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16•【字号】沪财教〔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参照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四章评审组织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做好上海市地方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奖励本市地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名额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确定。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11年5月5日为鼓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积极参加学术科研活动,关心同学,服务集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海大字【2009】25号)、《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主要考虑申请者入学考试的初试、复试成绩,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
第二条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主要考虑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度的学习成绩、学术研究能力和成果以及对学院的贡献(包括社会工作、获得奖励、荣誉等),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根据评定办法评定。
第三条第三学年度奖学金评选主要考虑研究生在第二年度的学习成绩、研究能力训练、开题报告质量、学术研究成果以及对学院的贡献(包括社会工作、获得奖励、荣誉等),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根据评定办法评定。
第四条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党、政)为副组长,各学位点主要负责人、教授等为成员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在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各系主任、研究生秘书等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学院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仲裁小组,接受学生对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异议和申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小组成员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同专业非申诉者本人导师)、研究生会主席组成。
第六条学业奖学金获得者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优良,身心健康。
3、学业态度认真,学风端正,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取得良好进展4、定性评价的思想品德为合格,否则不享受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2.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3.考试作弊者;4.在学术研究中有作伪、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5.中期考核不通过者;6.超过本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者。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定细则拟定版.doc
中国海洋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定细则根据《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海大研字〔2012〕21号)等文件规定,现制定外国语学院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的评定细则。
一、奖励对象及金额以学校公布的奖励范围和奖励金额为准。
二、评选条件1.中国银行研究生学术之星奖学金、獐子岛百佳优秀学生奖学金和青岛银行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1)符合学校文件规定的各项申请条件;(2)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体和科技活动,服务社会、服务同学,且承诺在获奖年度内响应社会、学校和学院号召和要求,参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3)学习成绩优异,在当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中,原则上综合排名和课程成绩排名均列班级前30%,科研成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但不能超过60%;(4)科研能力突出,科研成绩显著,申请学年内至少有一项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成果已正式发表,拟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需按要求提供“录用通知”和论文全文终稿等证明材料;(5)所有正式发表(或拟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国海洋大学(指的是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是中国海大,同时奖学金评定者的第一署名单位是中国海大),本人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也可视为第一作者;(6)上一学年已经参评研究生社会奖学金并获奖的,之前所提交的科研成果及相应支撑材料不能重复使用;(7)论文一稿多投或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评奖资格,已获奖励的取消奖励,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8)同等条件下,被当年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并列入困难生信息档案的申请人优先。
2.东升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条件:(1)符合学校文件规定的各项申请条件;(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服务社会、服务同学,且承诺在获奖年度内响应社会、学校和学院号召和要求,参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3)学习态度端正,在当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中,综合排名列班级前50%;(4)在科技活动、公益服务、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为学校和学院赢得荣誉;(5)担任主要学生干部,且任期已满一年,乐于奉献,服务学生,表现突出或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并被学校采纳;(6)在日常学习、科研、生活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当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中,参加各类校园文体和科技活动加分(不包括资格考试和参加学术会议等的加分)不低于10分,且承诺在获奖年度内响应社会、学校和学院号召和要求,参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
各地区汉硕院校奖学金政策汇总第二批
各地区汉硕院校奖学金政策汇总第二批1北京地区北京外国语大学特等一万二,一等一万,二等八千,三等六千,覆盖率60%中国传媒大学奖学金都是入学和以后全覆盖,一等12000,二等8000,三等4000(因为汉硕是专硕,所以像北大、北师是没有奖学金的,人大的奖学金也只是覆盖50%)首都师范大学1.第一年根据考研成绩发放,大部分为6000一年。
2.国家助学金6000一年,按十个月分开发放。
2福建省厦门大学1.学业奖学金。
按年度一次性发放,1.1万元/年2.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分12个月发放)0.6万元/年,校长助学金(分12个月发放)0.12万元/年3.国家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硕士研究生2万元人民币/人;校级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两次,各奖项奖励金额2000元人民币/人—10000元人民币/人不等。
华侨大学1.国家奖学金:硕士:20000元/学年.生2.学业奖学金:二、三年级:一等:12000元(硕士),二等:8000元(硕士),普通:4000元;一年级新生:5000元,获奖比例:基本上100%,不低于90%3.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承志英才奖:80000元;特等:30000元;一等:20000元;二等:10000元;三等:5000元4.国家助学金:6000元/学年.生3安徽省安徽师范大学1.国家奖学金:20000元/年/生2.学业奖学金:第一学年:0.5万/年/生,100%覆盖;第二学年一等:0.7万/年/生,比例40%,二等:0.5万/年/生,比例60%;第三学年一等:0.8万/年/生,比例20%,二等:0.6万/年/生,比例30%,三等:0.4万/年/生,比例50%3.优秀新生奖学金:10000元/年/生,不高于10%4.优秀研究生奖学金:1500元/年/生,不超过在读学生数的5%5.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1000元/年/生,不超过在读学生数的4%6.朱敬文特别奖学金:5000元/年/生,共6人7.朱敬文奖学金:2000元/年/生,共17人8.国家助学金:6000元/年/生,全覆盖9.研究生“三助”不低于60%:助研:文科:5000元/年/生;助教:5000元/年/生;助管:5000元/年/生4浙江省浙江大学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硕士生8000元/学年,按照学制年限奖励。
