行同一分支机构承担,即同一分支机构同时承担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的角色。

“隐蔽型”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是卖方转让应收账款时暂不通知买方,但我行保留一定条件下通知权利的国内综合保理业务。

第十四条国内商业发票贴现
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是指卖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卖方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等服务。

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的风险主要是卖方的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服务贸易项下的国内保理业务应报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审批,但被授权行可自行办理工程项下(涉及尾款和质保金部分除外)的国内保理业务。

第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品种,应报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审批。

第六章融资和授信管理
第十七条国内保理业务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产品标准指引(2009年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业务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版)》执行。

第十八条融资利率按照总行财务管理部有关利率管理规定及总
行公司金融总部贸易融资利率授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保理业务项下担保付款或融资形成不良,纳入我行授信执行体系统一处置管理,被授权行应向总行逐笔报备。

第七章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国内保理业务应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行主要业务账务处理办法(2006年版)》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第八章收费
第二十一条国内保理业务的佣金、资信调查费、单据处理费等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根据业务成本、产品风险、合理利润等因素制订收费范围标准。

第二十二条被授权行可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基础交易情况、业务量大小、同业竞争等因素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条线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09年版)》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九章后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统计报告制度
被授权行应按月向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报送《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统计月报表》(中银统78表,见附件A)及《中国银
行保理业务收益统计月报表》(中银统79表,见附件B)。

报表表应填写完整、清晰,各项数据应真实准确,并应于每月3日之前以NOTES方式报送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NOTES地址:保理/国际结算/公司金融总部/总行/BOC)。

被授权行应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及次年1月20日前向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报送国内保理业务半年及全年报告。

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基本业务数据、同比变化分析、与同业的比较分析,纠纷及处理情况,担保付款、不良融资发生情况等。

二、市场开拓及客户营销情况。

三、业务培训、学习及交流情况。

四、业务管理及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与要求等。

上述报告应简明扼要,可与国际保理半年及全年报告合并,以NOTES或发文方式报送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
被授权行应根据我行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国内保理业务档案进行逐笔编号并专卷保管。

国内保理业务档案资料必须完整、有序、真实、整洁,能够反映业务处理的全过程。

有关业务档案的保管年限为业务完结日起五年。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月日起开始执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中银结〔200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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