外国语学院专学位硕士研究生奖学金
外国语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2016年9月修订)为鼓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规范研究生奖学金(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中山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等;以下简称奖学金)的评选,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2014年7月修订)》,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学金评选主要考虑学生在前一学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以及对学院的贡献(社会工作、获得奖励、荣誉和公益参与等)。
第二条学习满一年的在册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参加一年一度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同一年度原则上只可获一项奖学金。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奖学金的评选:1、该学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2、一学期缺勤累计2周以上者;3、上一学年课程成绩有不合格或补考、重考者。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由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相关原则下发,其中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2万元;中山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学院有资格参评研究生人数的5%,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1500元。
其它捐赠奖学金的条件、名额、奖金等,按学校和捐赠方签订的协议要求执行。
第四条全日制在职研究生、享受“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奖者(即新奖助体系已获一、二等奖助金和老奖助体系奖助类免交学费者)可以参评各项奖学金;其中参评“中山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并获奖的,学校仅颁发荣誉证书,不再享受奖金。
第五条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在一年内退学或受纪律处分,学校将撤销其所获荣誉,收回其所得奖学金。
第六条每个学生获得综合加分的上限为10分,累加后超过10分者按10分计。
加分必须有相应凭证。
第七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讨论确定获奖名单;小组成员由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领导、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上外研〔2018〕5号文;上外研〔2019〕10号第一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对象与条件第三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均有资格申请。
第四条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有一定科研成果;(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的申请资格: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出国留学或参加校际交流者除外);4.课程考试或考查有不合格需要补考者;5.超出基准学制修业年限的延期毕业者。
(六)因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而延期毕业的贰年制研究生,在正常修业年限内仍具备参评资格。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奖励标准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由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分配名额和预算。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评审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其中,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评审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评审领导小组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包括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科研处等。
第八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和修改校级评审办法,确定名额分配方案和当年的工作计划,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组织名额小于1人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候选人进行答辩,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篇: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上外研[201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港澳台侨生、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和其他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两周报到。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新生应补交暂缓报到申请,并到校补妥报到手续。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应当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新生入校初步审查及复查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条新生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后,应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 10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上海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评审细则
上海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评审细则上海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根据《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形成有利于激发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与资助机制,学校设置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院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外国语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上海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包括研究生学习与科研考评部分和综合素质与社会服务考评部分,其中研究生学业与科研考评部分占总评的70%,综合素质及社会服务考评部分(7)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均无不及格记录。
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5、凡在本学年中受到各类处分及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系、所、中心)通报批评、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等,均无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者,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学金。
(二)评审机构与程序1、学院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行政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
2、研究生本人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以接受师生监督。
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方案1、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审(1)学院参照学校规定的各等级学业奖学金分配比例,并考虑各专业具体情况进行核算,为各专业分配学业奖学金指标。
(2)校内外推荐免试研究生第一学年可享受一等(名额不超过30%)和二等(名额不超过70%)学业奖学金,以入学面试成绩为依据。
(3)统考生根据报考志愿、研究生入学国家统考成绩、研究生入学复试成绩、评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我校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推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国家拨款支付,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良的研究生,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创新活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研究生可参评的奖学金以评定时学生学籍所在的培养层次为准。
第二章评审组织机构和职能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由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总体协调和指导,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纪委、财务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
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五条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学科责任教授、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学业奖学金)任委员。
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研究生提交申请、初步评审、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比例与基本条件第六条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学制内的在籍全日制研究生。
第七条全校研究生的获奖学生比例参照当年国家财政拨款比例,学校另行制定。
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依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年度名额分配方案。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优良。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1、受到学校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参评资格;2、学术行为不端者;3、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4、研究生在校期间擅自出国者;5、本学年度无故不缴纳学费、逾期不注册者;6、其他应该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况。
学生类别 奖 助学金名称 基本申请条件 奖 助学金覆盖比例 奖 ...
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 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的全日制研 100%覆盖 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15000 元/生/年,分为 10 个月发 放,每月 1500 元/生
一年级:保险补助 金额实报
研究生困难补助
本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 个人依据家庭经济条件申请
一年级:冬令补助 1000 元/人 全部年级:一次性意外补助 1000-
2000 元不等
本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未在本校
国家助学贷款
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且未在生源 依条件申请
不超过 12000 元/年
地办理过生源地信用贷款
注:
1. 本表依据我校 2019 年学生手册编订,如有变化,请以最新政策文件为准;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 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的全日制研 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本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
本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未在本校 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且未在生源 地办理过生源地信用贷款
奖/助学金覆盖比例 当年名额由教育部下达 符合申请条件的一年级硕士研究 生(调剂生除外),100%覆盖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100%覆 盖
学生类别
奖/助学金名称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困难补助
国家助学贷款
基本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取得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 究生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上 海外国语大学学籍的全日制非定 向就业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 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不含 MBA
不超过 12000 元/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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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形成合理的研究生教育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包括两个部分:针对中国籍学生的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针对外国留学生的来华留学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评定对象
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所有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学术学位博士生和硕士生、专业学位硕士生)和非在职少民骨干专项计划定向就业研究生。
本办法所称硕士生不含工商管理硕士(),由国际工商管理学院中心另行制定奖助办法,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条评定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 在读研究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报到注册;
. 在校期间,在评定学年内发生违纪行为并受到学校各类违纪处分;
. 在校期间,在考试、论文写作和就业等方面有不诚信行为;
. 在校期间,课程考试有补考后仍不合格情况。
对因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而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取消其所有
学年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七)推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长学制期间原则上不参与评定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评定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评审领导小组秘书处设于研究生院。
各院系应成立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并报学校备案,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和学工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奖学金的确定和发放
(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符合评定条件的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少民骨干专项计划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均可获元学业奖学金,由财务处、研究生院于每年月日前一次性发放至学生的银行卡中。
研究生新生的学业奖学金,须在其入学复查审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 等级金额及比例
我校设立三个等级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等学业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元,二等学业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元,三等学业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元。
学制为两年半的,第三年学业奖学金减半发放。
各专业非定向就业硕士生及非在职少民骨干硕士生的奖励等级及名额分配标准如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评定安排
根据学制,普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次评定。
每年月至月日前,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并完成申请、审核、公示等工作,并按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比例向学校报送获奖名单。
每年月下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名单、裁决申诉事项、公示等工作。
每年月日前,财务处根据评定结果一次性发。